李伟凤
(安徽大学 安徽 合肥 230031)
色拉叙马霍斯在《理想国》的第一卷的出场中就明确提出,反对苏格拉底在论证正义时只是对他人进行提问,并对他人给出的定义进行否定性的论证去判断什么不是正义,且含糊地论述正义应具备某些属性。因此,其本人在论述正义时,直接给出了对正义的简明定义。
色拉叙马霍斯提出应清楚准确地给出正义的定义[1]17,并强调应撕去社会在描绘道德准则时戴上自欺欺人的面纱[2]42,以直白的语言表述。由此,他在与苏格拉底的对话中明确给出正义的定义:“正义无非就是强者的利益。”[3]15正义是强者的利益,意味着行正义之事是服务于强者的,正义的行为对行正义之事本人是没有益的,除非他本人就是强者。
色拉叙马霍斯的论证如下:(1)统治者决定并制定了城邦的法律。(2)立法者是出于获取自身的利益而制定法律。(3)之后统治者宣称,遵守法律的公民就是正义之人,反之违反法律就是不正义之人。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民众服从统治者制定的城邦的法律,鉴于法律是统治者为自己的利益制定的,那么民众就是在为统治者的利益服务。[4]28这里可以明显看出,色拉叙马霍斯所说的强者等同于统治者,并且未将立法者与统治者区分,也未将立法机构与立法者区分,两者含糊地混在了一起。但是他想要表达的正义就是遵守城邦中的法律这一传统观念是非常明确的,并由此阐释了遵守法律就是要服务于统治者的利益。
色拉叙马霍斯关于正义的第二个观点就是正义即法律。这个观点是色拉叙马霍斯对正义所下定义的延伸。在论述第一个观点时,色拉叙马霍斯说道:“不同的政府都会为自己的利益而制定法律,这些维护阶级统治利益的法律就是正义,法律会在被统治者中实施,如果有人不遵守,他就会有违法之罪,会被惩罚,并被冠之不正义之名。”[3]16由此可以得出色拉叙马霍斯的第二个观点:正义是法律。色拉叙马霍斯认为,法律的制定者不管是独裁者还是寡头制,都不影响法律的正义性,法律的正义在于被遵守。苏格拉底对这个观点没有给予太多关注,因为他本人也是认同法律的正义在于被遵守,故而在其被判死刑时,拒绝了学生收买看守让其逃生的机会。苏格拉底将反驳的重点放在了“正义是强者的利益”这个观点,提出统治者也会犯错误,实行损害自己利益的法律,迫使色拉叙马霍斯回应正义是强者的利益与统治者会制定违背自己利益的法律这个问题。
色拉叙马霍斯关于正义的第三个观点就是正义是他人之善。值得注意的是,色拉叙马霍斯在提出这个观点时已经偏离了他提出“正义无非是强者的利益”[3]15的视角。色拉叙马霍斯在这个观点中使用的正义的概念不是他自己对正义所下的定义,而是引用传统正义的概念,只是否认了它的价值。这里,色拉叙马霍斯并没有转变自己的立场,只是站在了一个非强者的一般民众的角度提出这个观点。
正义即他人之善是指,当一个人在行正义的事时,受益的往往是他人,而行正义之事的本人,则会处于不利处境。正义的人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阻碍自己获得那些被认为是不正义的利益。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不正义的人并不受到这样的约束,他们不但想获得自己应得的利益,还会想方设法去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人们歌颂正义,并不是因为他们认为正义好于不正义,而是因为他们乐于别人对他们正义。并由此推出,正义是愚蠢的,非理性的,因为一个人,如果不是愚蠢的,非理性的,是不会在自己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利益时,而不顾及自己的利益的。[4]29如果德行的必要特征是有利于主体,那么与正义相比,不正义比正义好,不正义更符合德行的条件。责骂非正义的人,并非是害怕行不正义之事,或不屑行不正义之事,而是害怕做不正义之事被发现后承担其后果。[1]26人们对行非正义行为之事带来的结果是乐于接受的,抗拒的是行非正义之事却被发现而带来的后果。人们乐于颂扬正义的行为,是因为正义的行为会给行正义行为之人以外的人带来好处,即拘束了正义的人获取那些以他的能力能够获取的不属于他的利益。因此,不正义者获得利益比正义者更多,不正义者更为幸福。
苏格拉底对色拉叙马霍斯的观点共提出了五点反驳,这五点反驳主要围绕色拉叙马霍斯的“正义无非是强者的利益”和“正义是他人之善”这两个观点展开。
苏格拉底首先反驳的就是色拉叙马霍斯“正义是强者的利益”这个观点。因为正义是强者的利益这个定义会引发一个矛盾。即强者可能在制定获取并维护自己利益的法律时发生错误,制定出不符合自身利益的法规,甚至制定出危害自身利益的法规。那么按照色拉叙马霍斯对正义的定义,正义就在于民众不遵守这个法律,这样才符合“正义是强者的利益”这一定义。然而,这样做就剥夺了统治者任何意义上的权力,因为这就许诺了由民众决定什么是对统治者最有利,由民众来制定法律。
色拉叙马霍斯对苏格拉底的第一个反驳有两个应对方案,一个是修改这个定义,将其改为正义是强者的利益,就像对强者所显示的那样。另一个则是否认统治者会在任何有关他们利益的问题上犯错误。第一个方案保留了统治者的权力感,因为统治者想要的只是服从,但也会出现正义有利于弱者的可能。第二个方案则是修正对强者的定义,将犯错误的行为排除在强者的定义之外。色拉叙马霍斯选择了第二个选项,他区分了对技艺而言真正的实践者和一般意义上的实践者。他认为,统治者在制定不利于自己的法律时,就不是一个真正的实践者。[3]18“正义”即服务于统治者的表面利益,也将服务于统治者的实际利益。
正是色拉叙马霍斯将统治者与技艺的实践者相比较,将正义归于一种技艺,使正义的定义陷入之前玻勒马霍斯不能回答的问题,如果正义是一种技艺,那么它的目的是什么?这里默认的前提是,技艺都有其目的。苏格拉底也由此提出他的诘难,通过类比医术、导航术得出,技艺都是为其对象服务的,那么可以推导出政治统治也是为它所统治的民众的利益服务的,因此正义就不是强者的利益,而是弱者的利益。这就颠覆了色拉叙马霍斯对正义的定义,从而推翻了正义是强者的利益这一定义。[2]45
色拉叙马霍斯并不认同苏格拉底采用的这个类比适用于正义。他以牧羊人与羊群来类比政治统治者与被统治的一般民众的关系。羊群可能认为牧羊者关心他们的福利,但牧羊者真正的目的是为了屠宰更肥的羊。因此政治统治和其他的技艺完全不同。苏格拉底认为技艺不同是因为它们的功能不同,这些技艺有益是因为除了是谋生的手段外,还有利于拥有它的个体,因此,正义或政治统治本身是为了子民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强者的利益。对此色拉叙马霍斯没有给出反驳,但也不接受苏格拉底给出的观点。
值得注意的是,苏格拉底的类比忽略了知识模型并不适用于揭示职业的目的。他总是倾向把职业作为知识的模型,而忽略了这个模型不适合用来揭示行为的自身的目标。因此,正义究竟是为谁的利益服务的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因为苏格拉底和色拉叙马霍斯都没有触及支持自己观点的关键基础,于是他们只能转向对另一个观点的探讨。
在指出牧羊人真正关心的不是羊群的利益时,色拉叙马霍斯论述他原来对正义的定义有一个这样的后果,即假设一个人不是统治者,那么不正义的行为对他具有有利性,而正义行为只是利他而不利己。不正义的生活比正义的生活更好[3]27,苏格拉底将这个观点进一步推衍,那么不正义者将生活得更幸福,并对此给出了三个反驳的依据。
首先将正义与知识相联系来论证正义才是善的。他是用类比的方法得出这样的结论。正义者只要求得到的比不正义者多,而不正义者则要求得到的比所有人都多。一个有知识的人和智者只要求比无知的人得到的多,而无知的人则希望得到的比所有人都多。因此正义的人与有知识的人更为相似,相似的人具有同样的本性,因此正义是智慧和善良,不正义就是邪恶和无知。[3]32-35其次,苏格拉底用正义和不正义的属性论证正义比不正义更强有力。不正义有使人相互憎恨、导致内讧的作用,而正义则可以促进人类的团结、使人和谐相处。因此,不正义使一个团体中的人不能采取一致的行动,而正义则使团体中的人团结一致,正义比不正义更为强有力。最后,苏格拉底提出了“功能说”来论证正义比不正义好,正义的人是幸福的。这个论证是苏格拉底为探讨人类应该采取什么生活方式而提出的。苏格拉底的论证如下:一是每个事物都有一种特定的功能(ergon),这个特定的功能指的是对于每个事物来说,只能由它来做的工作,或者它做得比其他的事物更好;二是如果一个事物将其功能发挥得很好,则具备了该物的德行(arete)[4]33;三是人的灵魂(psuche)也有其功能,其功能就是生活;四是灵魂的德行是正义;五是灵魂一旦达到正义,那么人就会生活得很好。[2]51-52因此,正义的人的生活是幸福的。
苏格拉底在《理想国》开篇,就提出什么样的人生是值得度过的,这里对正义是“他人之善”观点的反驳,也延展为正义是灵魂的功能,正义的人更幸福。我们来分析苏格拉底的论证,第一个类比论证的有效性并不强。类比论证的有效性在于用以类比的两个事物具有关键的相似性,并且即便满足类比论证的有效,但是类比论证只具有可满足性,而不具备有效性。其次,这里使用属性论证正义比不正义更强有力,来论证正义是善,其默认前提即具备强有力的属性是善。前提中预设了德行的存在,并给出获得德行是事物将其功能发挥好。并从生活经验中得出,灵魂的功能是生活,灵魂的德行是正义,灵魂一旦达到正义,那么人就会很好地生活。这两个前提都是没有论证,直接给出的。只具备论证形式的有效性,但是不能保证前提的有效性,也就无法保证论证结果的有效性。
回顾色拉叙马霍斯的正义观,不难发现他定义正义的独特之处在于,用非道德的语言去描述道德属性。他摒弃了用道德属性的词汇去描述正义,而是通过观察当时社会运行规则,提出“正义”并非和事物或人的实际属性相应,而是用来掩盖权力运作的一个词语。
他的正义观虽然可以推出“正义在于遵守法律”的观点,看起来与当今人们对与正义的理解相近,但实则有很大区别。色拉叙马霍斯所说的法律,是企图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代价而设计的,统治者只是将正义作为一种谋求利益的手段。[5]62-70而当今社会中正义在于遵守法律的观点,法律的出发点在于维护大众的权利不被侵犯,为人们的行为设置底线。除此之外,色拉叙马霍斯推出这个结论背后的逻辑是:弱者应当为更强者谋求利益,一个行为也只有在为更强者服务时才是正义的。[6]53-62色拉叙马霍斯的正义观在当今的演变即强权即正义,经过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当今社会对强权即正义观点认同的背后的逻辑是强权具备话语权,并非是弱者应当为更强者谋求利益。强权即正义推崇的是随着能力的增强,拥有的话语权也随之增多。而色拉叙马霍斯的“正义无非是强者的利益”背后的逻辑,与当今推崇自由平等的人文主义是难以相容的,且其本身在与苏格拉底的辩论中,也未能实现自洽。但是色拉叙马霍斯的正义观并不是没有意义的,它为我们展现了一种强者主导下的只为更强者服务逻辑下的正义观。这个正义观下,社会中的资源是固定的,瓜分资源的民众只有通过不正义的方式,才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在色拉叙马霍斯的正义观下,幸福的标准与占据物质利益的多寡相关,只有占据更多的物质利益,一个人才会生活得更加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