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相关问题对照研究

2021-11-24 11:18:44王东平
法制博览 2021年22期
关键词:遗嘱继承代书见证人

王东平

(山西省平定县公证处,山西 阳泉 045200)

一、遗嘱的概念、特征、形式

(一)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生前合法拥有的财产,在其死亡后分配的一种财产处置方式,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按自己的真实意愿,立遗嘱处分个人生前合法拥有的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指定由自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捐赠给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集体、国家。

(二)遗嘱的特征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从立法上确认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体现了对遗嘱人合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保护,主要有以下特征:

1.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只要求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当事人知道,也不需经相对当事人同意,更不经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遗嘱是以处分财产为法律后果的行为,不仅要有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要合法。合法有效的遗嘱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侵犯集体或国家的权益。

2.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遗嘱的生效时间是立遗嘱人死亡,也就是说,在遗嘱生效之前,只要立遗嘱人思路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回遗嘱,变更和撤回没有次数限制。

3.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遗嘱需满足一定的要件才生效,不能由立遗嘱人随便自行决定采取任何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为无效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遗嘱的形式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立遗嘱人自己所写的遗嘱,是立遗嘱人将自己所表达的真实意思全部内容记录下来,遗嘱内容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打印。这里所说的全部内容指立遗嘱人遗嘱里所表达的意思全部写出来,既包括遗嘱中关于遗产如何处理的主要内容,也包括遗嘱人签名和注明的年、月、日,都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来书写。否则将导致自书遗嘱无效,或不能按自书遗嘱来处理遗产的继承。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要求遗嘱人按自己的意愿口述自己对财产的处置情况,由他人按遗嘱人自己的意思书写成稿,并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人可以是见证人。代书遗嘱的前提是遗嘱人意识清楚,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只是因为遗嘱人自身的原因,没有书写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书写遗嘱,由他人代笔,按遗嘱人本人的意愿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最后由遗嘱人进行确认、签字,见证人和代书人也签字,并注明代书的时间。

3.打印遗嘱。打印遗嘱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是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打印出来,同时要求见证人全程见证,要求每一页都要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签字,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录音遗嘱指用录音机、录音笔、录音带等录音设备以录音的方式将遗嘱人的遗嘱内容录制下来,这种遗嘱只能记录遗嘱人的声音。录像遗嘱是指用录像机、照相机等可以录制声音和影像的设备将遗嘱人的遗嘱内容录制下来,录像遗嘱可以录制人的影像,相比录音遗嘱而言,更直观,同样录音录像遗嘱,也需要见证人全程见证。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要求只有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能适用,比如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突发疾病危及生命等,导致遗嘱人在客观上无法或没有能力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在这种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同样的,也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遗嘱人有可能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遗嘱人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换言之,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如遗嘱人未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另行立遗嘱,遗嘱人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立遗嘱人将自己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愿经公证机构公证,公证机构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时需有公证员在内的两名公证人员在场,按遗嘱人的意愿进行公证。公证遗嘱能够确保遗嘱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质量高,但公证遗嘱也有其缺陷,就是公证遗嘱需公证人员在场公证才行,如在紧急情况下,公证员不能及时到场,也就不能办理公证遗嘱,所以这次《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的效力。

二、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遗嘱人生前按自己的意愿处分属于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在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指定的遗产继承人接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二)遗嘱效力的确定

遗嘱是否有效,面对数份遗嘱,哪份遗嘱是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就需要从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进行审查。

1.合法有效的遗嘱前提是立遗嘱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思路意识清晰,能够正解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否则所立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一般审查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年龄,立遗嘱时是否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如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未达成年,或虽成年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所立遗嘱也是无效的。但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丧失行为能力的,丧失行为能力前所立遗嘱仍是有效的,因为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其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下所立的,符合遗嘱的生效条件,是有效的遗嘱。还有就是,如遗嘱人在受他人胁迫的情况下,违背自己意愿作出的遗嘱无效。

2.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立遗嘱人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遗嘱人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应区分是遗嘱人个人所有,还是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遗嘱人和其他人共有的财产,遗嘱人在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如遗嘱中有超越遗嘱人财产份额,超越处分的部分是无效的。

3.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需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才合法,才生效。自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亲自写遗嘱并注明时间。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民法典》对遗嘱见证人资格进行了限制,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4.遗嘱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如遗嘱的内容相互冲突,原则上以遗嘱人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遗嘱直接体现着遗嘱人的遗愿,遗嘱人可以变更或撤回原立遗嘱[1]。遗嘱人变更或者撤回原立遗嘱,一般应当用原立遗嘱的方式、程序进行,也可以用新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

5.对遗嘱自由处分权的限制。遗嘱自由是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也是立法遵守的普遍原则,但不应无限扩大遗嘱人的自由处置权。如果立遗嘱人的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人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判断继承人是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要看立遗嘱人死亡时继承人的情况,而不是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继承人的状态。

6.遗嘱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不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只要有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就会依法丧失继承权。《民法典》列举了五项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但继承权的丧失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2]

三、结语

遗嘱直接表达立遗嘱人对其死亡后财产处理的态度,体现了立遗嘱人生前的意愿,也是立遗嘱人生前为防止因自己的财产发生纠纷所采取的一种财产处理方式。但在办理遗嘱继承时,需确定遗嘱是否有效,是否是最后一份有效遗嘱。认定遗嘱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遗嘱继承人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处理好遗嘱继承人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既能减少争议,解决纠纷,化解继承人之间的矛盾,还能最大程度遵循遗嘱人的意愿,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尊亲重道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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