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制困境及对策

2021-11-24 10:07陈大业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保护司法

陈大业

(美国佩斯大学法学院,10603)

环境污染治理是我国现阶段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一直以来,我国的水环境污染控制重点都在城市地区,但事实上随着农村地区工业发展和进步,农村地区的水环境污染也日益严峻,再加之我国农村分布广、村落多,农村水环境污染形势不容乐观,如何进一步规范农村水环境治理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1]。下面,先讲一讲农村水环境污染的概念和特征。

一、农村水环境污染的概念和特征

与水体相比,水环境这一概念更加宽泛,水体指的是地表水、地下水、水中生物等的集合体。水环境则指存在于水体内及水体周围,所有影响水体发展的因素。农村水环境污染是指水体因外在物质介入而在物理、生物、化学等方面的特性变化,致使出现水质恶化的现象。

目前,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具有如下特征:1.复合性。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的影响因素众多,如乡镇企业工业污染、城市工厂搬迁的转移污染、日常生活垃圾、农业化肥使用等,水环境污染的复合性特征比较明显[2]。2.隐蔽性。隐蔽性是农村水环境污染治理难的一大困境,城镇地区的水环境污染往往比较集中,但农村地区居民星罗棋布,聚居点分散,导致水环境污染零散分布、复杂多样,较为隐蔽。3.危害的广泛性。农村水环境污染直接影响着当地居民的生活,还会随着水的流动影响到其他地区人们的生活。一旦农村水环境遭到破坏,就会造成附近农村居民在生产、生活上的不便,甚至威胁生命安全。4.治理难度大。农村水环境具有分布广、隐蔽性强等特点,直接增加了农村水污染的治理难度。

二、农村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制困境

(一)农村水环境污染立法不完善

当前,我国针对水体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较多,但特别针对农村地区水环境污染的法规还很少,立法不完善的问题较为突出,这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立法指导思想滞后。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在于地方未能全面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大部分地区只重视短期经济发展,忽略了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上马一些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导致区域水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另外,重城市、轻农村的思想依旧比较严重,这会直接影响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2.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农村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条款不完善,缺少专项立法和可实施性。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法》,但涉及农村水环境问题的法条较少,也缺乏可操行的规章制度,很难依法行使。

(二)农村水环境污染执法力度不大

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执法力度不大,主要表现如下:1.机构设置不合理。环境保护机构隶属于各级地方政府,这就导致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会受到各方面的过多干预,导致执法行为受阻。2.执法监督不足,农村地区还没有形成人人重视水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地方群众对水环境保护执法不热心、不关注。我国现有的行政问责制度也不够完善,无法有效遏制环境保护执法中的权力滥用问题。3.环境执法机构权限小、话语权不足,无法对违法单位形成有效的约束力。再者,我国农村环境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无法有效履行和完成环境执法工作。

(三)农村水环境污染司法工作水平不高

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司法工作整体质量不高,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1.未能独立行使司法权。我国地方司法部门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大多依靠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其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干预,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在部分地区,还存在着媒体干预司法的情况,司法审判独立性不强。2.实体、程序存在严重问题。从实体角度分析,针对无明文规定的事项,未能基于适用性原则进行裁决。从程序角度分析,经常会出现省略某些步骤等问题。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诉讼主体范围狭窄,个人尚未列入诉讼的主体范围。

三、农村水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农村水环境污染法律法规

第一,端正农村水环境保护立法指导思想。新形势下,地方政府必须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理念,做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统筹发展,本着公平公正的理念,严肃对待农村和城市的环境保护问题[3]。

第二,加强农村水环境专项立法,建立健全农村水环境法律体系,加大水环境保护力度,迫在眉睫[4]。我国必须制定专项条例、开展农村水环境保护专项立法,为农村水环境保护提供坚强的法律支持。各级地方政府还需结合自身发展实际情况以及专项立法体系,建立完善的水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如环境监察制度、环境救济程序等,严格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理念,加强农村水环境规章制度的建设。同时,还应切实提高各项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为我国开展农村水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坚实后盾。

(二)加大农村水环境污染执法力度

第一,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执法机构的建设。农村地区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应直接归属于环保部门直接管辖,独立于当地政府,这样能有效避免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5-6]。

第二,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大农村居民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和监督力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环保信息公开部门。农村地区自行选拔志愿者,定期采集相关数据,并及时发送到环保部门。还应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机制,制定合理的问责程序和问责标准,既要避免环境保护不作为等行为,也要避免权力滥用等问题。

第三,赋予环境保护部门强制执法的权力。设立环境警察,其主要负责环境污染防治费用的征收、执行等问题,赋予环境保护机构责任整改、限期治理的执法手段,全面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执法效率。

第四,全面提高农村环境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7]。加大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还需加大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平和政治觉悟,避免消极执法等问题。

(三)提高农村水环境污染司法工作水平

提高农村水环境污染司法工作水平,具体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第一,积极调整司法人员的薪酬结构和司法部门的资金来源,这能更好地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还要加大司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养,确保司法的权威性。第二,保障实体和程序的公正性。司法机关要做到公正、严格审判,保证裁决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严格遵守取证、开庭、执行等一系列程序,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另外,要进一步提高审判活动的公开透明化程度,促使更多的地方群众认识到司法的公平公正,认可裁决结果。第三,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形势下,必须增加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将个人纳入公益诉讼范围主体。

综上所述,本文分析了农村水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制困境,并从农村水环境污染法律法规、执法力度、司法工作水平等角度,详细论述了农村水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对策,多角度入手,旨在全面提高农村水环境整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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