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加美
(山东省平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山东 临沂 273300)
我国最早没有对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是通过加入《巴黎公约》作为成员国而确定的这一概念。在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概念有两种通俗的参考办法:第一种是仅把商标自身的传播范围作为界定其概念的依据;第二种则是在考虑传播范围的基础上,加入了商标在市场经营范围内的印象、声望作为参考要素。但是,迄今为止,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对驰名商标概念的定义是:在中国领域内,不仅要在市场上具有良好的知名度,而且要求有较广的传播范围。由此可见,我国采取的是第二种参考方法对驰名商标作了定义。
从立法保护层面来讲,混淆有两种解释。较浅的含义是指人们无法分辨来自两个商家的产品;而较深一层的含义则是:广大消费者虽然知晓某一商品并非其他企业生产,但是可能误以为两家企业有合作等关系从而购买,实际上两个商家并没有合作关系。因此,驰名商标声誉好、知名度广、产品质量高的特点就是与其他产品形成鲜明的对比,从而防止广大消费者将其混淆。
“淡化”又称弱化、削弱。从法律层面来讲,是指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把他人的商标用在其他种类的产品或者服务上,从而导致原有商标的传播范围、产品质量、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点以及市场上的信誉等受到了损害。不可忽略的是,广大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此商品也是具有产品质量好、知名度广的驰名商标,从而降低了对原商标产品的选择要求,进一步影响了该产品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方式:
我们将最具典型代表的淡化行为称为弱化。具体来讲,弱化是指未经商标权人的允许而将驰名商标用在其他种类的商品上,不仅使商标和产品两者的关系被削弱,而且降低了该商品的驰名度和区别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功能。
丑化又称污损,是指没有权利使用商标的人将驰名商标使用在不干净或者不利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习俗发展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最通俗的意思相当于恶意地给他人起绰号。这就使得原有获得驰名商标的商品的形象被侵犯。假如,甲是汽车领域的突出者,如果将它用在抽水马桶上,必然导致其声誉和形象被玷污。
退化是指未按正确的方式和流程去使用商标,导致该驰名商标失去了区别于其他商品的功效,更有甚者,会使原驰名商标权人失去该商标,最终沦为一般产品。
由于驰名商标的淡化是一个滴水穿石的过程,并且随着驰名商标的发展,使其成了品牌的核心竞争力。所以在国际上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人关注,驰名商标的淡化问题最早被美国学者提出,他认为一个商标即使不会被他人混淆,也不可以把它用在其他的商品上,否则,消费者将会误以为两种商品之间有某种特定的联系,使原有商标失去了特色。所以,不可否认的是,美国在防止驰名商标淡化这一问题上做得比较出色,通过从理论到实践出台了《反淡化法》,其中对认定驰名商标做了如下规定:首先考量的是一个商标之前是否被他人申请注册;其次考虑的是该商标自身以及取得的传播范围和途径,并且要把它的宣传时间以及影响效果也纳入了考量范围;再者,第三人对容易造成混淆或者商标侵权的领域的认知情况也要作为参考意见。
日本从三个方面对驰名商标实施保护:其一,对他人已经申请过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其二,如果驰名商标发生容易混淆或者相似侵权案件频繁,那么政府将会宣布该商标无效;其三,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经常看到侵权人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允许而将驰名商标用在其他种类的商品上,不仅使商标和产品两者的关系被削弱,而且降低了该商品的驰名度和区别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功能。为此,日本采取了防御商标制度去进一步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原驰名商标的识别度和知名度,从而达到保护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目标。
法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也建立得比较早,或许是《巴黎公约》的缘故,它较早地出台了相关立法保护,其中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发展方向、宣传时间以及取得市场成果。在保护措施上,所采取的方法是对容易发生混淆或者相似侵权频繁的案件将宣布该商标无效。[1]与中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不同的是,法国采取了个案认定法和被动认定法。认定主体也只有人民法院具有资格。
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完成了工业革命,市场经济体系已经迈入正常的运行轨道。随之出现的是市场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工业产权问题愈演愈烈,便由法国作为发起国签订了《巴黎公约》,但是由于各成员国之间的政治体系存在较大的差异、经济利益差距悬殊以及立法保护的不统一,导致其未能制定一套各成员国皆能使用的《工业产权法》。不可忽略的是,公约选择尊重各成员国在立法层面的差异性,仅规定了几个通用的基本原则;例如: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申请商标时应当遵循的独立性原则等,并且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做出了规定,具体内容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不管驰名商标是否已经被其他国家注册,都应该拒绝该国家以外的成员国申请与之相同或者相类似的驰名商标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如果他国采取非法手段获得了与原驰名商标权人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那么驰名商标的所有国有权利请求公约对其侵权国家新获得的商标宣告无效,并且时间不会受到限制。这一做法为当前驰名商标保护打下了基础,其中很多原则和规定经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一直沿用至今。
在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推动下,驰名商标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产品质量好、性价比高、可值得信赖是它的代名词。但事实上,驰名商标并非为一个荣誉称号,因为其与品牌具体质量无关。曾经,深受宝妈信赖的某奶粉也是中国驰名商标,但因三聚氰胺的超标事件的发生导致了企业的破产。究其本质原因是:曲解驰名商标含义的根本原因在于驰名商标含义不明。而且上文提到的与著名商标容易混淆,这就要求我们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必须对驰名商标加以更加细致地探究。
随着驰名商标在各国企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商标侵权案件越来越多。想要解决这一现状,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出发:第一,完善立法。通过法律渠道加强商标侵权的惩戒力度,让存在侥幸心理的商家打消侵犯他人商标的行为。[2]第二,建立商标防御体系。我们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为了防止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从而扰乱市场秩序,纵向的做法是在其他相似种类的商品上或者其他商品类别上注册该商标;若有第三人来申请,它会直接驳回第三人在别的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的请求。对此,横向的做法是将该驰名商标可能延伸的其他名称一并注册。[3]比如,中国的巨头企业阿里巴巴,它在注册阿里巴巴时,为了防止商标侵权,同时注册了“阿里爸爸”“阿里妈妈”“阿里弟弟”等一系列的名称。与之相反的案例是:深受中国人喜欢的老干妈,一定想不到市场上还真会出现一款“老干爹”吧。由此可见,建立商标防御体系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市场经济潮流的推动下,消费者选择商品越来越看重品牌和知名度,而且在国际舞台上,中国的驰名商标明显较少。因此,政府可以放宽对驰名商标宣传的限制,让中国的驰名商标由多个机构或主体进行宣传。与此同时,也要加强对救济措施的完善。
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侵权的惩罚措施作出了很好的补充。但是,仅仅依靠法律对侵权案件的救济往往是不够的。政府可以通过开展宣讲会、法制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方式,设立奖罚机制,对做得比较好的企业进行奖励,相对较差的进行普法宣传和其他政策的扶持。从根本上去防止驰名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