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产业市场现状及政策规制建议

2021-11-24 01:22赵霈霈
时代经贸 2021年6期
关键词:规制消费者企业

赵霈霈

(广州华商学院 广东广州 511300)

随着我国数字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整个互联网行业迎来一个黄金期。特别是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以来,我国数字经济成为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一个亮点。2020互联网大会上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产业规模已达35.8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6.2%。互联网已渗入到生活中的各个方面。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客观上助推了线上的融合发展,互联网产业的集聚效应愈加明显。当下互联网行业间垄断态势已经初显,互联网相关产业 “赢者通吃,大者恒大”情况比比皆是,“大数据杀熟”新闻屡屡见报,“二选一”事件受害者众多,因此亟需对我国互联网产业进行相应规制。

一、互联网产业特征及其规制理论

互联网产业概念主要是从两个角度进行的,一个角度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传统行业进行改造升级,也就是“传统行业+互联网技术”;另一个角度是依托于互联网特征而产生的新兴产业。本文对于互联网产业的定义从广义角度考虑,认为互联网产业就是互联网技术与产业功能形态的结合体,即任何涉及互联网技术的产业应用都可以称为互联网产业。

互联网产业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不断升级变革,与传统产业不同,互联网产业有着其自身的特点。首先,互联网产业的网络效应明显,部分行业的龙头企业市场份额达到50%以上;其次,互联网具有双边市场特征,也就是学者们认同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以京东为例,京东一方面为消费者用户提供商品以供选择,另一方面为商家提供商品销售服务,并且为部分商家提供促销宣传服务;最后,互联网产业创新能力强,产品行业更新迭代极快。

在竞争市场中,大规模的生产能够降低企业成本,使企业的产品价格更低、市场占有率更高,这必然导致市场结构走向垄断,反而会阻碍竞争、降低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这一现象被称为“马歇尔冲突”。为了协调这种市场竞争和规模经济中的矛盾,需要政府的公共政策进行相应协调,实现既有利于竞争又有利于规模经济的有效竞争局面。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公共物品等原因,市场运行存在失灵情况,也需要相应的政策来进行规范。互联网产业规制并不是限制行业的发展,而是干预部分取得垄断地位的企业阻碍市场发展的垄断性行为,互联网产业规制的目标是促进互联网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互联网产业市场状况分析

(一)市场结构:互联网产业垄断性凸显

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迅速,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互联网产业迅速崛起,配套产业在支撑互联网产业发展方面协同共进,共同推动整个产业的发展。截至2019年12月,我国互联网上市企业境内外的总市值达到11.12万亿元,其中网信独角兽企业发展迅速。

互联网产业不断发展过程中,通过对资本市场的运用形成了“抢占市场,流量为王”的经营方式,大量独角兽企业在细分行业形成垄断地位。以第三方支付为例,2019年第三方支付市场支付总额是149.6万亿元人民币,其中腾讯的财付通和蚂蚁金服的支付宝两家第三方支付公司所占市场份额达到90%以上。

(二)市场行为:种类繁多的策略性行为

首先就是针对价格的相关策略行为。互联网平台主要采用掠夺式定价和价格歧视等策略,一方面通过掠夺式定价迅速抢占市场份额,另一方面通过信息技术进行针对性极强的价格歧视,侵蚀消费者剩余,获取更多利润。掠夺性定价又称驱逐对手定价,是指企业为了把对手挤出市场和吓退潜在的进入者而采取降低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策略。例如曾经风靡一时的网约车行业,通过大量的补贴占领市场,而一旦形成市场垄断地位之后,就取消补贴并向司机收取更高的提成。

另一种价格策略行为就是被人们诟病的“大数据杀熟”的价格歧视策略。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消费者下单所需付出的价格是不一样的,这是互联网企业通过大数据等新技术,将消费者进行较为精准的用户刻画,推算出消费者愿意付出的最高价格,是一种针对性定价。早在2000年,亚马逊就被爆出不同用户商品的价格不一样。我国这种现象也是层出不穷,携程网就被爆出不同用户预定酒店的价格是不一样的,甚至部分互联网企业为其收费型VIP提供的商品价格更贵。

其次就是互联网企业利用其平台地位的排他性策略,也就是所谓的“二选一”。排他性交易是指没有正常理由,限定交易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交易策略。从网络安全平台奇虎诉讼腾讯“封杀”360安全软件的“3Q大战”,到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京东在“618”“双11”大战中要求商家站队,都能体现排他性交易。

最后就是利用平台引流、搭售等相关策略行为。互联网行业产品和服务的更新换代较快,新产品和服务在进行宣传推广时,平台自身的引流和搭售行为能帮助自身产品迅速占领市场。比如支付宝开始推广互联网保险时,在支付成功之后,就会在界面推广相应的保险产品。一些购票网站会将购买保险界面放在显眼位置,很容易让消费者误操作之后连带购买保险。

(三)市场绩效:企业利润与社会效应的非同步增长

作为市场运行效率的一个重要的指标,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绩效既包括了互联网企业的利润情况,也包含互联网行业对社会整体福利的影响。互联网产业大平台的经营利润极大,以阿里巴巴为例,2020年阿里巴巴全年归属于普通股东净利润为1492.63亿元,同比增长70.39%,营业收入为5097.11亿元,同比增长35.26%。互联网巨头的垄断性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创新,更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福利的提升。我国创新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的最优目标不再是通过技术创新成为一家独角兽企业,而是如何在合适时间将自身卖给大厂。而互联网大厂过度追求眼前利润,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动力不足。人民日报曾发表文章批评互联网企业“别只惦记几捆白菜,科技创新的星辰大海更令人心潮澎湃”。

三、互联网产业规制面临的难点与相关建议

(一)互联网产业规制面临的难点

第一,市场范围模糊化。对互联网产业进行政策监管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如何对相应的市场进行较为准确的定义。互联网行业的特别之处就是存在双边市场,并且不同市场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与反馈,这种交叉的网络外部性使得两个市场之间有所影响。平台企业一方面对消费者提供补贴,另一方面对生产企业收取更高的费用,使得两个市场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需求发生变化,进而对整个市场状况产生影响。在进行相应的政策规制时,仅仅从某个单边市场来看,都无法认定存在相应的垄断行为,但实质上却阻碍了市场之间的竞争。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跨行业经营特点明显。以腾讯公司为例,其业务范围既包括即时通讯软件微信、QQ,又包括互联网金融的理财通、微众银行,还包括涉及娱乐生活的音乐、视频和游戏等。一旦互联网企业形成自身的生态系统,加上互联网产业的网络效应,将使得消费者的路径依赖更加明显,从而形成对新进入者的壁垒。

第二,市场支配地位难以判定。互联网市场随着技术发展更新很快,具有动态的市场竞争结构,其市场份额有较大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基础技术的一致性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市场之间转换成本降低,平台之间竞争加大,份额波动较大。此外,信息技术链已经拉长,核心技术又存在较大的进入壁垒,这样部分企业因为拥有相关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虽然未能占据大量的市场份额,但在整个市场上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互联网产业规制的相关建议

第一,完善立法,科学执法。相对于其他行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反垄断方面有自身的特点,需要通过细化进行法律的完善。在市场界定的方法上,需要基于互联网产业在我国的发展阶段进行完善,对此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在执法方面,关于市场范围和支配地位,要充分考虑到互联网行业的市场交互性、混业经营等特征,合理科学判定企业的市场地位。从整个社会福利的角度着手,对于某些行业的并购和跨行业经营要进行相应限制。

第二,利用信息技术,发挥监管合力。在信息技术时代,数据跟踪处理分析能力成为监管方所必备的能力。不同监管方之间相应的技术连接统筹能力成为实现监管合力的关键一环。各级政府之间的数据连接共享、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关联,都是现阶段需要强化的地方。只有监管机构之间实现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共享,才能准确判定企业市场行为、市场地位,以及相应企业行为对整个行业甚至是整个社会福利的影响情况。

第三,审慎监管,形成震慑力量。随着互联网行业深入到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产业规制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需要对互联网企业形成相应的约束,防止其过分扩张行为带来负面影响。同时,需要注意科学把握互联网产业规制的分寸感。互联网产业的所有政策规制都是从整个市场所有参与者为出发点,目的是维护互联网整个市场的竞争机制。这一方面需要引导和鼓励行业创新,保护相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需要避免对整个互联网行业形成过度干预的情况。对于互联网行业自身来说,要发挥互联网内部协会的监督作用,对行业内不合理的竞争行为进行规范,让互联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互联网行业参与者来说,需要真正认识到整个政策的变化趋势。各互联网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自律,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竞争策略,对于交互市场的参与者,采取一视同仁的策略,不利用自有平台进行捆绑搭售。

第四,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对互联网产业进行相应的政策规制,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不受到损害。随着互联网行业的不断发展,部分企业凭借优势地位获得了巨额利润,而企业逐利本质让其不会主动承担保护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产业规制政策需要更多的从消费者角度出发,起到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督作用,促使互联网企业更加注重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充分践行作为社会参与者的社会责任。

四、结语

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为我国社会经济带来了很多活力,也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了更多便利。产业规制政策防范的是凭借行业垄断地位,阻碍市场竞争、不利于创新和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因此,不断完善互联网产业规制政策,能为我国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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