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个人信用修复国际比较研究

2021-11-23 22:01耿亚劼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现代经济信息 2021年10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用主体

耿亚劼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一、背景及意义

信用修复是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一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契约”已遍布社会各个行业及领域,社会公众对于信用修复的迫切需要与我国目前信用修复规章制度与流程并不完善的矛盾日益突出,因而滋生出大量打着征信洗白、逾期铲单旗号进行欺诈的公司及团伙,导致大量社会公众上当受骗,不仅使公众对正规信用修复渠道产生了误解,还影响了征信的公信力。相较于此,美英韩等发达国家有着较为完善的信用修复体系,本文旨在对比分析这些国家信用修复的相关方式及渠道,取长补短,以建设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修复体系。

二、概念界定

(一)信用修复

“修复”一词本意为使之恢复完整,信用修复字面含义则为使信息主体不良的信用恢复完整。目前大多数学者对于信用修复的定义并不一致,笔者将金融领域个人信用修复的定义总结归纳为信息主体在特定的时期内通过咨询、异议、投诉、承诺等方式对其个人信用报告或档案中的不良信息进行纠正以消除或降低被惩戒的一种救济手段。

(二)不良信息

信用修复的对象,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错报漏报、信用卡、贷款的逾期记录以及公共信息、纳税信息、失信被执行人、被法院判决等会对信息主体带来不良后果的信息。本文所指的个人信用修复中的不良信息主要针对金融领域即信用卡、贷款等的逾期记录。

三、个人信用修复的国际比较研究

国外个人信用修复模式主要以“市场主导”的美国模式,“市场+福利”修复的英国模式,“政府主导”的韩国模式为典型代表[1],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相关措施,实施路径等几个方面详细介绍上述三国的个人信用修复模式,为完善我国相关建设提供借鉴参考。

(一)美国个人信用修复模式

美国作为“市场主导”模式的典型,拥有完善的信用修复配套法律法规,健全的监管体系,发达的行业协会,完备的投诉机制,在咨询,宣传,修复流程等各个方面均有大量的相关企业。其中关于个人信用修复的法律就有四部,《公平信用报告法》指出了消费者有权对错误信息提出异议,数据提供者有义务对异议进行调查等;《公平债务催收法》规范了债务催收行为,明确了债权人在催收债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被禁止的行为和相关的惩罚措施;《信用修复机构法》明确了信用修复机构各项权利,不得提前收取费用,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引导消费者或做出不真实的陈述,消费者在签订合约后的三日内可无条件终止合约等。《公平及准确信用交易法》规定了恢复不良记录的相关措施,如冻结因身份证丢失或信息泄露而产生的信息等。

美国拥有大量的信用修复机构,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美国拥有大大小小的信用修复机构约1 100家,这些机构主要为信息主体提供信息咨询,修复方案,债务清理,债务归还方案等,此外,不少信用修复机构还无条件的为社会公众提供个人信用修复的培训,指出哪些是可以进行修复的不良信息,极大程度的提高了公众在信用修复方面的知识水平。

(二)英国个人信用修复模式

英国的信用修复为“市场+福利”的模式。英国有关信用的法律有《消费者信用法》《数据保护法》,英国政府设立信用法庭,破产五福局,信息专员办公室等信用修复组织及协会,对信息主题提出的异议及投诉进行受理,并将该信息转交给信息提供者进行核对处理,对不履行义务的机构做出处罚,以保障信息主题的权力。此外,英国政府设立了专门的信用修复中心对公众提供政策咨询,法定流程等,综合判断信用修复主体的资金周转情况,并指定还款计划,标注修复期限。在信用宣传和信用教育方面,英国政府专门设立金融服务局,专职向社会公众开展个人信用修复知识的普及,提高英国公民的征信知识和信用水平。

英国政府还推行大量的“宽信用”福利措施。比如2015年为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英国政府在全国范围为满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推行贷款展期,不良信息修复等业务,并设立专门的金融平台汇总被拒贷的公司信息以为日后融资准备。在个人信用修复方面,英国政府对于因不可抗力、自然因素、生病医疗而导致暂无收入且非恶意逾期信息主体的不良信息予以标注,可暂时删除其不良信息,放宽还款期限。

(三)韩国个人信用修复模式

韩国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在征信法律方面韩国拥有《个人信息保护法》《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综合改善方案》。韩国政府有着完善的个人信用评分机制,根据0—1 000分的信用分数,将个人信用等级划分为1级—10级十个等级,1到10级信用等级依次下降,10级为最差。不同信用等级的个人有着不同的贷款政策,逐级分类,因人施策。此外,韩国政府还设置了个人信用加分机制,如连续一年没有逾期记录的个人加10分。2015年,韩国政府将医保、手机账单、纳税信息等纳入个人评分机制,全方位的评估个人的信用情况。

(四)中国个人信用修复模式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信用修复的流程及方式,《征信业管理条例》针对个人的逾期记录自还清之日起满五年自动消除。绝大多数金融机构放贷或办理信用卡的依据为逾期次数,而不考虑具体金额,个人疏忽大意而产生的逾期记录无法修复。在救助渠道方面,咨询、异议、投诉均在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公司数量少且不成规模,拥有正规经营牌照的公司在业务量上还不及虚假广告的铲单公司。

四、意见及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拥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一个国家信用修复制度的基础。建议我国在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对个人信用修复的内容、范围、方式及条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数据提供者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到底。对于非恶意逾期且金额数量不大的信息主体,设立救赎机制;对于因信息泄露或身份证丢失而导致的非本人原因产生的逾期,及时冻结并标注。

(二)完善信用评分机制

大力开发和应用个人信用评分模型,根据不良信息的种类,比例,金额,逾期长短,权重的因素综合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打分,为帮助金融机构提供依据。在评分方面,不能简单考虑减分项,还应设置加分救赎机制,以满足信息主体信用修复的诉求。此外,还应加大替代数据接入征信系统,比如手机账户及水电气暖等日常项目,以丰富评分标准,也能充分反映出信用白户的信用状况。

(三)培育信用修复机构

目前对于信用修复咨询、异议、投诉均在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专门设立信用修复机构、搭建信用修复救助平台以满足信息主体日益增长的信用修复需求。建议为消费者提供信用修复APP、公众号、官方网站等渠道。修复完成后也应及时更新数据,减少给信息主体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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