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财政补助项目会计核算创新实践

2021-11-23 14:05淮北矿业股份公司财务部
现代经济信息 2021年18期
关键词:应付款专户财政资金

韩 津 淮北矿业股份公司财务部

一、煤炭企业财政补助项目现状

近年来,国家为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支持煤炭企业经济结构性改革和稳定增长,促进全球疫情情况下企业健康发展,每年对煤炭企业提供多项目多渠道的财政资金支持。以本文作者所在的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淮北矿业”)为例,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下拨涉及煤矿安全的专项资金。如中央煤矿安全改造财政补助项目、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示范工程财政补助项目、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财政补助项目等。

(二)鼓励企业研发及科研投入的专项资金。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财政补助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财政补助项目、省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知识产权专利补助等。

(三)去产能及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财政专项资金。如煤矿去产能职工分流安置专项奖补资金、“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专项资金、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国补资金等。

(四)稳定就业及职业教育专项补贴。如困难企业稳岗补助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等。

(五)国有资本收益及相关税费返还。如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资源税返还、增值税退税、财政贷款贴息、退城进区土地收储返还等。

(六)其他专项奖补资金。如制造强省专项奖补资金、煤矿瓦斯综合利用补贴等。

二、财政补助项目会计核算创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等有关规定,财政补助的无偿性决定了其最终计入损益而不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会计处理常用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总额法,将财政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第二种是净额法,将财政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抵减。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财政补助,要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而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财政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1]。煤炭企业要区分收到的财政补助资金性质,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处理。

淮北矿业通过多年探索实践,在财政补助项目的会计核算上,特别是对煤矿安全改造财政资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财政资金、去产能奖补财政资金等重要项目,创新形成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会计核算框架体系,既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各级政府部门财政检查、绩效评价及审计要求,又实现企业政策利用效益最大化,在煤炭行业内具有一定示范效应。下面分资金项目类别具体说明:

(一)国家下拨涉及煤矿安全的专项资金

包括中央煤矿安全改造财政补助项目、煤矿灾害治理示范工程财政补助项目、应急专项资金项目等。例如,2020年6月,淮北矿业收到下属许疃矿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中央财政资金300万元,该项目企业需配套资金700万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按照财政资金项目“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的原则,首先在集团公司及下属各矿均开设“财政补助资金专户”。

(1)收到中央财政资金时,集团本部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财政专户 3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中央煤矿安全改造项目300万元

(2)同时,按照项目性质及实施单位下拨资金到许疃矿

借:专项应付款—中央煤矿安全改造项目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财政专户 300万元

2.许疃矿收到中央财政资金时,区分“国拨资金”及“自筹资金”作:

借:银行存款—财政专户 3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中央煤矿安全改造财政补助项目(国拨资金)300万元

煤矿按照财政资金专项使用原则,平时选择“直接支付”或“委托支付”方式,严格依据项目国拨资金预算使用范围支付专户资金。其中:“直接支付”方式是项目实施煤矿直接支付到指定项目供应商或工程承包单位的方式;“委托支付”方式是在实行集团供应部门统一集中采购物资模式下,由集团供应部门出具“付款委托书”,项目实施煤矿受托支付财政专户资金到指定供应商的方式。采取以上两种支付方式避免了财政专户资金流向不清晰的弊端,可以满足各项财政检查要求。

借:应付账款—**供应商(工程承包单位)或

内部往来—集团供应部门 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财政专户 300万元

3.由于安全改造等财政资金项目相关配套自筹资金均列支企业安全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淮矿财〔2010〕34号)规定:“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形成固定资产的,要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且确认同样金额的累计折旧。”[2],即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一次须将折旧提完,因此对此类项目的财政资金核算,无论是与资产相关的补助或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均于项目完工后计入“其他收益”会计科目,属于后补助资金的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许疃矿在该安全改造项目完工后作:

借:专项应付款—中央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国拨资金)

300万元

贷:其他收益 300万元

4.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配套资金未归集到银行存款专户的情况下,将在“在建工程、生产成本、专项储备”等会计科目列支的项目配套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会计科目过渡核算,全面反映财政补助项目整体资金的来源与去向。例如,许疃矿安全改造项目配套资金700万元同时列支企业“重大安措”专项资金计划,配套资金核算需作以下会计分录:

(1)借:专项应付款—中央煤矿安全改造项目(配套资金)700万元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或工程承包单位700万元

(2)借:在建工程—重大安措(许疃矿)7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中央煤矿安全改造项目(配套资金)700万元

综上所述,淮北矿业对安全改造等财政资金的核算,无论集团本部、下属煤矿账务处理均是闭合的,遵循了会计准则的相关原则,实现了财政补助资金项目专户管理、流向清晰、规范核算,充分满足各级政府部门财政检查、绩效评价及审计要求。

(二)鼓励企业研发及科技投入的专项资金项

企业通常通过“研发支出”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既符合财政补助资金专账核算要求,又可以充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为例。2020年10月,淮北矿业收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财政补助项目(项目具体名称:两淮矿区煤层群开采条件下煤层气抽采示范工程)中央财政资金600万元,另企业需配套资金2 400万元,假定均为集团下属芦岭煤矿瓦斯抽采项目。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包括材料费350万元、测试化验加工费200万元、燃料动力费50万元,企业配套资金包括材料费1 400万元、测试化验加工费800万元、燃料动力费200万元。2019年8月,国家科技部部长王志刚在专题会议上强调:“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决策部署。”[3]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作为国家科技领域至关重要的战略性任务,目前也是煤炭行业部分企业承担的唯一国家级科研项目。因此做好此项目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不仅可为企业带来一定经济收益,同时能够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本身也是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

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革委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淮北矿业制定了《关于重大专项示范工程项目会计处理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示范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上述2020年项目相关会计处理列举如下:

1.按照财政资金项目专账核算的要求,收到中央重大专项财政补助资金时,集团本部作:

借:银行存款 6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科技重大专项 600万元

2.由于2020年度财政资金到位较晚,属于财科教〔2017〕74号文第四条规定的“财政支持方式为后补助方式”,按照要求由于该项目企业资金前期已垫支,集团不再下拨专项资金到芦岭矿,由本部在项目完工后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借:专项应付款—科技重大专项 600万元

贷:其他收益 600万元

3.芦岭矿严格按照重大专项项目国拨、自筹资金预算使用范围,通过“研发支出”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借:研发支出—科技重大专项(国拨资金)—费用化支出—材料费350万元、测试化验加工费200万元、燃料动力费50万元

借:研发支出—科技重大专项(自筹资金)—费用化支出—材料费1 400万元、测试化验加工费800万元、燃料动力费200万元

贷:原材料、应付账款、内部往来—集团公司等 3 000万元

(2)本月末,将在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会计科目。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3 000万元

贷:研发支出—科技重大专项(国拨资金)—费用化支出—各明细科目 600万元

贷:研发支出—科技重大专项(自筹资金)—费用化支出—各明细科目 2400万元

通过以上会计规范核算,企业不仅获得重大专项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收益600万元,同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可取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收益562.50万元(即3 000万元×75%×25%,假定所得税加计扣除比例为75%,税率为25%),企业实现了经济效益双赢。

(三)对去产能及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专项资金,企业区分资金类型进行不同会计处理

以去产能职工分流安置专项奖补资金为例。企业根据财政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17号)等规定,设立银行专用账户,严格按照“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及基本生活费”等五项规定使用范围,进行专户资金支出。

1.收到去产能中央财政资金1 000万元时,集团本部作:

借:银行存款—财政补助资金专户 1 0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去产能奖补资金 1 000万元

2.下属海孜煤矿等去产能矿井按规定支付已由集团统筹的养老保险费欠款,集团本部作:

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费 1 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财政补助资金专户 1 000万元

同时按财会〔2016〕17号文规定,将属于确定完成任务所取得的专项奖补资金金额作:

借:专项应付款—去产能奖补资金 1 0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 000万元

以上会计核算实现了集团整体统筹使用专户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可以充分满足各级政府部门财政清算、绩效评价及审计要求。

(四)稳定就业及职业教育专项补贴

重点是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等项目,由于此类财政补助多为费用化后补助方式,按照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属于“补偿企业已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取得时要计入当期损益”,在收到财政资金时,可直接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

(五)国有资本收益及相关税费返还

1.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淮北矿业严格按照《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预算〔2013〕116号)等规定,分项目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在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时,作为国有独资企业暂列“资本公积”科目,以后根据需要转为国有实收资本;在收到费用性预算资金时,根据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当期“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2.对资源税返还、增值税退税等相关税费返还项目,淮北矿业按照准则规定确认为“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其他收益”科目;对财政贷款贴息项目,按照准则规定采用净额法核算,直接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六)其他专项奖补资金

对于以上未列举的其他专项奖补资金项目,由于金额较低,企业通常区分不同类型,严格按照准则规定进行个性化的会计处理。

三、有关问题建议

目前煤炭企业正处在国家确定“碳达峰、碳中和”愿景目标实施的转型发展关键期,能源革命势在必行。财政补助资金的大力支持,不仅帮助企业降本增效、降压减负,更发挥了财政资金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对财政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和困惑,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减轻资金专户管理压力

由于各级政府部门对财政补助项目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检查要求,企业需要设立多个财政补助项目专用银行账户,无形中增加了管理成本,建议允许企业对金额较低的财政补助项目不再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只要会计核算规范清晰即符合相关要求。减轻企业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复杂性压力。

(二)降低会计核算复杂性

由于现实中存在煤炭企业获得的财政补助项目,既属于国家级科研项目,又是企业自身安全费用项目,如果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只列入研发费用,就会减少安全费用使用金额,无法达到政府安监部门对安全投入的检查要求。建议允许企业对研发项目与安全费用项目交叉部分,在会计核算上直接列入“研发支出”,同时通过统计台账列支安全费用,保证安全投入不减少,降低会计核算复杂性。

(三)适当扩大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对去产能奖补资金,建议允许企业列支去产能矿井在职伤病亡遗属生活补贴、工亡遗属生活待遇,及矿井停止生产至完全关闭期间人员薪酬、异地就业人员差旅费、住勤补助等费用;对三供一业资金,建议允许企业列支新建燃气、供水管道改造工程费用及物业移交相关过渡费补贴等。

(四)提高减税降费支持力度

减税降费是降低企业沉重包袱的最直接方式,具有立竿见影效果。建议将符合煤炭企业投入特点,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土地塌陷征迁补偿费等实行定率抵扣,并计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以降低企业相关税负;建议对疫情期间煤炭企业减免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政策继续延长适用期限,同时要将对中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扩大到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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