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适用的困境与方法

2021-11-22 14:44索朗久美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17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劳动关系

索朗久美

摘要:我们的生活逐渐步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在给生活各个方面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当今现存的法律规则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与挑战。在劳动法领域的挑战尤为突出,当人工智能逐渐成为支持社会转型的驱动力后,从根本上来看,劳动的样态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我们应当发现劳动法在人工智能时代适用的困境并探索解决方法。

关键词:人工智能时代  劳动法  劳动关系

前言:人工智能因其独特的高度智能化的性质提高劳动生产的效率,但人类传统的劳动形态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作为能够调节劳动关系以及法律制度而存在着的劳动法应面对人工智能所带来的问题做出相应的解决办法,确保劳动法的法律价值的最大发挥。

一、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适用的困境

1.是否应赋予劳动法律的主体资格

人工智能被广泛应用于劳动市场的行为已经对低端劳动力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并对部分高端劳动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由人工智能打造而成的“工人群体”的队伍也在不断壮大。那么,这些由人工智能所组建的“工人群体”能否将其判断为劳动法律上意义的主体?由“工人群体”在行业中产生的劳动效益由谁来享有?“工人群体”在进行劳动生产时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由谁来承担?出现事故时主要的责任承担者是谁?这些问题都是“工人群体”在实际劳动中需要被解决的问题。在探讨人工智能所组成的“工人群体”是否应被赋予劳动法律的主体资格时,我们首先要讨论的应当是其能否被赋予民事法律的资格。

从民事法律的主体来看,对于人工智能是否能被赋予民事主体的资格在学术界仍存在着一定的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当人工智能的技术能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应当给予其民事法律主体的资格,然而并不是完全等同于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另一部分持有否定态度的学者则认为人工智能设计出的机器人无法拥有人类一样的情感与生理,并不具备完全独立的思想表达能力,其本质是人类推动社会发展所创造出的产物。如果给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的话,那么将有可能造成人工智能管理自然人情况的发生,这与人类的伦理产生构成冲突。

从劳动法律的主体来看,劳动者性符合年龄标准,具备劳动能力,并且有权获得与劳动力等价值的报酬。然而人工智能并不具备独立自主的行为和思想意识,在获取等同于劳动力价值的报酬也超过了劳动法中有关劳动者的基本定义。根据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情况,人工智能还不适合拥有一定的劳动法律主体资格。

2.新型劳动形态冲击劳动基准制度

劳动基准制度是国家以强制性的手段对劳动者所应享有的权益进行的兜底性保障。传统意义的劳动基准制度产生于标准劳动关系范畴。在当今人工智能的时代下,人工智能所拥有的强大的学习能力以及推理能力将作为基础力量推动社会的发展,作为一把钥匙打开了新工业革命的大门。在这个过程中,如客服、行政等技术要求不高的岗位将逐步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同时也将产生一些新型的劳动形态,如共享劳动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这类新型的劳动形态是顺应时代的发展而演变出来的,是能够缓解就业问题的,在某种程度上也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新型劳动形态的不断出现,劳动基准制度无法快速并准确的调整标准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例如,在人工智能的支持下,外卖平台可以实现持续性的运营,这拓宽了外卖员的工作时间。这种现象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工作模式,并且外卖员可以自主选择工作时间,并不受限于企业的决定。这种情况便说明了劳动基准制度中的时间基准制度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二、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适用的方法

1.调整劳动关系从属理论

现代劳动法的基石是劳动关系从属理论,劳动关系从属理论是能够判断能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然而,人工智能时代下,工作形式具有多样化,传统意义上依据从属理论确认劳动关系的方法逐渐被弱化。因此,调整劳动关系的从属理论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件事情。在有关立法方面,可以通过强化人格属性,弱化经济和组织的从属关系,判断企业是否具有盈利性质进行分析。

例如,在实际的工作环境下,当今社会的一些新型的劳动工作者具有自主工作时间和自主的工作场合活动时间,如外卖员,网约车等。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控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活動地点,可以通过控制员工在职期间的人格从而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如果在职工作者在工作期间违反了平台的规则或者企业工作岗位的要求时,那么犯规者应当受到相应得惩戒。

2.适当修改劳动基准制度

劳动基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劳动者营造一个具有保障性的工作氛围,通过法律的权利进行相应的保护措施。人工智能时代下所产生的各种新型的劳动形态,导致劳动基准制度已经脱离标准劳动关系的范围。为了给劳动者提供一个具有法律性质的安全保障,可以通过修正劳动基准制度,在修改过程中结合新型劳动形态的性质和特点,尽可能的拓宽劳动用工的各种形态。

例如,加强工作时间标准体系的完善。在有关拥有自由工作时间的外卖员及网约车等新型的就业者来讲,因其工作特点已经不适用于传统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在对此类劳动者来讲,可以通过非标准工时制加以保护。在适用范围内,应当根据不同的就业模式灵活处理。在此制度下应当尊重民事主体的独立意志。劳动基准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准劳动权益而存在的,随着各种新型劳动关系的出现,相应机构应当加强劳动基准制度的执法力度,保证新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保障。

结语:

劳动法应及时针对因人工智能影响的社会就业结构的混乱进行调整。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所带的问题的范围是广泛的,应当从现存问题和未来可能会出现的新问题多方面丰富劳动法的基础内容。通过对劳动法的不断完善,使劳动法的法律价值得到发挥。

参考文献:

[1]田思路,刘兆光.人工智能时代劳动形态的演变与法律选择[J].社会科学战线,2019(2):219.

[2]赵放,刘雨佳.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劳动关系变革的趋势、问题与应对策略[J].求是学刊,2020(5):65.

[3]郑志峰,李佩艳.人工智能对劳动法的挑战及其建议探索[J].人工智能2020(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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