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红培
(山东政法学院 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转变政府职能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放管服”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抓手。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就多得益于政治、经济等领域各项改革的稳步推进,越是发展越是需要合理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越是需要一个与高质量发展相匹配的政府。“放管服”改革是“放开搞活”历史经验的延续,也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市场取向改革思路的延续[1]。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职能转变深入进行,“放管服”改革在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创新的双重推动之下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为高质量发展打造优质软环境。地方政府“放管服”改革是在上下挤压之下进行的,中央政府的考核压力、地方发展的客观需求汇聚成动力源,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近年来,地方政府“放管服”改革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时,在权力下放、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面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着改革的深入进行。政府理应致力于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放管服”改革应服务于政府职能的更好实现,服从于公共利益最大化这个目的。地方政府“放管服”改革困境的根源在于对“放管服”改革的根本目的把握不准,与改革服务于政府职能转变、致力于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宗旨有偏离。进一步发展需要在理清“放管服”改革根本目的的前提下,通过理念、制度、体制、机制的完善来进行,确保改革的举措、环节和步骤等都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放管服”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在行政体制改革中的新举措,致力于打造能够更好服务于高质量发展的政府。公共性是行政的根本属性,内涵丰富,最核心的则在于保障公共利益、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放管服”改革是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也具有公共性,亦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放管服”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其提出有一个过程。从更宽泛的角度来看,“放管服”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的市场化取向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等的延续。从“放管服”改革的明确提出来看,2013年政府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作为改革的“先手棋”,2014年总结各地经验形成“权力下放、监管跟上、服务提升”理念,将“强化放管结合”作为深化改革的着力点,2015年李克强明确提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至此,“放管服”改革这一完整的体系直观地、明确地呈现出来。“简政放权”是在科学合理划分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基础上,由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放权、由政府向市场和社会放权;“放管结合”重在强调监管,政府的“放”并不是做甩手掌柜,不是连带将责任转嫁给市场、社会,而是要做好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服务”是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通过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效能,实现公共服务多元有效供给[2]。
政府职能转变是我国改革的重点难点所在,如果没有一个职责范围清晰、履责方式科学的政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无从实现。改革初期重视机构、人员调整,出现“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改革后期重点关注职能转变这一核心问题。“放管服”改革的提出则是政府为了更好地履责,更好地发挥最大的公共管理主体的作用而进行的深刻变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各自有强调的重点,放权的同时,加强监管,还要不断优化服务,三项改革是一个有机整体,彼此互相关联,是三管齐下、协同推进的一套改革“组合拳”[3]。“简政放权”释放的权力需要科学规范地加以监管,确保权力由不同主体行使时都能得以规范,于是就有了“放管结合”。不仅如此,无论是放权还是加强监管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公众,“优化服务”就是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办事流程等。
公共性是一个在人文社科诸领域广泛应用的概念,也是一个处于持续探讨中的概念。对公共性的关注可追溯至古希腊城邦政治生活时期,强调社会层面的非个体性[4],由全体公民按照特定仪式和程序来探讨公共事务。这种认识深刻影响了后续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建构。公共、公共性的概念并非一成不变,乔治·弗雷德里克森(H. George Frederickson)指出“公共”概念剧烈变动表现为人们将其等同于“政治”和“政府”[5]。聚焦到公共管理、政府管理领域,对公共性的探讨实则关系到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差异性的认识。何为公共部门?何以成为公共部门?这一问题集中体现在赫伯特·西蒙(Herbert A. Simon)与德怀特·沃尔多(Dwight Waldo)关于公共行政学的世纪之争中,西蒙将效率视为公共行政学最核心的概念,坚持事实与价值必须分离,试图从技术角度建立行政科学[6];沃尔多对此进行了严厉的批判,认为将效率作为一个价值中立的概念这种认识阻碍了民主的发展,“或者往更坏里说,效率是与民主相对立的概念”[7]。争论形成了公共行政学发展的两大谱系,即以管理学为源头的关注技术、组织理论等内容的一派和以政治学、法学为源头的关注公民权利、政府责任、社会公平与正义等价值内容的一派[8]。不可否认的是,沃尔多所秉持的民主价值对于公共行政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新公共行政学派倡导的社会公平、代表性、回应性、参与和社会责任感等很好地体现了对民主价值的重视[9],这些都是公共行政中的“公共”的代表,是公共行政公共性的表现。我国公共行政学发展起来之后,关于公共性的讨论增多,公共性表现为政府部门秉承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力,吸纳公众参与,并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放管服”改革的公共性表现在诸多方面,改革应贯彻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打破权力横纵掣肘现象,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改革的过程应当是开放的,吸纳公众参加,听取服务对象意见,避免闭门造车;改革的根本目的应服务于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增进,服务于社会公众需求的满足,致力于提升企业、公众等的获得感。“放管服”改革并不是一项孤立的变革,从外部关系来看,“放管服”改革是我国政府改革的一部分,是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后政府刀刃向内的变革,是要以服从于我国改革打造更好的政府、更好地服务于发展为目的,应当具有公共性;从内部关系来看,“放管服”改革组成部分也都是服务于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在通过权力下放与转移给政府瘦身的同时,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增加。
地方政府“放管服”改革是我国“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具有深刻的现实缘由与理论根基,并且自实施以来,地方改革历经几个阶段,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涌现出诸多典型的地方模式。
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都是“放管服”改革的主体。相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地方政府权力有限,具有地域性,且以社会性职能为主[10],这就使地方政府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改革任务,情况也更为复杂。总体上,我国进行“放管服”改革是为了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为了建立服务型政府,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放管服”改革的核心内容,这一改革就是伴随着我国经济领域的改革与发展而展开的,并经历了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完善阶段、市场决定性作用阶段三个阶段,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1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但也面临着转型的重任,社会建设领域亦然。在经济领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为此,我国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高质量发展。事实上,每一次改革都反映着如何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如何更好地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问题。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更好地变革自身是关键所在,要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不断地优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作用发挥创造条件。在社会领域,社会公众参与意识增强,但社会组织等参与载体发育不足,对于政府来说向社会转移职能时存在着承接力量不足的问题。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等主要还是由地方政府来完成,比如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培育枢纽型社会组织等。在这个方面,浙江等地的行业协会改革相对成功就与地方政府有很大的关系,这些改革又在浙江省“放管服”改革中起到了促进作用。现实的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等问题加剧了“放管服”改革的紧迫性。
地方政府“放管服”改革的理论根基在于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以及财政分权理论等。新公共管理理论出现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英美等西方国家基于发展的内困外忧进行了变革,主要表现为重新划定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职责边界,引入市场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升政府部门的效率。新公共管理对多种治理主体力量的重视对于地方政府“放管服”改革有益,政府、市场、社会各有擅长的领域,“放管服”改革正是要重新进行梳理,政府退出一些领域,让位于市场、社会;中央政府下放一些权力给地方政府,高层地方政府下放一些权力给中层地方政府,中层地方政府下放一些权力给基层地方政府。各治理主体协同治理,发挥协同效应,“放管服”改革正是要为协同效应发挥创造条件。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政府的公共责任、服务职能,政府要具有回应性,及时地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我国“放管服”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完善的服务型政府,新公共服务理论为其理论根基。此外,西方的财政分权理论也是地方政府变革的理论根基之一。奥茨的“财政分权定理”认为由地方政府来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服务比由中央政府来提供要有效得多[12],因为地方政府更接近社会公众,更容易把握其需求偏好。因此,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地方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需要进行较多的变革,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放管服”改革的前身,新一轮的改革始于党的十八大,简政放权深入进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之后,中央政府一步一步进行顶层设计,逐渐形成“放管服”改革全貌,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地方政府在改革中,一面基于中央政府的考核要求,一面基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不断地摸索着推进改革进程,并涌现出了一些创新性的做法和典型模式,如安徽省的“两单一表三配套”改革、江苏省“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和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13]。安徽省的改革以权责清单为抓手,通过梳理省市县乡四级政府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构建配套的权力运行监管制度、权责清单运行平台和权力关联清单,以此来优化政府权责配置,增强服务意识[13]。江苏省在2017年6月发布《关于全省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在全面梳理“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基础上,推行全程网上办理,推动集中审批、多评合一、多图联审与区域评估,并大力推行企业投资项目“预审代办制”和审批(服务)结果“不见面”送达[14]。其中,江苏省还首创了“信用承诺制度”“3550”改革,都是为了更好地加强监管、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浙江省2016年底在原来的“四张清单一张网”基础上提出了“最多跑一次”改革,“四张清单一张网”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以及浙江政务网,“最多跑一次”改革则是对政府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是政府对民众的服务承诺,反过来推动了政府权力规范运作、倒逼政府流程再造,提升政府效能[15]。地方政府的创新具有传播效应,推动着各地方政府“放管服”改革的整体发展。
我国地方政府“放管服”改革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困境,导致改革困难重重。地方政府“放管服”改革中存在着权力下放含金量不高、政府监管发展滞后、服务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成因是复杂的,从公共性角度来看,则反映了服务意识薄弱带来的改革动力不足、狭隘政绩观导致的改革形式主义以及部门利益侵蚀下改革的碎片化等。
2013年以来,地方政府在“放管服”改革中采取了诸多措施。总体来看,“放”的力度要大于“管”和“服”,但在“放”“管”“服”各个方面都存在着有待解决的问题。
1.简政放权不到位
在“放”的方面,在国务院各个部门权力下放的示范效应下,地方政府也纷纷下放权力,并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但是,权力下放存在着含金量不高的问题,“数字政绩”也出现在“放管服”改革中。以某县级政府为例,从数量上看,该县级政府承接了大量下放的权力,但是一些权力属于常年几乎没有事项需要办理的权力,如“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等事项;承接的“备案类”事项多于“许可类”事项,在涉及资产投资和企业经营的一些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方面的许可类审批权限较小;有的甚至是在玩弄数字游戏,将一些权力拆开来下放,达到下放权力数据漂亮的目的。不仅如此,还有一些下放的权力由于专业性较强,并没有考虑下级政府是否具备承接能力,导致权力下放效果并不理想。
2.监管发展滞后于放权进程
在“管”方面,加强监管是“放”的应有之义。在改革过程中,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逐步成型,“双随机、一公开”得到贯彻,“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得以确立。“双随机、一公开”的提出,出发点是好的,如果能够彻底得到落实,结果也较为理想。但现实是基层的执法力量非常薄弱,很难达到“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以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例,大量的工作人员只熟悉某一环节的监管执法工作,对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之后的新工作不能完全适应,从系统中抽取到这些人员之后,很难保证他们能够胜任某次具体的执法工作。再以实行属地管理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为例,人员过少,没法满足“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再则,基层执法人员存在着年龄老化的问题,学习能力弱,与改革对人员素质要求提升的形势不符。另外,“互联网+”在监管中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
3.服务发展不充分
在“服”的方面,公共服务供给是政府的核心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也是现代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16],各级政府都致力于优化政府服务。各地方政府做出了一些代表性的承诺,如“一次受理”“一窗受理”“只跑一次”“最多跑一次”等,这些都是改革创新的表现。但政府承诺是需要以工作人员良好的服务意识、政府部门健全的管理制度、政府内部上下左右贯通的信息沟通等为基础的,目前在这些方面各级地方政府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以信息沟通为例,现实中要让企业、公众少跑腿、不跑腿就需要优质的信息平台,不能各层级政府各自一个平台、各部门各自一个平台,彼此之间不联通、不共享。但现实中的信息烟囱、信息壁垒客观存在着,信息没有得到很好地整合。业务系统林立,网上平台分割,难以实现信息横向联通,信息处于碎片化状态,办事效率受到影响。[17]再以政务服务体系为例,部分地方政府从省级层面对政务服务体系整合力度就不够,没有综合性的政务服务大厅;有的是有政务服务大厅,但有些事项入驻人员只能收件,真正的处理还需要通过后台返回原部门进入审批通道,部门和人员入驻只是形式上满足了“集中”的要求,这就使服务效果大打折扣。
“放管服”改革是个系统工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各个环节所出问题的成因也是复杂的,比如,改革协调性不足、狭隘的政绩观和部门利益观、服务意识薄弱、对“放管服”改革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清等,这些正是当下地方政府“放管服”改革的公共性困境所在。
1.服务意识薄弱带来改革动力不足
“放管服”改革目的在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尤其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那么,“放管服”改革的动力源理应在此。从我国地方政府的改革现状来看,其直接动力源于上级政府考核。地方政府需要接受上级政府的考核,“放管服”改革也不例外。当地方政府是因为上级政府的考核而迫不得已进行改革时,就没有充分地认识到“放管服”改革的紧迫性、重要性[18],缺乏创新性。浙江省能够提出“最多跑一次”并写进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因为浙江省一直积极主动地致力于政府变革。而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现权力下放含金量低、监管滞后甚至是服务不到位问题从源头看还是服务意识薄弱,对公众的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当服务意识不到位时,办事场地设置、办事流程设计等都更多站在如何方便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角度进行的,换位思考,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公众,也才真正有改革的动力。
2.狭隘的政绩观导致改革的形式主义
“放管服”改革是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政府要下放一些权力,要向市场、社会让渡一些权力,在放权的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积极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为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地方政府按照上级政府的安排在各个方面采取了改革措施,但事关自我变革,在狭隘政绩观作用下也出现了改革形式主义的问题。比如,“放管服”改革也是要纳入考核的,有量上的考核,如再下放多少项权力或者现有权力的一定比例的权力等,有些地方政府就动起心思来拆分权力,保留下来不愿意下放的权力,又完成了权力下放的任务。在监管方面也存在着形式主义的问题,形式上建立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执法人员。但是,由于基层执法人员数量有限,有的地方可能达不到执法人员数量的最低要求,有的勉强能够达到最低要求,随机抽取就形式化了。再比如,在优化服务方面,形式化表现为虽然各个部门、各项业务都集中到了政务服务中心,但是,却出现了前店后厂的现象,即部分业务仍然需要到原部门才能进入审批流程。
3.部门利益侵蚀改革的整体性
地方政府“放管服”改革出现问题还源于改革的执行主体囿于部门利益而不愿意主动下放一些能够给部门带来资源、利益的权力,出现明放暗不放的问题;对于本部门掌握的一些信息也不愿意与其他部门共享,导致信息孤岛的出现。“放”“管”“服”是一个整体,协同推进改革需要各层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彼此配合,其中,信息共享是基础。现实中,信息共享是困难的,各个部门都把握着自己掌握的信息,同时,获得其他部门相关信息难度很大,而且各个部门推送的信息彼此之间不认可。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数据库建设重复,成本增加;从企业、社会公众角度来看,获取信息成本增加。各自成为一体,导致改革的碎片化,各层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改革协同推进难度较大。
地方政府“放管服”改革应以公共利益为旨向,做好战略规划,突破部门藩篱,以法律法规为依归,促进改革规范、深入进行,切实理顺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从根本上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面临着上级政府要求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社会公众要求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以及地方政府彼此之间竞争加剧等多重压力,地方政府的生存环境可想而知。在各方面压力增大的背景下,地方政府面临着如何看待“放管服”改革的问题,这项改革是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负担?还是地方政府发展的又一次契机?不同的看法会导致不同的行动与不同的结果,从而对地方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无论如何改革,地方政府的公共部门性质不会变,那么,地方政府就需要为地方发展谋利益,能力建设问题就成为重要问题,因为能力是获取并维持竞争优势的关键[19],“放管服”改革就成为地方政府的一次重要发展契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各个方面都与地方政府能力提升有关,有了这样的认识,地方政府才能抓住这个机会,做好战略规划,主动地进行变革。“放管服”改革一方面是需要从中央政府层面进行统筹、顶层设计,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权限,另一方面需要省级地方政府进行本地域的一个统筹,其他各层级政府也需要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进行统筹规划,变被动为主动,因地制宜的创新,提升政府能力,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放管服”改革伴随着权力的重新配置与规范,意味着上下级政府之间、同级不同部门之间某些方面关系的变革,影响到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会触动部门利益。正因为如此,地方政府“放管服”改革才会出现下放权力含金量低、部门利益导致信息孤岛、改革的形式主义、改革的碎片化等各种困境。这实际上还是对“放管服”改革本身的误解,是没有认识清楚“放管服”改革根本目的以及改革成效基础上启动的一种盲目的自我保护机制,只盯着一级政府、一个部门、一个岗位的利益,而忽视了改革的整体进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就是一个重构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打造政府主导下的政府、市场、社会合作治理结构的过程[20]。“放管服”改革正是这场改革进入深水区之后做出的重大战略安排,也是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服务于政府职能转变、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的,最终是要增加社会的整体福祉,使社会公众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提升获得感。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不同层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与中介组织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等的关系都要发生变化,要在服务于公共利益最大化这一前提下,来看待自身在整个改革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主动做好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岗位的改革工作,摒弃狭隘的政绩观、狭隘的部门利益观,站在更好地推进整个改革进程的立场和角度来开展工作。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放管服”改革千头万绪,把握不好关键领域和问题很容易陷入改革泥淖而背离改革初衷。地方政府进一步的改革要找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个方面的关键问题。在简政放权方面,“放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服务于营商环境优化、政府服务能力的提升。其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重中之重,行政审批权直接决定着各类主体能否合法生产和正常活动[2]。要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改革要从重数量向提高含金量转变;要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如建立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做法,解决审批职能分散、效率不高问题,逐步实现“进一个门办所有事”;逐步实现行政审批的标准化,明确操作规程,方便群众[21]。在放管结合方面,做好监管工作才能为地方企业发展创造一个法治化、有利于良性竞争的环境。在监管方面,监管要公平公正到位,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新经济、新产业要推行包容性审慎监管,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精准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在优化服务方面,本着便民的原则,逐步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以标准化促进政府服务效能的提升,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科学的评估才能准确把握地方政府“放管服”改革的成效,但地方政府“放管服”改革因为牵扯到多方利益,涉及多方利益主体,操作起来非常复杂,因此,必须要构建一个科学的改革评估体系。关键性问题之一是评估主体的选择,即由谁来承担评估者的角色。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上级政府相关部门、改革的部门自身等都可以作为评估主体,第三方机构因为其在客观性、专业性、独立性、公正性等方面的优势而更适宜作为评估主体[22]。这与评估的原则要求相关,评估的根本目的在于客观认识现状、挖掘问题、寻找出路,所以,不能回避问题、掩盖矛盾、避重就轻,要坚持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独立的第三方的优势就凸显出来。从国务院到各级地方政府都已经引入了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当下更为关键的是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问题,目前,营商环境等相关评价有相对成熟的指标体系,“放管服”改革的评估还在摸索中,要因地制宜的进行,不可一刀切。引入第三方评估主要目的在于把握现状,有创新性的经验要加以总结,评估其推广的可能性,并适时由更高一层级政府主导予以推广;发现问题要及时纠偏,保证改革沿着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服务能力、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的路径前行。
“放管服”改革是一场深刻变革,改革难度大,但意义深远。改革的系统性带来了改革的复杂性,政府职能转变需要重新梳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牵扯到不同层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其他力量之间的关系处理;系统性也包含着改革带来的巨大收益,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商事制度、清理审批中介、实行减税降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府服务等都切实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以政府权力的减法换来了市场活力的增加。地方政府是“放管服”改革的主体,在改革中不少地方政府锐意进取,初步形成了一些具有鲜明特色的模式、做法,得到了中央政府的肯定,又使当地企业、公众受益,还对其他地方政府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当然,改革本身是权力重新配备的过程,会触及部门利益,这一过程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诸多的阻碍,因此地方政府在改革中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出现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没有对“放管服”改革有一个真切的认识,没有能够站在更好地增进公共利益、服务地方发展的角度来看待和推进“放管服”改革,部门利益等侵蚀了公共利益。从进一步的改革来看,无论是中央政府顶层设计的强化,还是地方政府创新的不断涌现,都使“放管服”改革更加生机勃勃。地方政府还是要在深刻认识这场改革的深远意义基础上,按照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借鉴其他地方政府的有益经验,抓住改革的关键事项,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保证改革的稳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