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秀丽,史振瑞,朱德安,钱娅艳
(1. 北京科技大学体育部,北京 100083;2. 天津商业大学,天津 300134)
“依法治国”是凝结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理论成果之一,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体”是根据“依法治国”理念而提出的,是“依法治国”在体育领域的延伸,将社会法治的原则、精神、规定应用于体育事业的各个领域、系统、环节中。诞生于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下文简称《体育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直接用于规范体育事业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开始生效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依法处理做出了更为详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体育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理应按照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体育行业行为,以促进我国体育教育以及全民健身运动沿着健康的轨迹发展。
教育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学校体育教学的文件,目的是规范教学活动、提升学生身体素质,可见教育主管部门对学生体质健康的高度重视。但体育活动常常伴随着安全风险问题,学生在进行体育活动时经常发生不同程度的体育伤害事故。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家长为了给孩子讨说法,大闹学校的新闻也屡见不鲜,学校和体育教师不得不承担教学以外的社会压力。有些学校不堪其扰,削减了体育活动的开展,体育课堂上教师宁愿让学生站着也不敢让学生过多跑动,生怕学生出现体育伤害事故。大多数学生的运动量大幅缩水,不少学校运动会还取消了长跑等距离较长、强度较大的运动项目,甚至有的学校为了减少体育比赛安全事故责任,将学生最喜欢的、对抗激烈的足球、篮球比赛取消,这些做法严重违背了教育部门的文件精神,对学生体质发展不利反害。学校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是学生体质健康的重要保障,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划分与防范措施等问题展开研究,对促进学校体育事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综合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研究相关文献发现,大多数研究从体育教学、课余体育锻炼、体育训练及竞赛等方面对“校内外体育活动”进行列举式的补充说明,但存在挂一漏万的弊端,很明显缺少伤亡事故发生频繁的学生体质测试活动。此外,由学校承办的体育活动同样存在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综合前人研究观点,本文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指由学校组织或由相关部门组织、学校承办的在校内外进行的体育教学、课外锻炼、体育竞赛、课余体育训练及学生体质测试等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或其他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及伤亡事故。
大部分体育活动是存有安全风险的身体运动,运动风险也有可预见性风险和不可预见性风险之分。在体育课教学及学校组织、承办的体育活动中,体育活动组织者、承办者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来规避或降低风险,降低体育伤害事故发生概率。但有些不可预见风险的存在,令学校对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猝不及防。一般比较轻的体育伤害事故有抽筋扭伤、搓伤、皮外伤等;较重的有肌肉拉伤、韧带撕裂、关节脱臼等。当然,通过运动前充分的热身,体育伤害事故会有不同程度的减免。然而较严重的体育伤害事故(如身体器质性损伤、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的),多数受客观条件影响或是由项目自身特点造成的。
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的处理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按民事侵权行为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在《侵权责任法》中,构成损害赔偿责任一般需满足4个要件:第一,存在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第二,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的事实;第三,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须存有因果关系;第四,损害主体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损害主体是否主观上存在过错,对损害性质认定结果也不同,其形式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2种。其中,因果关系的判断对决定赔偿责任大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学生伤害事故的承担主要有三方主体,即学校、学生本人及相关第三人;在责任形式上,主要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3类;在责任关系上,主要表现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2类;在责任承担方式上,重点是赔偿责任的明确。《处理办法》第27条明确说明,如果体育教师在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时发生了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应为教师职务行为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赔偿。如果教师在损害过程中存在过错,学生或家长可以向该教师追偿。如果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学生活动而没有得到校方的认可造成伤害事故发生,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学生体质测试几乎每年有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发生,而这些伤害事故引发的社会效应很大,以至于一些学校不敢按正规的测试标准要求学生参加1000m、800 m的测试,造成了学校为规避责任而采取“笼养式”体育教学模式。学生体质测试引发的伤害事故程度远高于其他类型的体育伤害事故,而这类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在以往的文献中鲜有涉及。
近几年体质测试中发生的被媒体报道的伤害事故屡见不鲜。例如,2018年4月,天津某高校一名学生体测时突然倒地,送医抢救无效身亡;2015年,南京某大学一名大三男生1 000 m体测时突然倒地抽搐,经抢救亦回天乏术;同年,武昌某学院一名男生参加1 000m跑,突然倒地身亡。据悉在这些因体质测试导致的伤害事故中,学校和值班教师都及时采取了妥当的处理措施,但终因抢救无效不治身亡。这些伤害事故中,大多数家庭采取与学校和解,校方做出经济赔偿。在这些伤害事故发生后,即使学校尽到了防止意外发生和及时抢救的责任,也会遭到一部分学生和外界的质疑,在大家的观念中学校是第一责任方,在学校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件就应该由学校承担。有的学校为了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测试弄虚作假,以达到国家对体测合格率的要求。这种出了事由学校赔偿的处理方式和大众观念其实对学校来说是不公平的。是否应该成立第三方机构,募集专门资金,引进专业人士,出具专门法规,来解决困扰很多高校的体质测试伤害事故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工作应该是学校体育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应贯穿学校体育教育教学的始终,将“健康第一”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做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是学校体育教育教学得以顺利、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
6.1.1提高安全意识。首先,教师要加强自我安全教育,时刻将安全放在心中,掌握各体育项目的安全和保护知识,善于预见和发现课堂教学或训练中场地、器材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相关领导。其次,教师应按规范落实教学常规和安全教育,掌握学生的出勤和表现,安排见习生适量活动,实时观察学生表现、了解学生健康状况、合理安排课的负荷量和强度,对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和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给予恰当处理,切勿“一刀切”。最后,各场馆、场地由专门的后勤部门负责定期检查和维修,减少因客观因素引发的体育伤害发生。
6.1.2开展体育活动或竞赛应进行相应程序性审批。教师开展课外训练、学院比赛或校际的比赛应提前征求主管部门领导同意,避免个人行为,否则根据《处理办法》第14条之精神,一旦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可以不承担责任。
6.1.3学生体质测试之前,组织者应通过开全体大会或者公众号发通知告诉学生体质测试的注意事项、目的和意义,促进学生养成平时锻炼的习惯。组织者要了解学生体质情况,什么情况学生可以申请免测,什么情况可以申请缓测,给学生提供补测机会;告诉学生科学的锻炼方法,循序渐进安排运动负荷。
6.1.4合理处理体育伤害事故。一旦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教师应第一时间采取恰当有效的处理方法,遵循“依法、客观、合理”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尽量减小或消除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6.2.1 出台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专门体育法律法规体育活动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必要途径,为消除学校和教师顾虑,应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或由授权机关从实际出发先进行学生伤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制定,为学校和体育教师开展体育活动减少压力,真正促进体育课或体育竞赛在学校开展起来。
6.2.2 建立完备的体育伤害保险制度首先,要提高保险意识,从国家层面,强制性地为学生、教师、学校上保险,以抵抗风险来临时的损失,为学校、教师从事体育教育解除后顾之忧。其次,建立保险基金制度,基金的筹集渠道应来自国家财政拨款、社会资助和商业保险等渠道,保障师生安全。
6.2.3 将自甘风险纳入体育法规由于体育运动的特性,体育风险无处不在,体育法应完善其合理性,对于一些明知有危险的项目自身参与其中,说明对自术意识的培养。研究认为,教练员应当结合篮球运动项目特征和比赛要求,通过加强篮球技战术理论教学、基于战术意识培养的专门技战术训练、提高青少年篮球运动员的专项智能水平等,培养青少年篮球运动员的战术意识。青少年篮球运动员的意识培养是一项系统、长期、复杂的任务,教练员必须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