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中运动员权利保护研究
——基于“WADA诉孙某&FINA案”的分析

2021-11-22 20:55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仲裁庭孙某兴奋剂

姜 熙

由于反兴奋剂最为重要的依据是基于公平竞赛、纯洁体育、运动员健康保护、避免青少年药物滥用等。所以,保护公平竞赛权、健康权成为反兴奋剂最为重要的理由。但是,通过反兴奋剂保护这些权利的同时,无形之中又侵害了运动员的一些其他权利,如隐私权、名誉权、就业权、通过体育活动实现自我的权利、经济自由权,以及一些程序性权利等[1]。尤其是一直以来在反兴奋剂检查过程中,对接受检查的运动员的权利保护没有足够的重视,由此引发了较多的纠纷。“WADA诉孙某&FINA案”就是一起由于反兴奋剂检查过程中对运动员权利保护不够重视引发的纠纷。该案一出现,立即引发了国内外体育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该案2019年11月15日在瑞士蒙特勒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采取全球同步直播的形式,持续了近12个小时,进一步使该案成为体育领域广受国际关注的焦点案件[2]。该案经过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仲裁庭3个多月的审理,于2020年2月28日公布了长达78页的裁决书。该案CAS仲裁庭最终裁定对运动员孙某实施8年的禁赛处罚,但不取消以往成绩[3]。裁决结果公布后,引发了国内外学界的热议,给国际、国内体育反兴奋剂法治建设也带来诸多值得思考的地方。本文旨在从运动员权利保护视角出发,对“WADA诉孙某&FINA案”进行分析,以期为国内外反兴奋剂规则的完善和加强反兴奋剂中运动员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1 “WADA诉孙某&FINA案”的案情概要

1.1 案件事实

具有反兴奋剂“结果管理权”的国际泳联,授权兴奋剂样本采集机构——国际兴奋剂检测和管理机构(IDTM)于2018年9月4日晚针对运动员孙某进行赛外反兴奋剂检查。根据反兴奋剂“行踪规则”(Whereabouts Rule),并通过事先与运动员孙某的商定,样本采集时间定为当晚10—11点这一60分钟时段,采集样本为血液样本和尿液样本。IDTM派出的样本采集人员包括一名女性兴奋剂检查官(DCO),一名女性血液采集助理(BCA)和一名男性兴奋剂检查助理(DCA)。DCO向运动员孙某出示了IDTM的身份卡,以及国际泳联给IDTM的通用授权书;DCA向运动员孙某出示了居民身份证;BCA向运动员孙某出示了她的初级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虽然,运动员孙某对这些出示的文件提出了质疑,但还是签署了《兴奋剂检查表》并合作提供了2个血液样本。

之后,运动员发现DCA未经许可用手机对他拍照,使运动员进一步对IDTM样本采集人员的专业性产生了质疑,并对样本采集人员出示的文件感到不满意。由于运动员认为DCA提供的信息不足,DCA退出了尿液样本的采集任务。因为DCA是样本采集人员中唯一的男性成员,且DCO不同意再派其他DCA前往(虽然运动员表示同意等待),最终由于没有其他人可以见证运动员收集尿液样本,尿液样本没有采集。

孙某对DCO和BCA出示的文件同样表示不满,并求助了医生巴某、主任医师韩某和中国国家游泳队的领队程某。经过一系列针对出示文件的讨论后,运动员孙某及其支持人员认为IDTM样本采集团队出示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样本采集人员不能带走已经采集好的血液样本。最终在运动员孙某的要求下,DCO或BCA将玻璃容器从储物箱中取出,然后将其交给孙某,孙某指示其随行人员打破其中的一个玻璃容器,以取出血液样本,并由孙某收回。

事件发生后,国际泳联评估了IDTM和运动员提供的报告和解释后,于2018年10月5日致信运动员孙某,正式认定他违反了《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FINA DC)第2.3条(逃避、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行为)和第2.5(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之后,该案提交至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2018年11月19日,在瑞士洛桑举行听证会。经过1个多月的审理,2019年1月3日,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裁定,运动员孙某没有违反《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第2.3条和第2.5条的反兴奋剂规则。

1.2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庭的裁决

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裁决之后,具有上诉权的国际泳联和中国反兴奋剂机构没有进一步上诉至CAS,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3.2.3条和CAS《体育仲裁法典》(2019年版)R48条向CAS提出了上诉,反对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的裁决,并将国际泳联列为第二被告。WADA认为,运动员违反了《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第2.5条(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它的附带意见是,该运动员违反了《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第2.3条(逃避、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行为)。经过冗长的审理,2020年2月28日,CAS公布裁决结果,CAS仲裁庭撤销了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的一审裁决,认定运动员孙某违反了《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第2.5条,且他在2014年被实施了为期3个月与兴奋剂相关的禁赛处罚,此次违规属于第2次反兴奋剂违规行为,所以处罚运动员孙某8年禁赛期,并从裁决之日起执行。

2 “WADA诉孙某&FINA案”CAS仲裁庭裁决要点

2.1 通知程序或兴奋剂检查程序是否存在严重瑕疵的问题

IDTM样本采集人员是否按照《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ISTI)的要求通知运动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该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在反兴奋剂检查样本采集过程中,样本采集团队是否仅需要国际泳联给IDTM的一份授权书,或DCO、BCO、DCA等样品采集人员是否必须每个人都得到样品采集机构(如IDTM)单独授权的问题。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到ISTI第5.3.3条。

CAS仲裁庭认为,ISTI第5.3.3条的措词表明,仅出示国际泳联给IDTM的(通用)授权书(加上DCO的身份证明)就足够了,不能依据ISTI第5.3.3条规定的字面含义认为样本采集人员也应以(特定和个人)授权书的形式通知运动员。运动员孙某没有引入任何证据来表明他在以前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许多情况下,总是(经常)要求提供(特定和个人)授权书。此外,该运动员以前曾接受本DCO的兴奋剂检查,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DCO在这种情况下提供了(特定和个人)授权书。仲裁庭不同意运动员的主张,即要求IDTM携带并向其出示(特定和个人的)授权书。

CAS仲裁庭认为,运动员关于样本采集人员每个成员都需要获得个人授权的论点,完全以ISTI第5.3.3条中“他们的”一词为前提。仲裁庭接受WADA的专家证人S.KEMP先生的结论,这仅是指所涉及的所有样本采集人员,而不是团队中的每个成员。因此,CAS仲裁庭得出结论,DCO、DCA和BC不需要出示载有其姓名的(特定和个人)授权书,IDTM样本采集人员遵守了ISTI规定的所有通知要求。

2.2 DCO的利益冲突问题

在CAS仲裁中,运动员孙某指出,DCO缺乏ISTI规定的公正性要求,因为运动员孙某先前曾在2017年10月28日的采样中投诉过DCO。运动员称,他对DCO的公正性表示担忧是合理的。ISTI第H.4.2条规定:样本采集机构应确保与样本采集程序的有利益关系的样本采集人员不会被指定参与该样本采集程序。但CAS仲裁庭认为,运动员过去曾投诉某特定DCO的事实并不意味着该DCO不应再从该运动员那里采集样本。要认定存在利益冲突(甚至合理的理由),必须确定存在特定事由,使该名DCO不适宜向该运动员采集样本。否则,运动员只需对一名以谨慎或严格著称的官员提出投诉,就可以取消该DCO的资格。仲裁庭认为,运动员未能证实上述事由成立,因此DCO符合ISTI的身份证明要求,并且得到了她参与检查的适当授权。

2.3 BCA的资质问题

BCA资质问题是运动员孙某提出的一个重要论点。CAS仲裁庭认为,BCA同时拥有初级护士资格和执业护士证书并没有争议,尽管她在2018年9月4日晚上仅将前者出示给了运动员。专家证人裴洋教授在证词中确认,初级护士资格是取得执业护士证书的前提条件,ISTI要求BCA具有“足够的资格”,但不要求BCA在采集血样时证明她具有这种资格。根据ISTI的规定,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IDTM具有BCA“充分资格”的证据就足够了。就运动员在听证会上所说的,BCA的执业护士证书仅在中国上海有效,而在中国杭州无效,仲裁庭认为,这一点并没有得到重要证据的充分证实。无论如何,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所谓的程序缺陷曾于2018年9月4—5日晚上提出或解决,或者在当时被认为是运动员停止检查的原因。相反,仲裁庭认为这是有力的事后论点,但在当时或其后不能说它影响到采血。

2.4 运动员是否还有其他合法理由不遵守样本采集流程?

CAS仲裁庭认为,即使存在DCA为运动员拍照的事实,有一系列一致的CAS判例(具体为CAS 2005/A/925,CAS 2012/A/2791,CAS 2013/A/3077,CAS 2013/A/3342,CAS 2016/A/4631)证明,反兴奋剂测试的逻辑和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的逻辑要求并期望,只要身体、卫生和道德上均允许,尽管运动员有异议,仍应提供样本。尿液样本收集过程的过早终止是否会对血液样本收集过程产生任何影响,在这种情况下,DCA不会发挥作用。实际上,当尿液样本收集过程结束时,运动员已经提供了血液样本。仲裁庭认为,这不能构成运动员未能继续进行血液样本采集过程的有力理由。此外,也不能证明运动员有理由决定采取以下行动:(1)让保安人员摧毁装有血管的容器;(2)撕毁《兴奋剂检查表》;(3)阻止DCO带走已经采集的血液样本。

3 对CAS仲裁庭裁决的评析

3.1 裁决理念:样本采集程序瑕疵VS运动员兴奋剂违规

众所周知,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和CAS仲裁庭在孙某案裁决结果上存在巨大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一个核心的原因是,两个裁决机构在裁决理念上的巨大差异。从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的裁决逻辑来看,主要是从ISTI规则解释入手,通过对ISTI规则中对“通知”及样本采集人员授权文件要求的解释,来确定样本采集团队是否履行了ISTI规则的要求。最终,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明确了IDTM样本采集人员在样本采集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即运动员(及每名运动员)应严格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的规定。同时,IDTM和国际泳联也要严格遵守ISTI中的要求,反兴奋剂委员会不接受“告知程序中的缺陷较小,不影响所采集血样的完整性,不应使整个测试任务无效”的所有论点和主张,特别是在针对运动员及其随行人员令人不安且颇具侵略性的“自救”行为时。这一观点与USA Shooting&Quigley诉Tir Union International de Tir一案中CAS仲裁庭的观点一样,即“反兴奋剂斗争是艰巨的,需要严格的规则,但是规则制定者和规则适用者必须首先严格要求自己”。也就是说,打击兴奋剂是一项重要且严峻的工作,但样本采集人员在样本采集过程中同样必须严格遵守规则和操作流程。

可见,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的裁决思路主要是通过审查IDTM样本采集团队采集样本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瑕疵来裁决案件的,重心是在审查样本采集程序上。因为这些程序上的瑕疵是引发此案纠纷的主要源头。在裁决思路上是比较合理的,也反映出了对运动员权利保护的理念。在打击兴奋剂、运动员所实施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运动员权利保护之间取得了平衡。

从CAS仲裁庭的裁决理念来看,与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的裁决理念完全相反。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在案件审理中是先审查反兴奋剂检查人员在程序上是否存在问题,然后再审查运动员是否违规且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而CAS仲裁庭的裁决理念则是相反的,重心仅围绕运动员违规问题,再去考虑样本采集人员及其程序问题,并通过规则解释和依靠WADA提供的专家证人证词,以及援引有利于对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定罪”的CAS先例来为样本采集程序中的瑕疵寻找合理性,从而推翻运动员不配合样本采集的合理理由。如果说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的裁决理念是以运动员权利保护为重心的话,CAS仲裁庭的理念则是以寻求为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定罪”为重心。此案CAS仲裁庭似乎是将“严格责任”原则适用到了极致。因为无论是规则的解释、证人证词的采信,以及对CAS先例的援引、举证责任的分配,全部都向有利于给运动员“定罪”的方向倾斜。这表明,CAS仲裁庭将“严格责任”原则机械式的适用理念贯彻到了整个案件的裁决过程中。

3.2 规则解释:回归文本VS证词依赖

“WADA诉孙某&FINA案”中,一个核心规则解释就是关于ISTI第5.3.3条对样本采集人员授权书的规定。该条的解释涉及到对样本采集人员的要求到底是通用授权书即可,还是需要每个成员的特定(个人)授权书。该条的解释关系到样本采集程序是否存在瑕疵,从而涉及到运动员是否有正当理由采取相应的措施。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对ISTI第5.3.3条的解释主要是基于文本本身的语义。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认为,在分析ISTI要求时,要区分正确的身份(官员是谁)、正确的任命(官员担任特定角色)和正确的授权或权限(允许官员执行特别任命,包括接受适当的培训和资格认定)之间的区别。ISTI中的BCO、DCO和“陪伴监督人”的定义清楚地表明,每位以特定身份执行的官员必须由样品收集机构单独授权。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解释该条时认为“他们”一词修饰了样本采集人员。第5.3.3条提到“官方文件”,提及的“文件”是复数。如果一个文件即可证明样品收集人员(作为一个集体单位)已获得IDTM的适当授权,则表明每个样品收集人员都必须具有一个“文件”。

CAS仲裁庭在该规则的解释上则采取了另外的思路,一方面将举证责任逆转给运动员,如裁决书第225段:“……运动员没有引入任何证据来表明他在以前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许多情况下,总是(经常)要求提供(特定和个人)授权书(如下讨论除外)……”;另一方面,CAS仲裁庭高度依赖WADA方的专家证人S.KEMP先生的证词。可见,该案中CAS仲裁庭在关键规则的解释上没有回归到对规则文本本身的解释,而是依赖于给运动员追加举证责任和采信WADA方的专家证人证词。这一点值得我们深度思考,涉及到CAS仲裁庭到底采取什么样的规则解释问题。

3.3 专家证人:客观中立VS利益冲突

正如上文所述,CAS仲裁庭在关键规则的解释上高度依赖于专家证人。但对当时双方专家证人证词采纳方面却存在倾向性的嫌疑。一方面,CAS仲裁庭高度依赖WADA方的专家证人S.KEMP的证词,但S.KEMP是WADA标准与协调副主任(WADA Deputy Director on Standards&Harmonization),是WADA的官员,他的身份作为专家证人是不合适的,专家证人是具有中立性的专家提供专业方面的证据和观点。本案中,WADA邀请的专家证人S.KEMP存在利益冲突。即使他可以作为证人,仲裁庭也必须严格审查他证词的客观性和可采信度。另一方面,对于运动员一方的专家证人——裴某教授,在证词中已经明确了护士异地采血在中国是违法的,但仲裁庭却仍然认为关于这一问题运动员孙某没有提供确实的证据,再次给运动员追加了举证责任。此外,ISTI附件E.4规定:涉及血液的程序应与当地标准和法规要求相一致,如果这些标准和要求超出以下规定的要求,则应符合医疗保健中的预防措施。裴洋教授在听证中提到了中国的相关法律,但仲裁庭忽视了中国法《护士条例》的规定,也忽视了ISTI附件E.4的规定。

3.4 举证责任:法定举证VS举证逆转

在此案的举证方面,CAS仲裁庭在较多的地方将举证责任逆转给了运动员孙某一方。如在判断样本采集人员是否需要特定(个人)授权书时,CAS仲裁庭认为运动员没有引入任何证据来表明他在以前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许多情况下,总是(经常)要求提供(特定和个人)授权书。对于DCO公正性和利益冲突问题,CAS仲裁庭认为“运动员过去曾投诉某特定DCO的事实并不意味着该DCO不应再从该运动员那里采集样本……运动员未能证实上述事由成立(裁决书262-264)”。此处的问题是仲裁庭把举证责任全部追加给运动员,而没有履行尽职调查,是否调查了运动员上次投诉DCO的具体情况和处理结果。同时,举证责任应该归IDTM或国际泳联,IDTM或国际泳联应该提供当年对该投诉处理情况的材料,以此来证明DCO有无利益冲突。但CAS仲裁庭认为,运动员未能证实DCO利益冲突成立。这显然是给运动员追加了其无法完成的举证责任,显然有失公正。

3.5 遵循先例:公平援引VS倾向性援引

CAS是否可以作为普通法意义上的法律先例机构?这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基于法治的法律秩序,要求法律规则要是可预见的。遵循先例可以理解为在与先前情况足够相似,并因此具有相当可比性的情况下,作出后续裁决时,要参考先前的裁决。虽然CAS是基于瑞士法下的民间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构,但实际上CAS充当的是国际体育最高法庭的角色。CAS在仲裁实践过程中,先例的援引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在“WADA诉孙某&FINA案”中,WADA和孙某方都援引了一些先例。仲裁庭援引了CAS2005/A/925、CAS2012/A/279、CAS2013/A/3077、CAS2013/A/3342和CAS2013/A/4631等案件。援引这些案件的重要原因是确定运动员是否应该拒绝样本采集。那么上述案例确立起的一项原则是“反兴奋剂检查和反兴奋剂规则要求和期待的逻辑是,只要客观上、生理上、道德上可行,即使运动员提出反对,也要提供样本”。这一原则成为认定孙某违反兴奋剂规则的核心论据。但值得高度关注的是,该案中双方援引的案例没有得到平等的对待。运动员孙某援引的重要先例USA Shooting&QUIGLEY诉Tir Union International de Tir一案却并没有获得仲裁庭的重视,该案是CAS仲裁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案件。根据J.LINDHOLM的研究,截止到2015年,QUIGLEY案在CAS仲裁中被援引了55次,是所有被援引CAS案例中被引最高的案例。该案可以说是CAS仲裁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4]。QUIGLEY案第一次为严格责任原则的有效性提供了支持,这一原则在许多与兴奋剂违规有关的争议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QUIGLEY案不仅首先坚持这一原则,而且还以使令人信服的方式考虑了衡平问题。同时,QUIGLEY案在尊重基本权利,特别是程序性权利的原则上也是一个重要的先例。QUIGLEY案是CAS承认听证权利的第一个裁决。最为重要的是,该案以一种合理且令人信服的方式确立了体育管理机构(SGB)也需要遵守的法律原则,并且CAS应执行这些极为重要的原则,即使这样做也与一些重要的体育价值相冲突。QUIGLEY案裁决书第34段是在后来的案件中引用较多的一段,内容为:“反兴奋剂斗争是艰巨的,需要严格的规则,但是规则制定者和规则适用者必须首先严格要求自己……规则制定者和实施者必须从对自己的约束开始……”④。这对反兴奋剂中体育管理机构要遵守规则的义务进行了强化。对于如此重要和广受援引的案例,“WADA诉孙某&FINA案”CAS仲裁庭却没有加以讨论,并没有借助此案来分析案中样本采集机构样本采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不让人怀疑,该案CAS仲裁庭倾向性选择有利于认定运动员孙某兴奋剂违规的先例。

3.6 仲裁庭中立性:公正VS偏见

仲裁庭的中立性,是仲裁裁决是否能够公平、公正的核心前提。对于CAS及其仲裁员的中立性问题实际上是外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从“WADA诉孙某&FINA案”仲裁庭在证据采信、先例援引、规则解释、法律适用等诸多方面反映出的问题来看,该仲裁庭的中立性是让人疑虑的。在该案仲裁庭的组庭过程中,运动员对WADA提名的2名仲裁员M.BELOFF先生(后主动退出)和R.F.SUBIOTTO先生提出了中立性挑战,都被ICAS挑战委员会驳回。当然,这并不能说明WADA提名的仲裁员就存在中立性问题。但是,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从裁决书的内容来看,让人感到十分意外。CAS仲裁庭似乎对运动员孙某做出了事先的反兴奋剂违规推定,所有证据的解释、适用、先例的援引、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是围绕确定孙某的违规来展开。裁决书中存在的情绪化语言,是否意味着仲裁员被情绪左右而有了预设,从而影响其中立性呢?裁决书的一些表述透露出对运动员及其个别家人的不满或负面评价。如仲裁庭对运动员孙某性格的猜测表述证明了这一点(裁决书327段“……仲裁庭注意到,运动员似乎具有坚强的人格,并且似乎期望应该允许他的观点占上风”;裁决书356段“令人惊讶的是,在作证过程中,运动员丝毫没有对他的行为表示遗憾……随着诉讼的进行,他始终坚持,最终试图将发生的明显过错归咎于他人”;裁决书314段“……他和他的支持人员以及他的母亲——似乎对她的儿子起了最无益的作用——有权无视DCO关于正在发生的情况可能违规的看法”)。这些论述都是主观评价,不应该出现在裁决书中。CAS仲裁庭此时到底是民间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构,还是体育领域的最高法庭呢?此时的仲裁庭似乎将自己定位为了“最高体育法庭”,即便如此,也不应该对一方当事人进行案件之外的评价。

仲裁庭的责任是依据事实和规则来裁定纠纷,即使运动员被认定违规,批评或指责运动员不是仲裁庭的裁决任务。对于运动员的违规行为,仲裁庭主要通过事实和规则来进行认定。主观性的评价,尤其是带有负面意义的评价是否意味着3名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甚至在案件听证之前就已经出现了偏见,违反了客观中立原则呢?这些偏见的代入,是否已经直接影响到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中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以及制裁的裁量呢?尤其是在公开听证前几天,DAC提出可以参加公开听证,但却被仲裁庭拒绝了。这是否意味着,仲裁庭已经预设DCA会做假证呢?这些都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此外,仲裁庭对运动员及其家人以及相关证人的不信任,会直接影响证据标准。在《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和WADA《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均规定了,反兴奋剂组织在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均高于优势证据的标准,但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受到兴奋剂违规指控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就其抗辩或提供的具体事实或情况进行举证时,其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的标准。但仲裁员对运动员及其证人的不信任,却让运动员的证明标准无形中可能被提高。

4 从“WADA诉孙某&FINA案”看反兴奋剂中运动员权利保护

4.1 反兴奋剂中的权利冲突:权利挤压VS权利保护

反兴奋剂是国际体育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是保证纯洁、公平的体育竞争环境不可或缺的手段,这是不容置疑的。但反兴奋剂过程中的一些措施,也会与运动员权利形成一定的冲突。无论是反兴奋剂“严格责任”原则,还是“行踪规则”,都反映了一个不争的事实,那就是当前世界反兴奋剂规则体系已经对运动员的权利空间形成了强力的挤压。欧洲人权法院在“FNASS等诉法国案”中对“行踪规则”没有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关于隐私权)的裁定,更是强化了反兴奋剂中运动员的狭小权利空间[5-6]。

一方面,反兴奋剂问题体现在保护运动员健康权、维护体育公平性和为社会带来避免药物滥用(尤其是青少年)等方面,尤其是健康权是基本人权保护范畴。另一方面,作为普通公民的运动员的权利保护(隐私权、个人信息数据权包括生物信息数据)也反映了法治水平的高度。反兴奋剂与运动员权利保护两者之间如何去平衡,是当前值得思考的重大问题。对于反兴奋剂问题而言,反兴奋剂组织权限的绝对扩大与运动员人权未得到充分保障的争议的确很大。换句话说,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打击兴奋剂的力度是否能(或应)超越运动员其他基本人权,如果可以超越,那么可以超越多少?当健康权与隐私权等人权相冲突时,如何抉择?此外,在“WADA诉孙某&FINA案”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对运动员实施兴奋剂检查的次数问题显示了反兴奋剂机构在反兴奋剂中权限的过度扩张。运动员孙某几乎是接受反兴奋剂检查次数最多的游泳运动员之一,在过去几年接受了几百次的检查。据称,在2018年9月4日晚“纠纷”出现之前的2018年8月15日、19日、20日、21日和24日均接受过反兴奋剂检查。如果情况属实,对于一个运动员的反兴奋剂检查而言,如此频繁的反兴奋剂检查次数是反兴奋剂的科学需求还是反兴奋剂机构展示权威的需求?反兴奋剂机构的兴奋剂检查次数是否有明确的科学标准?这些都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运动员孙某之所以在“WADA诉孙某&FINA案”中败诉,是因为运动员面临一个极大的困境——反兴奋剂是社会共识,“红线”无法触碰,WADA天然占有优势。运动员孙某以一己之力挑战其中的规则,难免遭到长期以来反兴奋剂社会共识的惯性碾压。毕竟能看清反兴奋剂与运动员权利之间冲突的人不是大多数,能切身感受这种权利挤压的则只有运动员群体本身,而运动员群体的话语权在当前国际体育界是比较微弱的。

“WADA诉孙某&FINA案”,以及德国速滑运动员PECHSTEIN案等案件,实际上是很多年来反兴奋剂规则中对运动员权利保护不够的缩影。当然,这种对运动员权利的挤压一定程度上可能与WADA等反兴奋剂机构无力承担巨大的经济、人力成本是密切相关的。如“WADA诉孙某&FINA案”中,反兴奋剂机构如果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对于样本采集团队的选择余地就更大,通用授权书、每个样本采集人员的个人授权书将都不是问题。反兴奋剂的目的是如此高尚,反兴奋剂成本却受到严重限制,为了实现反兴奋剂的目的,就只能进行成本控制,从而造成运动员权利空间的压缩。

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WADA诉孙某&FINA案”对推动反兴奋剂法治化是有积极意义的。如果WADA在此案后能够尽快完善相关规则,填补反兴奋剂程序中的程序漏洞,更加重视反兴奋剂中运动员的权利保护,那么这将是该案的最大意义。只是在“WADA诉孙某&FINA案”的裁决书中没有看到仲裁庭对WADA反兴奋剂规则完善的任何建议,这是让人担忧的。希望WADA不会视“WADA诉孙某&FINA案”的裁决结果为“尚方宝剑”,去进一步挤压运动员在反兴奋剂中的权利空间。

4.2 反兴奋剂纠纷救济:诉诸司法的权利VS救济成本

在遇到纠纷时,诉诸司法是一项基本权利。《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8条和WADA《国际结果管理标准》第13.2.2条都涉及到了相关内容[7]。2019年11月,在波兰举行的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通过的《反兴奋剂运动员权利法》第4条就是关于诉诸司法的权利,该条规定:运动员有权享有司法公正,包括发表意见的权利,拥有由公平、公正和独立的听证小组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公正听证的权利,并有获得及时合理裁决的权利,特别是获得裁决理由的解释[8]。虽然关于运动员诉诸司法的权利有以上规定,但现有运动员救济途径所产生的救济成本确实十分高昂,这些高昂的成本实际上是保障运动员诉诸司法权利的巨大障碍。

对于涉及孙某这样国际级运动员的兴奋剂纠纷,其管辖权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各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的反兴奋剂规则的法定下都是强制性的,救济途径主要是包括各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国际田联已经建立了独立于国际田联之外的田径诚信部门,AIU)和CAS纠纷解决机制。如果对CAS仲裁庭裁决不满,还可以去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甚至欧洲人权法院。那么,从“WADA诉孙某&FINA案”和以往的诸多案件来看,对于运动员而言,这些救济途径所产生的救济成本是一般运动员难以承受的。

4.2.1 时间成本 从“WADA诉孙某&FINA案”(上诉期1.5年左右,如果去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时间将无法预测),以及德国速滑运动员CLAUDIA PECHSTEIN案(因上诉至欧洲人权法院,上诉期长达9年左右)的整个救济时间跨度来看,对于职业生涯较短的运动员而言,这是极不友好的。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先生倡导建立CAS的初衷是建立一个快速、高效、公正、经济的体育争议解决体系,如今看来似乎离这一初衷越来越远。

此外,上诉期也是值得关注的。孙某案中关于WADA上诉期限的问题值得高度关注。《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第13.7.1条§2(a)的规定和WADA《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都是“该案中任何其他当事方可以上诉的最后日期”之后21日提起上诉的期限。这意味着,存在国际泳联的“21天”、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21天”等多个“21天”。这样的上诉期对于运动员来说无疑是一种心理煎熬。运动员一旦陷入这种纠纷,训练、比赛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4.2.2 机会成本“WADA诉孙某&FINA案”中幸运的是,运动员孙某在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的上诉中是胜方,没有被实施禁赛处罚。如果在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的上诉中输了,无疑禁赛在当时就开始,那么运动员孙某将错过韩国世界游泳锦标赛。这就像2016年,利物浦足球俱乐部球员MAMADOU SAKHO的案子。2016年3月17日,MAMADOU SAKHO在曼联足球俱乐部与利物浦足球俱乐部的比赛之后接受了兴奋剂检查测试,测试结果显示higenamine阳性。之后,根据《欧足联反兴奋剂规则》(ADR),MAMADOU SAKHO被处以禁赛30天的处罚,这一处罚导致MAMADOU SAKHO无法参加2016年欧洲联赛决赛。MAMADOU SAKHO也因此没能进入法国国家队而错过了欧洲杯。对MAMADOU SAKHO的禁赛处罚后来在上诉中被推翻,该事件使MAMADOU SAKHO职业发展遭受了巨大的负面影响,MAMADOU SAKHO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成本和机会成本。这反映了当前反兴奋剂中运动员面临的一个残酷现实,一旦反兴奋剂机构在反兴奋剂过程中出现错误、疏漏、失误而导致运动员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害(精神上、物质上的)时,运动员几乎没有后续的救济途径,最终的受害者是运动员。

4.2.3 经济成本 除去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当前反兴奋剂纠纷中运动员的救济过程中所承担的经济成本也是巨大。运动员要雇佣律师团队、要负责自己和团队,包括证人前往纠纷解决机构所在地参加听证等活动的差旅等众多费用,甚至还包括翻译人员的费用,如此昂贵的经济成本能有多少运动员能够承担呢?

2017年3月,WADA运动员委员会(WADA AC)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年度研讨会上首次提出了制定一部反兴奋剂运动员权利宪章的设想。此后,WADA运动员委员会起草了《反兴奋剂运动员权利宪章》的草案文本,其中一个版本中的最后1条(第18条)是关于运动员负担得起诉诸司法的权利(Right to affordable justice),规定运动员有权获得负担得起的(最好是免费的)听证会和上诉程序,在此过程中,运动员还可以获得负担得起的(最好是免费的)独立法律咨询和“平等武装(equality of amls)”[9]。但是,在2019年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反兴奋剂运动员权利宪章》降格为《反兴奋剂运动员权利法》,第18条变成了第17条,且内容中已经没有“免费”的表述。最终的《反兴奋剂运动员权利法》第4条规定;“运动员有权享有司法公正,包括发表意见的权利,拥有由公平、公正和独立的听证小组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公正听证的权利,并有获得及时合理裁决的权利,特别是获得裁决理由的解释。上诉中,运动员有权通过公平、公正、独立的听证小组,由律师出任运动员代表的权利,由运动员自费承担,并有权获得及时、书面、合理的裁”。可见,该条增加了运动员自费承担相关费用的表述。

这实际上反映了运动员在兴奋剂纠纷中救济的经济成本是很高的,WADA也无法确保运动员获得免费的援助和听证。这种高昂的救济经济成本,无疑使得很多运动员诉诸司法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在维护自身权利的道路上只能止步不前。当然,对于反兴奋剂机构而言,其经济成本也十分巨大,2018年WADA实际经费达3 540万美元,比2017年增长了11%;英国反兴奋剂机构的运营支出总额从2017/18年度的1 025万英镑,增长到2018/19年度的1 217万英镑,增长了18.2%;美国反兴奋剂机构2018财年1 350万美元,2019财年14 10万美元。如此巨大的经济成本投入到反兴奋剂中,是否达到了反兴奋剂的预期社会效益呢?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

4.3 国际反兴奋剂规则体系:“单刃刀”VS“双刃剑”

反兴奋剂政策长期以来一直以“严格责任”原则为前提,“严格责任”是反兴奋剂政策的重要基础。在反兴奋剂政策中,以“严格责任”原则为基础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被认为是在维护道德、健康的体育竞赛,以及维护运动员权利方面的合法目标中取得了适当的平衡。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实现这种所谓的“平衡”过程中,“严格责任”原则只是指向了运动员,这实际上规避了反兴奋剂领域的无罪推定,并逆转了举证责任,使得运动员为证明自己清白的过程中面临沉重负担。那么,这意味着当前国际反兴奋剂规则体系实际上是一把“单刃刀”,有刃的一边仅对向了运动员。正如“WADA诉孙某&FINA案”中所体现的那样,对于运动员而言,WADA规则体系中对运动员的要求是强制性的,而对样本采集人员的要求则是宽松的,而且仲裁庭在考量采血人员资格时明显采取了“就低不就高”的标准(中国标准高于国际标准)。同时,这里也没有考量到USA Shooting&QUIGLEY诉Tir Union International de Tir一案中仲裁庭提出的“规则制定者和规则适用者必须首先严格要求自己”的原则。

反兴奋剂政策应该是把“双刃剑”,一侧刃对着运动员,另一侧刃应该对着反兴奋剂管理机构、样本采集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这就是为什么运动员孙某在案中认为,虽然兴奋剂责任严格适用于他,但兴奋剂检查程序却宽松地适用于样本采集和测试人员,这是不公平或不正确的。这样一种畸形态势必然挤压运动员的权利空间,也是反兴奋剂过程中引发纠纷的重要导火索。

此外,尽管WADA根据《国际测试与调查标准》(ISTI)会定期把违反实验室规定的实验室取消资质,对测试实验室的培训、质量和认证进行严格的监管,但对采集样本过程中程序监管则过度宽松。运动员在样本采集程序中仅有的保障措施是遵守样本测试人员的指令提供样本。正如“WADA诉孙某&FINA案”仲裁庭指出的,无论如何先要提供样本,再事后投诉。但问题是WADA规则体系中对于这种事后投诉是否有明确的机制呢?孙某在以往对本案中的DOC进行过投诉,但事后的投诉处理如何?是否有明确的处理标准?为什么以往被投诉过的人员继续在为投诉人采集样本?这些都是急需完善的。

4.4 兴奋剂处罚制裁:“严格责任”VS“比例原则”

在兴奋剂纠纷中,适用比例原则是尤为必要的。上文虽然孙某案对比例原则有所涉及,但此处仍然需要进一步阐释,因为比例原则在兴奋剂案件中非常重要。正如CAS仲裁庭在A诉FILA案(CAS 2001/A/317)中所指出的那样,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为核心的世界反兴奋剂规则体系对运动员而言过于严格,并且没有足够的空间来权衡体育组织的利益和有关运动员的关切,特别是运动员的人格权⑥。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实际上包含了在兴奋剂有关的制裁中保证比例原则的规定,主要涉及到《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0.5条。在2005年Squizzato诉FINA案(CAS 2005/A/830)中的CAS仲裁庭,系统地审查了比例原则。该案仲裁庭指出,在许多国家和国际体育联合会的规章制度中,通过采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实施了比例原则的实质内容。如果被怀疑的运动员是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该规则为减少或取消制裁提供了一种机制。该案仲裁庭指出,各个体育联合会仅通过《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此案是有关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第10.5条)并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没有其他可能性更多或更少地减少制裁。

可以说,该案仲裁庭认为,可以根据比例原则更灵活地对待兴奋剂制裁的强度。上述情形在2003版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0.5.1条和第10.5.2条例的释义中得到了支持,这些释义强调至少在特别情况下需要灵活性。所以,在2005年Squizzato诉FINA案中的仲裁庭可以主张:尽管有《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此案中为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10.5)的规定,但仲裁庭仍然可以自由地采用可能更宽容的比例原则。

在2007年FINA诉FTN案(CAS 2007/A/1252)中,仲裁庭也提到了“严格执行体育联合会的反兴奋剂规则不考虑每种情况的特殊情况,并以同样方式施加的制裁可能与所指控的运动员的行为不相称,并且与这些规则所追求的目标不符。在确定制裁措施时,很少考虑到具体案件对打击兴奋剂和对公众以及年轻人的真正影响。这样,往往会保持过于严厉的不正当制裁,并相应地侵犯运动员的人格权”。

尽管如此,随着反兴奋剂力度的不断加强,WADA规则中所规定的比例原则的实施空间越来越小。这从2003版和2015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第10.5.1和第10.5.2条的释义变化中就可以看出一点端倪。诚然,CAS面对批评,尤其是对于反兴奋剂纠纷中运动员的严格责任和严厉制裁,一再强调必须尊重比例原则,但似乎许多案件的仲裁庭并没有过多地重视,很多案件的仲裁庭仍然选择机械地适用处罚规则,强调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很少。就像“WADA诉孙某&FINA案”的仲裁庭,几乎没有太多讨论处罚的比例问题,直接得出结论。然而2020年3月9日,“WADA诉孙某&FINA案”裁决公布不久后,CAS在JARRION LAWSON诉国际田联(IAAF)案件中的仲裁庭则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自由裁量权,通过认定运动员是测试前一天在一家餐馆食用了被污染的牛肉,而将国际田联作出的4年禁赛处罚改为取消禁赛处罚[10]。可见,兴奋剂处罚过程中对比例原则的适用在不同仲裁庭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仲裁庭也并非没有自由裁量权。由于仲裁员的不同存在一定的差异或许是可以理解的,但过大的差异则直接影响公平公正。

值得注意到是,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新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了更多的例外,有可能将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5条的禁赛期缩短至4年以下,第2次违反反兴奋剂规则亦是如此。2021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7.3条是对新规则生效前决定的适用办法,规定:“针对在新规则生效日前最终决定认定存在违反反兴奋剂规则行为,但是运动员或其他人员截至新规则生效日仍在禁赛期内的案件,运动员或其他人员可以向对于违反反兴奋剂行为负有结果管理责任的反兴奋剂组织申请考虑依据2021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缩短其禁赛期“。根据新规则第27.3条,提出申请的对象应为”对于违反反兴奋剂行为负有结果管理责任的反兴奋剂组织”[11]。如此一来,各国际体育联合会制裁兴奋剂违规的灵活性就提高了。可以说,在反兴奋剂制裁中,比例原则或许可能会得到更多的重视。从运动员权利保护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值得期待的积极信号。

5 结 语

“WADA诉孙某&FINA案”无疑是近年来国际反兴奋剂领域至关重要的案件之一。该案反映了国际反兴奋剂规则体系和反兴奋剂检查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反兴奋剂中运动员权利保护是一个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从“WADA诉孙某&FINA案”的CAS仲裁庭裁决,以及国际反兴奋剂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领域的现状来看,反兴奋剂中运动员权利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该事项仍然没有得到各相关机构的高度重视。但值得关注的是,CAS仲裁庭裁决之后,孙某于2020年4月29日正式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裁定撤销孙某案CAS仲裁庭的裁决,要求CAS重新组庭裁决此案。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理由是“WADA诉孙某&FINA案”CAS仲裁庭一名仲裁员的公正性客观上存疑,因此支持孙某的重审请求,撤销该仲裁庭于2020年2月28日做出的裁决(CAS2019/A/6148)裁决,孙某对涉案仲裁员的异议申请成功。这意味着“WADA诉孙某&FINA案”的最终结果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无论CAS重新组庭后对“WADA诉孙某&FINA案”重审的结果如何,该案都将具有重大的影响力。运动员在反兴奋剂中应有的权利保护问题仍然是一个需要各界继续努力的事项。从运动员的角度来看,“WADA诉孙某&FINA案”也带来了诸多启示。该案对于运动员法律意识的提升和权利意识的觉醒将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完善我国反兴奋剂法治体系而言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于CAS而言,在反兴奋剂纠纷中如何做到更为客观中立,在运动员权利保护中如何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都是值得深度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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