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禁武令”背景下武举人才的来源及武术二元发展趋向

2021-11-22 09:03张震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习武八旗武术

张震 ,李 亮

“武举制”自武则天创立以来,一直作为中国古代王朝选拔武官、武将最直接有效的制度,因而武举所考的科目也都是最为实用、能够在战场上杀敌的“武功”。然而,无论是创造该制度的唐代,还是自此以后的历朝历代,都制定了不同形式与程度的“禁武令”,随着皇帝集权政治的不断加剧,甚至有愈演愈严的趋势。吊诡的是,除了元代没有设立武举制,宋代、明代和清代都在不同程度上实施了该制度,尤以清代体系最为完整。清代是最为典型的“武举制”与“禁武令”这对相矛盾的制度并存的时期,也是中国武术形成门派和拳种最为重要的阶段。

在清代,自顺治帝始,每一位皇帝在位时都颁布了不同内容的“禁武令”。甚至在清王朝被太平天国占据半壁江山,八旗军与绿营军毫无战斗力,而不得不下放权力给汉族大臣组建团练的时代背景下,也没有明文取消过“禁武令”。更值得玩味的是,中国历史上有姓名记载的武状元一共只有185 名,仅清朝就占了109 席,这样的比重不禁会让人产生疑问,在清朝如此推崇“禁武令”的背景下,为何会产生出中国历史上最多的“武状元”? 这种禁止民间习武与武举制“并行不悖”的吊诡历史背后的真相是什么? 究竟如何影响了之后中国武术的发展走向? 这是本文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1 清代“禁武令”三阶段的“禁武”对象

清军入关后,“禁武令”肇始于顺治,根据“禁止”习武的对象和习武类型的不同,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呈现出“禁而专有”“禁拳不禁武”的特征。初期的禁武主要是针对反抗清朝统治的武装集团,中期政权稳定后的禁武主要针对以武术活动为载体的秘密结社,后期的禁武主要针对清政府为镇压叛乱而下放权力、由地方名流乡绅牵头组织起来的地方武装。

1.1 清朝“禁武令”初期的特征及禁武对象

清朝建立之初,其主要禁武对象为明朝残余的武装力量与地方旧官吏的武装势力。在夺取全国统治的过程中,短暂存在的南明政权策动和鼓励各地民众参加抵抗,官绅为之响应,串联、组织和领导不同规模和形式的武装抵抗活动[1]。他们在民间积极运动,给群众百姓灌输“反清复明”的思想,怂恿其与清廷做武装斗争,致使清廷对此颇为忌惮。顺治五年七月(1648 年)颁布了清代禁武范围最大、最广和影响最深的“禁武令”。之所以称其范围最大、最广,一则因为其禁止习武的对象不是某一类人,而是除了满洲八旗之外的所有被统治的民众,二则其所禁止习练的范畴最广,无论是拳术还是刀枪棍棒都被禁止习练和持有。而该法令的出台,深刻影响到了后面几任皇帝禁止习武的政策制定。

据清实录记载,摄政王多尔衮以顺治帝的名义给兵部的谕旨:“今各处土贼,偷制器械,私买马匹,毒害良民,作为叛乱。朕思土贼之起,不过凶愚数人,迫胁村民,遂致遗祸不小。今特为禁约,除任事。文武官员及战士外,若闲散官、富民之家,概不许畜养马匹。亦不许收藏铳、炮、甲、胄、枪、刀、弓、矢、器械。各该地方官察出,估值给价。马匹与军士骑操甲、胄、枪、刀、弓、矢、器械,可用者收贮,不可用者尽行销毁。邻佑十家长,俱具甘结于该管官。汇造清册。”[2]从中不难看出,该禁武令还是比较严苛的,朝廷以“土贼”泛滥为名,禁止一切被统治民族拥有马匹、甲、胄、枪、刀、弓、矢、器械,而且采取“十家长”的保甲、连坐制度。但从其所处时代不难推断,上谕中所谓“土贼”实质上是活跃在各地的反清志士。从上谕的后半段“有不遵禁谕,隐匿兵器者,是怀叛逆作贼之心,若经摉获或被首告,本人处斩,家产妻孥入官”[2]可以判断,清廷所重点打击的对象是“怀叛逆之心”的抵抗者。第二年,即顺治六年一月(1649),又颁布上谕:“谕兵部投充满洲新人,所有马匹兵器,令各主察收如投充汉人中,有铁匠、弓箭匠、不许私造兵器,卖与汉人,违者治罪。”[2]该上谕就更加暴露出清初统治者“禁武”的对象就是所有汉人,甚至连制造基本金属材料的铁匠都要被监控起来。值得注意的是,清初这种民间自发的反清情绪和行动,即使到了康熙执政时期依旧存在,尤其是生活在南京的居民,因为在南明弘光政权覆灭时的青年人到康熙执政年间都已年届古稀,社会上还留下许多明朝全盛和清军蹂躏的亲历回忆,民族矛盾不可能完全消失,反清思想的暗流在汨汨潜行[3]。

面对汉人此起彼伏反抗的压力,刚刚入关的清代统治集团却苦于八旗军队作战力虽强但人数不足的尴尬局面,因此亟需有生作战力量。因而顺治时代的“禁武令”在抑制民间反抗其统治的群体习武的同时,鼓励官办习武。同年七月(1649)的上谕曰:“若习武生童,及武乡试,止许马一骑,弓一张,披子箭九枝,勿用梅针箭。若马匹、弓、矢、私借与人、事发者,其罪维均,地方官详察姓名,及马毛齿、弓箭数目,造册,送该督抚衙门存案。凡各地方督抚、道、府、州、县等官,严限查收,著兵部量各直省道里远近,限定日期,速行传知。”[4]即是说,顺治初年虽然禁武,其对象主要是反抗清朝统治的民间势力,但对于官办体系内的习武是鼓励的,习武者只要进入“体制内”,身份登记造册,接受地方官的监察,就能够被允许拥有一匹马、一张弓、九支箭,但在监管方面非常严格,严令武器不许外借。其目的在于吸纳更多的民间武装力量投向清政府,即所谓“引天下英雄尽入彀中”的“禁而专有”政策。因此,在其发布“禁武令”的六个月后便宣告解除了。多尔衮再以顺治皇帝名义下谕旨给兵部:

曩因民间有火炮、甲胄、弓箭、刀枪、马匹虑为贼资,戕害小民,故行禁止近闻民无兵器,不能御侮贼,反得利,良民受其荼毒。今思炮与甲胄两者原非民间宜有,仍照旧严禁。其三眼枪鸟枪、弓箭、刀、枪、马匹等项,悉听民间存留,不得禁止。其先已交官者,给还原主。[2]

即是说,仅仅不到一年,顺治朝的“广泛禁武”就发展为仅禁止持有“火炮与甲胄”,弓箭、刀、枪、马匹甚至鸟枪均不在禁止之列。《大清律例》也有:“弓箭、枪刀、弩及鱼叉、禾叉,不在禁限。”[5]其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清朝的统治者发现这种“一刀切”的禁武模式,随着新王朝武举制的重建变得不再适用。真正需要做的是找到反清活动的源头,制定出更加具针对性的“禁武令”才是明智的做法。

1.2 清朝“禁武令”中期特征及禁武对象

康熙时期,战争频发,平定三藩、收复台湾、平定准噶尔这类规模较大的战争使得整个康熙执政时代,仅颁布一条与禁武有关的谕旨,即康熙十二年(1673 年)给兵部的谕兵说:“佐领下另户之主,不令披甲。听徇情面,令家人披甲者甚多。俱宜严行禁止。或二三佐领,或四五佐领,酌量归并。”[6]其“禁”的对象主要是从属满洲八旗私自拥有甲胄这类与武事相关物品的下级军人。到雍正时期,禁武的相关法令才又逐渐严厉起来,禁武对象开始转向流民与秘密结社活动中的习武人群。值得一提的是,此时的流民与清朝后期的流民不同,主要指的是江湖医生、武术教师(各种拳师、剑师等)和瑜伽功教师[3],他们的身份极其特殊,都或多或少具有宗教背景,甚至是某个教会会堂的首领。他们通过貌似漫无目的的漫游,以教学拳术的名义与秘密社团暗中勾结,打着“反清复明”的旗号共行叛乱之事。

为此,雍正在执政后不久便颁布谕旨:“向来常有演习拳棒之人,自号教师,召诱徒众,鼓惑愚民,此等多系游手好闲,不务本业之流,而强悍少年,从之学习,……甚且有以行教为名。勾引劫盗窃贼,扰累地方者。”[7]剑指民间习武的群体,指出他们私自收徒、蛊惑民众,对社会治安造成威胁,应当禁止这部分势力扩张。雍正认为,“若言民间学习拳棒,可以防身御侮,不知人果谨遵国法、为善良、尚廉耻,则盗贼之风尽息,而斗讼之累自肖,又何须拳棒以防身乎。”[7]也就是说,如果民风淳朴,遵纪守法,根本不需要民间习武防身。因此,在地方上禁止习武成为一项自中央下发的律令,雍正的上谕写道:“著各省督抚、转饬地方官,将拳棒一事,严行禁止,如有仍前自号教师,及投师学习者,即行拏究,庶游手浮荡之徒,知所儆惧,好勇斗狠之习,不致渐染,而民俗可归于谨厚矣。”[7]他以移风易俗为名,严令各地方官员打击民间的“拳棒”活动,尤其是“武术‘教师'”这一行业被明令禁止。清人黄六鸿撰写的《福惠全书·刑名部一》就记载有:“近日吴越州邑、有等无赖少年,并紏合绅衿不肖子弟、焚香歃血。公请教师,学习拳棒。……捕其作孽渠魁,当与舆情共弃或毙之于杖下或申报于上台、断从三尺之诛,莫宥一成之法,则习俗还淳,而良善获安矣。”[8]从中不难得见,清廷对民间教师教学拳棒打击的措辞严厉。

康熙朝晚期,连年战争、水旱灾害和吏治腐败,造成国库空虚,百姓承担的赋税与徭役等压力过大,小规模叛乱常常发生,这就为教会与秘密结社的生根发芽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反叛清廷的百姓选择加入秘密结社寻求庇护,拥有武术技艺的流民也加入其中充当武术教师,传授教民拳棒之术。当然,其中也少不了所谓的打坐练气(为了刀枪不入)、画符念咒等与清军作战的方法[9]。民间习武活动之所以与宗教结合,正如杨宽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农村中不可能组成任何政治团体,可以利用的现成的组织只有宗教团体。宗教是当时农民唯一熟悉的组织形式,也只有通过宗教组织的联系,才可以使各个孤立的农村和分散的农民联结起来。”[10]正是这种“联结”,让清政府非常忌惮。从雍正、乾隆开始的当权者,都非常敏锐地意识到,宗教与武术的融合是对政权最大的威胁,其中“拳棒”作为清代民间武术的代称,成为“禁武令”中期最主要的禁止形式。

乾隆时期基本沿用了雍正时期的禁武政策,乾隆帝在上谕中特别指出:“雍正五年十一月内,钦奉世宗宪皇帝特谕,严禁学习拳棒。应如所奏,行令河南抚臣,转饬各该地方官,密行稽查。傥有前项邪术匪徒,诱骗无赖入夥,严拏究治。”[11]搬出雍正时期的上谕,再次强调严禁“拳棒”,并责令地方官员严查。从史料中不难发现,雍正与乾隆的“禁武令”就是针对民间的“拳棒”之术,尤其忌惮具有宗教背景的专门教授拳棒之术的“教师”。不仅如此,乾隆帝对一切民间的“宗教”都持有极强的戒心,发生在1768 年的“叫魂”事件就是个典型案例。一次小小的民间“妖术”事件,却让身居庙堂的乾隆皇帝寝食难安,力图弄清其后的凶险阴谋,并不断发出谕旨指挥全国官员搜捕。其实质是乾隆帝对“盛世”时期人口剧增(3 亿1 千余万)之下贫民阶层大量增加、游民危机即将到来的深刻担忧[12]。而这一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实际上自乾隆中期开始,充满宗教性质的秘密社会就已经在民间弥漫,而且习武活动也已经深刻与之融合在一体。

对宗教与武术结合的忧虑和忌惮,一度使得乾隆时期“禁武令”范围扩大到了少林寺。在乾隆看来,这个拥有“禅宗祖庭”称号的宗教集聚地却与武术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状况让乾隆感觉如坐针毡,总担忧它与秘密社会扯上某种关系。清实录载:

每有游棍僧道,假挟治病符咒诸邪术,以行医为名,或指烧香礼斗,拜忏念经,求福免灾为词,哄动乡民,归依其教,展转纠集多人,奸宄百出,且大河以南,山谷深邃,奸徒便于藏匿,山居百姓,本有防身刀械,少壮又习悍俗。如少林寺僧徒,素以教习拳棒为名,聚集无赖,邪教之人,专意煽惑此等人入夥。[11]

直接就把“游棍僧道”的江湖活动等同于邪教,认为二者必然结合,能够诱使本身就身怀武艺、持有武器的民间百姓加入其中。更重要的是,乾隆进一步将少林僧徒等同于游棍僧道,甚至将“聚集无赖,邪教之人,专意煽惑此等人入夥”的罪名冠以少林寺。在乾隆看来,“游方僧道。除验明照票,踪迹诡谲者,虽无煽诱情事,递籍收管。”至于“少林寺僧徒”,他们“习拳棒,恐少壮无赖,学习滋事,亦应严禁,违者究治。”[11]从中不难看出,乾隆对于少林寺僧人的态度可以说是极其忌惮甚至是厌恶的。虽然并没有证据表明久负盛名的少林武僧成为民间秘密组织教门利用的对象,但毋庸置疑的一个事实是,自乾隆起,像天理教、天地会、白莲教等拥有习武内容的秘密社会势力已经不容小觑,也为嘉庆朝乃至之后的彻底爆发埋下了伏笔。

1.3 清朝“禁武令”后期的特征及禁武对象

自咸丰帝在位时期起,清王朝就开始在内忧外患中风雨飘摇,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运动、捻军起义等大规模战争,让清政府对武术人才的需求陡增,特别是能够在前线征战的武将。根据清实录咸丰帝时期的实录记载,能够看到几乎每个月都会有大量武士战死沙场,加之八旗军的内部高度腐败,已经不具备像样的战斗力,清中央政府只能依靠绿营军苦苦支撑,不得不放军事权给汉族大臣,其中就包含了招募乡勇成为正规军的权力。曾国藩、李鸿章等汉族大臣授命在督办地方军的过程中需要吸纳民间大量有武术基础或技术的人员,但在这样的背景下,咸丰时期禁止与习练“拳棒”相关的“禁武令”仍然存续,《咸丰实录》载:“传习天主教者,不下数百户,男妇成群,学习拳棒武艺。前七八年间,曾经该县营查拏,该匪竟敢拒捕。……不法已极,著讷尔经额,密派干员,侦探确踪,设法摉捕,协力缉拏,讯明按律治罪。”[13]此时的“拳棒”所结合的宗教,已经不再限于本土宗教,已经发展到与天主教结合的地步,这很可能与“拜上帝教”的雏形有关。

从文献中能够看出,咸丰帝还是坚持针对拳棒和相应组织团体的“禁武令”,对于聚众练武还是严行禁止,且从重处罚。但之后咸丰帝又推出了一条与“禁武令”看似较为矛盾的谕旨:“朕闻各该处向多猎户,平日练习马上枪箭,专以打牲为业,其胆气素壮,若招募随征,必当可用。……如果技艺娴熟。情愿充当兵丁。即著择其乘骑便捷,枪箭有准者,挑募若干,作为余丁,随时训练,既可以备本地边防。”[13]由这条谕旨和当时的历史背景可知,许多地区已不受清王朝中央的控制,开始出现了大量拥有武装力量的猎人,而咸丰对于这些人才是极其渴求的,想要借助这些人的力量帮助清王朝渡过难关。但细分辨就会发现,咸丰接受练枪箭的猎人却不接受私下练拳棒武艺的平民百姓。换言之,“禁武令”在咸丰时期还是存在的,而这中间却存在着一条“红线”,这条“红线”就是民间习武不能与宗教有任何的关联。但总体而言,咸丰在“禁武令”上还是退了一步,即使不是官学体制内出来的习武之人,只要是技艺高超的习武之人且与宗教势力没有任何勾连,则都可以为朝廷所接受,并在战场上建功立业。

面临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使这一时期禁武的对象相较于之前要复杂许多。碍于晚清内部极为复杂的地方势力和纵横交错的民间军事力量,清廷颁布的“禁武令”陷入了极为矛盾的循环之中。叛乱多发和财政危机,迫使清政府于白莲教叛乱的第二年,便采取了将军明亮和德楞泰的建议,开始推行“坚壁清野”和“团练”,将军事权下放地方,这也成为后来在咸丰时期壮大的地方武装之前身。且至少自16 世纪早期开始,每当正规的防卫失败时,地方士绅就会训练自己的非官方的民团[14]。在镇压白莲教起义过程中,清政府的正规军几乎没有起到作用,反倒是“团练”这种以地方武装为主的军事力量展现出了奇效。这使得清廷一方面需要培植他们,同时又极为担忧其尾大不掉。更重要的是,地方武装常呈现出“亦兵亦匪”的形态,团练和村社武装常与“股匪”“堂匪”在一定条件下和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转化[3],使得“禁武令”所禁止的对象成为一个身份不稳定的群体。这就为清政府继续推崇“禁武令”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且晚清时期清政府对民间统治的威信也在不断下降,“禁武令”早已形同虚设,自咸丰以后也再也没能在《清实录》《清史稿》等文献中考察到与“禁武令”有关的材料,“禁武令”也最终完成了它的使命,无声息地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之中。

2 “禁武令”背景下武举人才的官学来源

“禁而专有”“禁拳不禁武”的“禁武令”真正禁止的对象实际就是民间习武的人和团体,尤其是带有宗教性质的秘密社会与组织。但这并不妨碍清廷武举考试的人才源源不断。这是因为清代建立伊始就着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官学教育体系,其中就包含了武术教育,在清前期和中期,武术人才的吸纳和培养都能够得到很好地保障。

2.1 清代武举官学体系的肇建

在普遍实施“禁武令”的背景下,为保障武术人才来源,自宋代开始,武举官学就与文举官学一同构建了其基层组织。《武昌县志》记载:“旧在邑之西隅,宋崇宁间于县治南一里许建,讲道堂二,进学好问与武艺武士就傅,斋五。”[15]即是说,在地方学校中,五个斋(学校)里就有一个武斋。又据宋人梁克家《淳熙三山志》记载,仅在福建的永福、福清、连江三个县就建有多个武学学校,学校有“学长、谕、直学各一人,斋长、谕各一人,学生文士五十人,武士阙焉”[16]。从中可以窥见,武术官学系统从中央直插县一级行政单位,构成了基层武术教育组织。至明代,武学由中央的两京京卫武学、地方的都司卫武学和府州县武学三者共同构成,从中央到地方的武术官学体系雏形显现。《明史》载:“渐置各卫武学,设官如儒学之制。设教授一人,训导一至二人,设科正二员。”[17]明天启年间,为应对清人崛起,北直隶的景州、枣强、武邑、衡水各府设立武学,储才备用[18],形式上附于府学,不另建学校,以节省财用。

清承明制,清代的官学因袭旧制度,顺治元年(1644)经汉臣胡贡明提议[19],李若琳上书[20],清廷最终议定,于顺治二年(1645)设立八旗官学,分八旗为四处,每处各立官学一所,教学对象为亲贵之外的八旗子弟,规定“武生童依文童例督学,三年一岁考,取进无定额,附文学教官管理其事宜,照文童例行。”[21]仿照明制,实行文武同庠的教育教学模式,以儒学教官管理武生,其中骑射、步射和技勇为主要课程,每日演习一次,训练相较国子监普通学生要严得多。康熙三十年(1691 年)清廷在此基础上又设立盛京八旗官学,分左右两翼各二所,选取各旗俊秀幼童,教读满汉两种文化,同时修习骑射弓马。针对汉人的武术教育、考试晋升与八旗官学是同一时期建立的,只不过其主要吸纳对象为汉军八旗的子弟。至嘉庆时期,随着满人的全面汉化和汉人出旗,使得官办武术学校进一步下降到府州县,形成了与明朝相似的三级武学教育体系。

2.2 各类型武举官学的人才来源

清代武举人才来源的稳定仰赖于官学体系的架构,尤其在禁止民间习武的制度建设下,其形式的完善决定了人才能否稳定地流入到“体制内”,用以拱卫政权、维护皇权。清代一开始采取的“文武同庠”之教育体制,把参加武举的考生也纳入官学体系之中,与文生一同培养,并为其配备优秀的师资团队。但不同身份背景的武生童所入的官学是有区别的,大致上可分为宗学、觉罗学、咸安宫官学、左右翼世职官学、汉军义学(康熙三十年还另外设立了八旗义学,但又于乾隆二十二年谕令裁撤)五类,但这五类官学实质上又可以根据其教学对象的身份特征大致划分为:以宗人为主的宗学、以满蒙八旗为主的官学与以汉八旗为主的义学三大类(实质上也从属于三种身份等级)。可以见得,清代武举制度下的人才吸纳范围是比较广泛的,覆盖到了皇亲贵族、八旗军人和服务于八旗的汉军人。

从武术人才来源上看,满蒙八旗的宗学和官学比较复杂,来源之一是宗室子弟就读的由宗人府所属的左右翼宗学;来源之二为皇族旁系亲属子弟就读的八旗觉罗学;来源之三为内务府三旗官学生与八旗满洲官学生就读的咸安宫官学;来源之四为二十八旗的世职子弟就读的左右翼世职官学。其中,宗人府所属的左右翼宗学,各翼设有满文教习三人,汉文教习四人,骑射教习三人;皇族旁系子弟就读的八旗觉罗学,每旗设有满文和汉文教习各二人(镶白旗为一人),骑射教习一人;内务府三旗官学生与八旗满洲官学生就读的官学设有满、汉文及翻译教习十八人,弓箭教习四人;世职子弟就读的官学,设有满书教习八人,骑射教习八人。其重要的武术教学内容为弓马,这也符合满族人的特长。但至雍正在位时,他认为满蒙八旗考生“弓马技勇,远胜汉人,将来行之日久,必至科场前列,悉为满洲所占。”[22]因此在雍正十二年(1734 年)停止了八旗满洲、蒙古参与武举(嘉庆十八年恢复),但这并不妨碍这些人作为武术人才而被直接吸纳到清朝军队当中,以皇家侍卫为例,此职业的人才从雍正开始就是在满蒙八旗子弟中直接遴选的。清廷大部分将才也多由满蒙贵族和汉人军功出身者充任,真正的武科进士担任参将以上官职者都已属成功。清政府为了保持满洲人武勇之风,规定凡满洲人不论通过何种途径出仕,都必须先考试马步箭,合格者才有资格去参加出仕考试,坚持“八旗士子应试先试骑射,合式者方准入场”[23]的原则。

但仅仅靠满蒙八旗人口,远远无法满足偌大国家对武术人才的需要,以汉军八旗为吸纳对象的义学就逐渐成为武举制度下人才的主要来源。为了做大“义学”,满足武举考试系统性的需要,康熙对武举制进行的四次大改革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就是鼓励普通士兵参加武举,其原因在于使长于谋略而无实际战功的人才不至被埋没[24]。其实质就是通过直接从部队中鼓励士兵参加武举考试的方式,挑选出具有实际才干的军事人才。在此背景下,主要面向八旗汉军子弟的汉军清文义学建立。但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 年)以后,义学的吸纳范围就不仅限于汉军八旗,而是拓展到了所有有志于进入武术官学体系的汉人。“议准各省府州县令多立义学,延请名师,聚集孤寒生童,励志读书。”[25]但在大部分时期内,民间的普通汉人能够参与武举考试的人占比很少,据统计,盛清三朝共录八旗武举1 618 人,均为京师八旗,其中汉军、满洲、蒙古分别为1 495 人、116 人、7 人,各占92.4%、7.17%和0.43%[26],汉军占绝大多数,未见不在军籍的民间汉人。

这一现状因乾隆七年(1742 年)实行的“汉军出旗”政策而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民间的习武者才有了一定的机会进入“体制内”。但现实情况就如清人冯桂芬在《校邠庐抗议》一书中所反映的那样:“力士多出藜藿,而试事之费十倍于文,寒素不能与。”[27]呈现出穷文富武的特征。相比于文科举,武举则更需要殷实的家境才能出仕。此外,清朝的武举制还规定,武科考试须行文试,这便造成“而世之习武者,武经尚属茫然”的情况在民间比比皆是[28]。虽说在清朝中后期武举的文试占比已经非常低了,但仍要求考生们最起码能够识字以及读过几篇《武经七书》。也就说参加武举的考生们其文武未必要双全,但必须兼通,能够具备这样教学条件的考生其家境必定不一般。这使得中武举者呈现出家族化的特征,甚至举业世代相传[29],譬如甘州韩家、河间哈家、宁夏马家、宣化袁家、泰州刘家等[30]。某些武举世家因武功赫赫,深得朝廷信任,形成若干个侍卫家族,目前学术界做过详细考辩其家世身份的六位清朝武状元(曹维城、李威光、汪道诚、马鸿图、张鸿翥、武国栋)除张鸿翥外,其余五人皆出自于武科或武学世家。这就使得武举人才的质量和来源都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可以说是在民间禁武的大环境下开辟出的武术人才之源头活水。

2.3 武举人才来源的固化催生的官民“二元”武术

为了在禁止民间习武的法律制度下保证武术人才的来源,以及更多地吸纳民间有一定习武能力和功底的人进入“体制内”,正所谓“网罗天下之豪俊而无或遗”[31]。从康熙时代起,官办武学和武举名额的数量不断增加,康熙十年(1671 年),规定“定府学二十名,大学十五名,小学八名。永额十五名。送府学者亦无定数。监生者,国学所养士也。[32]”李林的《清代武科乡试中额及武举人群体结构试探》[26]一文总结发现,清代武乡试常额的设定与调整在清朝前、中期较为频繁,仅在康熙朝做了共计6 次大规模的名额调整,到后期开始趋于稳定和平衡。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专门从事选拔培养武举人才的官学机构,对地方武术选举制度进行了常额化设置,据《宁国府志》记载:

康熙五十五年,武举章振世倡建,知县杜滨记。……学官弟子员额:教谕一人,复设训导一人。廪膳生员二十人,增广生员二十人。学院岁科两试,每试取进文童二十五人为附学生员。岁试取进武童十五人为县学武生。……先于康熙五十六年,经督学林之浚题改大学,由十六名增额四名。每恭遇恩旨广额之年,取进文童各学均广额有差,至武童岁科并试,额取府学二十名,大学十五名,中学十二名。[33]

自此之后,武举名额和各种制度逐渐趋于稳定,自乾隆朝开始,武举常额的分配基本固定,后续的皇帝也只是在此基础上做了略微的修改。

随着名额和相应教育教学制度的固化,武举考试的人才来源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表现出地区与家族的垄断趋势。武进士的家族其子孙相较于普通人则更容易中举,每个地方中心地区考生相较于偏远地区考生中举的几率也要高出许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前文已提到的培养武举人才的成本问题,若没有足够的财力支撑,几乎不可能培养一个在武举考试中具有竞争力的考生。而具有这种家庭条件的考生又都聚集在经济发展较发达的地区,即使是偏远地区的考生,也基本都是来自镇守边关的将门之后,至少是家中曾经有人中过举或参加过武举考试[34]。参加武举考试的考生,他们日常的训练与饮食也都由家族中对武举考试有经验的长辈直接指导和管理,且在日常训练中的刀、马、弓箭也都是价值不菲的消耗品。种种因素叠加,实质上基本上断绝寒门子弟参加武举考试的可能。这就使得清朝的武举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陷入与民间武术渐行渐远的循环。“体制内”的人才来源越是到朝代后期,越是表现为“家族产业化”或“地区集中”的垄断。其主要的影响便是民间武术在这个时期彻底与以搏杀为根本技术指向的军队实战武术脱节,走上了其独特、独立的发展的道路,催生出了“官民二元”的武术发展模式,二者走上了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

3 “禁武令”与武举制并存对清代武术发展趋向的影响

清代“官民二元”的武术发展趋向,迫使民间武术在被禁的背景下不得不与秘密社会结合,且越来越紧密,秘密社会也主动吸纳无法进入官方武学教育的习武人员,致使民间武术愈加神秘化和充满了生存主义的江湖伦理。教育和考试制度的完善化和人才来源的愈加稳定,让官学体系下的武术与民间武术的交流日益减少。也正是由于其过于“稳定”产生的科层化与阶层固化,使得官学武术的技术陷入单一化,到了清代中晚期表现出严重的颓势,军士的武术技艺水平与作战能力均严重下降,直到在清末各类起义和外敌入侵的打击下变得名存实亡,其拱卫政权的功用逐渐被地方武装取代。

3.1 民间武术的“秘密化”和“宗教化”

在清代严厉“禁武令”和完善“武举制”的双重影响下,致使民间武术完全“民间化”。与明晚期到清初的情况大相径庭,像戚继光、俞大猷、吴殳、陈王庭、姬际可这些名留青史的武术家,或者本身就是出身行伍的军事将领,或者有着深厚的军旅背景,他们所发明的武术是从战场中来、实战中来,直来直去,极具实用性,在向民间传播的过程中逐渐演化为符合非军事战斗的格斗技击形式。而清代中期之后的武术家基本不具有军旅背景或来自官方武术的传承谱系,像刘晓兰(岚)、李洛能、郭云深、董海川、李凤岗、王正谊、黄飞鸿等能称得上一代宗师的武术家都是生长与普通家庭,学武于民间武术教师,主要从事走镖、护院、行医、农业耕种等江湖职业,即便是相传有大内侍卫传武的经历也无史料可考。即是说,官方武术与民间武术之间的通道在清代中期之后就基本关闭了,民间武术家的格斗技术逐渐独立于军事武术向“门派化”发展,成为秘密社会和各种结社活动的一部分。事实上,诸如洪拳、梅花拳之类,甚至就是直接从结社组织内生发出来的,连名称也是如此,其传承途径也与官方武术相异,大多通过家族传承和社会组织传承,包括宗教组织、帮会和其他民间组织等[35]。从历史资料可以看出,清代中期以后,民间武术传承的模式基本按照教会秘密结社的模式发展下去,技术体系中开始混入大量神秘主义色彩和江湖伦理。

由于托生于古典社会,武术文化势必很早就沾染有神秘主义特征,但在官方武术与民间武术的二元化未完成前,这种神秘主义的文化特质不占主导,能否有效杀伤敌人才是其核心内容。而在禁止民间习武和清代中后期秘密结社与教会的兴起背景下,拳会组织与宗教神秘主义色彩的秘密结社深度结合,秘密结社组织利用流行的武术拳种,将画符扶乩、托言圣贤、练咒邪法等巫术仪式与习练拳棒等武技融为一体,形成巫武合流的特征。这其中以洪门、天地会、义和团为代表的武术秘密结社组织均与神秘主义的巫术相互依存[36]。这些秘密结社组织借助巫术手段可迅速扩大规模、吸纳成员,其所运用的武术招式与巫术仪式嫁接,借助巫术带来的狂迷激发格斗情绪、凝聚团体意志。这种带有浓厚巫术神秘特征的组织模式对清代晚期武术发展的影响包括:(1)推动了武术的普及与传播,(2)催生了众多武术门派的形成,促进内外功法的完善,(3)推动了武术伦理的江湖化。

清代历任皇帝之所以都对习武的宗教化发展非常警惕,神秘主义化的武术成为禁武的重点对象,均是因为宗教传播力的强劲,笼络人心的能力强大。但也正是因为宗教化武术的这一特征,加速和推动了其在民间的传播速度和普及程度,尤其到了清晚期,清廷的统治难以抵达地方时,武术迅速在各地快速生长起来,形成了晚清的武术江湖,加之这些带有神秘主义色彩的武术与本土道教的紧密联系,促使练气的功法活动成为武术修炼的重要内容。在这一背景下,武术开始根据血缘家族、地域和宗教类型进入到“门派化”发展的分化阶段,我们现在熟悉的很多门派也正是在这一阶段诞生和发展起来。维系武术门派、门户的重要力量除了宗教之外,最为重要的纽带是宗亲血缘和拟血缘的伦理规则,明清儒家的纲常观念与江湖人士的生存主义相混合,共同催生了江湖伦理,以此伦理为内核的武术,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秩序,保障了习武人能够在清代严苛统治的夹缝中得以生存,但于技术发展而言却是不利的,因为这样一种追求秩序和生存至上的江湖伦理观,孕育不出类似现代的格斗规则和擂台文化,只能诞生“点到为止”“江湖义气”的伦理规则文化。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民间这种“纸上谈兵”的武术形式便保留了下来,并逐渐在民间流传普及,这样的武术形式与习武方式潜在地影响到了近代之后中国武术的发展样态。

3.2 官方武术的衰弱与制度的废除

清代严厉的禁武令不仅导致官方武术向民间武术的技术文化流动通道趋于关闭,同时也关闭了民间武术反哺官方武术的道路,导致官方武术人才来源进一步单一化。像晚明俞大猷到少林寺交流武艺及少林棍僧参与抗击倭寇这类互通活动完全停止。面对民间武术与秘密社会结合和宗教化的威胁,乾隆皇帝不仅禁止少林寺在民间教授拳棒,甚至还否定了少林寺僧人在军队中教学的作用与事迹。乾隆在上谕中说:

访闻少林寺僧人枪法,夙有传授,现在招取数名来省,发令各营兵丁,留心学习等语,殊属非是。少林拳棒,向日虽有此虚名,但僧人既经出家,即应恪守清规,以柔和忍辱为主,岂容习为击剌,好勇逞强。……以僧人教习营兵,既属非体,且使人传为笑谈。徐绩何不晓事若此,著传谕申饬,并令将招致各僧、即行遣回。[37]

在乾隆看来,少林僧人的武术“徒有虚名”,而且还不符合他们僧人的修行方式和身份,像明代那样在军队教武术和抗击倭寇不过是“笑谈”,这可以说既是对少林寺僧人习武合法性的否定,也是对明朝任用僧兵这一行为的全面否定。

官学武术的这种封闭性和清代官僚制度的逐渐僵化,使得清前中期“学习骑射,娴熟国语,敦崇淳朴,屏去浮华,毋或稍有怠惰”[38]的学习氛围逐渐被消磨,致使其弊病丛生。嘉道之后,学规益发废弛,教习捐买渐多,学生无心向学,以至于中举武生之武艺根本不堪驰骋沙场,而文才又不敷决胜于文闱,很多久试不第的武生,仗着自己有几分力气、有点三脚猫的功夫,常常危害乡里。广西提督张溥向皇帝奏称:“武生粗习弓马,略通文义,侥幸入学,心满志得。因而身恃护符,武断乡曲,把持衙门,包揽钱粮,兴灭词讼,作奸犯科,无所不至。教官衰庸瞻徇,既无季考、月课,自不能约束训诫。学臣三年岁考一次,亦不过择其一二骑射不堪、策论荒谬者考以劣等除名而已。”[39]从奏文中可见,这些所谓武生文、武皆不入流,却自视甚高,在地方上仗势欺人,其堕落程度可见一斑。从太平天国、捻军等起义时绿营、八旗军等低下的作战水平看,官学武术在技术水平上已经非常低下。此时,清政府不得不依赖地方武装和组织团练,而这些不受中央节制的武装力量最终形成尾大不掉之势,进一步削弱了清廷官办武学教育的实际作用。为了改变其衰弱的状况,光绪二十四年(1898 年)武举教育和考试内容废除弓、矢、刀、石等冷兵器,改为枪、炮等热兵器。但僵化的制度和人才来源的枯竭,使得武举在“举国上下,莫不知其无用”的呼声中,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 年)彻底废止。

4 结论

清代的禁武令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在初期主要针对的对象为明末遗留的反抗者;中期开始,禁止民间教习“拳棒”,其实质是禁止一切与宗教和秘密结社有联系的习武活动,以至于少林寺的武术也一同被予以严令禁止;晚期的民间武术情况更为复杂,武术与宗教神秘主义文化和秘密社会结合更加紧密,其不仅限于本土宗教,也与中国化的天主教结合,被清政府扶植的地方武装也常与之相互转换,使得禁武令在这一时期陷入名存实亡境地。在这样一种禁武令的环境下,并没有阻碍武举制的完善和对人才的吸纳,从雍正时期起,清廷就建立起以宗室为主的宗学、以八旗汉官为主的官学、以汉军为主的义学教育和考试制度,保障了官方武术人才的来源。

正是在“禁武令”与武举制的“夹击”下,武术逐渐分裂为官方武术和民间武术两支相互独立缺乏互通的体系。二者无论是人才来源、习武方式还是习武背景都截然不同,尤其是当官方武术开始完全转向热兵器时,已经被宗教神秘主义浸润的民间武术便以一种玄学与武学混合一起的方式流传了下来。官方武术则丧失了与民间武术的联系,二者走上了完全独立和对立的发展道路。与明代武术官方与民间互通、互哺的融合化发展不同,清代武术呈现出明显的二元化发展特征,这种特征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清代武术的发展,加上热兵器时代的到来,在清一代,武术技术未有实质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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