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新宇 郭欢 编辑/吴梦晗
当前,中国企业不断进行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加强对外交流,在国际市场上展现出越来越强的影响力,也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动力。然而,少数发达国家通过将多种类型的中国实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列入“制裁名单”或“管制清单”,阻挠正常的国际交往,扰乱了市场规则与秩序,严重损害了我国相关实体的正当权益。有鉴于此,我国也在从制度建设着手,逐步构筑出口管制与反制裁方面的法律体系,以保障中国相关实体在对外经济交往及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合法权益。6月10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下称《反制裁法》)便是该制度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及相关组织出于政治需要和意识形态偏见,利用各种借口对中国的发展进行遏制和打压,借用“长臂管辖”,依据其国内法律对我国有关实体实施“制裁”或“管制”,严重影响了相关实体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行为,我国多次表明严正立场,同时也通过法律武器在国际舞台上维护我国相关实体的合法权益。如商务部于2020年9月和2021年1月相继出台《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部门规章,从制度上予以回击;外交部也多次宣布对美国、加拿大、英国及欧盟的有关人员和实体进行制裁。不过,从立法角度来看,始终欠缺一部专门的上位法对反制裁制度进行总体的规划和引领。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2021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经过2021年4月和6月两次审议,《反制裁法》出台,并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填补了此前反制裁领域上位法的空缺。
《反制裁法》是我国在反制裁领域的基本法。该法的出台满足了反击少数发达国家相关管制与制裁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完善涉外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有利于依法反制外国国家及相关组织对我国实体的遏制打压,有效提升了我国实体应对相关风险和挑战的能力。
第一,明确和强调了立法宗旨和目的。强调和重申了我国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原则立场,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明确了《反制裁法》的目的在于反制、反击、反对外国对中国的无理遏制、打压和歧视性措施,维护中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明确了适用反制措施的两大类对象。一类是直接或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外国对中国的无理遏制、打压和歧视性措施的个人、组织(下称“清单实体”),对于此类对象会实施清单式管理。另一类是清单实体的相关方,包括清单实体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清单实体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由清单实体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以及由其实际控制或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两类对象以下合称“反制实体”)。
第三,明确列举了三种反制措施。一是针对人员出入境管理,可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二是针对境内财产,可查封、扣押、冻结反制实体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三是针对交易、合作等活动的限制,可禁止或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反制实体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此外,《反制裁法》还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作为兜底条款,为将来可能采取的其他反制措施预留了制度空间。
第四,规定了反制工作机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同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据此可以预计,后续将有相关细则出台,进一步明确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之间实施反制措施的具体分工。
第五,规定了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反制裁法》下的主要义务和责任。一方面,《反制裁法》要求中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另一方面,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若相关组织和个人违反上述义务,受侵害的中国公民和组织可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可能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上述相关规定体现了《反制裁法》的主旨,即阻止有关组织和个人执行和协助执行外国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减轻“单边制裁”产生的不利影响,并以反制裁措施作为抗衡手段,对意图对我国实体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国家和组织形成威慑。
《反制裁法》作为中国的反制利剑,在上位法层面为反对单边制裁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其落地实施和执行效果,除了需出台相关细则或其他相关配套措施等加以进一步补充和明确外,也会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及外交因素的影响。因此,对于企业而言,首先要对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和外交政策变化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并在把握住大方向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和组织的法定义务,应予以最优先考量。例如,企业应当绝对避免未经授权许可即对外国政府或机构披露或出具任何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近期,一些国家和相关组织对我国的棉花、农产品及光伏行业频频出手,采取歧视性制裁和打压措施,相关企业不乏有面对境外媒体、协会以及研究机构的采访和问询的情况出现。此时,企业应保持高度警惕,依法、客观、审慎地发声回应。同时,企业在进行全球融资或境外上市的过程中,面对外国审查时也会面临信息数据披露等考验。即将于2021年9月1日施行的《数据安全法》规定了重要数据出境的安全管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月10日公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体现了强化对重要数据出境的网络安全审查的导向。在上述情况下,企业应避免出现未经评估、审批或报备而直接向境外提供任何敏感或者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甚至是国家安全的资料文件的情况。
其次,企业应当把握好合规工作的平衡点。完全无视欧美制裁措施,或因遵从外国制裁措施导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企业在合规体系搭建过程中,应充分关注我国与外国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立法动态及典型案例的发布情况,结合相关领域的专家建议,对拟开展的业务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尽量找到平衡点,使自身行为符合业务所需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各类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应高度重视《反制裁法》及后续可能颁布的配套法规带来的影响,重视和加强企业内部合规培训并将《反制裁法》纳入企业风险评估,将其作为企业全球合规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有效贯彻,避免触发《反制裁法》的相关处罚。
最后,企业还应当注意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确保交流渠道通畅。《反制裁法》规定了国务院有权制定中国反制裁清单,并具有最终决定权。一旦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反制裁法》做出了决定,相关主体几乎不会有包括申诉和提起行政复议在内的法律救济手段,除非外交部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更改或取消名单。因此,企业一定要注意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建立起互信基础,共同抵御来自境外的歧视性措施给企业和国家带来的不利影响。
《反制裁法》的出台与实施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在如今受单边制裁、霸凌主义以及强权政治影响的世界格局之下,《反制裁法》更加凸显其防御性、针对性和时代性。该法的制定和发布,有效填补了我国反制裁法律体系的空白,为我国依法反制外国歧视性措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治保障,也为今后我国反制裁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反制裁制度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反制裁法》所规定的相关细节,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例如,对“执行/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以及“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等具体情形的认定,对企业今后应如何进行合规建设、防范风险是十分重要的。预计未来相关部门将依据该法的授权,出台更加具体的规定或实施方案,逐步完善中国的反制裁制度体系。对此,广大企业和相关实体对该领域的后续立法应予以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