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树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凉山州分公司,四川西昌615000)
为了规范车险市场、改善车险承保和理赔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对车险条款和费率改革的探索从未间断,但在全面市场化这个问题上,监管机构一直秉持谨慎的态度,这或许是由于2003年那一次不成功的费率市场化改革所致。然而,一方面,从2003年至今,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车险市场已相对成熟。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保险公司在数据积累、精算技术等方面已有足够的应对能力。全面市场化在短期内必然造成市场竞争加剧,行业盈利状况进一步恶化,部分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将会被市场所淘汰。但理性的保险公司在面对巨大的竞争压力时,必然会从产品设计、产品定价、成本管控、服务创新等方面来提升竞争能力,改善自身状况。因此,从长期来看,全面市场化将是我国商业车险改革的必然方向。
赋予保险公司完全自主的定价权利,取消价格管制,让商业车险的名义价格回归到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均衡价格水平,是解决当前车险市场高费用屡禁不止乱象的根本途径。作为市场竞争主体,保险公司的价格策略始终遵循成本与收益对等的市场规则,在当前市场存在监管价格管制的环境下,保险公司通过销售费用投入的方式来调整车险产品的实际价格,乃市场规律使然。因此,实行全面市场化,赋予保险公司自由定价的权利,会促使保险公司将当前以销售费用形式调整的这部分价格还原到车险产品的名义价格当中,使得名义价格下降到市场均衡价格水平。此外,由于通过各种途径套取的销售费用往往伴随着额外的成本(比如税费等),实施自由定价,这部分额外成本也将随之消除,还原车险产品的名义价格,将会使名义价格进一步下降。
举例来说,按照中保协统一制定的商业车险费率,某保险公司在某地区近几年的商业车险综合赔付率保持在55%左右的水平,按照“报行合一”规则,其向监管机构报备的手续费率为25%,在不考虑其他经营成本(如办公费用、人工成本等)的前提下,该公司大致的承保利润率为20%。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该公司在报备手续费率之外,可能会冒着违规风险套取最高20%的费用。扣除套取费用产生的额外成本(例如5%),剩余部分通过各种途径投入市场,这是当前车险市场的常态。但如果该公司拥有完全的自主定价权,势必会下调产品的名义价格,最高下调幅度为20%,使得名义价格与市场均衡价格相吻合,如此一来,保险公司不再具有套取费用的动力,不再需要承担违法违规的风险,高费用乱象将得到根本解决。车险产品的价格变得更加透明、更加合理,风险与定价更加匹配,相比现行模式,消费者成为最终受益者,能够享受到更加低廉的车险价格。
全面市场化将从两个方面促使车险产品价格回归到合理水平。一是理性的保险公司在制定基准纯风险费率时会充分考虑从车、从人和从地风险因子,尤其是充分考虑当前国情和法律制度下赔付成本的地域差异。二是将实际用于价格调整的这部分销售费用还原到名义价格中,使得名义价格与市场均衡价格一致后,保险公司将逐渐减少对中介渠道的依赖,直销渠道的比重将稳步上升,反过来进一步促使中介手续费率逐步下降直至为零。原因在于消费者获取信息的途径越来越简便和多样化,当保险公司直销渠道的价格下降过后,传统保险中介机构凭借信息不对称赚取手续费的营收模式将变得越来越不可持续,逐步减少的中介成本最终也会体现在车险产品价格的下降上,消费者将是实际的受益者。
当前技术条件下,车险仍然属于资本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在理赔服务中尤其能够体现出资本和劳动密集的特点。车险理赔从客户报案开始,大致需要经过查勘、定损、报价、核损,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还需要经过人伤跟踪探视、人伤费用审核诸多环节过后才进入单证收集、理算、核赔和赔款支付。其中查勘、定损、人伤跟踪探视和单证收集属于理赔前端节点,需要针对每一起出险案件与客户、维修企业、医院等机构进行周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些前端节点同时也是保险公司理赔成本管控的关键节点,投入人力物力的多少直接决定了保险公司理赔成本管控能力的强弱。大型保险公司凭借覆盖广泛的机构网络,能够在各级机构投入大量理赔人员,从而具备较强的全域理赔成本管控能力。反之,大部分中小保险公司仅在省会级城市拥有较为健全的机构网络和理赔人员,在地市级和县域市场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理赔成本管控能力较弱,却要在这些市场通过低价策略与大公司争抢业务,导致公司整体赔付成本居高不下。
中小保险公司在机构网点覆盖不全、理赔人员配备不足的区域市场上,通常委托外部机构(主要是当地修理厂)代为开展查勘、定损和单证收集等理赔前端节点工作,造成的后果是理赔成本管控能力薄弱,这种薄弱至少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以车辆定损为例,首先,损失较大的事故车辆往往涉及多个零部件损伤,为准确核定损失,保险理赔人员需要全程参与和监督修理厂对事故车辆的拆解,逐一确定受损零部件,拍摄定损照片。中小保险公司因理赔人员配备不足,无法做到全过程监控,往往交由修理厂自行拍摄定损照片并出具损失清单,保险公司审核人员凭修理厂提交的定损照片和损失清单进行审核,修理厂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定损照片和损失清单中掺入不合理,乃至虚假损失项目就不可避免。其次,在零部件价格的核定上,大型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零部件成本,采取各种方式整合上游零部件供应商资源,以最低的价格向修理厂提供优质配件,中小公司大多数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对零部件的议价能力较弱。再次,在维修工时费的核定上,大公司凭借其出险事故车的数量优势,与修理厂谈判时可以“以量换价”,压低平均工时费水平,而中小公司出险事故车的数量相对较少,在与修理厂的工时费谈判中,议价能力相对较弱。
由于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特点,加上保险公司难以掌控保险标的,容易被一些心存侥幸的不法分子用来“以小博大”。因而保险欺诈问题一直是困扰保险公司的一大难题,已经成为影响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负面因素。据不完全统计,在保险欺诈案件中,车险欺诈案件占整个财产保险欺诈案件总数的90%左右。实施车险欺诈行为的群体既包括被保险人、修理厂人员、保险代理人,也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专业“黄牛”,甚至包括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面对严峻的反保险欺诈形势,大公司通常会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专职理赔稽查队伍,对理赔案件实施分级风险管控,开展反欺诈调查。中小公司在大多数区域市场上理赔人员本就配备不足,稽查人员更是寥寥无几,因而反欺诈能力薄弱。另外,中小公司受限于机构网络不全、理赔队伍建设滞后,对外派理赔人员缺乏足够的掌控,发生于内部理赔人员的欺诈风险相对更高。
中小保险公司在区域市场上理赔成本管控能力薄弱,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赔付成本居高不下,且其保单获取成本也高于大公司,“双高”的结果是这些公司车险综合成本率普遍高于100%。从这一角度来看,这些公司的运营效率是低下的,监管机构当前采取的监管策略无异于是在为效率低下的企业提供保护,违背了市场规律。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数据,2017年,车险行业承保利润83亿元,仅有7家公司承保盈利,盈利金额153亿元。其中,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三家公司盈利金额达138亿元,其中51家公司承保亏损,亏损金额共70亿元。整个行业表现出承保规模越大、盈利能力越强,承保规模越小、亏损越多的特点。
根据经济学的均衡理论,厂商不仅可以调整生产规模,也可以选择进入或者退出市场,短期均衡市场价格下处于盈利状态的厂商,必然会进一步降低价格以换取更多销量。短期均衡市场价格下处于亏损的厂商,如果长期内仍无法降低成本扭亏为盈,则必然会选择退出市场。商业车险全面市场化,就是要打破价格管制,创造一个自由、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这将从两个阶段提升车险市场的运营效率:第一阶段,全面市场化以后,理赔成本管控能力较弱的公司,其产品定价必然较高。短期内,为了在竞争中立足,其可能采取低于成本的价格策略,但这样会倒逼其加强理赔成本管控。若长期内理赔成本管控措施仍然不力,其唯一的选择将是退出市场,监管机构需要做的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并建立畅通和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第二阶段,当效率低下的企业退出区域市场后,剩下的企业势必会更加强化理赔成本的精细化管理,以获得更大的成本优势。当理赔成本管控做到极致,车险产品价格降到最低后,保险公司将无法再通过降价策略开展竞争,且同样开始面临盈利压力。这样,车险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就成为必然选择。
当前车险市场竞争激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产品单一化、同质化,消费者对产品种类无可选择,因而价格成为首要考虑因素。此外,当市场上所有生产者都出售同样的产品时,面对同一条市场需求曲线,价格战就不可避免。全面的市场化,从短期来看在行业示范条款产品体系下,车险产品价格下降,保险公司的综合赔付率将大幅上升,从而面临更大的盈利压力。但从长期来看,将倒逼保险公司进行创新,这种创新体现在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两个方面。
由于当前车险存在价格管制,大型保险公司得益于其较强的成本管控能力,即使在高费用投入下,仍然能够获取较为可观的利润,因而缺乏产品创新的动力。如果实行全面市场化,围绕同一款产品,理性的保险公司会根据自身成本管控能力将产品价格降到最低,低至收益与成本相等为止,以在竞争中取得最大优势。最终形成的局面是,成本管控能力较强的公司,产品价格相对较低,竞争优势较大,但却将面临难以盈利的困境。成本管控能力较弱的公司,产品价格较高,难以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将面临被淘汰的困境。针对两种不同的困境,理性的保险公司可能采取的措施将是一致的,即进行产品创新,避开单一产品下的激烈竞争。近年来,移动互联、大数据、物联网技术快速发展,新技术在商业车险产品开发中的应用将越来越普遍和重要,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标的风险的评估更加准确,基于驾驶人行为定价的车联网保险产品UBI即将成为可能。UBI保险具有三方面的优势:一是让车险产品的定价更加精准,二是让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得以加强,三是让消费者享受更加公平的车险价格。
商业车险改革的初衷之一是提升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尽管各家公司在理赔服务和增值服务上不断推陈出新,但当前车险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仍有待提升,部分“理赔难”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仍然广受诟病。原因在于,车险产品单一化、同质化,消费者只对价格敏感,保险公司只需要采取价格竞争的策略即可,缺乏创新服务举措、开展服务竞争的动力。可以看到的是,随着商业车险改革的深入,经过三次费率调整,保险公司降价空间越来越小,向服务创新转型开始初见成效。例如,人保集团与腾讯公司于2019年3月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以中国人保数字化转型为出发点,协同双方优势资源,开展多维度、多层次合作,为用户提供全方位、差异化、专业化的金融保险服务。因此,实施全面市场化,车险产品价格进一步下探过后,除了创新产品之外,创新服务将成为理性的保险公司应对竞争采取的另一项策略。
全面市场化倒逼保险公司采取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竞争策略,一是能够提升车险行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二是将带来多样化的车险产品和服务,改善我国的车险产品体系,丰富消费者的选择,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
2015年2月,原中国保监会连续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标志着中国保险业开始进入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亦称偿二代。偿二代实施以来,保险业运行平稳,整体风险可控。
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最基本的指标,论文认为,依托科学合理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强化偿付能力监管,是实施商业车险全面市场化的前提和根本保障。从国际经验来看,全面市场化后,保险公司短期内将面临更加激烈的价格竞争,部分公司由于成本管控能力薄弱,亏损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从而造成偿付能力不足。保险公司属于广义上的金融企业,具有较强的金融属性,一旦偿付能力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也是监管机构在商业车险改革过程中始终秉持谨慎态度的主要原因,因此,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既要考虑整体,即对保险公司总部实施严格监管,同时也要考虑局部,即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实施严格监管。既要保证不发生整体风险,同时也要保证不发生局部风险。随着2018年原中国保监会与银监会合并组建中国银保监会,利用原银监会广泛覆盖的机构网络,合并后保险监管的触角得以大大延伸,机构下沉至地市一级,对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的监管变得越来越便利。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或者其区域分支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实施监管,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时,要及时按照《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在完善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下,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监管压力,经营效率低下、长期亏损的保险公司只有两种选择,一是不断补充资本金以确保偿付能力保持充足;二是退出市场,局部和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因而商业车险全面市场化是完全可行的。
商业车险全面市场化,将会促使一部分经营效率低下的保险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退出市场,因而需要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其中既包括保险公司整体退出市场的机制,也包括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退出区域市场的机制。
首先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退出区域市场,这种情况下由于保险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尚存,处理相对简单,且有法可依。
其次是保险公司整体退出市场,处理起来就比较复杂。虽然《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做出了相关规定,按照这些规定,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主要有三种路径,分别是解散、撤销和破产,但上述规定大都属于原则性的,在具体的解散、撤销和破产问题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总体来讲,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不够具体明确,缺乏针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专门性立法,使得风险处置缺乏配套细则和政策工具,没有对市场主体形成有效的压力传导机制,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需要专家、学者对此开展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唯有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全面市场化才能够顺利实施,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才能够进一步深化,不至于发生风险。
2015年7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5〕75号),根据该办法设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进行赋分和评级,评级从最高AAA级到最低D级一共10个等级,各保险公司的服务评级结果从2017年起每年发布,标志着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开始建立科学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对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的社会监督,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要让消费者对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这是因为保险合同通常采用的是保险公司预先制定的格式条款,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较为突出,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行业示范条款是现行主流的车险产品,自2015年发布至今,大部分消费者对其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但即便如此,因为信息不对称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依然突出。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数据,2018年,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一共接收财险公司理赔纠纷投诉38839件,其中,车险理赔纠纷投诉28820件,占比为74.20%,纠纷投诉的类型主要集中在承保时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导致的理赔争议、保险责任核定不合理、理赔金额争议、理赔时效慢、理赔资料烦琐等方面。这一数据表明,当前车险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实施商业车险全面市场化,保险公司对车险条款产品进行创新的活动将会变得频繁,面对种类多样的车险产品,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将会变得更加重要,需要监管机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于保险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恶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严厉处罚,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增强保险消费者的信心,促进车险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