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民政局
在民政事业的发展中,民政部门各个科室及单位的工作效率直接决定了整个民政事业的综合发展实力,其中会计工作贯穿了民政工作的始末,在民政事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为了促进民政部门会计工作更好的发展,提高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必须强化会计监督工作,提升会计监督意识,落实完善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实施到民政的各个环节当中,将民政部门的财务风险控制到最低,提高民政部门的内部管理和工作效率,为民政事业更好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会计监督工作对于民政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民政事业未来的发展形势和综合效益。加强对会计监督工作的有效探索,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强化会计监督工作,对民政部门经济活动、资金发放、项目实施、财务报表等进行严格的核查和监督,可以有效提高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仅如此,通过会计监督工作还能够强化民政部门的财产保护力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通过定期核查民政部门的资产情况,能提升对资金、资产安全的保护力度,避免发生民政事业资金被擅自挪用、固定资产损毁等现象。民政部门的会计监督工作的实施和落实,能有效提高民政部门整体的管理效率,对于维护民政事业稳定运行和未来的长足健康发展有着深刻的意义。
根据对我市民政部门的会计监督工作现状进行调研可以发现,普遍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对会计监督工作重视不足的现象。部分领导班子对会计监督工作缺少正确的认知,财务人员对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视意识有待提升。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没有渗透到民政部门的各项工作中,导致会计监督管理工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另外,由于部分民政部门的领导班子重业务、轻监管,缺少对法治机制和会计监督工作重要性的全面认知,对财务法律法规、财经规则等缺少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导致民政部门中的会计监督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甚至出现了此类制度存在意义不大的错误观念。财务人员在领导的指示下开展会计工作,缺少对会计监督职责的明确认知,没有真正将会计监督的职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会计监督的权力和职能作用难以发挥到民政事业的运行和管理中。部分财务人员重核算、轻监督,常常将会计活动局限于报销、记账等工作内容的框架内,对会计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会计监督工作的落实不力,以致会计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发挥不足。
近年来,随着现代化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民政工作的业务范围也在不断变化,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业务项目的增加,财务工作量大大增加,因此民政部门的财务机构建设也需要不断地完善。民政部门的财务机构受到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制约,会计监督机构尚未健全,使得民政部门中的会计监督难以达到理想中的预期效果。很多财务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不断更新的会计专业知识掌握不足,会计专业技能和整体的综合素质水平有待提升,民政部门中由财务机构落实会计监督工作难以实现。整体的会计监督机构建设不完善,财务人员整日忙于报销、记账、报表工作,部分财务人员对会计监督重视不足,给民政部门的会计监督工作带来了重重阻碍,使得会计监督工作难以落实,出现了会计监督失控、会计监督工作效率较差的普遍问题,对民政事业未来的稳健发展不利[1]。
通过分析和研究我市民政部门的会计监督工作,可以发现存在制度规范建设不完善的问题。不同科室、部门之间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尚未完善,缺少互相牵制、互相配套的内部控制体系。从近年来的审计、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可以看出,财务问题已不是主要问题,更多的是项目问题,如养老机构建设中的招投标程序不完善的问题、低保审核程序不严格的问题等。因为缺少完善的规章制度,民政部门的经济活动、财务工作等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无法有效制约和管控各项财务工作和经济活动。因为缺少对财务工作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探索,使得整体的财务制度建设工作落后,无法有效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执行财务规章制度的力度不足,没有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严格的单位规定落实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另外,部分规章制度制定时间较早,已经不适合当前社会背景下的财务工作,却没有结合现阶段的民政事业发展需求和发展目标,及时调整、补充或另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得整体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会计监督工作难以落实。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视,财务人员要切实履行相关的会计监督职能职责,从多方面加强对会计监督工作的有效探索,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提高会计监督工作的综合效率,并将其落实到实际的民政事业会计监督工作中,推动民政事业未来的稳健长足发展[2]。
民政部门的会计监督工作,首先要从普及和推广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着手,加强工作人员对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视,树立起对会计监督工作重要性的正确认知。民政部门的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会计监督工作,大力支持民政财务工作的开展,使会计监督工作的监督效果和重要作用能够充分地发挥出来,并运用到实际的民政工作中。民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能职责,在履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强化自身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加强对会计工作关系的剖析和整理,保证会计工作能够在各项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指导下顺利执行。以合理合法为原则,建立完善内部审计、民政事业资金拨付等制度,构建起完善的民政部门内部会计监督体系。
要依托完善的制度,结合民政部门的实际运行情况,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为会计监督工作提供切实的制度支持,提高会计监督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实际的科室、部门和个人工作岗位划分,将会计监督工作落实到具体个人,将经济业务的事项决策以及监督程序的执行进行明确划分和实施。结合对财产清查范围和程序的划分与分析,保证内部的审计工作措施和程序能够严格落实到位。民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自身职责范围的明确和充分认知,发挥带头执法的作用,以以身作则为原则,加强对国家财政纪律的维护和管理效果,不干预、不阻挠会计机构和会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避免授权或指使会计机构以及相关人员违法进行会计事务的办理。保证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和准确性、可靠性,营造良好的会计监督工作环境和氛围。大力支持民政部门的财务工作和会计监督工作,将会计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监督职能发挥出来。跟踪和了解实际的会计工作,及时地调整、落实会计监督工作的各项措施,并且发挥指导作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3]。
建立完善的会计监督制度,是民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要通过加强对会计监督制度的建设和探索,完善会计监督机制,将政府督查、纪检、审计、社会会计中介机构监督的制度作用发挥出来。将外部监督制度与内部监督制度相结合,实施到实际的民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的具体工作中,真正落实“多管齐下”的会计监督机制,从而提高民政事业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可靠性、准确性和科学性。要从民政部门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入手,建立完善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在会计法的规定和指导下,完善民政部门内部的财务管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并保证制度的完善性和有效性。明确财务收支、审批管理、政府采购以及民政资金的使用管理等工作制度,为各项会计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依据,保证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均能够得到严格的执行和落实。
认真贯彻落实会计监督制度,提高对外部监督配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纪检、审计、财政等机构,应尊重其监督权力,积极地做好协调和主动的联络配合,以便获取外部监督部门最大限度地支持,构建起完善高效的会计监督机制。不仅如此,在各项财政改革工作当中,民政部门还应积极加入创新探索中,提高民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方法的有效性和创新性。例如会计集中核算、民政事业费社会化发放、国库集中支付等,均可以推动民政部门的财政改革进程。积极的认识和接受财政改革所带来的影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体系,发挥民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能作用。通过分析和预测财务管理的工作内容,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为制定切实、有效的民政事业发展策略提供依据[4]。
综上所述,民政部门中的会计监督工作是民政事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必须加强对会计监督工作重要性的正确认知,建立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提高民政部门的内部监督效力,发挥会计监督工作的内在价值和功能效果。要以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为原则,将会计监督工作落实到具体个人,避免发生资产流失的问题,还应树立起积极、正面的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民政事业的稳健、可持续发展发挥切实的保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