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人民司法思想的发端与成长
——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再探讨

2021-11-21 14:10何勤华廖晓颖
犯罪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董必武文集法学

何勤华 廖晓颖

一、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提出

董必武是我国老一辈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是中国共产党的元老之一,在长期的革命斗争生涯中,董必武形成了丰富的革命思想,涉及领域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教育、法律等诸多方面。由于董必武是我们党老一辈革命家中为数不多的法学科班出身者,其法律思想尤为丰富,涵盖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各个方面。对此,我国法学界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2001年在中国法学会之下成立了董必武法治思想研究分会,2015年改名“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此后在孙琬钟、陈冀平等研究会历届会长的带领下,涌现出了一大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因此,本文仅从董必武法治思想中的核心内容,即人民司法的角度,阐述董必武对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董必武人民司法的思想,是他在领导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慢慢形成和完善,并在不断凝炼其关于司法的看法之基础上逐步提出来的。董必武关于司法的看法,主要包含了如下六个方面:

(一)坚持党的领导

建立和完善新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系,维护司法的权威,首先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1〕沈宗灵主编、张文显副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175页。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由于亿万人民对它的信任。因为信任,所以权威。“这里说的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说党直接管理司法实务或者介入审判,而是党对政法工作有统一领导权。”〔2〕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90页。

董必武对党和司法机关关系的论述是先进的,一方面,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个大原则;另一方面,不是所有事情都由党来包办,党起到的更多是监督的作用。除此之外,我们的党要保持先进,要不断学习,党内要齐心,再联结党外人士。董必武的论述对今天的党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有很大的启迪意义。

(二)依法办事

依法办事,首先要有法必依,包括遵守实体法的规定以及程序法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事不仅仅是口头上说说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公布施行,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严格遵守国家法制的要求。“人民法院认真地执行国家的法律制度,是正确地审判案件最重要的保证之一。”〔3〕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2页。当然,法律具有局限性,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包含进来。所以说,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下,司法工作者还要养成一定的灵活性。依法办事应在服从在为人民服务的大原则之下,站在人民的立场,依据法律的规定,尽可能地解决人民之间的纠纷与矛盾,而不是将依法办事作为挡箭牌,作为不为人民做实事的借口。

依法办事在审判方面还体现为依法审判。诉讼既然是由两方对立的当事人参加,则必然是有输有赢的,因此,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应当要依法裁判,不能为了让人民满意而妄自裁判。而且判决本身不可能让双方都赢。董必武强调,在我们执行职务时,如果怕当事人自杀,就不敢下判或者不按照法律判决,那是不对的。法院判决案件不应受当事人死不死的影响。〔4〕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73—474页。我们要作出让人民满意的判决,判决就必须是正义的,坚持依法办事,作出令人民满意的判决,是正义判决的第一要义。

按照董必武的理解,法院依法审判的意义,包括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法。〔5〕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78页。对此,董必武阐述道:“工厂有操作规程,我们办案子也有操作规程,那就是诉讼程序。按照程序办事,可以使工作进行得更好、更合理、更科学,保证案件办得正确、合法、及时,否则就费事,甚至出差错。”〔6〕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6页。在董必武看来,司法活动必须依照程序办事,这也是依法办事的内涵之一。

(三)公正和效率

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权威的要求,同时也是司法机关为之不懈努力的追求。公正即公平正义,公正与效率是分不开的,若效率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司法机关不能及时解决民众之间的纠纷,那么,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唯有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兼顾效率,才有可能做到真正的司法公正。

提升效率,就必须解决积案问题,积案的存在是对司法权威的损害。董必武认为,积案问题应从两方面解决:一方面,法院应该简化自己的办事手续,打破陈规,改变作风。董必武还提到:“调解委员会和将来还要设立的接待处、巡回制度等都是比较便利于人民的,只要我们真正想办法去解决,是可以减少一部分案子的。”〔7〕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页。另一方面,提高办案人的能力。积案产生的原因之一,是广大农民对人民政府信任,打官司不要钱,又方便,一有事就写信来或跑来要求接待,案件增多。基于广大群众对人民政府的信任,司法工作人员更要不断提升自己的司法能力,切实解决群众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正裁判。而对于广大农民一有事就跑来法院,则要建立更加完好的案件分流机制,为法院减压,做到司法公正。

(四)司法因强制而权威

司法因强制而权威,是指司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在当时的司法工作中,存在法官对案件进行裁判之后害怕自己犯强迫命令的错误,不敢强制执行的情况,以至于判决犹如一纸空文,大大损害司法权威。针对这样的情况,董必武指出:“法院判决了案子,就必须执行,一个案子判决确定之后,诉讼当事人应该有一方负责任,他不执行,法院就应该强制执行。”〔8〕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页。

虽然直到今天为止,判决执行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但这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在董必武领导的司法改革运动期间,1954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五)树立司法公信力

树立司法公信力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社会的必备要素。司法判决,只有让广大群众都信服,才具有权威性。树立司法公信力,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认真审理好每一个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董必武指出:“法院的判决不仅是要使当事人信服,更重要的是判决要符合广大人民的意志,要使群众信服。”〔9〕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8页。每一次公正的判决,不仅仅是让该案的当事人求得公平与正义的结果,其体现的公正精神会弥漫在空气中,滋养广大的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认可司法,相信司法,心甘情愿地接受司法。相反,判错一次案件比犯过多次罪行危害更大,因为后者只不过是污了河流,而前者则是污染了水源。〔10〕[英]弗朗西斯·培根:《培根随笔》,北京日报出版社2016年版,第151页。所以法官作为司法公信力的捍卫者,必须严肃对待这份职业,认真审理案件。

(六)审判独立

审判独立是指法院审判只服从法律。换句话说就是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等都无权干涉,法院只遵循法律规定审判案件。〔11〕孙琬钟、杨瑞广主编:《董必武法学研究文集》(第11辑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30页。法官在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时候,需要意见一致。董必武认为,取得意见一致,首先是取得法院内部的意见一致,其他机关的意见仅仅是一种意见。法院判决的意见,也是少数服从多数,没有必要意见完全一致后才判决。〔12〕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9页。1957年11月26日,董必武专门拟定了一个《关于“审判独立”问题的研究提纲》,内容包括:必须使司法干部对“审判独立”的概念有比较正确的理解;“审判独立”词汇的来源;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采用三权分立的情况;19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除法国1875宪法和某几个社会主义国家初期宪法外,都有“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法院独立”或“审判员独立”的文句规定;社会主义国家规定审判独立的条文很不相同,表达的概念并不一致;为什么社会主义各国宪法都规定有“审判独立”的文句,最基本的意义是法院专门从事审判工作,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13〕董必武年谱编辑组:《董必武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479页。

董必武也特别强调了司法裁判不应受社会舆论的影响,董必武指出:“对这个问题,我们应当写一篇文章阐明道理,登在报上展开讨论,让社会上动一下,引起注意。也许有人反对这种意见,那就让他百家争鸣来争一下吧!但是,绝不会说我们不应该依法判决。”〔14〕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8页。法官应当独立于社会舆论,服从于法律,依法作出正义的判决。

二、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解读

195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法院工作的刊物创刊。董必武为该刊题写了“人民司法”四个刚劲有力的大字作为刊名。几十年来,人民司法思想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15〕孙琬钟、公丕祥主编:《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人民司法”是董必武司法思想的核心,它产生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司法实践,形成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的司法实践。〔16〕何青洲:《“人民司法”在中国的实践路线——政治正义的司法实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23页。新中国成立后,旧的法制被推翻,我们急需一个符合新中国思想价值的法律体系。新中国的法律思想是怎样的呢?董必武指出,新中国的法律是人民的法律,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思想的。人民的法律体现在司法上,就是所谓人民司法。而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为基础,以群众路线为基本方法,以实现为人民服务为最终目标的。

(一)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

人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动物,是因为我们是有思想的生物。纵观世界历史发展的漫漫长路,我们可以发现,每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其背后总是有着强大的理论指导。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指引中国人民站起来的精神支柱,而人民司法是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的表现。无产阶级在司法领域自我规定的体现就是创立真正属于“人民”的司法,即“人民司法”。“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成为人民司法的指导思想,是因为人民司法观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指导原则具有高度的一致性。”〔17〕沈玮玮、叶开强等:《人民司法 司法文明建设的历史实践 1931-1959》,中山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4页。董必武提出,群众和党外人士是我们学习马列主义的补习学校,是马列主义的活课本,是马列主义的实验所。我们用马列主义的原则作指导去和他们一块生活和工作,可以告诉他们一些东西,同时也要从他们那里吸取新的东西,以充实和发展马列主义。〔18〕董必武选集编辑组:《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4页。

(二)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为基础

董必武认为:“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而司法工作和公安工作就是人民民主国家手中对付反革命,维持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工具。”〔19〕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页。

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渊源于马克思恩格斯有关民主与专政的思想,〔20〕李宏涛:《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历史演绎与时代价值》,《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期,第238—240页。而直接来源于毛泽东的创造。毛泽东说:“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21〕《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8—1482页。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司法的基础。人民司法是为人民服务的司法,不是为敌对分子服务的司法,只有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才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从而形成强大的政治统治力量,实现对敌人的有效专政;与此相对应,只有对敌人实行强有力的专政,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22〕房宇、熊安锋、史明艳主编:《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江苏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08页。

“司法部门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其工作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23〕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22页。人民司法就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锐利武器。“司法就其内容来说一方面惩罚犯罪行为,一方面处理权利义务纠纷,使社会关系尤其是阶级关系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24〕李承主编:《马克思主义政治学》,新华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人民司法要求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这里面有几点要求: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要讲究民主;在处理敌对分子的问题上,要坚持专政,因为敌对分子,对人民来说是潜在的危险,我们必须采取严厉的态度,才能满足人民司法维护人民正当权益的要求。

(三)以群众路线为基本方法

中国共产党取得今天之成就,与国民党以及国外政党走精英路线的思想不同,中国共产党深刻地分析了中国的国情,即在中国,农民占绝大多数人口,面对这一现实,中国共产党采取了自下而上的群众路线,以获得人民的支持。〔25〕郑智航:《人民司法群众路线生成史研究(1937-1949)——以思想权力运作为核心的考察》,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1期,第155—163页。对于走群众路线的思想,董必武认为要做到“两个不许”和“两个必要”。“两个不许”是:第一,不许看不起群众,看不起党外人士。第二,不许闭在狭隘的圈子内幽居而和群众隔绝,和党外人士隔绝。“两个必要”是:第一,要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生活,保护群众的利益。第二,还要使群众敢于批评政府,敢于监督政府,一直到敢于撤销他们不满意的工作人员。〔26〕董必武选集编辑组:《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5—56页。

“两个必要”是对“两个不许”的呼应:要做到和群众、党外人士没有隔阂,就要多和他们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了解他们的想法。正由于我们的法制是这样地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所以它也就无隔阂地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见。〔27〕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5页。怎么样判断群众是否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要看群众是否敢于批评、监督政府,一方面,这符合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另一方面,批评和监督可以让政府进行反思,进而做到更好。

(四)以实现为人民服务为最终目标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毛泽东追悼张思德〔28〕张思德(1915年4月19日-1944年9月5日),中央警卫团战士,1944年秋天,在烧木炭时因炭窑崩塌,不幸牺牲。1944年,毛泽东追悼张思德同志时,发表了《为人民服务》的讲话。时阐释的共产党人的主旨思想。为人民服务的核心是,党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董必武认为,党的唯一利益就是人民利益,除了为人民谋福利,党的本身存在价值也须考虑。所以党的利益高于一切,也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29〕董必武选集编辑组:《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5页。

政府有权,为群众谋幸福。政府之所以有权,是因为人民群众的信任,是因为人民群众愿意接受政府的管理。一个好的政府,既然获得民众支持,当然要为千万百姓谋福利,要为群众做事。朱德和董必武曾共同作诗一首,再现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政法环境:“历年征战未离鞍,赢得边区老少安;耕者有田风俗厚,仁人施政法刑宽;实行民主真行宪,只见公仆不见官;陕北齐声歌解放,丰衣足食万家欢。”〔30〕沈玮玮、叶开强等:《人民司法:司法文明建设的历史实践(1931—1959)》,中山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2页。

“只见公仆不见官”深刻地反映了朱德和董必武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这既是他们的从政思想,同时也是人民对政法官员的期望:虽然官员在社会中是处于管理地位的,但是官员不能把自己看成高高在上的统治者,而要在内心里植下为人民服务的信念,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自己为之奋斗的目标,甘做人民的公仆,尽心尽责,最终实现万家欢乐。

三、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实践

(一)清除刑讯逼供

董必武强调,践行人民司法,就必须严禁刑讯逼供,在司法机关中尤其应当注意这一点。我们司法机关是教育人民守法的,如果自己违法,那就很成问题。〔31〕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页。根据《法学大辞典》的解释,刑讯逼供是指对人犯或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迫招供和提供证词。〔32〕邹瑜、顾明主编:《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43页。在中国古代,刑讯逼供一直存在,清末西风东渐,沈家本主持修律时第一次对酷刑和刑讯逼供作出否定。

(二)解决错判

针对错判问题,董必武提出采用人民陪审和审判合议的方式来减少。陪审制度是清末修律时,沈家本引入中国法律。“革命根据地时期的陪审制度奠定了新中国陪审制度的基础。”〔33〕章晨编著:《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70页。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以及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了人民陪审原则。董必武大力提倡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因为人民陪审员能把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和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带到法院里来运用。〔34〕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39页。董必武指出,陪审员是直接从群众中产生的,对于案件情况熟悉。我们特别强调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这样也是对审判工作加强监督,可以减少错判。〔35〕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8页。

所谓审判合议制度,是指法院根据所受理的刑事案件需要成立多人审判组织,该审判组织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对所受理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群体决策的制度。〔36〕暨中党主编:《前瞻与能动:刑事司法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98页。关于合议庭的法律定位,董必武解释说,合议庭是审判庭下面的一个组织,它是以特定的案子临时组成的。〔37〕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0页。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审判合议原则。合议庭能否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效率和质量,关系到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公正。〔38〕刘炳炎:《加强合议庭建设,推动审判方式改革》, 载《法律适用》1998年第11期,第3—5页。

董必武肯定审判合议的作用。他认为,首先,审判合议制能发挥集体智慧,保证审判更能客观和全面。这是追求认定法律事实的客观化,尽量减少主观偏见,合议能保证集体研究,判决不是由审判员个人来决定,这就可以减少办案的主观片面。其次,实行合议制还能加强审判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计划性,审判案件的效率不仅没有降低,反而逐步提高了。〔39〕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页;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74页。最后,合议庭还可以起到权力制约的效果。法官是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通过考试严格选出的精英,在社会生活中,法官是公平正义的象征。但是人非圣贤,法官也是普通的人,可能因为某种因素的影响,或者在某种情况下不当行使其审判权,甚至滥用审判权。〔40〕张永泉:《合议庭功能及其在审判实务中的运作》,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第14—16页。因此,由合议庭三人参与,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可以防止法官滥用权力,防止案件错判。

(三)避免错案

董必武认为,错案可以分为错捕、错押、错判和错杀四种。〔41〕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9页。错案发生,往往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但无论制度设计得再怎么完美,都不可能照顾到所有人的利益。我们有着实现正义的理想,但理想与现实往往相距甚远,我们只能无限接近而难以到达。错案是无法避免的,特别是在法制的成长过程中。因此,对错误就应积极面对,对待错案也是如此。董必武在处理错案问题上提出了很多正确处理的方法。

董必武提出,对错捕、错押的人,应该采取迅速的步骤去查明释放,不要迟延。〔42〕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页。错判、错杀案件相对于错捕、错押是更加严重的错误,毕竟生命是首要的人权。董必武强调,处理错判、错杀案件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和党与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政治影响的问题。〔43〕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页。

在对待错案的态度方面,董必武站在人民的立场,教导司法工作者们,只要司法部门因为有案子判错了,人民就不服,就会提出意见。司法部门发觉了一部分问题,也解决了一部分问题,纠正了一些错误,人民就欢迎。对待错案,不能光按百分数计算,因为错案虽然只占法院全部案件的百分之几,但是对每一个被冤枉的当事人来说,则是百分之百的错了。〔44〕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161页、第385页。

(四)进行司法改革

董必武领导的新中国第一次司法改革,即1952年司法部门在“三反”“五反”运动胜利的基础上开展的批判旧法观点、旧司法作风和改革司法机关的运动,是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一次重要实践。其目的是划清新旧法制的界限,并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作风上整顿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地逐步建立和健全人民司法制度;肃清旧法观点在法律教育工作中的影响。〔45〕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0页。

激光雷达是一种重要的大气环境探测手段,其具有时空分辨率高、探测灵敏度高和抗干扰能力强等优点,在气象探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本文主要对激光雷达技术在气溶胶、大气臭氧、大气风速、大气温湿度的探测应用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针对激光雷达在大气环境探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人民司法的思想贯穿于这次司法改革的始终。在董必武领导新中国司法工作的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为人称颂的司法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工作时,马锡五经常携带案卷深入基层,联系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查清案情,实事求是、不拘形式、公平合理地处理了一系列长期缠讼不清的疑难案件,惩罚了违法行为,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干部的思想水平,教育了当事人和群众,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称颂。马锡五所创造的审判方式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其核心就是走群众路线,“司法为民”。〔46〕王立民主编:《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32页。

新中国建立初期的这场司法改革,从1952年6月开始,至1953年3月结束,取得的成果为:第一,“旧法观点”受到了批判;第二,“旧司法人员”被清除出了我们的司法审判队伍,共有6000多人,而当时我国总的司法审判队伍也只有27000多人;第三,所有旧司法人员,以及虽然不是旧司法人员但其思想受到旧司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影响的法律工作者,都接受了思想改造;第四,参照“马锡五审判方式”,建立了一些便利人民群众的审判制度,如县设立巡回法庭,人民法院内设立问事处、接待室(类似医院的门诊室),健全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五,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法学观和国家观在司法审判领域取得了支配地位。这场改革,虽然是董必武领导的,但由于当时我们党在司法工作中的指导思想的偏差,有些结果也超出了董必武的想法。如将旧司法人员一刀切地清除出司法审判队伍,造成了积案、错案的增加。这一点董必武后来也意识到了,在1954年的几次讲话中做了反思。〔47〕何勤华:《论新中国法和法学的起步——以‘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司法改革运动’为线索》,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第137—138页。

(五)确立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

为了解决法院资源有限的问题,董必武又提出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提出调解、信访、仲裁和公证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分流,缓解法院的压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社会中以诉讼机制为解纷中心的同时,重视发挥各种非诉讼机制的作用,将各种诉讼解决方法如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信访等有机衔接、互相补充、互相协调、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以有效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48〕关保英主编:《简明中国法治文化辞典干部读本》,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10页。

1.调解

1954年,在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中,新中国首次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促成有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49〕章晨编著:《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83页。

董必武认为,司法机关处理的社会矛盾可以分为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纠纷,我们可以采取友好和谐的手段来解决。因为人民内部纠纷都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发生的,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所以应该以加强内部团结、有利生产为目的,根据政策、法律,尽可能用调解、说服、批评教育的方法来解决,并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倡导新社会的道德风尚,来促进矛盾的根本解决。〔50〕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6页。

2.信访

信访,即来信来访,是指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向公权力机关表达自己诉求的方式。信访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尧时期,就设“进善旌”听百姓建议,立“诽谤之木”,“使天下得功其过”;舜时,“置敢谏之鼓”,“使天下得尽其言”,并设“纳言”一职,这是中国最早的信访官。在中国古代,不同朝代的信访方式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统治者更好地掌握政情民意,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一中华优秀传统为新中国的信访制度提供了文化支撑。〔51〕复旦大学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编:《从中共党史学治国理政——第三届治国理政全国大学生论坛精粹》,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55—256页。

董必武认为,信访工作很重要,因为处理来访工作,是联系群众、实行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他认为法院要处理好人民来信。人民发现有问题的地方应该揭发出来,可能发生的问题应该敲个警钟。我们人民法院的工作应该向这个方向提高。〔52〕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2页、第362页。在董必武看来,群众来信中好的是多数,坏的是少数。他说道,写信大体上有两种:一种是积极地建议,这送给我们很好;一种是我们有缺点,给指出来,我们自己要检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53〕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8页。

董必武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来访的工作。这是我们审判工作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方面。〔54〕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69页。为了做好人民信访工作,董必武强调法院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他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院长、副院长中,指定一人亲自掌管这项工作,审查一些重要的来信,亲自接见一些来访的人员。在当前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要求下,处理来信、来访的工作更占重要地位。人民法院只有认真进行这项工作,才能及时了解人民内部矛盾,宣传政策、法律,并发生调整某些人民内部矛盾的作用。〔55〕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9—410页。

3.公断

公断处是董必武根据苏联的经验建议在我国设立的仲裁机构。〔56〕前苏联关于公断处的规定是在《国家公断条例》第1条,关于设立国家公断处的目的是这样规定的,“为解决公有化的机关、企业和组织间的财产纠纷,以保证合同纪律、计划纪律、经济核算制的巩固,特设立国家公断处”。参见[苏]萨留巴、[苏]顿吉:《苏联国家公断制度》,吴傅颐译,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8页。董必武认为,为着便于解决政府各部门间或各部门所属各企业单位间所发生的有关财产的争议,国家除设立公证处外,还应设立公断处,这是附设于行政机关的机构。〔5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87页。董必武所称的“公断”也叫“仲裁”,双方在某一问题上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由第三者作出判断式裁决,就是公断。该第三者即为公断人(亦称仲裁人)。〔58〕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6页。

对于公断处如何设置,董必武提出,公断机构可以有国家公断处,设于国务院下;有主管机关公断处,设于政府各部门或各企业系统内。〔59〕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87页。还有一种叫公断处,就是财经机关在计划经济上发生了纠纷以后不一定要到法庭去裁决,因为到法庭的手续比较繁重,到了公断处,公断人就可以把两方面的情况问清楚,把问题解决了。这种公断处的设置,我们还没有建立,将来非要建立不可。〔60〕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2—213页。

4.公证

公证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61〕王强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公证价值》,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页。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而使之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活动。〔62〕关保英主编:《简明中国法治文化辞典(干部读本)》,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38页。

董必武是我国公证制度的奠基人,他认为,公证制度是认证机关团体和公民法律行为的一种良好制度。〔63〕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4页。这个制度大有好处,有了公证处,如果在执行合同中间公私双方发生了问题,经过公证以后,就可以把责任搞得更清楚,这样做有很大好处, 可以保证国家不受损失。〔64〕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50页。他认为,签订合同是一种契约行为,是需要法律保障的。我们现有的公证处不普遍,要进行公证的文件本来很多,但我们现在还只限于合同,而且多属于公私间的合同,公家与公家、私人与私人间的合同,进行公证的还很少。

董必武强调,国家必须设立公证处,而且要解决公证人员的编制问题。董必武不仅肯定公证处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而且还考虑到了人员编制问题,足可见他的人民司法思想的完整性。

四、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时代性

人民司法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精华为具体参照,以新中国的司法实践为依托。因此,它的出现是历史的必然。

(一)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历史传承

“人民性”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先秦的孔孟儒学强调“民为国本”的人文主义,把集体本位“民”作为国家的根本。所以要求统治者对“民”或“百姓”应施加“仁政”“德政”。〔65〕张晋藩主编:《中国古代司法文明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401页。儒家思想的“民本思想”又渊源于夏商周三代,中国古代“民本”一词一般认为首见于记载三代史迹的《尚书》之中,伪古文《尚书· 夏树·五子之歌》即有“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予视天下愚夫愚妇,一能胜予,一人三失,怨岂在明,不见是图。予临兆民,懔乎若朽索之驭六马,为人上者,奈何不敬”?〔66〕韩星:《三代民本思想及其历史影响》,载《中原文化研究》(第8卷)2020年第2期,第5—14页。

不止先秦,中国历朝君王治理均有民本思想的体现,如汉高祖在与儒生谈话时就说:“知天之天者,王事可成。不知天之天者,王事不可成。王者以民人为天。”〔67〕[汉]司马迁:《史记》卷九十七,“郦生陆贾列传”,中华书局2007年重印版,第八册,第2694页。汉文帝说:“先民后己,至明之极也。”〔68〕[汉]司马迁:《史记》卷十,“孝文本纪第十”,中华书局2007年重印版,第二册,第429页。唐太宗说:“君依于国,国依于民。”〔69〕[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二,“唐纪八”,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三册,第2321页。明太祖说:“君天下者,不可一日无民。”〔70〕《明实录》卷五十三,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上海书店出版社2015年版,第1033页。清朝诸帝谨遵:“上合天心,下遂民志。”〔71〕[清]乾隆帝敕撰:《太宗文皇帝圣训》卷二,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58页。虽然董必武所说人民司法中的“人民性”和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接受了民本思想的精华则是肯定的。

(二)新中国优秀司法文化的开拓

人民司法的核心在于建构符合国家意识形态下的国家和人民满意的司法思想。〔72〕沈玮玮、叶开强等:《人民司法:司法文明建设的历史实践(1931-1959)》,中山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89页。人民司法思想是董必武的司法文明观的重要体现,其本质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属性、价值、作用等的科学理论、系统思想和基本观点与中国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思想理论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具体反映。

人民司法作为中国特色的司法文化,其表现为:第一,以人为本。与资产阶级法制及国民党统治的不同,我们强调的人民司法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司法;第二,司法为民。人民司法的目的就是司法为民,为人民服务,司法机关是人民的公仆。

(三)新时代的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一个指导方针“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概括。它不仅是新时期司法工作和制度建设的新起点,也是对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进一步发扬光大。〔73〕

新时期的司法为民,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党的十九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集中概括为“八个明确”“十四个坚持”,法治元素融入其中、贯穿始终。在“八个明确”中,包括“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十一个坚持”中,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了深刻阐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74〕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仍然是新时期司法活动的宗旨,采用群众路线的方法,做好新时代的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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