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钊社会治理思想探析

2021-11-21 14:10左然然
犯罪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人民出版社全集李大钊

夏 菲 左然然

李大钊同志是中国共产主义运动先驱、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中国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他率先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洗礼,并致力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他不仅是我们党早期的卓越领导人,而且是一位具有法政专业背景的学者,其著作所传达的思想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史学、哲学、法学等诸多方面,其中不乏有对社会治理理念的涉及。值此建党100周年之际,对李大钊社会治理思想进行研究学习,能为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提供启示。

一、李大钊社会治理思想产生的背景

李大钊生于十九世纪末,成长环境正处于清末民初的动荡时期。其自幼就读于中西思想文化并容的新式中学,动荡的社会环境以及开放的教育之间的落差给少年的李大钊深深的触动,因此从少年时期开始,他就决心要改变旧中国落后的面貌,在心里埋下了爱国的种子。

1907年李大钊进入天津北洋法政学堂学习。该校是清政府设立的第一批新式法律学堂,其课程设置仿效西制,包括外语、法律、政治、社会等学科。在三年预科和三年政治专门科的学习过程中,李大钊广泛地接触到西方法治思想。1913年,李大钊赴日本早稻田大学留学,也正是在此期间,李大钊首次接触马克思主义学说并且在其老师指导下进行深入的学习。

李大钊关于中国发展出路的思考与其求学经历密切相关,而特定时期的时局变化以及他本人积极投入爱国运动的实践体验也起到重要作用。面对封建社会的解体和清末立宪运动的失败,学习了大量西方政治思想的李大钊最初倡导的是资产阶级法理观。在新文化运动背景下,李大钊主张要用资产阶级立宪制改变当时的封建制度,他认为只有学习西方先进技术以及政治文化才能拯救中国。1915年,在中日签订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之后,当时的先进分子深感救亡图存的迫切,李大钊也随同留学日本的爱国青年积极参加救亡斗争,并在该年向社会发布了《警告全国父老书》警醒民族危亡。第二年在回到祖国之后,便一心投入了新文化运动当中,为维护辛亥革命的《临时约法》而斗争。然而在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状态下,资产阶级的救国道路是行不通的,李大钊所主张的民主共和制度也在民国初年袁世凯政府对宪法的破坏以及种种政治乱象之下宣告破产。

1917年十月革命的胜利鼓舞了李大钊,他开始思考一味地学习西方资产阶级理论是否真的适合当时的中国社会。在对马列著作进行深入研究后,他发现自己一直追求的民主、法制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因此,李大钊成为了在中国宣扬马克思主义的第一人,为当时各种社会思潮的争论不休提供了新的视角。1918年,李大钊积极参与新文化运动,任《新青年》编辑,与陈独秀等人以北京大学为根据地,创办了一系列的刊物介绍马克思主义,例如《少年中国》《国民》《新潮》等,这些刊物为当时进步青年学习马列思想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五四运动后,李大钊创立了马克思学说研究会,在北京各地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越来越多的青年在他的影响下接受了马克思主义。

李大钊将其短暂的一生都投入到探寻救国救民的事业中,试图回答“中国到何处去”的历史难题。李大钊首先从唯物史观开始接受马克思主义思想,他坚信只有坚持唯物史观,才能对当时受封建制度蛊惑的大众信奉的宿命论进行清除,真正激发人民的反抗斗争意识,积极主动地创造属于自己的未来。

李大钊的唯物史观是在深入研究西方哲学家思想以及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形成的,其思考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对众多历史哲学大家的研究中,李大钊对于李凯尔特(Henrich Rickert)的历史不可重复的观点十分赞同,认可历史具有特殊性的观点,同时在唯物史观的研究上将历史科学从自然科学的领域内分化出来。李大钊始终坚持唯物史观的客观性,在历史发展规律上,一方面他认为历史的发展是客观的,因此对于新康德主义中将自然与历史文化、规律与价值割裂的观点进行了否定;另一方面他汲取了关于历史一次性的理论,并将其与柏格森(Henri Bergson)关于生命的独一无二、不可重复性的理论结合起来。〔1〕《向着新的理想社会——李大钊文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李大钊在运用经济基础的变迁来解释历史变迁的同时,也关注到了影响历史的其他因素。

二、李大钊社会治理思想的主要内容

李大钊一生致力于为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而探索奋斗。作为一名学识渊博的思想家、学者,李大钊在著书立说探寻救亡图存道路的同时,也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思想财富。在他所著的一系列文章中,几乎涵盖了社会、文史哲及政经的各个方面,其主要观点对于我们当前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一)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理念

因为信奉马克思主义,在李大钊的理念中,人民群众处于主体地位。在1917年的十月革命之后,李大钊考证了世界工人阶级的重要作用,运用马列主义的原理综合分析了中俄两国的国情,并对当时中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进行了分析,他更加坚信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可行性,并坚定认为只有马克思主义才能拯救当时的国家,社会主义才是中国的出路,因此得出“试看将来的环球,必是赤旗的世界”结论。〔2〕《李大钊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63页。通过对十月革命胜利原因的探究,他认为在社会中资本家数量相对于劳工数量而言占比很少,因为人民群众中劳工群体是占社会人口最多的群体,因此,劳工的胜利就可以看作是庶民的胜利,也是人民的胜利。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之后,李大钊受到了更加强烈的无产阶级革命思想的驱动,相继写下了《阶级竞争与互助》《真正的解放》,更加清晰地阐释了实现社会制度的转变,不能依靠一部分人,而是应该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广泛发动社会的大多数人共同对社会中的腐朽制度以及不公平的障碍进行斗争,依靠知识分子以及广大的劳动工人相互合作共同建立民主自由的文明社会。正是基于这种观念,李大钊等革命先烈决定创立属于一个人民的政党,即中国共产党。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坚定依靠群众,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的任务是推翻资本主义,建立属于人民群众的中国。

李大钊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希望通过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达到国家政治治理的效能以及经济的繁荣,在寻求国家的培根固本策略之时,主要依靠对人民群众以及当下社会制度的改变而实施。在人民群众方面,李大钊提出通过培育发展民德来壮大民力,以强大的民力作为民权实现的基础,从而最终完成民族的复兴,达成理想中的治世。在社会制度方面,李大钊倡导自由政治制度。他所强调的自由政治正是其唯民主义的精神核心,这种政治自由的实现也依赖于国家政治因素的稳定以及国民的文明素质。李大钊认为,在国家法令之下,国家内的各个公民,无论国家的官吏还是人民群众均有机会参与社会公共治理之中,即“人人皆为治者,同时皆为属隶,其间无严若鸿沟之阶级”。〔3〕《李大钊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4页。其中,“治者”的含义并非封建制度中的统治、压迫阶级,其意义在于对公共事务的治理而非对人的统治。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之下,国家与人民之间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基于意思共同遵循社会规则,政府是人民实现自己政治权利,参与国家事务而产生的工具性组织。在李大钊唯民主义的主张下,人民群众是国家政治的主体并且由国家法制规范、保障的个体自由的实现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的趋势。

(二)法制是社会治理的根基

作为一名具有法政专业背景的学者,李大钊清楚地认识到法制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也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的法制思想。

关于法律的性质,李大钊虽然还没有明确提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他指出了法律与统治阶级政治的密切关系,统治阶级的政治“而于事实则确于法律之后隐操一种势力,且能自范于法律之中而无所于违”,〔4〕《李大钊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6页。即统治阶级的政治主张成为法律内容,也因此具有合法性,并且国家用刑罚等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李大钊指出:“国家为维持其政府之存在,自不能不有赖乎刑典,而欲刑典之得以施行而有效,自不能不需乎物质之强力。但此种强力之施行,概为法律所认许,专以防遏犯法之徒而与以强制之抑裁。”。〔5〕《李大钊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4页。李大钊还阐述了经济基础与法律的关系,即,经济基础决定着法律的制定、执行,而作为精神层面的法律对于生产力有反作用,法律执行的顺畅与否会对社会的经济发展造成影响。

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建设,李大钊认为取得无产阶级政权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盖因有政权,改革社会才有力量”,〔6〕《李大钊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页。社会要进行发展改革就必须首先取得政权,继而才能解除社会弊病。李大钊提出要废除原有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及法律制度,“照法律方面言,必须将旧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废止之,扫除之,如私有权及遗产制,另规定一种新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将资本财产法、私有者改为公有者之一种制度”。〔7〕《李大钊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5页。只有以社会主义公有制来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达成属于社会主义的新秩序。

李大钊十分强调宪法的根本地位,宪法作为国家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是居于根本地位、最高的法律,“其良也,固足以福民;其恶也,亦足以祸国”。〔8〕《李大钊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01页。正是由于理解宪法的重要地位及其在国计民生中的保障性作用,李大钊提出宪法的制定实施应体现民主,保障民众的权利,国家需要“福民之宪法”而非“祸国之宪法”,并主张将人民的政治权利、宗教自由、言论出版自由、思想自由等基本人权写入宪法,以国家的根本大法来捍卫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保障自由平等的实现。同时,李大钊还指出,宪法具有特殊性,“以广义法律言,宪法自赅括于众法之内而为其一种;以狭义法律言,宪法实超轶乎其上,而确然有形式上之殊异”。〔9〕《李大钊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因此即使宪法的根本仍然处于法律范畴,但宪法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相较于普通法律更为特殊,这也决定了宪法不同于普通的法律,因其在国家治理中的根本性地位,所以其效力最强、最权威,其他法律在制定时不得与其相悖,同时需要依靠宪法作为制定的依据,所有个体都不得违背也不可凌驾其之上。

李大钊强调法律制度与人民群众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他认为法律是为人服务的,不可能脱离人而独立存在,同时法律应当体现人情秩序,不能不考虑实际情况不参照人的需求而制定。他指出:“彼其非常之法,果为政治之良图,而离于其民,已失其本然之价值,不能收功,反以贻害。”〔10〕《李大钊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8页。因此在真正的立法过程中,法律需要充分考虑到人的因素以及可行性,顺应时代趋势,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和自由,由此才能实现良法善治。

在国家治理中,李大钊阐述了自由、民主与法律的关系。他认为法律的效力是由国家规定的,国家依靠法律对社会公众进行约束,保持国家统治阶级的执行力;法律执行时,民众的自由权利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要符合社会整体的民意,“不当毁法律上之主权以徇事实上之强力”。〔11〕《李大钊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8页。民主自由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进行保障,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则国家没有约束力,民主自然无从谈起,同时也要把民主“系于法制之精神”,〔12〕《李大钊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8页。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自由的权利实现,“并进以尽其职分,而赴共同之志的”。〔13〕《李大钊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3—174页。因此在一个正常运行的社会中,民主是法制的基础,而法制为民主的实现提供保障。

李大钊认为法律制度应该是不断发展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能一味学习和照搬国外的制度,而要具体到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真正适应国情的本国制度。他指出:“法易腐而理常新,法易滞而理常进。”〔14〕《李大钊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页。法律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法美之取二院制,自有其特殊之原因,吾国亦自有吾国之特殊情形”,〔15〕《李大钊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在国家的立法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社会的真实情况,不能制定脱离现有社会生产力条件的法律,同时要注意法律条文之间的各项规定应该相互协同、互不冲突,如果不依照现实国情制定法律,则会失去其应有的治理效力。西方的法律制度不是完美无缺的,欧洲的选举制度与我国社会也不相符合,立法时需要根据社会的真实情况,根据不同的问题进行合理化分析,对待国外的法制经验应当谨慎借鉴,不能盲目照搬。

(三)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作为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启蒙成长的成熟法学学者和知识分子,李大钊在主张法制的同时,还强调道德在社会中的规范作用。而其思想先进之处则在于,强调个体理性认知能力与民主思想是道德的重要内容,并且意识到社会道德水平与经济基础密切相关。

李大钊认为,中国社会上的大部分劳动人民长期生活在封建制度的压迫下,思维固化愚昧,甚至沾染了许多陋习,极易感情用事。他指出:“国人第一弱点,在凡事皆以感情为主,不以理性为主。上至军国大计,下至私人交际,但见感情作用,不见理性作用。”〔16〕《李大钊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14—315页。由于教育的缺乏导致理性思辨能力不强,认知不足,有可能会导致曾经一味顺从于专制制度的顺民、愚民在共和制度之下转化为暴民,这于民主社会的建设是不利的。缺乏理性的愚民很难理解共和制度的内涵,即使对其进行专门教育,短期内也难以获得成效,在这样的情况下,制度的推行容易遭到民众的反抗,甚至会引发大规模的暴力抵抗。且民众大多不会严格遵循法制规定,而只是依靠身体强弱蛮力用事。另外,国民的弱点还包括没有法制观念,没有形成依法解决问题的习惯。对此,应该在建设法制的同时,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将自由平等博爱的道德观念植入民众的内心,“以自由、博爱、平等为持身接物之信条。此等信条入人既深……以成循礼守法之风习”。〔17〕《李大钊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14页。

李大钊重视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这一思想虽然从根本上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治思想一脉相承,但其含义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李大钊始终坚持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人格,而封建社会的社会伦理强调个体对君主、宗族父辈的忠孝、顺从,这是对个体人格的否定和抹杀。此外,从治理的形式上看,李大钊主张在法制基础之上,重视道德对社会的规范作用,法制是社会治理的根基;而传统文化中则是“重礼轻法”,以道德为治理社会的根本,法律只是封建礼教的外在表现。此外,基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李大钊认为道德属于上层建筑,道德的规范也会依据社会生产力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同时对于经济基础也有反作用,其变化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变化而经历批判、继承和创新等阶段。

道德、法律和政治的三位一体在中国文化中始终占据重要地位,自有国家以来,每个朝代君王都将道德作为统治的基础,并将封建的伦理道德视为维护封建君权专制的重要工具。其中,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主张,社会大治的根本是以道德教化促进民众对礼教的遵守,主张道德比法律具备更强的统治效力。对此,李大钊强调,道德属于意识形态领域,道德的变化最终归因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基础的变动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重要原因,只有从根本上改变旧社会的经济制度,才能打破封建的文化观念和道德观念,“经济问题一旦解决,什么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家族制度问题……都可以解决”。〔18〕《李大钊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他认为与经济相比,道德总是处于从属地位,但他在批判封建道德规则的同时,并非是一味的否定,他认为中国古代思想家已经意识到了仅仅依靠严酷的刑罚并不足以治理国家,因此必须发挥道德在社会中的独特规范作用,尽管他们所倡导的理念片面夸大了道德的作用,但德治这一思想本身仍然具有合理的部分。现代社会的政治需要道德的协调和补充作用,现代社会生活离不开道德的规范。

(四)女性解放是社会的重要问题

李大钊把妇女的解放作为改革社会的主题之一,他始终强调女权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他认为,如果没有女权,则这个社会会变成一个残疾的社会,女子应当同男子一样,在社会各种活动中、在人身权利的实现中获得应有的地位与尊重。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妇女同男子一样,二者无尊卑主次之分。对于旧社会中妇女遭受的种种不公,他深表痛心,这促使他对旧社会歧视妇女的种种不合理制度进行声讨。在分析社会解放问题时,他指出,妇女应当主动争取自己该拥有的各项权利,并明确了争取民主自由道路的条件、措施,从而把女性解放纳入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李大钊在《失恋和婚姻自由》《战后之妇人问题》等许多篇文章中,论述女性解放的有关问题,并以实际行动支持女性运动的开展,指导女性争取自身解放的活动,为我国女性解放事业和理论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

从他的文章中可知,他认为之所以旧社会中妇女的地位低下,各项权利得不到保证,归根结底是经济问题。在父系社会中,男性作为主外的社会参与者,家庭经济的来源主要依靠男性的体力劳动,从身体力量的对比上,女性并不占有优势;其次,在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下,自给自足的生活模式导致了家庭中的劳务工作繁重,女性难以有时间和精力从中抽离出来,去从事其他类型的社会劳动,久而久之这种模式变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社会思维,即女性主要任务在于照顾家庭。经济无法实现独立导致女性社会地位低,因此解决妇女权利的问题归根结底在于解决经济问题,对于封建制度下的私有制经济进行改变。他认为:“经济问题一旦解决,什么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家族制度问题、女子解放问题、工人解放问题,都可以解决。”〔19〕《李大钊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此外,在《妇女解放与Democracy》中他认为,欧美的民主仍然建立于男女地位不同的环境下,“那一半妇女的利害关系,他们都漠不关心”。〔20〕《李大钊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9页。所以他对于所谓先进的西方人权也持有怀疑态度,认为这个人权依然对于妇女不公平,没有女性解放的民主绝对不是真正的民主。

李大钊还提出,需要具备独立的反抗意识,对于不公正的男女权利之间的对比,“故凡妇女对于男子的‘力的法则’的反抗,都为女权运动”。〔21〕《李大钊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同时他将现代各国女权运动主要划分为宗教、母权、女权、无产阶级等四种妇女运动。在争取无产阶级独立的妇女运动中,他极力主张无产阶级的妇女,应与男子同等加入人权运动团体中。所以在人类争取独立解放的事业中,妇女争取解放是其中的重要一项,妇女解放运动要与一般的社会解放运动相结合。中国女性的女权运动不仅需要团结社会各阶层的女性,组成团结有力的群体,还要扩大女性对公益组织的参加和对社会治理的参与,促进女性与男性对社会责任的共同承担,从而不断扩大妇女的社会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

(五)对政府腐败的治理

李大钊在《罪恶与忏悔》《简易生活之必要》《论官僚主义》等文章中,批判和揭露了当时北洋军阀的腐败。他指出由于军阀势力一家独大,官商勾结、权力贿赂等各种不堪事件时有发生。在当时,只要是居于重要职位手中握有实权的,无不极尽手段贪腐敛财,将置于他们职权之下的国家财政视为自己的私人财产,肆意挥霍。整个国家的财务空虚,大量的财富聚集在军阀官员的手上,人民群众的生活极为艰苦,民不聊生。同时,这些官员还互相攀比,讲排场、比阔气,所产生的大量开支以官员自身的收入根本无法负担。因此为拓宽财源,做出买卖官职、贿赂上级、增加关税等令人唾弃的行为。此外,这些官僚在工作中还上下推诿、百务俱废,在工作上懈怠,在国家政治经济事务处理上肆意敛财,甚至与洋人勾结以贩卖鸦片敛财。李大钊在《论官僚主义》一文中指出,北洋军阀的官职“任之不专,十羊九牧,可以诿过,不可以见功,使政事日坏而不知”。〔22〕《李大钊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官僚机构庞大冗杂,实际政治事务却无法得到落实,社会发展一片混乱,因此必然会危及国家的统治。

对于当时北洋政府存在的腐败情况,他提出解决之策。他认为,首先,致使军阀腐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社会制度,由于社会法制监管的落后以及政权的混乱、人民群众的被压迫等导致买卖官职、贩卖鸦片、贿赂风气盛行,所以要铲除社会积弊,必须铲除和消灭藏污纳垢的社会制度,即废除独裁专制,建立民主共和制度。其次,通过选贤任能、裁汰冗员来消除官员腐败,建立健全以选拔、评价、监督三位一体的官员考察制度,制定相关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法规,形成完善的行政管理机制。官员的选任不能以人情关系进行,也不能仅依据候选者的资历与经验的高低,而是必须通过公开、公平的考核,竞争上岗。李大钊提出了铨选官吏的标准,“今后取人之准,宜取自用以效于民之人,无取用民以自现之人;宜取自用其才而能适法之人,无取为之制始法能展才之人”。〔23〕《李大钊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页。最后,加强议会监督和报章刊物的舆论监督。李大钊认为,要使国家兴旺、民族复兴,就离不开社会大众对腐败问题的共同治理。而就当时的社会情形而言,要建立起民主共和监督机制,就需要发挥议会对政府各级官员的监督、管理作用。对于社会中的军阀贪污、买官卖官、走私违禁品获取巨额利润以及官商勾结等问题需通过议会的监察职能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并依法惩处。同时,在议会这一监察势力的威慑之下,军阀及各级官员也能减少互相之间对于贪腐行为的袒护和包庇。此外,李大钊还主张将腐败行为予以揭露,并在报刊上进行曝光,通过舆论对其进行抨击和谴责,他认为“报章之揭发,万目睽睽……乃以难逃于舆论”。〔24〕《李大钊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页。同时也能唤起社会中的人民群众对腐败行为这一罪恶事实的反省,引以为戒,从而提高自身的行为规范,唤起人民弃恶扬善,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社会的道德标准。李大钊对于政府腐败的揭露以及吏治腐败的治理思想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可以说相当先进的,令人耳目一新。

三、李大钊社会治理思想的现实启示

李大钊既是一名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者,也是一位不断探求中国社会发展道路的思想家、学者。尽管李大钊的社会治理思想受到当时的时代背景与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但其对我国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仍具有启示意义。

(一)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李大钊秉持“以民为本”的思想,始终将人民群众作为历史发展和国家治理的主体,强调政府要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立民生民权保障机制。在世界格局剧烈变化的今天,我国更秉持大国责任,坚持人民至上,始终将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25〕《十九大专题报告》,载人民网2017年10月23日,http://cpc.people.com.cn/19th/n1/2017/1023/c4143 05-29602218.html。现阶段我国创新社会治理思想中始终强调人民利益至上,将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人民群众幸福感的提升有机的结合起来,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以及智慧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与李大钊以民为本的社会治理思想也是一脉相承的,二者都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发扬,是不同历史背景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体现。

(二)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增强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

李大钊的法制思想中所涉及的有关法律的阶级性、法律是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宪法地位最高、法律依据人民意志制定,以及立法应根据实际国情的主张被沿用至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治发展经历了从国家注重法制建设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间有过挫折,但总体是不断向更高、更完善阶段发展,这正是一代代马克思主义者在继承前辈思想、精神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务实创新的成果。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申要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2012年,党的十八大把法治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7年,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发展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全面的法治保障,同时也要求社会治理制度、方法、措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充分发挥道德建设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李大钊注重法制,也重视道德对于国家运行的重要作用。法律执行作为外部约束规范人们行为,而道德观念作为内心标杆对于人的行为予以约束,只有外在与内在双重的约束,社会才能减少违法行为,实现和平安宁。而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也要着重强调道德观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不但仅仅依靠法律,更多的要依靠人们内心的秩序,只有加强这两者的作用,做到法治德治相结合,才可营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强调德治对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实行社会主义背景下的“德法共治”,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继承传统文化、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并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做出的创新性选择。

(四)切实保障女性平等权利是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现阶段,有越来越多的女性实现经济独立,女性意识也在不断觉醒,这离不开国家提供有利的制度保障。目前,国家在促进女性发展方面已经做出了不少努力,立法保障女性权益,出台各项政策支持女性地位的提升。然而,女性在社会参与,尤其是参政议政的程度上仍有很大提升空间,女性在接受教育以及就业方面仍然面临不平等待遇,不少地区的女性在家庭中仍然处于附属地位,这大大制约了女性在国家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中作用的发挥。李大钊提出的女性解放问题在当代仍然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命题,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持续创造有利女性发展的氛围,强化女性的社会参与,尤其是对社会事务以及政治事务的参与,共同创造两性平等的社会环境。

(五)持续推进廉政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成效

虽然李大钊所提出的廉政建设建议带有明显的时代色彩,但他的理论思想仍对现在的反腐工作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他在解释社会腐败根源时,对于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将腐败行为对人民群众的危害归结为以下三点:“一势位之足以保障罪恶也”“一法律失其权威也”“一奢侈之风盛行也”。〔26〕《李大钊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116—117页。尽管当前的社会环境已有巨大变化,但腐败本身的严重危害性是相同的。现阶段学习李大钊的反腐思想有利于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廉政建设,从而提升社会治理成效。任何不受监督的权力都容易被滥用,只有建立全面、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防患于未然。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廉政建设,监察制度的建设与运行必然会更有效地监督拥有权力者依法行事。与此同时,要进一步扩大媒体、公众监督的渠道和力度,让权力的行使都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进行。

(责任编辑:何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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