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瑶 王 杰
审美权利是人作为社会主体所应当享有的意识形态权利。在漫长的社会主体与社会权力体系的矛盾、斗争过程中,审美权利作为某种隐性的目的而一直存在,其内在的基础是审美制度的客观存在。就如鲍姆嘉通(Alexander Gottlieb Baumgarten)提出“Aesthetica”这一术语前,美学研究就已经以各种名号获得了极大发展一样,关于人的审美权利问题,作为一种以审美的形式存在的意识形态现象,也早已被各种理论深入探讨。审美权利这一概念虽然没有在之前的美学理论体系内被明确提出和广泛讨论,但其作为一种隐性话语,始终是现代美学理论研究体系中的重要维度,它所涵盖的问题涉及了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学术领域,尤其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更是随处可见其踪迹。20世纪初,哲学和美学不约而同地发生了政治学转向:以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yles Dworkin)、阿兰·巴迪欧(Alain Badiou)、雅克·朗西埃(Jacques Rancière)等学者的研究成果为代表的政治哲学复兴,使得权利研究再次被推向前台;而美学的政治学转向,也使得美学研究在研究方法和理论视野上超越了举步维艰的理论内部的单向发展,与审美理论、艺术理论、文化批判理论、政治理论广为融合。进而,美学研究的话语范围也从“封闭的”“形而上的”理论思辨,扩展到关切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审美权利研究作为对“社会群体组成部分”的“人”与“个体审美活动主体”的“人”之间的矛盾密切交织部分的研究,不断出现在当代理论研究的视野当中。
随着现代科学的快速发展和层出不穷的新技术的不断进步,整个社会范围内人的生存基本需求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随之而来的较高需求层次的痛苦与迷茫也愈发显见。作为一种意识形态领域的权利,在社会物质资源极大丰富的今天,审美权利所表达的是对现代人生存状态的关注和对现代性社会问题的反思、回应与解答,对审美权利进行探讨和研究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可以说,对审美权利的深入研究具有深刻的社会意义和社会实践层面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作为人对自身生存状态的要求和申诉,“权利”的提出必然与人的需求直接相关。审美权利作为上层建筑,位于较高的需求层次之中,其重要性的日益凸显,与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密不可分。只有当整个社会范围内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得到相当大程度的满足时,主张审美权利的必要性才会鲜明地凸显出来。审美权利问题因带有深刻的现代性特征,最直接地反映着现代性的社会问题,所以,审美权利的提出与研究在当代美学、政治、哲学和文化研究中显得尤为重要。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审美权利在21世纪作为一种确切的概念被提出,不仅深刻地反映着时代背景,也具有丰富的理论准备。
1.时代背景:权利理论的形成与转向
探讨审美权利概念提出的时代背景,应首先考究“权利”的来源。“权利”这一概念起源于古希腊社会调节人与人之间财产关系的“正义”这一道德观念,虽然尚未形成“权利”一词,但作为社会建构的重要标准,梭伦、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古希腊思想家都对以道德“正义”为核心的权利问题进行了论述。到了古罗马时期,伴随着社会制度建设的需要,“权利”这一概念得以形成,这一时期“权利”主要与法学相结合进行探讨,以法律约束为目的进行较为详细的区分,体现了“权利”在社会调解上的实用性。直至中世纪之前,对于“权利”的讨论都集中在社会制度的范围内,权利或被当作道德准则,或被当作法律准则,被认为是社会运行中自然存在的、必不可少的要素。从文艺复兴开始,“人”冲破了“神”的桎梏,重新成为自己的主人。尤其是在16世纪,资本主义兴起,新技术和新工具开始发挥作用,人类走入了近代史的历程,人类社会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状态上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新的权利观也随着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而产生,理性和自由成了这一时期人的权利的核心问题,道德上的“善”或者说人的本性,被认定为自然权利的来源,而对“人的社会性”的认识成为权利问题讨论的基础。
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兴盛起来,在资本发展的强烈需求之下,科学技术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在科技所体现出的强大力量的召唤下,哲学逐渐脱离了形而上的理论轨迹,自然权利理论也开始向实体权利理论转变。在此后的权利研究上,以实证主义为背景的实体权利理论,对处于现实社会中的实在发生的权利问题进行研究成为主流,对权利主体的关注大大增加,权利主体的实践性成为实体权利理论的重要维度,作为个体的权利主体成为影响权利实现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问题的核心,权利研究开始了向“人”的回归。因此,作为对自然权利理论的反叛,以“人”为核心的权利主体在现实社会中的权利实现,成为19世纪权利研究转向中的核心议题,自然权利理论中将权利的本质作为中心的形而上学的哲学讨论变得不再重要。这种改变所伴随的整个社会风气与社会思潮的转向,也使得审美从早期美学“不断从生活世界中抽空的思辨”中得以解放出来,回归到感性实践当中。它将审美世俗化,生活世界的地位由此而被提高;随之而来的具体的、生活的人的地位的提升,也构成了审美权利提出的时代背景,正如特里·伊格尔顿(Terry Eagleton)所说“身体取代审美主体的宏大叙事,重新拿回了审美的主导权”①。
2.理论准备:美学的政治化转向
美学的政治化转向是审美问题在理论上得以权利化的重要理论准备。在弗里德里希·席勒(Friedrich Schiller)的早期理论中,已经可以看到审美与政治的水乳交融,而真正通过继承席勒的部分理论并加以改进和深化,并最终开启美学的政治化转向的则是马克思。首先,马克思从强调人的感性领域回归到人的身体当中,重新构建起完整的唯物史观下“人”的主体。他指出:“只是由于人的本质客观地展开的丰富性,主体的、人的感性的丰富性,如有音乐感的耳朵、能感受形式美的眼睛,总之那些能成为人的享受的感觉,即确证自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感觉,才一部分发展起来,一部分产生出来。”②在物质性的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肯定了感性的重要意义,提出“感性必须是一切科学的基础”③。与此同时,马克思又对将人从社会中孤立出来的观点进行了批判,强调了人的社会性,重新建构了具体的、历史的、社会的人。马克思所开创的以人的身体为基础的唯物主义的美学观,开拓了现代美学研究的新视域,美学似乎被点醒:它并不需要在理性的思辨中艰难摸索,不停地面对一个个矛盾。这避免了美学在被理性建构的同时又不断被理论化冲动所消解的境况。这种唯物主义美学观,将身体重新定义为美学的物质基础,美学也因这种价值意味而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在马克思为美学开启全新的“生活的人”的时代后,安东尼奥·葛兰西(Antonio Gramsci)、西奥多·阿多诺(Theodor W. Adorno)、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雅克·朗西埃(Jacques Rancière)、特里·伊格尔顿(Terry Eagleton)等学者的理论体系中,自律性的审美也纷纷“走下神坛”,人的主体性地位以及审美活动与社会生活的复杂关系相继凸显。这对审美权利的建构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只有当人重回当代理性视野的核心时,权利才具有了可以依附的主体。权利问题从来都不是纯粹的理论的思辨,它是生活世界的方式和制度,只存在于人作为主体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当中。可以说,马克思以及他理论的追随者和发展者们确立了当代美学和政治哲学的学理依据。另一方面,美学的政治转向重新建构了主体与社会权力之间的关系,为主体审美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新的路径和理论的武器。
3.提出标志:捍卫审美权利的实践
审美权利作为一种意识形态领域的权利,在得到明确的理论研究之前,首先在实践领域得到了关注和伸张。以实践审美权利为目标的理论研究可以追溯至安东尼奥·葛兰西。葛兰西深受马克思的影响,通过批判“文化霸权”,对围绕审美权利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论述和分析。他在《南方问题的一些情况》中提出“文化霸权”这一概念后,又在《狱中札记》和相关书信中明确区分了“统治(压制)”和“领导”在含义方面的区别。葛兰西指出,“文化霸权”有着相对软性的一面,那就是通过“大众同意”进行统治,即领导。他强调领导权的重要性,认为一个政治团体能够掌握政权并在获得统治地位后长期维持统治的先决条件,就是能够获得并维持文化上的领导权。尤其是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宣传已经取代暴力成为主要的统治方式,这就是“文化霸权”中的“文化领导权”思想。这一思想,强调文化和意识形态的重要意义,试图以马克思主义的方式透析文化与权力的关系,将文化看作是国家意识形态与大众不断斗争又不断达成妥协的场所,强调资产阶级文化领导权依赖于被统治者的赞同,为之后的英国文化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作为一个革命者,葛兰西以“领导权”为核心的文化理论带有鲜明的实践色彩,是在实践领域中探求文化在复杂的社会现实中的运转机制。具有开拓意义的是,葛兰西以文化为依据,开拓了政治治理自下而上的路径,文化领导权问题不仅是社会权力对市民社会意识形态的控制,也是市民社会对这种控制的反对。通过精英知识分子的领导,市民社会从统治阶级的手中获得了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并成为社会意识形态的缔造者,社会权力不再依靠暴力机器充当拥有绝对话语权的意识形态输出者,而必须成为市民社会文化与道德的认同者。政治治理从“否定”的方式转向了“必须包含肯定”的方式,这种路径的转向使得社会对抗获得了化解的可能,成为审美权利正式提出的标志事件。
葛兰西等人对于审美权利的探索是具有启迪意义的,但同时也是值得反思的。这种自下而上转向的探索,带有典型的精英色彩,并依然是在国家与社会政治层面展开。这种来自精英阶层的傲慢,从根本上取消了具体的人的独立的文化主体地位,社会主体在他那里依然是一个群体的概念,他所探索的这种自下而上的政治治理路径,因为无法触及根本的具体的人而必然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审美权利并不是一种先验的存在,它既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也必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消逝,它只是人类社会在当下已经逐渐形成并可以用来捍卫人的主体性的有效的抗争手段,因此它必须是实践的,只有在实践中,审美权利才得以真正存在。
作为对“审美侵害”和“审美剥夺”现象的知觉和反抗,中文“审美权利”一词,是学者徐碧辉于2013年在上海举办的第三届中英马克思主义美学双边论坛上首次提出的。这一概念的提出,开拓了美学研究的新视域。徐碧辉教授在这次论坛上提交的《审美权利和审美伤害》一文,以环境美学为视角,将视线集中在缺乏环境美感的城市,批判了“钢筋混凝土化”的城市建筑和大面积的反光材料给都市人带来的视觉审美侵害,并提出要避免受到这些视觉审美侵害,社会必须通过用“教育建构审美心理和审美直觉”和“构建一个有利于发展审美知觉的生存环境”的方式加以改变。④诸如上述社会现代化所造成的文化问题,虽然是审美权利的题中之义,但却并不能充分覆盖审美权利的丰富内涵。本文认为,审美权利这一概念的内涵及其所指向的问题域,远不限于主体对“审美侵害”和“审美剥夺”现象的审美认知和美学抵抗,因此,本文将从审美权利的基本内涵和审美权利的主要制约力量这两个方面,对审美权利这一概念加以阐释。
1.审美权利的基本内涵
关于审美权利的基本内涵,可以从五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审美权利是对人的全面实现的追求。自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文化实践伴随着其商品属性的不断增强,愈发表现出与传统社会相关性价值分裂的态势。“审美自觉”在文化资源“产业化”的浪潮中,在大众媒介的左右下,看似越来越难以实现,但却并未消解美学理论的执着。与艺术在日常生活中不断自我消解相反,美学理论随着社会浪潮的剧变,不断突破浪漫主义美学传统的研究视野。审美也不再仅仅是主体的知觉或体验,而是整个社会运行的关键范畴,是社会政治、经济、道德、宗教等综合复杂因素的投射,更是与这些重要领域并列而行的重要力量。我们看到,审美权利酝酿与诞生的过程,同时也是人类追求具体的、历史的、全面的审美实现的过程。
第二,审美权利是主体天然应当享有的,同时,审美权利的获得和实现又高度依赖社会制度的保障。审美权利是主体天然应当享有的,其根源在于感觉领域于人而言的、天然的不可分割性,是生命现象漫长进化的结果。但同时,审美权利的行使却并不是自发的,它高度依赖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社会权力在制度上予以的保障。诚如黑格尔曾在《法哲学》中的表述:“在市民社会中,他们都把本身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其他一切人在他们看来都是虚无。”⑤如果没有某种社会力量的约束,那么个人的盲目行为所造成的主体间的割裂必然使得广义上的审美权利的实现受到阻碍;而社会权力由于其治理范围的广泛,几乎难以从微观的个体出发,因此容易陷入只与理性相关而无视感受的普遍主义当中。
第三,审美权利不是权力的“审美化”,这是截然不同甚至相互排斥的两个概念。社会权力审美化的过程,往往是道德、风俗、偶像将自身的目的内化到权利主体的日常生活当中,使制度、法律看起来像是发自权利主体的需求而不是产生于社会权力的理性要求,从而使审美权利得以柔软而有效地实施的过程。而实际上,审美权利的主张是完全反向度的,在审美权利的范畴内,主体的审美优先于社会权力的目的。在当今社会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治理的需要和经济发展的目的使得娱乐成为社会权力在文化上的不二选择,而技术发展所催生的信息自由使得“想法”这种隐秘而无所顾忌的意识摆脱了社会群体的束缚——“想法”的表达不再受空间的约束,而是越过主体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圈的隔离直接向外扩散,主体从而更容易产生审美权利得以自由伸张的错觉,但本质上只是社会权力颇具技术性的渗透。
第四,审美权利的主体既是完全自由的,又是完全受到约束的。在情感和想象的层面,审美权利的主体是自由的;但在社会化的制度和规则的层面,审美权利又是被制约和规范化了的。审美权利的出发点是人的主体化的审美需求,在这个层面上,社会生产力与社会关系转化成为人的感觉、情感、欲望等内在要素,与人的身体所具备的需求与能力一起构成了人的审美经验,物质世界所造成的约束被内化而不再显示其约束性。在这个意义上,进入社会交往领域前,审美活动是个体天马行空的感受和表达,个体的审美权利是绝对自由的,这种自由是社会真空状态中的一种文化形式。但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审美权利绝不等于主体感觉领域的肆无忌惮的表达和满足自由的冲动,而是自由的主体以自身为目的自发形成的一种自律的制度,是以审美自由为目的的对主体的原始的自由欲望的约束。审美权利不是一个抽象的、浪漫的、纯粹的概念,而是一种实践,是阶段性的社会矛盾的产物,因此其自身不可避免地带有矛盾性。
第五,审美权利具有想象性和情感性的特点,它不同于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如生存权、财产权、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因此它并不是整齐划一、容易被规定范围的。本质上,审美权利恰恰是对同一的规范的反对,它主张的是与理性的抽象性和普遍性截然相反的东西。如同当代美学迫切地在“理性”的框架内为“感觉”正名一样,审美权利在将主体抽象化的社会权力中伸张人的本质的存在,两者都在矛盾中探寻主体的实现。审美权利本身就不是自我同一的,它是矛盾的、自我消解的、不断走向自我反面的。当探讨权利时,我们已经将审美与其本体分裂开来,我们讨论的是审美的抽象化的象征意义,伸张审美权利的过程既是对主体的审美领域的保护,同时也是理性对感性的刺穿和侵害。但这并不否定审美权利的价值和效用,在“物”通过“人自己的手”不断侵犯“人的本质”的背景之下,审美活动成为一种直觉式的反抗,审美权利则是这种反抗在社会中合乎历史的形态。
2.审美权利的主要制约力量
对审美权利的完整讨论,必须将审美权利范畴置于与社会权力的关系语境中,因为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下,社会权力作为审美权利的申诉对象,有力地塑造着审美权利的实现环境,构成了干预审美权利的主要力量。从以下三个层面剖析社会权力,有助于对审美权利的深入理解。
第一,社会发展史本质上是人对“物的占有”的追逐史,是一部人的异己力量不断形成、壮大,通过异化而奴役人、消解人的主体性的历史,也是一部人不断重建主体性的历史。因此,对“物”的占有的扩张这一根本追求所塑造的社会权力,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对主体审美的压抑、剥夺和消解。
第二,社会权力的本质显然不是追求精神与感觉领域的和谐,因此主体无法依赖社会权力形成一种真正的审美的制度,社会权力的运行必然依托于抽象的理性,而将广大的具体的感性领域排除在制度运行的考虑范畴之外。
第三,社会权力尽可能地实现对物的占有的扩张这一根本追求,必然需要维系社会的稳定,法律因此而诞生,而道德伴随政治国家的产生也必然地被工具化成为政治的手段。出于其本质和根本目的,法律、道德等社会权力发展中形成的力量与制度必然需要不断地对审美权利的主体进行规训。
综上可以看出,社会权力与主体权利间的关系是充满矛盾的,它既是压抑的、束缚的,又必须是自由的、使主体可以自主的生活的;二者间的互动关系并不是单层的、简明的、此消彼长的,而是相互孕育的、彼此依赖的、不断走向自身反面的。主体权利的集中和放大是社会权力产生和更迭的关键因素,主体权利不断地希望冲破已形成的社会权力,但又必须依靠社会权力的约束来保障自身实现的可能。主体的权利越自由,意味着社会权力的统治越稳固,但同时也意味着社会权力不断走向松散;这种自由越广泛,意味着社会权力越进步,但同时也意味着社会权力愈发衰落。
将审美权利置于这样一种与社会权力的交互环境中,我们才可以清晰地看出审美权利与社会权力主体的同源性、对抗的必然性、发展的共谋性这三个互动机制。一是社会权力与审美权利关系的复杂性根源于它们的同源性,这一对矛盾同时根源于人的主体性和对物的占有的根本性的需要,这使得社会权力与审美权利是在相互博弈的表象下的一种实质上的深刻的共谋,而社会权力发展的复杂的内部结构和审美权利的无尽的具体性,又使得这种矛盾关系在微观层面上表现得更为纷繁。对物的占有是人的本质性需要,但如同理性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一样,对物的占有逐渐形成了一股自律的、独立于人的本质的、有能力压抑和剥削人的本质的力量,而审美权利则是孕育在人对物的反抗中的一股强大的力量。二是审美压抑、审美剥夺与审美消解是审美权利所要对抗的具体的社会现实,社会权力以其自身为目的不断膨胀扩张,必然压迫人的空间,这种压迫是一种结构性对抗,即由于其本质性的对立而在一方产生质的变化前难以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因此审美权利与社会权力的对抗是一种必然。三是社会权力和审美权利之间存在着不可割裂的共谋关系,也只有这种共谋才能够保证审美权利的伸张和社会权力的运转。社会权力必须放下身段,在制度上给审美权利以足够的保障,并通过教育使得审美权利的行使主体获得行使审美权利的能力。
作为一种以审美话语呈现的意识形态领域的权利关系,审美权利在社会物质资源极大丰富、新科技革命带来的数字化文化“强制”发展的今天,所表达的更是对现代人的生存状态的关注,因此对审美权利的研究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审美权利的主体角度出发,将其置于时代语境与现实社会之中,剖析审美权利的研究价值。
1.审美权利是主体的本质需求
从审美权利的主体来看审美权利的价值,对审美权利的研究既有助于解决主体与自身的割裂,也有助于解决现代社会中人的审美迷茫问题。
第一,审美权利能够解决主体与自身的割裂。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制度的发展,任何一个现代社会在思想层面上都不可避免地愈发抽象化、技术化,形成无数个发展长远的细支,使得主体不得不在大多数范畴里放弃权利的表达,以获得依赖个别领域融入社会生活的机会。这就造成了人与社会在整体意义上的割裂,造成了主体与自身的矛盾。审美权利的伸张会形成一股重要的力量,一方面,能够对理性统御之下的社会权力及围绕社会权力形成的社会制度加以矫正和监督,使得权力不以专制的方式走向理性的反面而最终自取灭亡;另一方面,审美权利的伸张既是对主体的保障,同时又是对主体的约束,其约束性有时看起来甚至比社会权力更具有对主体的强制性。
第二,从社会生活的需求来看,对审美权利的研究是解决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人的审美迷茫的重要途径。在当下的社会,政治、经济与审美三者之间产生了复杂的联系,三者中的任意一方都无法以独立的姿态继续存在。在资本和技术的作用下,审美问题变得愈发复杂和“功利”,可以说以“审美自律”为潜在逻辑出发点的审美思辨都不免带有浪漫主义的幻想,而作为审美主体的个人也陷入了比审美自律时代复杂得多的境地。一方面,市场的自由化打破了宗教与政治对审美的强制性垄断,使得个性化审美需求的满足成为可能,社会权力的柔性愈发彰显,文化的生产依托消费数据,呈现出对审美主体的附和。另一方面,面对资本带来的强势的审美输出,个体的自主性受到质疑,在面对形形色色的文化现象时,现代社会的人们常常感受到的不是审美过程带来的愉悦,而是万花筒前的焦虑和迷茫,游戏风靡、短视频盛行、纯粹的感官刺激,借着资本的东风成为审美对象的主流。在这样的社会现实环境中,对审美权利的研究不仅有助于理清社会现实中的各种矛盾关系,解决自身所面临的问题,也对社会整体的文化乃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所裨益。
2.审美权利是时代进步的体现
审美权利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是时代发展和制度进步的体现。
第一,审美权利作为一种权利被认可,本身就是制度的进步。古典美学虽然已经开始发现理性之外存在着复杂的、难以被认识的感性世界,但此时人的感觉依然是理性的附属,理性努力清除事物具体的感性内容,而只留下理想化的形式;理论以其自己的方式向前发展,却不断远离感觉所依托的人的身体所处的社会实在。康德从审美表达中驱逐了所有感性的东西,只留下了纯粹的形式;席勒把美学分解为某种富于创造性的不确定性,通过与物质领域的不一致,美学被有目的地转变了;黑格尔仅仅认可那些就其本身而言可以以某种方式进行概念化的感觉;在叔本华那里,美学因彻底拒斥与物质世界间的联系而终结了。⑥正如伊格尔顿所说,马克思之前的美学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被描述为非美学。⑦而在马克思承上启下的理论体系中,他通过劳动的理论实现了感性对身体的回归,主体的感觉重新获得了载体,感性不再是约束人的自由的消极力量,而本身就是一种不需要功利性论证的绝对目的,人的自由就是感性的实现。正是由于感性的这种自证性,审美才不需要被证明其存在的必要性与目的性;审美天然地与主体不可分割,审美权利才具有天然的正义性,它的提出代表着时代的进步。
第二,对物的占有以及基于此的社会发展不可避免地在相当长的社会历史时期内造成对主体审美的压抑、剥夺和消解,社会权力的形成本质上是主体本质力量对物的占有这一根本需要的社会化体现。社会权力的本质显然不是追求精神与感觉领域的和谐,在社会权力完全主导的社会制度中,主体的审美能力和审美需求因为与社会权力的目的相悖而遭到压抑或剥夺。在此背景下,审美权利作为一种权利被提出、被讨论、被认可、被实践,其本身就代表着时代的发展与制度的进步。
3.审美权利是社会稳定繁荣的纽带
审美权利是良好社会治理的关键维度。如果说在美学诞生的早期,审美还需要通过道德、风俗和个人的作风习惯才能与政治发生关系,那么到了席勒(虽然席勒的观点中审美与道德依然是紧密联系的,美是道德的先决条件)与葛兰西的阶段,审美就已经以领导权的方式与政治这一社会权力的主要实现形式赤裸地捆绑在一起了。审美权利既是一种本能的反抗,又是一种需要被唤醒的意识。早期德国在理性的艰苦思辨中创立了美学,以此作为主体的感性对社会权力的一种回响。而18世纪的英国资本主义社会,则通过社会习俗使制度与个人的风度、作风达成了一致。然而,今天我们面临的情况有了极大的改变,技术的大发展所带来信息的开放自由使得道德的约束力变得松散,对人的多样性的认可解构了宗教式的风俗乡约,而资本所带来的娱乐为王又无时无刻地以快感消解着美感。因此,从历史的进程来看,我们并不能毫无作为地等待社会权力与审美权利之间自发的和解,因为它们之间共振的形成需要一座桥梁,即制度的保障。通过制度保障,审美权利成了良好社会治理的关键维度,就如同在席勒的话语中,审美是国家实现有效的、良好的政治治理与市民社会粗俗的、野蛮的欲望之间的重要桥梁。
审美权利是对法律与道德的必要补充。法律和道德对社会秩序的维系,一方面将社会视作整体运作的机器,另一方面又将主体视作孤立的社会单元,这样的社会关系,最好的情况将会是有秩序的松散,因为主体之间缺乏内在的纽带。审美正是这一纽带的缔造者,而审美权利所提供的另一个向度的社会关系正是这种纽带的保障。审美权利在社会整体层面的意义并不小于对个体的意义,审美权利的实现为社会稳定提供了一条强有力的纽带。相对于物质世界的排他性而言,感觉领域的共情性使得主体间在物质上的互斥得到了极大的缓和。
综上所述,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权力虽然必须依托于理性才能有效地行使,但如果社会权力对于理性之外的感觉领域缺乏足够的关照,甚至对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审美权利抱着一种俯视的姿态,那么,这种社会权力所建立的社会秩序必然存在巨大漏洞,并可能面临某种不可知的风险,而审美权利则可以在社会治理、法律补充、道德补充、社会生活审美化等维度与社会权力相伴共生,形成促进社会稳定繁荣的重要纽带。
注释
①⑦[英]特里·伊格尔顿:《美学意识形态》,王杰、付德根、麦永雄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第184—185页。②③[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7、89页。④徐碧辉:《审美权利和审美伤害——马克思主义美学研究的一个新视阈》,《探索与争鸣》2013年第4期。⑤[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邓安庆译,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97页。⑥王伟:《身体、美学与政治——论伊格尔顿的身体观》,《文艺理论研究》2015年第3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