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
摘 要:依法治国、依法治校具体落实到高校学生处分实践中需要结合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实际,既要关注程序公正,也要关注程序效率。简易程序在高校学生处分工作中大幅降低了程序成本、提高了程序效率、提升了管理效果,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简易程序;高校;学生处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21)30-0054-04
Abstract: It is necessary to combine the practice of college students' education and management in the practice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nd administering the school according to law. The summary procedure greatly reduces the procedure cost, improves the procedure efficiency and improves the management effect in the university student disposition work, has the important theory value and the practice value.
Keywords: summary procedur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tudent sanctions
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调解、速裁、快审一站式解纷机制,为实现公平正义提速[1]。我国司法体系简易程序的建立始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简易程序建立以来,在理论认知和具体的行政诉讼实践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简易程序在高校学生处分中适当应用可以降低对学生处分的成本、提高对学生处分的效率、提升对学生处分的警示、教育效果。
一、程序正当在高校学生处分实践中的困境
(一)程序缺乏具体规定
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但是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处分程序和流程及相关要求,程序正当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在高校学生处分的具体实践中,各高校依据自身的理解及参照《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校的程序流程,呈现了一校一规的状态。在具体工作实践中,由于对具体流程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要求及理解的不同,导致执行标准不统一,或者脱离实际根本无法实现。
(二)程序成本高
簡而言之,行政成本是指政府行政活动对经济资源的消耗。根据行政成本涵盖的范围,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理解。从狭义的角度看,政府机构为保证正常运行必然要消耗的各种资源,如办公地点、劳保福利、人员费用等;从广义的角度看,政府行政成本还包括政府行政决策所必然要付出的各种形式的代价,这种代价除了正常的资源消耗外,还需要承担因决策带来的额外资源消耗。具体到高校学生处分实践中的程序成本,既包括各类建筑实体,涉及的职能部门如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也包括因受处分学生提起申诉所带来的资源消耗、社会舆论等代价。从学生处分类别分布看,开除学籍、留校察看、记过这几类处分数量少,但对学生影响重大,情节相对复杂等情况,学校需要慎重调查,学生处分程序必然严谨;严重警告、警告等轻微处分数量多,对学生影响相对较小,且违纪情节较为简单、事实较为清楚,程序成本高、效率低下。
(三)程序执行效率低、效果差
程序正当的两个核心是公正与效率,公正与效率共同保证程序正当性,两者相辅相成,不能偏废。对于情节严重、事实复杂、争议较大的学生违纪事件按照既定程序处理,既是调查工作的需要,也符合当事人心理预期;对于情节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处分级别不高的学生处分正常程序就显得繁琐,处理过程拖拉,浪费了公共资源,对受处理人教育效果差。例如,在一般程序中的听证程序主要来自西方国家,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环境,是否符合中国国情仍然值得商榷。从高校学生处分工作实践看,很难在工作中予以落实,不符合中国国情。目前高校在学生处分程序的具体流程上也是参差不齐,不尽相同。
二、简易程序的界定
(一)简易程序的定义
我国《行政处罚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均设置了简易程序,但都没有对简易程序的定义作出理论性描述,主要是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和具体流程。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组织编写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中,对简易程序的设置做了明确说明:“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学校在对学生进行行政处分时,也可设定简易程序,但应体现自己的特点,即违法、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纪律依据,对学生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可直接做出处分决定。[2]”陈瑞华认为简易程序是指“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特别程序[3]”。张淑芳认为所谓行政简易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适用地对行政事态进行快速、简捷、超常规处置的行政行为规则, 其作为行政程序的构成部分亦有主体、方式、期限、条件等相应的程序构成, 而其中所包含的程序构成既不受常规行政机制的约束, 又不以一般的程序规则为活动依据[4]。包万平认为简易程序就是用简单的程序进行处理[5]。我们认为,具体到高校学生违纪处理中,学生处分的简易程序是指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作出快速、简捷处分决定的处分规则。
(二)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单独明确了简易程序,其中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处罚决定程序除一般程序外,还有简易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简易程序的步骤简单,操作简便,相关法律、法规对简易程序的规范比较简单。但简易程序的设置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繁文缛节,提高学生处分实施的效率,并且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适用于简易程序的违纪行为可以适用一般程序,并可以转化为一般程序,但适用于一般程序的违纪行为不能适用于简易程序,已经进入一般程序处理的违纪行为不能转化为简易程序。可见,简易程序是在特定限定条件下实施的一般程序,其目的是降低程序成本、提高程序效率、提升处罚效果。简易程序的“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简易程序一般在当场完成
适用于简易程序的违纪行为一般在行为实施现场就会被发现和处理,如学生正在使用违章电器或在其宿舍内发现违章电器,这种轻微的违纪行为在现场被发现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处理流程的集中处置
简易程序不是对一般程序的简单缩减,必要的环节仍然需要完成,只是将处理流程在行为发生的现场或者事后进行认定,之所以简是基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清楚的认识,这自然缩短了相关环节的时间,而非对一般程序相关环节的删减。如学生事实调查过程的申诉、违纪事实的确认过程及告知相关权利等过程都是必不可少的。
3. 预先制定违纪处分决定书
一般程序中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最后阶段是拟定处分决定书,简易程序可以提前制定好处分决定书,把简易程序范围内适用的相关内容格式化,预先印制好并加盖公章。在对学生违纪行为当场处理时可以直接填入学生姓名、学号、违纪行为(如使用违章电器)、所受处分等违纪信息,学生认可处分后当场签字,并将处分决定书当场送达到违纪学生手中。
(三)当场处分决定书与一般程序处分决定书的区别
当场处分决定书的制作程序虽然相对简单,但当场处分决定书具有与一般程序处分决定书一样的性质和作用,在法律效力上是一致的。
第一,当场处分决定书的特点。作出当场处分决定是处分行为的一种法定方式,当场处分决定书是学校对具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当场处分的唯一书面证据材料,在法律效力上与一般程序的处分决定书是一致的。同时,当场处分决定书也是违纪学生依法行使救济权利申请申诉的依据。当场处分决定书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即当场处分决定书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包括违纪学生的基本信息、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处分种类、救济途径等。形式要件即当场处分决定书必须由学校预先统一制作,要求执法人员使用统一格式化的决定书,保证违纪处理的规范性。
第二,当场处分决定书填写。一是必须要写清学生的基本信息。當场处分决定书应按要求填写违纪学生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违纪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二是要写清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具体的违纪行为,是否造成相应影响和后果。三是明确处分种类和依据条款(要具体到条、款、项)。四是当场处分决定书应一式三份,每一份都应由当事学生、工作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并当场送达给当事学生。五是当场处分决定书应按规定归档保存。
三、简易程序在高校学生处分中的应用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简易程序设置的目的是提高纪律处分的效率,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一是事实明确,证据充足。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实必须清楚;事实不清的,不能予以当场处理,应转换为一般程序。二是依据明确。即学校有明确详细的条款与违纪行为相对应,否则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三是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从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及目前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规定的违纪行为看,凡是严重警告及以下的违纪行为,如果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当事人认可,可以当场认定的违纪行为均适用简易程序。在高校学生违纪处理实践中,可以针对本校日常管理中违纪行为数量较大、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的行为采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处理。如大连某高校针对吸烟、使用违章电器等行为实施了简易程序,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三)简易程序的实施人员
由于简易程序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和应用场景,因此对具体实施简易程序的学校工作人员应有严格要求。一是工作人员必须是学校的正式教职员工并且经学校正式授权;二是在执行简易程序前要经过严格培训才能具备执行资格;三是在具体施行过程中,要能够根据具体违纪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判断其是否适用于简易程序。
(四)简易程序细节设计
1. 表明身份,出示证件
工作人员在行使简易程序权力时,首先应佩戴能表明身份的工作牌证,主动说明身份,出示证件。
2. 当场做好检查笔录
执法人员应当场了解违纪事实并当场做好笔录,保存收集好的证据。
3. 告知
工作人员应告知当事学生违纪行为所对应的违纪处分及相应的条款和依据,并告知当事学生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可以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权是学生对违纪事实的解释和确认,申辩权是对违纪处分是否恰当、处分条款和依据是否准确的申辩。
4. 复核
工作人员应在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以后,对当事学生提出的不同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继续调查或者直接坚持处理结果。
5. 下达处分决定书
如当事学生对违纪事实和处分决定认可,应当场填写格式化处分决定书,需要违纪学生当场签字确认并当场送达到违纪学生手中。
6. 备案
工作人员在处理结束后应将处分决定报给学生工作部门备案。
7. 简易程序转换为一般程序
如果违纪学生对工作人员当场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申诉。如果学生拒绝签字或拒绝接受送达处分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手段保留证据,简易程序转化为一般程序,需要按照一般程序通过调查取证来解决违纪事实的认定问题。
(五)简易程序救济
1. 告知当事学生有陈述、申辩权
知情权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告知是法律程序中必须遵循的必要程序。在作出处分决定前,首先应向违纪学生明确其违纪行为应该受到的违纪处分种类及相对应的规章制度的具体条款;其次应明确学生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告知学生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为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和说明,应当认真听取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如果成立,应当予以采纳。在工作实践中,工作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纪行为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即使是对当事学生当场作出处分,也不能忽视依法告知这一程序要求,应当保障当事学生行使陈述和申辩权。与一般程序中的告知相比,简易程序中的告知是当场并口头进行的,形式相对简单得多。
其次,如果违纪学生的申辩不被认可,工作人员可当场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如果违纪学生的申辩非常激烈,违纪事实确实存在疑点或违纪学生情绪激动,执法人员应及时停止简易程序并转换为一般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 执法人员对违纪学生作出当场处分后,应明确告知违纪学生享有救济权利、救济途径(受理部门、电话、时间限制等救济信息)。
2. 事后救济
事后救济是纠正学生违纪处理决定错误的重要机会,事后救济的方式包括违纪处理解除、校内申诉、校外申诉、复议、诉讼等[5]。接受简易程序处理的违纪学生与接受一般程序处理的学生一样享有事后救济的权利。如果学生事后对违纪处分有异议仍可通过救济渠道提出申诉,学校有关部门应按照正常的救济程序重新启动违纪事实的调查和认定,此时应按照一般程序对违纪行为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情况作出新的处理决定。
四、对高校学生处分程序正当的思考
(一)教育主管部门应明确学生处分程序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针对程序正当仍然缺乏统一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均有程序的相关规定,但又各不相同。目前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并未明确程序的具体规则和流程。在教育部学生司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中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两部法律法规中的程序进行了说明,指出行政处罚应当有“传唤、讯问、取证、裁决”这样的调查、取证程序[7],对具体流程并未作出规定。这给高校在学生处分实践中带来了很大困扰,各高校只能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学生处分程序,形成一校一规,各不相同的局面。可见,教育主管部门应组织法律专家对学生处分程序的流程和细节作出确定性规定。文章涉及的简易程序主要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学生处分工作实际制订的,在近十年的工作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处分工作效率,对学生日常教育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二)应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在高校的学生管理实践中,学生处分大多来自日常违纪行为的处理,这类违纪行为的特点是事实清楚、性质轻微、危害性小、证据获取当场容易事后难,如果此类违纪都按照一般程序进行,不仅耗时长,而且由于是事后处理,证据很难获取或无法保存,极大地浪费了公共资源和行政成本,而且学生教育效果也不如在违纪现场处理好。因此,应该逐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除了在现有严重警告及以下使用外,对于不影响学生学位的记过处分,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一些高校的工作实践中,记过处分在行政领域和教学领域对学生有不同的影响,如部分高校出于对考试的重视,对考试违纪行为中受到记过处分的情况与学生学位挂钩,但是因行政领域受到记过处分不与学位挂钩,这就造成了同样的处分等级对学生实际影响截然不同的现象。
(三)应结合我国高校实际保证程序正当
程序正当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诉讼的两大根本性价值追求即在于公正与效率[8]。学者单正义认为应该设立教育程序法,认为通过立法方式固定教育教学管理程序制度,可以为高校学生处分程序制度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依据[9]。在目前的研究中大多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程序作为参照来评价国内的法律体制,甚至照搬照抄、生搬硬套,看似严谨公正,实则无法落实。例如一些高校和学者把听证程序引入到学生处分程序,在听证人员的范围、流程等方面都遇到了很多问题,明显水土不服。一方面,西方法律程序有其发生、发展的复杂社会背景、文化背景和法律背景,我们应该吸取其中合理的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現实的法律程序。另一方面要认识到高校处分学生的性质和目的与社会的法律法规是有区别的,高校的学生处分是一种对学生错误行为的惩戒手段,也是一种反向激励的教育手段,始终是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其目的主要在教育不在惩戒。特别是在高校扩招后,随着学生数量的增加,学生日常管理过程中学生的违纪情况更为繁杂琐碎,因此效率成为保证程序正当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简易程序的实施可以很大程度上提升学生违纪处分的效率和效果。
依法治国、依法治校具体到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实践中需要结合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实际,既要关注程序公正,也要关注程序效率,程序公正和效率是程序正当的核心要义。简易程序在高校学生处分工作中大幅降低了程序成本、提高了程序效率、提升了管理效果,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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