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应新时代而生的民法典,既是对当代中国改革成果的法律确认,也是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标志性成果。对民法典意义的探究,既不能陷入法条主义,又需要将之作为思考依据和行为指南。理解、解释和运用民法典,既涉及民法典与社会的关系,也依赖民法解释方法的应用。对民法典的意义可从多个角度探寻。本文主要是基于法理学的研究立场,分别从认识论、本体论和方法论层面,展开对民法典意义的探究。
民法的法典化试图将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都纳入其中,为民事生活提供行为规范,为民事审判提供裁判标准,进而间接为公权力划定边界。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法律的明确性、合理性、体系性、统一性、一致性、易用性等。
对民法典的意义认知可从哲学基础、法学背景等多角度展开。在民法典通过后,对民法典的评价出现了两种现象:一是离开民法典文本的各种赞美;二是对民法典文本逻辑体系结构、语言规范、调整范围等缺陷的批评。从认知的角度看,这两种姿态都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但从法典应用的角度看,上述认识均不符合法治思维的要求。法治思维要求从内在参与者的角度,用法律指引思维和行为,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这就需要尊重法典的权威性、稳定性以及文本的意义。受法律论证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结构的启发,笔者认为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的分类,对民法典认识论意义的探究具有重要价值。
内部视角是指基于内在参与者的立场,以民法典所规定的概念、规范和原则等为思考依据,进而观察、确定其可能蕴含的意义。内在参与者的视角,展现的是民法典的拟制性、规范性、体系性等特征及其功能发挥的规范路径。之所以需要基于内部视角的观察,是因为法律思维是据法思考,法律运用需要主体渗入其中。对民法典意义的认知,离不开对法典文本的思考以及法律关系理论的运用。内部视角的意义探究要秉持规范法学立场,尊重民法典的权威;在运用过程中应尽量排除对民法典的质疑。为实现法治就要在法理上预设或拟制民法典意义的自主性。
外部视角是以旁观者的姿态,把民法典放置于社会之中,或将之作为独立、整体的文本,或对部分规定,用科学、社会学或辩证法展开其认识论意义之探究。从开放体系思维的角度看,民法典的意义自主需要基于外部视角的观察,并不排斥价值、社会因素的介入。由于民法典所建构的规范体系是对社会关系的抽象表达,与社会现实有很大的差距。这使得仅靠逻辑推理难以实现民法典与社会的融洽,还需要充分考虑语境因素和价值要求。当然,跳出法律不仅是用社会的眼光观察民法典的意义,还需要价值衡量。这些价值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权利本位等价值理念,以保证意义释放的正确导向。外部视角是对民法典社会意义(这里的社会是指广义社会)的探究,特点是跳出文本认识民法典的意义,所得出的是民法典的时代意义、历史意义、政治意义、经济意义、法治意义等。
内部视角的民法典意义即其法律意义,是从内在参与者及规范法学的角度,围绕着民法典文本所展开的本体与方法思索。作为本体,民法典包括了概念、规范、原则等要素的体系性存在和对其理解的生存方式。作为方法,民法典把法学家对民事关系的思考都纳入文本,实现了民事法律规范的形式化、体系化,从而为根据民法典进行思考提供前提。作为法律评价或纠纷解决的工具,民法典在认识论层面的主要功能是便捷思维、促进专业化交流,最终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民法典的一般性能满足法治所要求的“一般优于个别”的涵摄思维;体系性是保证正确理解、解释和运用民法典的有效思维预设;独立性是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规范前提。稳定性是保障民法典权威性的基础,没有稳定的法律难有稳定的社会。民法之所以成典:一是追求稳定性,二是获取权威性。法典的稳定性表现在:通常情况下只能通过解释来完善法典。在解释民法典的过程中,应该秉持文义解释优先,避免出现架空法典文本的随意解释。当文义解释难以解决问题时,还需要在法典体系内寻求意义。更改法律条款的含义需要据典论证、持法达变,以保障民法典的权威性。只有权威的民法典才能产生自主的意义。只有充分发挥民法典的自主意义,才能实现民法典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
外部视角的民法典意义表现为社会意义。“社会”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本文中,广义的社会是指在承认法律独立性的前提下,认定法律之外的因素都是社会。狭义的社会则是指“法治社会”之“社会”。本文主要立基广义的社会,探究民法典的外部意义。
1.民法典的历史意义和时代意义。从历史角度看,民法典一方面是中华五千年文化文明的延续,另一方面是对欧洲大陆法律理性化、法典化等文明发展的承继。从现实意义看,民法典是我国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民法典作为制度现代化的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石。同时,民法典还是“权利法”,其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怀。民法典还承载着法律教育的功能,其本身就是一部法律教育读本。并且,民法典是社会治理的度量标准,是一部全面增进民生福祉的法律。从思维倾向上看,民法典包含了民法辩证的情法观。民法典凸显了个体合作的民事活动准则,融通了契约伦理与身份伦理,体现了中国整体主义和西方个人主义的整合。
2.民法典的政治意义。由民法典所确立的私权体系,是对改革开放成果的确认,能满足私法自治的要求,在中国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民法典的出台,对完善我国的私权体系、强化社会权的私法保障、深化法治社会建设等意义非凡。同时,“民法典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意义脉络中,加强了对民事权利和民事活动体系的规定,确立了其与行政法的协同关系”。
3.民法典的经济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民法典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确认和构建,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权利保护具有突出作用,进而将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的保障法,将国家作为私法主体纳入民事交易关系之中,张扬了财产权保护的法律秩序统一性和平等性。此外,“民法典充分顺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充分借鉴了两大法系交易规则的最新发展和新的立法经验,把握了比较法的发展趋势,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全球化做好了准备”。
用于民法典意义反思的“本体论”,是对诠释哲学概念的借用,旨在探究民法典以什么方式存在及解释之于民法典的意义。这里的本体论并非对民法典本源、本质的实体存有论追问,而是对其存在方式及其所负载意义的探究,系从理解和解释的角度观察民法典的产生所衍生的意义。
民法典的体系性包括静态、动态两个方面:静态的体系性是指民法典所表述的规范体系以及规范间的逻辑一致性;动态的体系性是指文本意义释放的体系思考。在民法典实施中,还需要借助体系思维的延展。这里的体系思维包括两个方面:(1)依靠民法典内部的概念、规范体系的自洽来释放意义;(2)对民法典规范难以解决的问题,可在民事法律渊源体系内开展体系思维,以完善民法典的不足,但法典外法源的运用需要充分的论证。
民法典的意义探究发端于对法典文本的理解,也可称为对民法典的阅读活动。阅读是理解的前奏,以便民法典能够作用于思维、行为和裁判活动。对民法典的理解属于本体论问题。只有通过理解,其意义才能被识别,也才能有依附理解者的生命。对民法典的理解是实施的前奏。民法典实施的核心是民法典意义的释放。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基础方法,离开文义探寻民法典的意义,在思维方向上会背离法治的基本要求。但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也不可缺位,因为尊重法典文本并不是机械执法司法,而要求从体系思维的角度做到尽法达义、穷法达理、持法达变等。民法典的意义不能靠逻辑推论来维系,而需要使用方法将其融进社会,融进理解、解释、推理等思维过程中。
民法典所提供的标准是以行为规范的名义拟制的,很多指向行为的概念和规范,也可作为思维的指引和判断思维对错的标准。民法思维是根据民法典所设置的原则、规范、概念等所进行的思考。只有在思维决策的过程中达成法律与案件之间融合理解,民法典才能产生恰当的法律意义。
随着编纂工作的完成,民法典的意义已不可能由立法者或文本自行决定,而只能由理解、解释和运用的主体来延续。法律解释是在文本基础上的独断意义的释放,系将文本的可能意义转化为现实意义。这种转化不仅需要依靠逻辑分析,也依赖语境。因此,对民法典的解释必须正视如下问题:
第一,解释者所面对的民法典文本,究竟是明确的实施对象,还是充满空白的不确定领域?民法典不是解决问题的现成方案。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对法典提供的定义还须再定义,模糊的概念、语句还须进行解释。
第二,解释者是中立的,还是偏向性地参与了文本意义的生成?理解是前见与当下的视域融合。因而对民法典的理解、解释,不可能做到价值的中立。解释者的中立性,不是要求解释主体摒弃理解、解释的知识,价值等前见因素,而是坚持法律的自主性追求,尽可能排除无关因素的干扰。所谓参与的中立,是按照法治的要求,尊重法律文本,排除干扰,秉持法律解释的独断性。获取相对客观的意义,是法律解释者的主要任务。
第三,解释者的思维究竟该是封闭的,还是开放的?民法典虽是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但不是法律体系化的最终成果。体系化并不能做到完美无缺。民法的法典化不可能消除自由裁量,更不能祛除实质解释的必要性。我们需处理好民法典的权威与社会、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
第四,对民法典的解释究竟是有标准(中心)的,还是无标准(中心)的?后现代法学的去中心化断言,并不能否定法典的基础意义。民法典的基本功能就是对复杂的法律进行必要的简化,并以概念及体系知识方式稳定法律,即以稳定的法律来稳定社会秩序。
第五,规范性解释(司法解释)的未来趋向如何?民法典出台后,已有的司法解释应当如何处理?将来还会不会继续出台带有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如果民法典的出台不能改变最高人民法院的抽象释法乃至规范补充机制,民法典的权威性和法源统合功能又该如何实现?这些问题都是重要的理论与实距问题,需要引入方法论来解决。
民法典编纂一旦完成,规范意义就需要通过解释实现具体化。民法典不是主体,它的意义释放需要法律方法的辅助。因为法典不可能完全通过自身获得自主性,而是解释者借助法律方法论,以支撑民法典的自主运行。
法的自主性是法学所拟制的概念。之所以需要拟制,是因为法律不是主体,缺乏自主运作的能力,不可能实现完全的意义自主。然而,如果法律不能做到意义自主,法治在逻辑上就是不能成立的。为了使法治命题能够成立,就需要拟制法律规范体系、主体机制体制及假定法律有自主的意义及方法。正是有了法典这种概念、规范、原则体系以及所拟制的主体机制,才便捷了法律意义的自主释放以及思维过程的法律决断论;规范陈述才得以借助思维释放意义,进而使法治命题得以成立。因此,民法典最为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就是提供了民法自主运行的基础要素。民法典的实施,需要调和完全封闭与过度开放之间的张力,找出既尊重法典权威,又能克服法典缺陷的方法。从总体思路上看,应以自主性作为方法论的总体目标,在充分尊重民法典权威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方法的综合运用实现民法典的意义自主。
民法典的自主依赖法律方法。民法典究竟是行为规范,还是思维规范?人的行为是受意志支配的,对行为指引与评判,须以对思维的支配为前提;所以民法典所载明的法律规定,不仅是行为规范,同时也是思维规范。方法自主引导下的民法典之封闭运用,主要通过规范思维来调整行为和裁判。法律意义的释放立基于法典文本,同时受解释方法的指引。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毫无疑问是民法典意义自主释放的基础方法。法典成功的标志,不仅在于法律条文的完善,而且在于为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提供便利的框架。
民法典编纂的技术理想是统一法源。从历史来看,民法典编纂都不同程度地带有统一法源的意图。但是,完全由民法典统一法源是不可能的,因而开放运用就成为必然。所谓开放运用只能在法源范围内进行。法源理论并不排斥法典的权威,而是整合了包括法典在内的法规范,是在更为宽泛意义上追求法律自主,系以法律价值、法律精神、法源方法等为指引,探寻法治之“法”及实现路径。民法典开放运用的方法自主,旨在实现“通过民法典,超越民法典”的法典之治。法学家的目光被法典吸引之后,也不能只重文本而不问义理,只看法典不管社会。因而必须注意民法典实施中的再定义的问题,以再定义的方式来解决民法典与其他社会规范以及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全面理解民法典需要“法源开放理论”的介入,以协调民法典与社会、民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民法规范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时代”一词作为立法呼吁的修辞意义已然功成身退。在有了权威文本的背景下,意义诠释已不再是政治宣告,对民法典的意义诠释便需要话语方式的转换。以创设为目标的立法论,应转向以文本为依据的解释论。法律人的任务是根据民法典开展思维,并把法典的意义覆盖到具体的行为和思维过程之中。民法典所表达的时代精神不会自动实现,需要根据法律文本的思考,进而准确地完成理解、解释和运用;民法典所蕴含的民族精神、核心价值、人民中心、权利宣言、绿色原则以及法治现代化追求等目标,均须借助法律方法才能实现。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所有关于民法典功能作用的预期都需要透过解释论来完成,而解释论的核心就是意义问题,其最终将通过解释者、文化形态以及解释对象的历史性和语言性来促成意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