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全亮、宋洁琼、蔡婷、高志瑞 /中国航天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
任婷婷 /空军研究院通信与导航研究所
企业知识产权贯标是指企业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以下简称《企标》)为标准,建立一整套管理体系,将所有与知识产权活动相关的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使企业能够降低和规避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挖掘、保护和利用企业自有知识产权。自2013 年3 月1 日《企标》出台至今,贯标工作已经经历了8 年的经验摸索。截至2021年初,全国通过《企标》体系认证的企业已经近四万家。
由于我国装备承制单位在政治制度、经济基础、所有制等方面的独特性,使得《企标》的条款无法覆盖装备承制单位的全部知识产权管理需求。针对装备承制单位的特殊性,2017 年底出台了《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GJB9158-2017,以下简称《军标》),以《企标》的内容为基础,结合装备承制的特点编制而成,用于指导装备承制单位建立符合《军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同时,《军标》还从装备承制任务各个阶段以及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等各个环节,明确了装备承制单位中知识产权工作的特殊要求。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的相继出台,装备承制单位的知识产权意识逐步提高,部分建立了包括基本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创新成果管理办法等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部分装备承制单位内部形成了基本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架构,建立了多级管理模式。例如,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立了集团公司、研究院、厂所三级知识产权管理架构。近年来,装备承制单位均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创造,全行业专利申请量从“百”到“千”再到“万”,年均增速接近40%。
虽然装备承制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装备承制单位的行业特殊性及其知识产权工作的特点,知识产权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在我国目前的现实环境中,装备承制单位的最根本要求是保任务成功和保经济增长。各装备承制单位首先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型号任务中去并确保成功;其次要确保经济增长,完成年度经济指标。装备承制单位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在装备承制单位中,由于主要任务均为军方任务和型号任务,知识产权转化应用还相对较弱,作为成本中心的属性尚未根本改变,装备承制单位缺少通过知识产权转化许可获得重大收益的体验,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二是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在装备承制单位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绝大多数的装备承制单位都没有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通常是将其职能依附于其他职能部门,如科研管理部门、办公室等,知识产权管理仅仅是一个从属职能。从属的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的管理职能必定会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资金和人员配置均远远无法与国外企业相比,不能常态化和系统化地发展,往往是等到出现了问题再进行补救和处理,无法做到事先规划、有序发展。
装备承制单位无论从外部因素或自身内部因素看,都十分有必要开展符合《军标》的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
装备承制单位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普遍意识淡薄。许多装备承制单位看重成果及论文,对于科技评奖和发表论文十分重视,但对于专利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不清楚专利保护的重要性,往往导致大量的科技成果并未及时申请相应的专利进行保护,甚至最终使得知识产权流失。装备承制单位实施《军标》,能够提升领导的重视程度,提高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让全体员工意识到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不够完善。许多装备承制单位中知识产权管理处于松散状态,系统性不足。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导致知识产权管理无法贯穿科研、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更谈不上灵活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发展。知识产权的管理零零散散地分散在不同职能部门,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难以形成统一合力,不能使有限的知识产权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和整合。装备承制单位通过实施《军标》,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能够完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文件管理和合同管理;规范研究与开发活动、采购、生产、销售、对外贸易、投融资等重要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
进军国际市场、实现国际化发展是我国装备承制单位的重要目标。在国际化过程中,装备承制单位势必直面国际竞争对手,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将在国际市场上寸步难行。在国外,近年来贸易摩擦与争端频发,一些国家对我国领军技术企业展开调查和钳制,充分说明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对国家和企业经济及技术发展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关键作用越发显现。只有建立适合装备承制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才能对国防领域的技术、产品提供多维度、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装备承制单位的主要业务是服务军队装备的型号研制任务。在进行贯标申报时,首先要确定本单位审核认证的范围。由于装备承制单位业务的特殊性,《企标》难以对其做到完全覆盖。而《军标》正是针对此特殊情况应运而生,装备承制单位实施《军标》,可以将核心业务、主营业务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全面覆盖,最大程度地提升装备承制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依托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能力提升工程,装备承制单位尤其是各军工集团均在内部展开了《军标》的贯标推广工作,选取了近百家单位开展《军标》贯标试点,建立起了初步的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体系。以航天科技集团为例,选取了所属5 家装备承制单位展开《军标》贯标试点工作,并在集团内部持续推进。试点单位实现了《军标》与《企标》的两标同贯,完善了管理的薄弱环节,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等各个环节持续规范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的综合管理水平和能力不断提升。截至2020 年底,航天科技集团共有29 家单位通过《企标》认证。另外,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均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各自集团范围内开展了较大范围的贯标推广工作。《军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效果已逐步显现,但《军标》贯标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装备承制单位中,保军、保型号任务是全单位上下的首要任务,而一线研发部门是保军、保型号任务的实现主体。对于这类单位来说,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往往相对弱势,在贯标过程中仅靠知识产权部门推动,工作很难展开。在有辅导机构介入的情况下,整个贯标过程中前期由辅导机构主导的贯标启动、培训、诊断和策划都可以顺利进行,但到了编制体系文件的步骤则出现了卡滞点,体系文件是单位内部的指导性文件和执行性文件,辅导机构仅能提供编写模板、编写建议等,无法完全代劳,主要编写人员来自单位内部,在知识产权部门难以推动的情况下,势必造成体系文件编写过程十分缓慢、进展艰难,整个贯标进度受影响严重。
有些单位由于前期编写体系文件拖沓,或者因为领导变动而使贯标过程受阻,导致最终编写完体系文件并颁布实施的时间晚于预期,试运行时间不足,或者试运行时间仅能保证3 个月的底限要求。但在装备承制单位中,专利申报计划、财务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等往往发生在年初,在3 个月的试运行时间段内上述事件以及签署装备采购合同、参展、进出口贸易等事件并未发生,使得体系中设计的控制程序流程、记录表单等无法得到切实验证。另外,对于装备承制单位来说,装备承制项目周期长,往往为3~5 年甚至8~10 年,过短的试运行时间会导致无法全面检测体系的有效性、合理性。
对于已经通过《企标》外审认证的单位,每年的监审以及三年一次的再认证已经对企业有一定负担,且监审以及再认证中,对于装备承制项目、国防专利等内容依然不在审核范围之内。该类单位对于再进行《军标》贯标的积极性不高。
在装备承制单位目前已经普遍运行多个体系、研发人员加班加点严重的情况下,有些单位对于再增加一线科研人员负担十分谨慎,对于建设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比较消极。已经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单位,往往搁置不再进行外部审核认证。
各省市均出台相应的《国标》贯标鼓励政策,对通过《国标》贯标认证的企业进行补贴资助并作为高新企业认证的条件等。但对《军标》贯标目前并未见相关鼓励政策。
贯标承制单位对于进行《军标》贯标犹豫的原因还包括目前《军标》的第三方审核认证局限性比较大。单位内部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完成了管理要求的贯标,但没有被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得不到相应资质,故保持观望态度而不愿落实贯标。
主要领导重视是推动单位内部贯标顺利实施的关键决定因素,直接影响到贯标工作是否能够展开。体系建设关乎整个单位,涉及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的全过程管理。单位一把手作为贯标领导小组的组长,管理者代表作为贯标工作小组的组长,将各职能部门和研究室的一把手都纳入贯标领导小组中,在各职能部门和研究所设立兼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或知识产权联络员,将其纳入到贯标工作小组中。单位一把手亲自参与制定知识产权方针、目标,关心体系建设,提供资源保障,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保证管理体系建设的高效有序开展。另外,对于单位内主要领导的人事变动,应做好前后衔接工作,以防导致体系建设过程受阻、暂停甚至放弃。
对于新推行贯标的单位,在贯标策划初期就决定双标同贯,一套体系和文件同时兼容《企标》和《军标》,应根据单位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试运行时间,使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得到充分运行,存在的问题得到充分暴露,以便于体系的改进。
对于已经建立起符合《企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但并未申请外审认证的单位,由于其在之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过程中已经解决了存在的问题,体系已经得到了改进,故仅需有针对性地对新版本符合《军标》的体系文件中增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已经通过《企标》外审认证甚至监审的单位,仅需有针对性地对新版本符合《军标》的体系文件中增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总体来说,若单位试运行时间延长,则可在其中设置节点,进行监督预审,无需内审的正式形式,仅对重点关注的项目、专利、合同等内容进行监督预审,保证其按照体系文件的规定进展。对于态度略消极的单位,也可以采用非正式内审形式的监督预审,仅对重点关注点进行审核,既不会大范围增加一线科研人员负担,又能对单位内部重点关注点进行规范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对装备承制单位而言,将《军标》贯标与装备承制相关政策挂钩,鼓励装备承制单位主动参与《军标》贯标,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装备承制单位对待《军标》贯标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例如,可以将通过《军标》审核认证作为承接装备承制任务的必备条件,或探索建立贯标合格单位名录清单、实施贯标合格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制度,将军工集团的装备承制单位贯标情况纳入军品任务知识产权考核指标,鼓励各单位自行出台相关引导政策推行《军标》。
应尽快明确《军标》的审核认证机构,且该认证资质被军方认可,使得进行《军标》贯标的单位能够对成果进行确认和获取。或者通过组织贯标验收评估的方式实现上述目的,培养贯标验收人员力量,对已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装备承制单位,适时开展贯标验收评估。将验收合格单位纳入贯标合格单位名录,结合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开展贯标监督评估,促进装备承制单位持续改进和有效运行《军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