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花(化名)今年65 岁,退休后跟老伴儿居住在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某小区。小区里常有流浪猫出没,刘金花常看到邻居张乔乔(化名)和其他小区居民偷喂流浪猫。今年6月,刘金花和老伴儿刚出屋准备散步,就在楼栋处被一只流浪猫抓伤左小腿。随后, 她立即前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829.5元。
事后,刘金花很恼火,她认为正是张乔乔投喂流浪猫,才使它们聚集在单元门口。而且小区物业对流浪猫从未清理,致
律师点评:
使产生流浪猫伤人事件。因此,她要求张乔乔和物业予以赔偿。张乔乔则认为,她只是看到小区里的流浪猫很可怜,出于怜悯之心偶尔投喂,对流浪猫不构成饲养和管理关系,对小区的流浪猫聚集更没有直接关系。物业公司表示,他们曾在小区内张贴过《宠物管理规定》,对业主进行过规劝提醒,对流浪宠物进行过管束。因此,他们不同意赔偿。
请问,刘金花被流浪猫抓伤,投喂者和物业有责任吗?
物业公司赔偿 投喂者无须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本案是小区内动物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纠纷,核心问题在于责任主体的认定,而责任主体认定的前提是确定该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关于刘金花提出张乔乔系流浪猫的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张乔乔予以否认,刘金花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张乔乔对涉案流浪猫进行过投喂,不代表其对涉案流浪猫享有占有或控制等权利,亦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或管理,故该请求是不合理的。
而物业公司作为刘金花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人,理应对小区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涉案小区有流浪猫出没,因动物具有令人难以预料的行为,即存在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的危险,故应当认定物业对小区内流浪动物负有必要的管束义务。
刘金花在小区内被流浪猫抓伤,物业作为管理者仅在小区张贴《宠物管理规定》,不能证明其对小区内的流浪动物尽到了管束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星(化名)与范伟(化名)是某小区同幢、同单元的邻居,陈星是中间户,范伟是边套住户,均已装修入住。然而,为图便利及舒适,范伟把连廊两侧的护栏进行拆除,搭建了1 米多高的鞋柜,并在连廊两侧都加装了铝合金玻璃窗。
范伟房屋西面靠南相邻为陈星房屋,靠北(入户门)相邻的为一段长约1.2 米的连廊,该连廊原为开放式(不封闭),两边设有护栏。范伟的改装行为引起了陈星的不满,他找小区物业投诉道:“边套住户在风雨连廊做鞋柜、封窗户,影响到了中间户的通风采光,必须得拆。”
对于陈星的投诉,范伟则是充耳不闻,不愿将花了时间和精力搭建的鞋柜拆除。物业最终调解不成,于是陈星以“擅自搭建的玻璃窗及鞋柜影响自家通风采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范伟拆除鞋柜和窗户,恢复原状。
请问,陈星有权要求范伟拆除鞋柜吗?
律师点评:
连廊属共有部分
案涉连廊未登记在陈星及范伟房屋的产权范围内,事实上属于建筑物的通道以及外墙结构,显然也不具有构造及利用上的独立性,故应当认定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行使共有权应有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287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范伟作为业主行使共有权应有合理限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但范伟在原本不封闭的连廊搭建鞋柜,并以玻璃窗封闭,改变了相邻业主陈星基于原建筑结构可享受的采光通风条件,对陈星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了影响。因此,陈星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范伟予以拆除。范伟应当拆除其在入户门外连廊两侧加装的鞋柜、铝合金玻璃窗,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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