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与研究

2021-11-10 12:25刘响
科学与生活 2021年3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

刘响

摘要: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国的法律制度较以往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升,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但是在一些领域还是有不足,在行政领域,听证制度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武器,但是我国关于行政听证制度的规定还存有缺陷。比如:行政听证制度的主体规定太过于狭窄,仅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而不许可间接利害关系人以及第三人比如证人、鉴定人等参加听证;行政听证制度中的主持人规定不足,主持人应该充当一个中立的角色;并且主持人的专业能力和资格尚未做要求;诸多听证问题如上述所列举需要完善。

关键词:行政听证制度;权益保障;行政相对人

1行政听证制度含义与渊源

1.1听证制度的含义

行政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可能做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决定,进而影响行政相对人的相关利益。行政机关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享有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便可以表达自己的真是意见。听证,是指行政相对人到场,主持人及相关行政人员听取行政相对人的发言,广泛收集民意,这样会最大程度上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增加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

对于行政听证制度性质的界定,应是一种法律赋予公民的程序性权利,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法》、《价格法》、《行政许可法》中对于听证制度都有规定。当行政机关侵犯了公民的合法利益,行政相对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维权显得难而又难,相对人通过法律赋予的程序权利的运用,公民可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损害自身利益的行政行为进行抵抗,听证的方式去填补个人与行政机关在法律地位上的差距。

1.2听证制度的渊源

听证原则最早起源于英国和美国,发源于英美的“自然公正”。该原则最早体现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凡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他们认为,只要是涉及到对公民利益进行处罚或者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都应当给予行政当事人一定的发言机会,目的是最大限度的维护行政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复议的重要一环,面对强大的行政机关,当事人面对公权力本身就有天然的畏惧,并且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时候怠于履行自己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设置一定的程序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然会使行政相对人利益受损,也不利于司法体制建设。

2建立行政听证制度的价值

2.1增加行政行为的公开性

在面对行政机关的时候,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在我国,有的行政机关相互偏袒,相互隐瞒,做出一些“背地里的操作”,颠倒黑白。这样的结果必然使得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侵害。而行政听证制度的一大优势所在就在于除了关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不公开,基本上都要公开透明进行。

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听证行为公开化,每一个步骤都公正公开,让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情况,也让广大的人民群众看得见,并且对行政听证制度这一概念本身有所了解。才能够有效地保障相对人的正当权益,这也是正当程序的一种表现,同时贯彻了我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2.2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公正裁判

按照一般逻辑思维,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加上惯性的“挑错心理”。行政机关更偏向于對行政相对人的违法的证据的收集,而忽略了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据,这就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掌握证据的不全面性,进而影响对行政相对人的分析判断。

行政听证制度中,行政相对人被法律赋予了能够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可能会引出关键的线索,从而推翻行政机关对自己先前认定。从另一个角度说,听证主持人处于独立的地位,公平接受双方的意见和提出的证据,这也有助于决策者对整个案件的分析,加强理性思考发现事实真相,多数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也会得到很好的保障。

3国外行政听证制度的参考

3.1美国行政听证制度

在全世界范围内,美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是非常领先的,作为世界先进的领跑者,美国做出的这一行政制度可谓是影响了其他的很多国家,从美国行政发展历史来看, 美国行政听证制度有其独特的优势,其主要特点在于听证之中,坚持行政当事人举证质证,自由的发表自己的言论等行政环节,都是公开进行的。美国的这一制度具有非常明显的民主性,由于整个听证是公开透明的,向整个社会公开,公民有意见会当场进行阐述,这样会更好的减少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美国在颁布行政程序法的同时,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1966年制定的《情报自由法》,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1976年制定的《阳光下的政府法》等。

3.2德国行政听证制度

德国的听证制度在世界上也是非常有地位的,听证制度规定在普通行政程序之中。德国的行政听证制度与美国有所不同,侧重方面也不同。体现在单独规定了一些行政制度,举个例子,行政处分被单独划分出来了,这是因为因为德国当时特殊的国情以及一些其他情况。德国尤为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对参加听着的行政相对人的范围进行规定;以及规定了回避制度和其他的详细内容。这些独特的规定无不对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有很大启发,因为我国在这方面还有不足,可完善的地方还有许多。

4我国行政听证存在的问题

4.1缺乏统一立法文件

在我国存在很多规定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文件,比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环境影响评定法》等,我国目前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没有单行立法规定统一的听证制度,关于听证的规定散见于单行法律文件中。一方面加重了立法成本,造成资源的的浪费,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各自规则的差异,不利于法制统一和行政相对人的了解和接受。

4.2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存在缺陷

行政听证程序作为一个民众与政府谈判的平台,是一个解决官民矛盾的平台,在这个程序当中,主持人作为行政听证程序的主持者,在这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一个合格的行政听证主持人会影响一次听证的听证效果。换言之,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方面在听证主持人制度缺乏规定,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的影响到了听证会召开的效果。

听证人的中立专业程度也决定了听证能否公开公正进行。目前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方面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与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同属行政系统,存在的问题在于申请人很难信服听证主持人会居中公正余理。另一方面,听证主持人虽然具备一定的经验和专业能力,但缺乏作为听证主持人的对程序的把控能力以及对于复杂案件的问题分析能力。

4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4.1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

首先对严格把控行政听证主持人的筛选,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胜任这个角色,从主体来说,以下人员不适合担任: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二、身体有残疾,比如说耳聋,盲人。

由于我国的每个地方实际情况不一样,如果一定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是非常难实现的,并且意义不大。笔者建议个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的考试,包括专业技能考试和思想道德考試,然后通过者由政府在进行统一的培训。

行政听证主持人是介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所以要就二者的关系进行考量,公正裁判,不偏袒任何一方。这个时候就体现出行政听证主持人的专业程度,针对听证过程中双方的争辩焦点以及双方给出的理由和证据的说理性,综合在一起得出最终的结论。这样即提高了听证效率,又维护当事人正当权利,间接的缓解了行政机关的压力。

4.2扩大行政听证范围

美国和德国的行政领域对行政听证制度的范围规定是非常广泛的,能够最大限度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一是要将某些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听证范围之中。抽象行政行为相比较于具体巧政行而言,不但其针对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而且该行政行为的决议可被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听证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政府机关在进行行政决议时的盲目专断,能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二是要扩大行政听证在行政司法领域的适用,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家里的事情”具体怎么样的操作是很难甄别的,所以这个时候司法机关就要适当的介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这不仅会规范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还会提高行政效率。

4.3增加事后听证制度

对于行政听证制度,我国目前的诸多法律文件规定一般是事前听证,听证的内在价值之一就是与行政相对人搭建良好的沟通桥梁,如果仅仅是事前举行听证,显然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事后想法,事后判决效果是未知的。

通过增加事后听证制度的确立,加大了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频率,尤其是对于一些对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事后弥补影响不大的行政行为,可以优先适用。这样既保证了行政决策的效率,又能够直观的发现判决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程度,为听证制度积累经验,最大限度的听取民意,保障其权利。

北京联合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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