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机融资租赁发展现状与运行模式研究*

2021-11-10 02:29王翌秋李康涛曹蕾
中国农机化学报 2021年10期
关键词:承租人农机农户

王翌秋,李康涛,曹蕾

(1. 南京农业大学,南京市,210095; 2. 农业农村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南京市,210014)

0 引言

随着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比例逐步提高,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发展壮大,对大型、先进的农机设备需求日益旺盛。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农机设备的智能化、科技化,设备的价格亦随之提高[1],高昂的价格让农业经营主体面临较大的经济负担。由于我国目前针对农机设备的专项贷款较少,农业经营主体一般只能通过个人信用贷款的方式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但银行对贷款者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水平要求很高,往往令其望而却步[2]。融资租赁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具有双重属性,由“直接购买”变为“先租后买”,可以有效缓解资金压力。相较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更加关注的是农户未来使用农机设备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其审批流程更为简便,为农业经营主体能够使用上高昂、先进的农机设备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励农机金融创新,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积极拓展农机融资租赁业务,力图破解农户“购机难”问题。但由于起步较晚以及政策不完善等因素,我国农机融资租赁业务还存在经营机构较少、经营范围不够广泛等问题,亟需进一步研究探讨。本文试图从农机融资租赁的政策背景、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以及典型运行模式等方面展开深入研究,为我国农机融资租赁在更广范围内的良序发展提供政策建议。

1 我国农机融资租赁的政策背景

根据我国农业农村部财务司的解释,农机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农机大户、农名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只需支付一定的首付款(通常为农机设备总价款的30%)即可获得农机设备的使用权,定期向融资租赁公司缴纳租金和利息,待租赁期满且付清剩余价款时获得农机设备的所有权。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的关于支持农机融资租赁的政策文件如表1所示。

2014年,国务院、农业部以及银监会等部门首次提出要鼓励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创新农机设备的融资租赁服务,满足农业经营主体的购机需求。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开展大型农业机械设备融资租赁试点。在政策号召下,新疆棉花主产区开始探索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有效促进了大型、高效采棉机的推广应用,提高了作业效率。此后,农机融资租赁全面进入大众视野。为了更好的支持农机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在补贴政策上,国务院于2015年明确指出:允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得农机的实际使用人按规定获得农机购置补贴;在税收政策上,国务院于2018年规定开展农机融资租赁服务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发展农机融资租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

表1 农机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文件Tab. 1 Policy documents related to agricultural machinery financial leasing

首先,发展农机融资租赁有利于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3]。农机融资租赁降低了贷款准入门槛,可以有效解决农机购置中的资金短缺问题,缓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困境,可以让更多的经营主体用得起、用得上更好的农机设备,同时也提高了农机资源的利用率,从而促进农业机械化向更高质量的全程全面化发展[4],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其次,发展农机融资租赁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我国农业生产已经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已经由传统的碎片化、小地块生产向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发展方向转变,必然需要大型化、智能化的农机设备与之相匹配。农机融资租赁可以降低农机设备购置成本,帮助解决农机使用不足的问题,促进土地进一步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集中,有利于土地连片经营,扩大规模效益。

第三,发展农机融资租赁有利于实现农业增产增收。农机融资租赁可以缓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购买价格高昂农机设备的资金压力,使大型、智能、先进的农机设备得到更大范围的普及应用,更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进而通过规模化生产进一步提高产能,经营效益便随之增加。高效的机械化进一步替代劳动力,使得生产者可以更多地从事二、三产业,从而优化农户家庭的收入结构。

2 我国农机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模式

农机融资租赁有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厂商租赁、转租赁、联合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和联合承租等多种运行模式[5-6],而目前我国普遍运行的是直接融资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和杠杆租赁这四种基本模式。

2.1 模式简介

2.1.1 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是最基础的融资租赁模式,一般涉及三方主体、两个合同。三方主体,即:农机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机经销商;两个合同,即:融资租赁合同和获取农机设备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农户或合作社作为承租人,选择需要的农机设备类型和农机经销商,融资租赁公司与农机经销商签订买卖合同后,由农机经销商将农机设备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告知融资租赁公司已经收到农机设备后,融资租赁公司才会支付农机价款,此时农机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期内,承租人需按期支付租金,拥有农机设备的使用权,并有维修和保养农机设备的义务。待租赁期满后,农机设备的所有权由融资租赁公司转移至承租人手中。

2.1.2 转租赁

转租赁是在直接融资租赁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租赁模式,是指以同一农机设备为标的物的多层次融资租赁交易。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它出租人处租入农机设备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农机设备的所有权归原始出租人。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将农机设备进行转租,实现农机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使用效率,还能够收取转租租金,缓解租金压力。由于普通农户作业面积较小,农机使用需求有限,通过转租赁的方式可以获取转租租金,弥补利润不足,破解还租难题。

2.1.3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在直接融资租赁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租赁模式,是指承租人将自有农机设备出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同时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农机设备从融资租赁公司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由于承租方已有农机设备,因此承租方主要是农业专业合作社、机耕队和种粮大户,这种方式可以在不改变既有农机使用和藉以受益的前提下,提高承租人所持农机资产的流动性,弥补自身资金不足,保证生产和发展的需要,因而售后回租是最明显地体现融资租赁交易的金融业务性质的一种交易。

2.1.4 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在直接融资租赁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租赁模式,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一般只出资租赁物全部金额的一部分,就获得农机设备的所有权,农机设备的其他金额则以该农机设备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一种租赁形式,这种租赁形式适用于租赁价值高昂的农机。在杠杆租赁中,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贷款,需要融资租赁公司以农机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担保,以此获得贷款资金,改善自身现金流,来更好的开展农机融资租赁业务。但由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提高了杠杆率,放大了农机租赁业务的风险,若承租人出现逾期情况,会引发现金流风险[7]。

2.2 模式对比

上述四种模式在涉及的合同数量以及适用主体上均有所不同(表2)。

表2 四种农机融资模式对比Tab. 2 Comparison of four agricultural machinery financing models

3 存在问题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鼓励融资租赁业务进入“三农”领域、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大型农用机械设备[8]。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涌现了一批开展农机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如以农机厂商为背景的汇银融资租赁公司、以银行为背景的哈银金融租赁公司以及注重金融科技应用的宜信租赁公司等。目前,我国农机融资租赁业务已基本覆盖东北三省、内蒙古、山东、河北以及河南等粮食主产区。在融资租赁机型上,涉及农业生产耕、种、管、收、烘干、储存、粮食深加工等全过程中的主要机型。融资租赁公司与国内千余家知名农机厂商和经销商建立了长期的伙伴合作关系,与经销商、农业经营主体三者之间建立形成了坚实可靠的合作链,受到了粮食主产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一致好评。农机融资租赁已然成为推进我国“三农”建设的重要金融工具,并将伴随着农业机械化向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发展而发挥更大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农机融资租赁还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税收政策不够完善导致租赁公司业务成本较高。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指出:融资租赁属于“租入”,只有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余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有行动产融资租赁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税负水平畸高[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农业机械设备不适用加速折旧政策,这将意味着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快速回笼资金,资金压力较大。我国缺乏与农机融资租赁业务相匹配的税收政策,高税负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拓农机租赁业务的积极性,是造成当前我国开展农机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机构较少、业务范围不够宽泛的重要原因[10]。

第二,融资租赁还不能广泛被农户所接受。根据调查了解和学者研究,我国农户文化素质水平普遍较低,绝大多数人对农机融资租赁的专业知识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租东西没有面子”的小农意识还普遍存在,导致一些农村地区农户对融资租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较低。租赁观念还未普遍建立,“重买轻租”的传统思想观念导致“先租后买”的融资租赁模式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和应用产生一定难度[11]。并且,由于起步较晚、申请的主体较少等原因,农村地区现有成功的农机融资租赁案例十分有限,宣传力度也不充分,成为农机融资租赁发展的重要障碍。

第三,信用体系的缺失导致农机融资租赁面临较大风险。多方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农户信用体系的缺失依然成为制约农村金融创新、阻碍乡村振兴的重要因素[12-13]。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可以对数据进行有效分析,帮助建立健全信用体系。但根据调查了解,目前我国大多融资租赁公司尚未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其以自身客户为基础的农户信用体系建设远未完善。一些农户信用观念淡薄一旦发生超出比例的逾期现象,将给农机融资租赁业务带来较大的风险。在农机融资租赁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不能充分利用数据信息对农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价和控制,将限制农机融资租赁的长远健康发展。

第四,企业融资渠道有限将限制农机融资租赁业务拓展。现代化的农机设备具有智能化、科技化等特点,价格比较高昂,且农机融资租赁的周期较长,这就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具备充足的资本金。而融资租赁公司自身股东追加的资本金一般十分有限,因此需要从外部争取融资来支撑保障农机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14]。私募债是外部融资渠道的一种典型方式,它具有快捷便利的优势,但利率成本较高;银行贷款也是可以采用的一种方式,但它往往与农机租赁资产存在期限错配等情况。因此,传统的融资渠道难以满足融资租赁公司因业务增长而产生的资金需求,制约了业务向更广地域或更多机械类型方面的拓展。

4 政策建议

进入“十四五”时期,随着土地经营日趋向规模经营主体集中,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将进入深度调整期,高质量的大型、高效、智能的农机设备将逐步替代小型、低效的老旧农业机械。面对高昂的价格,为减轻农业生产经营面临的资金压力,农机融资租赁是一种可采用的较好的购机方式。

第一,加强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优化农机融资租赁税收政策,降低增值税“差额征税”与“即征即退”优惠门槛,放宽适用范围,给予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租赁公司相当的税收政策支持;允许加速计提折旧,帮助融资租赁公司更快获得回笼资金[15]。通过税收政策扶持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农机融资租赁业务,使其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助其发展壮大。

第二,加大农机融资租赁宣传力度。通过制作短视频、宣传横幅等,借助村公共事务平台、手机APP、公众号、宣传栏等多种媒介,或者开展现场活动等,宣传农机融资租赁相关知识和典型案例,向农户普及农机融资租赁的业务特点、相较于银行贷款的优越性和相关政策优惠,扩大农机融资租赁的影响范围,消除农户的疑虑,提高租赁意识,增强农户对农机融资租赁的认识度和接受度。

第三,建立信用体系搭建互联网金融平台。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以降低农村地区交通不便造成的成本,将农机融资租赁纳入农村普惠性金融体系中,扩大农村普惠性金融的覆盖面,完善贷前、贷中、贷后业务体系。借鉴宜信租赁公司发展经验,依托云计算和知识图谱,运用农村普惠金融技术,对客户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建立农机信用库,进而运用计算机模型进行信用评估,形成信用报告,并扩大信用报告的应用,达到对信用风险预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目的,建立起全面、系统的风险管理体系,为融资租赁机构的长远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鼓励资产证券化融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积极尝试金融手段创新,拓展融资渠道,获得稳定充足的资金支持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购机需求。除维护传统的银行贷款、私募债等渠道,还可以探索尝试资产证券化的做法,即以农机设备租赁款本金和利息为基础资产池发行ABS,提高农机租赁资产的流动性,补充公司的资本金,进而为业务规模扩大提供资本基础。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完善ABS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如对农机租赁ABS业务免征部分税收、简化审批流程等,提高融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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