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年前父母离婚时,男孩壮壮随母亲邹女士生活,父亲戴某另组家庭后就不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去年初,年仅20岁的壮壮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经鉴定为四级残疾。为使孩子能得到及时诊治,本身收入不高的邹女士多次找到戴某,要求其负担孩子一半的抚养费和医疗费,戴某均以儿子已成年为由拒绝支付。请问,壮壮能否诉至法院,要求其父每月支付抚养费和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然应当履行抚养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刚性的,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也就是说,成年子女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本案中,壮壮因罹患精神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又缺少经济来源,故其要求生父给付抚养费和部分医疗费的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