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制度下善意取得的适用

2021-11-03 00:39赖莲蓉
锦绣·下旬刊 2021年12期
关键词:善意取得立法

赖莲蓉

摘要:传统意义上的实物交付方式已经很难适应日益繁荣的市场经济,包括占有改定在内的观念交付方式逐渐得到了广泛地应用。诚然,占有改定制度的建立极大地减少了因物权公示与实际权利不符造成的纠纷,但也滋生出一些新的问题,其中以占有改定下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最具争议。本文梳理了学术界比较主流正反观点,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个人折衷的理解,旨在消除矛盾争议并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

关键词:占有改定;善意取得;立法

占有改定、简易交付以及指示交付均属于观念交付方式,最高院在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都适用于善意取得,唯独对占有改定不置可否。不仅如此,学术界关于这个问题也是众说纷纭,至今没能给司法实践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和理论通说,相关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十分普遍。由此可见,深入理解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意义,并立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情况,提出更科学合理的立法意见就显得尤为迫切了。

一、否定说观点评析

提出否定说观点的相关学者主张,善意取得意指出让人将所有权或他物权彻底地转移到受让人手上,但在占有改定交付形式下无权处分人并未放弃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因此不适用该条款的相应情况。

1.基于善意取得是否须完全放弃占有的角度

《德国物权法》规定,为实现权利的取得,取得利益必须通过对受让人占有状态的确定而得到加强。由于占有改定缺乏足够的公示效力,除外出让人和受让人,其他人根本无从得知物权变动情况。基于此,很多学者认为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但若仔细深究,物权转移只牵涉到出让人、受让人以及善意第三人,其他社会公众是否知悉完全无关紧要。再者,善意取得制度的确定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对出让人的信赖,如果善意第三人处于善意和信赖,那么整个转让行为与其从有权处分人那里取得并无本质区别。

2.基于委托关系的角度

否定说还指出,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均对无权处分人充分信赖,并与其存在占有委托关系。若认可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的适用,虽然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却令原权利人却因此受到侵害,这种厚此薄彼的做法不宜支持。

实际上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都只是间接占有标的物,因此也应当分别平等地具有作为动产所有人的地位。从理性行为人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原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在所有权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会不断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包括占有转移、违约赔偿等等;另一方面无权处分人会在比较将标的物转移给其中一方的收益与对于另一方违约所应承担的赔偿后,最终选择将动产具体交付于哪一方,因此所有权最终会走向明朗。不仅如此,善意取得制度的意图更应指向维护交易链条安全,对于后交易安全的保护压倒前交易安全的保护。若善意第三人符合现行《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要求,而无需考虑交付方式,对于该善意第三人此后对于该物的一切处分均应受到保护。

3.基于二重让与的角度

否定说认为,通过占有改定第一受让人已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若善意第三人仍能依法在二重让与中取得所有权,则意味着剥夺了第一受让人的所有权。而无论第一受让人或第二受让人,都不具备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如果承认占有改定在善意取得下的适用,无异于承认第二受让人在权利上的优先,是有悖于法理的。

上述观点实则是将交易链条切断的结论,仅考虑到在交易伊始的一物二卖环境中,第二买受人看似的确优于第一买受人。但是一方面,第一买受人接受以占有改定方式获得所有权时,其必将面临公示不彻底的风险,无论后买受人是以现实交付亦或是占有改定交付,该风险都应由第一买受人自行承担,而不能因后买受人为占有改定,则可将风险转嫁于他。另一方面如果交易链条继续延伸,第二买受人也会承担同等风险,当无权处分人再次将标的物让与善意受让人时,第二受让人的所有权也将不翼而飞。

二、肯定说立场下适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从成本收益和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善意取得制度具有利益衡平的制度内涵,即对市场交易中原所有权人的利益或者说财产的“静”的安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或者说“动”的交易安全作一权衡和协调,在适用该制度时须慎重考虑保护某一方利益的收益是否能覆盖牺牲某一方利益的成本。基于前文的分析,本文认为在交易风险自负原则下,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是因其事先知悉占有改定交付方式可能存在的风险。肯定占有改定制度下善意取得的适用,正是通過善意取得这一制度在原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平衡利益,使交易活动既安全无虞又不失效率,契合了当今经济交易秩序的要求。

由于现行《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中对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的适用未置可否,因此本文建议在未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予以采纳和明确,但需要注意的是,占有改定因缺乏完整的公示效力而不具有足够的支配力,为防止实践中出现交易极不安全、物权极不稳定的状态,须对占有改定制度下善意取得的适用作出严格限制,如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加以完善,清晰界定占有改定在何种情形下符合善意取得中的“交付”。

结语

综上所述,关于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是否适用的问题,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缺失理论通说的支持。不少学者基于善意取得是否须完全放弃占有、委托关系和二重让与的角度,旗帜鲜明的否定了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的适用。但细究之下,这些观点都存在一些问题和瑕疵,不仅与两个制度建立的初衷相违背,而且也不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本文更倾向于肯定立场,并期望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又或是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减少此类争议冲突。

参考文献

[1]时军燕.论占有改定方式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4(07):27-30.

[2]柳芃.论占有改定与适用善意取得制度[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2):31-34.

[3]刘浩,王育,曾江波.占有改定情形下善意取得制度之适用研究[J].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03):67-75.

猜你喜欢
善意取得立法
“一车二卖”情形下物权归属问题的研究
试析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效力
试析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效力
从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制度谈法律思维变革
我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性质的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试论我国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的构建
关于治理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问题的思考
网络版权运营中的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