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保护期限制度的适用分析

2021-10-29 06:26王晓静
中文信息 2021年9期
关键词:发明者私权专利技术

王晓静

(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0)

一、专利权保护期限制度概述

现代专利制度中关于专利权保护期限制度的主要目标有两种:一种是发明者刺激在研究和开发方面的有效投资和积极性,促进创造发明的积极性;另一种是为了避免社会纯福利的长期缺乏,从而避免革新主体的市场垄断。由此可见,专利保护期限制度是调衡双方利益的考量,是鼓励创造和避免垄断的矛盾结合体。具体而言,制造商希望通过该系统激发创新主体进行技术研发的积极性;也希望在专利技术完成后,相关信息能尽快被社会充分利用,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过专利期限的过度保护则会阻碍社会的发展进步,作为专利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专利权期限制度可以视为一个用来量化专利发明者与社会的总体福利关系的衡量工具。如果创新主体不能从技术革新中获得预期的收益,或者研发只有成本,而不能获得后期的收益,就必须大大降低研发者从事创新投资的积极性,没有必要考虑技术的改善和优化。因此,法律应该对革新主体返还自身知识的活动设定期限保护制度,并作为评价专利发明者和社会整体福利关系的评价手段[1]。

专利保护期限制度的实质是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均衡。一方面,通过赋予创造者一定时间和范围的垄断权来维护其可得利益,进而激励其研发创造;另一方面,通过对专利权期限进行限制,保证社会公众能够使用其发明创造,提高社会的总体效益。限制专利权的有效期,可以让公众使用发明,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益。因此,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应该兼顾大众和个人的利益,协调和把握“度”,以合理的方式确定专利权的期限。

二、专利权保护期限制度的推演

1.私权逐步向公权的转化

在工业时代中,知识更迭速度相对缓慢,这便使得法律需要创设一种“垄断性”的权利来激发创造者的创新积极性和主动性,否则,若仅仅依靠低成本的机械复制便会使得整个社会丧失掉创造活力的源泉。然而在当前的经济知识体系下,这种“法律垄断”的限制需要以全新的角度审视。知识信息的经济时代注重对专利的使用、创新和再创造,在这个循环中要求专利知识以低成本复制,进而推动更多新知识能够较快更迭创新,所以更加需要破除对专利权保护过度的限制壁垒,向“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倾向”调整发展。专利权在当前亦迎合着司法的公法化国际趋势与潮流,从仅关系到公民和法人的自身利益的民事权利慢慢转化为与国家经济发展不可分割的经济权利,将私权性与公权性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根据这些规则,专利权可以看作是个人的权利,也可以看作是公共的权益。个人权利要确保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协调。以公益为例,应该保障特许许可,最终转换为社会民众共享的资源[2]。

2.最佳保护期的适用

专利权制度的实施会给创造发明者带来收益利润,但同时也会形成在一定范围内的知识垄断,使其使用价值的效率大大降低。而对其所造成的使用效率的降低,与社会所付出的成本成反比,浪费社会资源。因而为使智力活动所形成的商品尽可能减少因个体垄断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增加,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作出合理的期限规定,在个体和公众之间寻求最大的效益保护点,确定出最佳的保护期限。

若把专利权视作社会的总收益和总成本的综合比较。如果总收益大于总成本时,需要对私权进行保护;若总收益小于总成本时,则需要将私权公权化,解除公众对专利权使用的限制。依据这种推定,我们可以认为,一项专利权能否作为私权受到保护可用下列函数来表示:K=f(Vp+Ds1-Cs-Ds2)。我们可以将Vp+Ds1视为某种专利权给予私权保护或者说予以产权界定后的社会总收益,将Cs+Ds2视作是该专利权给予产权界定后的社会总成本。据此,如果K>0,那Vp+Ds1>Cs+Ds2,则该专利权应受到私权的保护;若K<0,即Vp+Ds1,

图1 专利权的最佳保护期

从图1中能够得出,与A点相关的时间横轴的T点表示特定知识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有效期限。T点存在的意义在于:在当前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倾向趋势下,它有效地解决了专利权既可属于私权,又可视为公权的问题。T点的出现,在最有效的期限内,通过产权来定义鼓励知识产品的生产,并由发明者在其独家使用期限内获得充分的收益。生产者对自己发明的产品的垄断使用期限加以限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一满,相关知识产品就自动进入社会。通过公共分工,知识产品可以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和谐互动。

三、专利权保护成本与收益的不均衡性

由于在专利的质量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因此,很难具体地进行计量,但维持专利的优缺点主要在于革新主体对此如何考虑专利收益成本的均衡。专利质量往往是创新主体的收入与维持,低品质专利的收益和成本难以实现均衡。发明创造主体很可能因为没有达到预期收入而放弃缴纳费用。不同专利的技术特征必然不同,因此,不同专利技术的生命周期、更新周期、预期收益、困难程度和社会价值也必然不同。这种特征差异将使发明创造人放弃专利。例如英特尔的创始人高登·莫尔曾说,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CPU更新能力将以18个月为单位翻一番。由于这种技术特点,一些专利没有长期价值,革新主体不得不放弃专利。随着科学技术的变化,技术的生命周期也变短,特别是电子产品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专利权创造和优化的主体主要是矿业企业、科研院所、个人和组织。这四类规模的差距比较大,工矿企业个体化,科研院所资金充裕。如果公司资金不足,则无法继续维持专利费用的主体地位,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选择放弃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发明创造可以由国家和社会来控制。例如科研人员申请特许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职称考核和晋升的需要,不必考虑时间成本来维持。在此之上的目的性和价值性上的功利主义,使得专利权保护这一制度的实际价值大打折扣,会受到激励体制影响,一旦激励体制不在,权利人不愿也不会缴纳年费来维持专利权的存续。

四、优化专利权保护期限的外部环境

专利保护期制度的个人利益同社会的整体利益应保持在均衡状态。故要提高专利技术水平,创新主体在专利研发中要刺激积极性和效率。必须防止创作主体的垄断导致社会的纯福利时间过长。专利的过度保护,会增加垄断保护的社会成本,使公众对专利技术获得一方的不平等,并导致总成本高于总收入的不平衡。而过少的专利权利保护,则迫使技术过早地出现于公共领域,虽然其社会成本降低,社会收益大幅提高,但会损害其权利人的收益,使得其他想要进行专利研究的企业和个人望而却步。在技术的经济寿命方面,当专利技术的使用没有利润,或者其他技术的使用利润更多的时候,这项专利技术自然产生,从而使经济的寿命停止。当专利技术失去市场技能和价值时,维持这种状态,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可造成资金的浪费。由此可见,这项专利的最长期限应与技术的经济寿命相同,不能太长或太短,因此,优化专利保护期限非常重要。

1.协调专利权制度中其他制度与专利期限保护制度的关系

首先,要提高专利委托标准,专利收入与成本的均衡不协调,社会成本较高。此时,发明创造主体应该承担不以收入不均衡来支付成本费用的不合理的后果。在充分保护环境的情况下,专利的质量往往取决于发明者的能力。虽然还没有完全确定,但只要提高权限授予专利的质量,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低专利数量和速度。既能节约专利审查资源成本,又能有效地保护专利权。其次,需要加大因资金问题放弃专利的创造发明者的扶持力度。在资金耗费较大而无法继续续费承担情况下,专利维持费用有必要适度调整标准,可以对科学研究院和个人年度专利费用实施改革和免除政策,降低直观的成本效益,根据价值和目的鼓励发明者遵守专利的真实性,并不断进行革新。

2.重视与专利权期限保护制度相关的其他制度的保护

净化专利技术销售市场,优化专利实施、许可、转让,抵押和股权等政策和制度,有效保护专利权人利益,加强权利人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根据中国传统的激励机制,革新主体申请专利的目的和价值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传统的激励在对申请专利目的的影响较大。如果能在传统的激励制度的发展方面对专利保护进行变革,将会促进和改造发明者的主观创新,目的是促进专利权以高质量,高标准发展,鼓励国民创造投资收益和价值,激励社会公众创造投入的效益性和价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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