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权”和“私权”的平衡

2015-05-30 10:48袁碧慰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私益私权公权

袁碧慰

公权与私权平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如何把握二者之间的平衡,让公权成私权的坚实后盾,私权成为公权的实现途径,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一个问题。

所谓私权,也叫私权利,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具体而言,私权包括:公民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物质收益权),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企业的财产权和商誉权等,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等,国家的国企财产权、国家债权等。所有这些私权各自都是自主、独立的,相互平等地交往,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私权社会。

所谓公权,也叫公权力、公共权力。是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的;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们选举、组织的国家。因为,私权社会中的公民和组织有些事情自己做不好,比如社会治安、经济秩序、纠纷仲裁、公共建设和公共福利等一堆有关公民、组织的公共利益之事。国家就是为公民、组织来做这些公共利益之事的,它的权力就是公权,包括立法、司法、治安和管理经济、文化、社会的行政活动。

然而,由于法治与法制建设始终落后于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我们对私权的保护始终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江平老先生曾经说过:“严格说来,改革30年我实际上做了一个我分内的事情,就是为私权而呼吁。这是因为在中国私权的保护太薄弱了,或者说中国的私权在强大的公权面前,始终是处于弱势。这个私权可能是包括私人企业的权利,可能包括私人财产的权利,也可能是包括更广义的私权。”私权保护的薄弱性使得近年来,接连出现了私权与公权之争的案例,从孙志刚事件到延安夫妻在家看黄片被抓,从上海杨佳恶意袭警到唐福珍自焚暴力抗拆迁,事件的不断升级更是引发了人们对私权与公权的热烈关注。

在笔者看来,该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传统的轻视个人、轻视私益的“左”的观念作祟。从秦汉时期到清朝灭亡,整个封建社会由于其本身固有的阶级局限性,更多的要求是臣民对国家应作出何种的贡献,而对于臣民本身的权利却知之甚少。二是有权力的人对扩张权力、滥用权力的路径依赖。可以说,只要有人存在的地方,就有公权的存在。公权的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一旦因其贪念而超出了法律预先设定的程序轨道,权力则必然滥用,自古至今一切权力的拥有者都没能逃脱权力滥用的怪圈。三是保护私权、私益的法律不健全、不完善。虽然1954年宪法颁布之后,公民的权利得到了日益充分的保护。然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强调的更多是义务本位——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相冲突时,我们要牺牲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

因此,为了在我国能够实现公权与私权平衡、公益与私益兼顾的真正的法治原则,针对传统的“左”的观念,我们无疑应加强现代法治理念教育;针对权力的扩张和滥用趋势,我们无疑应加强和完善对公权力运作的监督机制和对公权力相对人的救济机制;针对保护私权、私益法律的不完善状况,我们无疑应加强和完善私权、私益保护的立法。同时,我国政府应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在公民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真正打造出服务型政府;不断完善民主法治建设,让公民维权变得有法可依。所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我们更应该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的脚步,在保障律师的权益方面,保障法官的审判,在法院的体制改革方面做出卓有成效的尝试,并真正做到司法公正、独立。让公权之于私权不再是针尖对麦芒,让公权真正成为私权的体现,让公权成为在私权受到危害时更强有力的一种保护。

我相信,只要我們在这些方面真正做了并真正取得进展,公权与私权平衡、公益与私益兼顾,具有人权保障实际内容的法治就会真正鲜活地呈现在我们的国人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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