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静林,刘啸虎
(湘潭大学 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世界各国普遍设有维护水上治安的执法力量,即水上警察。中国水上警察的沿革,可追溯至晚清及民国时期。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是水上警察出现的必要前提。正是在这一过程之中,“警察作为国家强制力的末梢,逐步将治安管理延伸到大街小巷、江河湖海”[1]。伴随着警种的多样化,专司维护水上治安的水上警察逐渐受到政府重视,并最终作为警政系统中的固定警种而存在。就江西而言,省内水系发达,河湖交错纵横,不仅分布有赣江、修水、饶河、信江和抚河五大水系,更有中国第一大淡水湖鄱阳湖。特殊的水域地理环境为水匪活动创造了天然条件,导致河湖劫案频繁发生,因而水上警察尤为重要。目前学界有关民国时期水上警察①相关研究可参见唐传炳《民国时期安徽水上警察制度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刘宝真《民国时期水上警察治安职能初探》,《暨南史学》,2020年第1期;郭超《抗战胜利后湖北水上警察局研究(1945-1949)》,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刘宝真、李盛《民国时期水上警察机构发展历程》,铁道警察学院学报,第29卷第1期,2019年;郝天豪、郝芹《民初安徽长江水上警察厅探析》,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3年第32卷第1期;张新华《民初奉天省水上警察制度研究(1913-1931)》,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孙静《论抗战胜利后湖北水警建设之得失》,襄樊学院学报,2010年第31卷第4期。的研究成果丰硕,但具体到江西水上警察,则尚缺乏专题研究。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民国时期江西水上警察的沿革及其职能如管理船舶、调查户口、查禁烟毒、防范奸谍、布置冬防、侦缉盗匪及通缉违法警员等进行梳理,就民国时期江西水警在维护水上治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行分析阐释。
江西水上警察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其从水师过渡到水警,过程漫长而复杂。晚清民国时期,随着沿海和内河航运的发展,传统的水师已无法适应现状,难以发挥作用。基于此,1913年2月,为“维持水上治安之必要”,北洋政府颁布“水师水警化”的改组令,江西省各水师营先后改组,逐步向水上警察演变。
清朝在江西设立的水师,乃是江西水上警察之滥觞。清初,江西设有九江镇标水师营、南湖和鄱阳水师营等,并装备各类巡船20余艘,驻防全省各水域。康熙元年(1662),九江镇标改称协标,各水师营巡船亦逐步扩充,由最初的20艘扩编为50余艘。同治八年(1869)长江水师成立后,在江西境内专设赣防水师营和湖口水师镇标,“战船兵额与各省的长江水师同制”[2]。
1912年民国新立后,江西水师历经改编,最终完成了水师水警化的转变。1912年9月,“北洋政府海军部宣布,水师改为水上警察,由内务部管辖”[3]。1913年2月22日,北洋政府内务部正式颁布《长江及其它水师改组令》,“将长江及其他水师改为水上警察,设水上警察厅管辖”[4]。根据此令,江西省将内河水师六营及赣防水师三营改为江西水上警察厅。但由于北洋政府未及时公布水上警察组织制度,故江西水上警察编制未发生明显变化,仍沿用南昌水师营编制。同时,江西水上警察厅又根据北洋政府“依省之辖境,分设水上警察厅”的指令,在水上警察厅统一领导下,分设区、队、讯(分队)3级,驻防江西全省3000余里河道。至此,江西水师完成了全部职能的过渡。水上警察作为专司水上治安的警种,在江西省正式成立。
江西水上警察的名称,亦伴随时局变动而有所变化。民国前期,江西水上警察由最初的水上警察厅改为长江水警江西分局,不久又改称水上公安局。1926年,“革命军底定南昌,改水上警察厅为水上公安局”。当时全省共设有三局,均直属政务委员会管辖。“旋因各局原有局址被毁于兵燹,所有档案散佚无存,船只亦多损失,乃重加整理,将三局合并为一局,即称江西水上公安局,改换省政府民政厅管辖”[5]。此时的水上公安局内设行政、警务、司法3科,外设9个中队,每队又设9个分队,分别驻防若干汛地。除此之外,水上公安局另设3个游击分队,全局共有大小巡船50余艘。1931年,江西水上公安局增设督察处、秘书室、第一科和第二科四个下属机构。次年,水上公安局又将外属水警9个队缩编为7个队,每队下辖4个分队。
1933年,水上公安局改称长江水警江西分局,然而时隔不久即改回原称。诚如1933年4月10日《中央日报》载,“江西省水上公安局已遵章改为长江水警江西分局”[6],但“半年后即改回原称,建制不变”[5]。仅隔4年,水上公安局再次改制。1937年1月,“依照行政院颁布各省警察组织纲要第十四条之规定,水上公安局改组为江西水警总队”[5]。总队内设督察处、秘书室、第一、二两科,外置24个水警队。同年7月,水警总队扩大编制,添设会计室和水警训练所,改设3个大队,每大队辖3个中队,每中队又辖5个分队,每分队配水警20人。此时全局有警员1181名,舰船8艘,并配备少量马达小汽划和木质巡船。1939年3月南昌沦陷,水警总队被迫迁至吉安,另有部分人员迁往泰和县沿溪渡等地重设办事处,水警各队及特务队划归鄱湖警备司令部管辖。1940年5月,因经费短缺、指挥不便等原因,经省务会议通过,江西水警改编为9个队,每队辖3个中队。
抗战胜利后,江西水警总队迁回南昌旧址。1946年8月,“复奉令易称江西水上警察总队,仍隶属于省政府民政厅”[5]。同年12月,水警总队缩编为4个中队,每中队下置3个分队。1949年5月22日南昌解放,“南昌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了江西省水上警察总队”[2]。至此,民国时期的江西水上警察完成了历史使命,转变为新中国管理江西水上治安的重要力量。
1.管理船舶
管理船舶是江西水上警察的常规职能之一。由于对船舶航行规则、船员考核等问题的忽视,江西水域一度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水运交通的正常秩序。为保障水上安全、规范内河船舶航行,1930年,江西水上公安局首先对辖内轮船进行检修。同时,江西水上公安局着手整顿渡口和取缔非法船只。1929-1930年,水上公安局规定内河航行的轮船须全部领取执照,又对超过航修期的船舶进行停班修理,并登记辖内所有驳船。1932年,江西水上公安局着手整顿南昌的渡口,“核准渡船装载人数,规定渡费价目,严禁超载及勒索现象、取缔违法渡船”[7]。次年,水上公安局再次细化整顿方案,进行针对性整改。针对部分轮船公司、船主任意招雇不称职的驾驶、机舱人员,致使轮船肇事屡有发生的混乱状况,水上公安局通令“各航业公会,对凡未经考核及没有取得合格证书的船员,一律不准雇用,已雇用的必须清退,否则予以严究”[7]。
为使船舶管理有法可依,江西省水上公安局在1934年又陆续制定《取缔内河轮船汽船驾驶轮机人员暂行条例》《检查内河轮船汽船办法》和《取缔内河轮船营业规则》等3项水上法规。水上公安局首先对轮船驾驶人员进行了严格规范,“要求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专门技术,熟悉航道情况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而对于已经聘雇者,则要求填写志愿书,并且需要轮船所在地的殷实店家做担保,在水上公安局注册、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取得合法执照后才能上船”[8]。
对于行驶的船舶,江西水上公安局也做了详细规定。要求凡行驶本省内河、总吨数在20吨以下的轮船汽船,除专用于公务者外,均要接受水上公安局之检验。对于新造、损坏修复和因特别事故未受普通检验之轮船,则需申请水上公安局进行特别检查。此外,水上公安局还会随时抽检轮船内部机器是否完整、船身是否坚实、汽压及马力之大小、吃水之深浅是否与指定之河道适宜、船内各项设备等事项。各项检验合格后,水上公安局颁发执照,船舶才能正常航行[9]。对于取得合法执照的船舶,正式营业后如遇损坏等情况,也要立即停航修理,未得水上公安局验明核准,不准营业。船只载客时,必须以座位为限,禁止超载或滥售船票;旅客所携带的行李必须放置在船舱或交由管带人员代为保管;轮船开航前要经当地水警队检验,并在航行中接受临时检查[10]。
抗战胜利后,为改善内河轮运、规范轮船和木帆船航行,“使利水路运输起见”,江西水警总队又先后制定《江西省水警总队管理船舶办法》《取缔木排竹排规则》《各河轮运改善办法》等法规,进一步完善船舶管理。
其中,《江西省水警总队管理船舶办法》对营业船舶做了进一步规定。要求凡轮船、汽船、帆船,除由航政机关主管外,无论公营、民营,均应遵照水警总队调查船舶户口规则之规定,向水警总队所属各队申请登记,由水警总队分别编发船舶号牌及调查船舶户口登记证,载明“公营”或“民营”字样。并且规定各船舶领到牌证后,应钉于明显处,不得涂改移动或故意毁坏;凡经登记编号之船舶,遇有过户或损坏,应向水警总队或下属各队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各队应按月汇报水警总队列册;各船舶行驶经过各级水警驻地,应呈验通行证,否则不准通行[11]。
为谋船舶航行安全,所有船舶除依照航政机关规定办理外,还要严格遵守水警总队相关之安全章程。如关于户口,应遵照水警总队调查船舶户口规则办理;关于营业,轮船、汽船应遵照水警总队取缔内河轮船汽船营业规则办理,帆船应遵照水警总队取缔船户营业之规定办理;关于检验,轮船、汽船应遵照水警总队检验内河轮船汽船办法办理;关于人事管理,轮船、汽船管理驾驶人员应遵照水警总队取缔内河轮船汽船管理驾驶人员之规定办理。
除此之外,水警总队还对军运和公运用船舶也做了规定。要求使用机关必须将运输品及数量列册送交水警总队或所属各队。如无水警地方,商洽由当地县政府调派,不得迳行封扣。使用船舶机关应分别按军、公性质,给予补贴费用,不得短少或克扣[11]。
与此同时,为保障航行和乘船秩序,保证旅客人身安全,江西水警总队专门对客运船制定了详细规则。要求轮船、汽船及拖带之班船,应按船容量预备载运旅客人数,编定铺位别次,并订定旅客携带行李数量及搭载货物重量,报请水警总队查核备案;要求各船不得逾量装载客货或额外加拖船只,以维护航行安全。为防止客船随意抬价和延迟到达时间,水警总队还要求“航行的轮船、汽船及拖带班船的所有客货运价一律依照核定价格计算,不得任意变更;各船营业须有固定售票地点,并将旅客票价货物运价及行驶时刻悬牌公告;各船行驶及到达时间务须准确,开船及到船应由船上营业人员报请当地宪兵水警及稽查队会同检查”[11]。
民国时期江西各地疫情频发,如1920年江西“星子县东原区近忽发生一种疫症,死亡相继已达二千余人之众”[12]。据1932年天津《大公报》载,“赣疫仍在积极蔓延中,官厅防不胜防,各县益烈,如临川四乡,两周来染疫亡者数千人”[13]。因此,水警对于船舶公共卫生极为重视。水警总队不仅要求各船切实雇用工役清洗船上卫生,还指令各水警队定期检查卫生并随时指导纠正,以“消防疫病”;规定各船应设置脸盆、痰盂及消毒设备,厨房食品应备纱罩及食物厨,以重卫生;要求旅客痰液不随处乱吐,船面及舱内应经常洗涤打扫;各船无论航行或停泊时间,船上员工及旅客不得有妨害公共安宁、清洗卫生及一切违犯法令规章之行为,各船管理人员应负指导纠正之责。
水警总队还特别注重船员的服务态度,明确要求各船工役对旅客务须招待周到,注重礼貌,并由社会处分部门施以短期训练,如上下轮船应让妇孺老弱先行等。各船员工必须觅取妥实,确保并规定应给之薪资,不得向旅客索取小费;各船航行期间,船上厨房供应旅客饭食及茶水,由水警总队召集各轮船总经理订定价格,各船应一律实行,不得任其提高,如因物价涨落必须增减时,需得由水警总队调整[11]。
上述水上法规和船舶管理办法,从驾驶人员、船舶检验、航运经营及卫生服务等方面对航行的客货船做了具体规定,使雇用驾驶人员有章可循,船舶管理和营业有法可依,对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乘客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2.调查水上户口
调查水上户口是江西水上警察的另一项职能。水上户口又称船舶户口,指依靠船舶定居而立户的户口。江西河湖纵横交错,航运业发达,船舶流量极大。且水上船民“行动靡定,易为奸究用作混身匿藏之处所”。如时人言,“作奸犯科之辈,不能逞意于路上,即潜肆于水次”[14]。
民国前期,江西省水上公安局尚未重视水上人口的调查。据1932年《江西省水上公安局业务报告》,“自创办以来,对于户籍调查,虽有船舶牌证之编订,惟因历任办理欠善”[15]。随着水警机构的完善和职能的健全,水上警察逐渐认识到“清查船舶户口是维护水上治安的重要依据”[1],遂加大检查力度,并于1946年颁布《江西省水警总队调查船舶户口规则》。如1932年《江西省政府公报》载,“国家政治之进展、社会事业之发扬,均须根据户籍之纪载,以为施行之标准。水上公安局职司水上,对于航民户籍自应精确调查,以利警政”[16]。
为维护水上治安、保护船民权益及防备奸伪渗透破坏,江西水上警察对辖区内水上户口进行了较精准的调查。通过对水上人口数量、年龄、家庭成员及拥有船舶数量的调查,水警较为清晰地掌握了辖区内人口数量,强化了对动态船户的管制,使得“水面治安益臻牢固”[17]。如1942年江西水警总队在防谍计划中,要求“各队应逐日督饬户籍长警在泛内重要码头及河口等处,查核往来及停泊船只之户口人数,是否与填发调查户口表相符”[18]。另据1946年《江西省水上警察总队工作报告》记载,水上警察对该年的水上户口调查工作做了详细说明,即“自本年3月开始迄10月底止,经查登者,计有17220户,男43843口,女10663口”[5]。由此可见,水警对船舶户口的清查工作越发重视。
调查水上户口的方法和内容,与陆地户口基本一致。“唯一的区别在于门牌号一栏改填船牌号,各船户据实填写船户清册,船户户口调查表,不得加以隐瞒”[1]。而“关于船主、船伙之姓名家属,伙友之人数,以及航路,容量,帮别,营业等等,莫不分栏详细填载,一遇事情发生,易于稽考”[16]。以1947年南昌滤水站水警第三中队关于调查船舶户口登记册为例,列表说明如下:
1947年南昌滤水站水警第三中队关于调查船舶户口登记册[19]
由上表可知,江西水上警察对水上户口的登记十分详细。船舶登记册不仅记录了船民的姓名、年龄、家属人数及性别、属地,还对船民拥有船舶名称、所属帮别、船舶号数和航行路线等进行了登记,从而能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扰乱水上治安。正如1932年《江西省政府公报》所载,清查水上户口自“兴办以来,颇著成效”[16]。
1861年九江辟为通商口岸后,清政府对鸦片采取“税厘兼收、不分洋华”之政策,导致江西地区鸦片横行。民国时期,江西省政府采取严厉措施,试图禁止鸦片种植和流通。1929年《申报》载,“赣省禁烟,限分3期,以后如再发生种贩、私运烟土者,枭首示众,以示置罔”[20]。同年,江西省主席朱培德下令各县将所有查获之烟土“一律解省焚燃”。
这一过程中,江西水上警察在水运禁毒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据《江西省政府公报》载,“1931年9月8日,水上公安局前分队长朱仲签在湖口姑塘镇共查获烟土两担,计两千两”[21]。1935年江西省政府还命令水上公安局及省会公安局,严查外国人在中国私贩及制造麻醉药品和鸦片,要求水上公安局“如发现外人违反烟禁、私行制运者,应将其驱逐出境,并不准复返”[22]。
除日常缉查烟土,江西水上警察还转颁了国民政府行政院《缉获烟毒及寄解的办法》,从查禁烟毒流通及查获后的处理措施两方面规范禁毒。如1948年江西省水上警察总队代电称,“近查各机关寄解鸦片、烟土常有不依规定办法办理,致滋流弊,特抄院颁各机关缉获烟毒寄解办法暨查缉毒品给奖及处理办法有关条文,仰即切实遵照。俟后再有不依规定办法处理以致发生流弊,应即分别查明责任,依法严究”[23]。
该办法对政府部门邮寄所缉烟毒作了详细规定:要求邮寄烟毒包裹应由交寄机关验明,装入洋铁盒内,用锡焊封,外加坚实木箱,妥为填塞;再用坚硬粗布严密包封,并于各验缝处加盖交寄机关印信,其用火漆加封者,亦盖用样印信用,然后具备正式公文,送交当地邮局收寄;除按邮局收寄手续办理外,交寄机关并应并于包裹封面与包裹详情单上,用墨笔清晰书明寄发及接收机关名和地点,并附“内系缉获烟毒”字样及品名、净重与运皮重量。不仅如此,该办法还规定了所获毒品的善后措施:要求各机关、军警、团队所缉获毒品应于24小时内解送当地县(市)政府或直辖市警察局,公开验明数量鉴定成分,加封盖章并公布结果,转解各该管省政府或直辖市市政府验收;其奖金即由当地县(市)政府按照鉴定成分随时核定垫发,并按月将收解烟毒数量、种类、案犯姓名、缉获年月及处理情形表报省(市)政府查核[23]。
抗日战争期间,侵华日军与汪伪政府大肆进行奸谍渗透活动,窃取国统区情报。江西水警总队遵照第九战区司令部严格检查奸谍的指令,根据所辖范围实际情形,制定了详细的防谍办法,严密防范奸谍利用江西复杂的水文环境进行渗透活动。江西水警总队“除组织防奸小组严加防范外,还专门成立督察处,指定督察员一人任组长,负责主办并按期出席会报,以资联络”[5]。
首先,水上警察注重船舶和码头等易藏匿奸谍地方的巡查。水警总队不仅要求水警严查水上船舶,还指令各中队选派干练长警,在辖区内各重要码头、河口等处,查察往来及停泊船只。如果情形可疑,得依法检查之;遇必要时,并得会同水上保甲及当地有关机关团体举行船舶大检查。其次,员警还需调查船舶户口和检查码头,查核往来及停泊船只之户口人数是否有异动;同时应在辖内重要码头派置便衣警察,专司侦查码头各场所有无间谍混迹活动,随时报告办理。最后,还要防范船舶公司员工被奸谍利用,因而各级分队应责成泛内的各船舶公司主管人员,出具该船舶公司未被奸谍利用的证明,否则愿受连生处分之切结;并利用其内部优秀分子暗中监视,员工中如有异状者,随时密报办理[18]。
水上警察还特别注意嫌疑分子。水警总队要求各队舰,在船舶、码头等处遇有行动神秘莫测者,或在与本身不相关之地方与无关系之人同行者,用钱超出收入者,时常注意其所不必知之人事者,获得敌方文件特易、但多失时效且来路不明者,无故对我方人员积极联络及问长道短者,表面对我军事秘密毫不关心、而暗中注意者,在说话及文字中常无意露出敌方所常用之言词与文句者,常在僻静场所聚众私语、神色不定者,均应特别注意,察其究竟或予盘诘,或施检查,或交保证,或予扣送,须视当时情形及证据有无,而分别办理之。并且要注意监视最易被敌利用之各色人等,如码头渡夫、旅栈接客、船帮工友、轮船茶房人等,除饬该船帮、旅栈及公所船舶负责人出具保结并随时监督外,仍由各队舰督饬长警,切实注意查察,如遇往来及停泊船中,乘有匪类、贪官、豪劣、奸商、地痞、流氓、僧尼、妓女、愚民、乞丐、苦力、小贩、难民、儿童、佣仆、工役、外国人等,视察当时情形及携带物件,分别注意盘查、监视、跟踪扣留送办[18]。
对水警总队自身而言,也需严密防止通信泄露。水上警察派专人检查来往信件,尤其是沦陷区域寄来的信件,以防泄露机密,并察问部属有无被敌利用之情事。遇有重要机密事项需要报告或通报时,避免使用电话及明电码,务必运用颁发的密码电本。同时,严禁民众前往沦陷区,驻近前线部队应于沦陷区各河要口设立检查哨所,严禁船只装载内地人民前往沦陷区。如查获有偷运之船只人民,应将人船扣留。果有通敌情事,即送请附近最高军事机关或县政府讯办。除此之外,还要注意由沦陷区归还者之言行。驻近沦陷区各队,对于敌区而来的船只,需注意盘诘该船内船户旅客人等,如确有奸谋嫌疑,即应扣留,送请附近最高军事机关或县政府讯办。其内地各队泛之航民有由沦陷区归来者,尤应特别注意其言论行动,果有奸谋嫌疑,依法送往上列机关讯办[18]。
最后,为激发水警员警和辖区内民众的防谍积极性,水警总队还制定了相关的奖惩制度。《防谍实施办法》规定,除由总队考核属队随时具报之防谍工作成绩予以奖惩外,每3月派员赴外属各队舰考查防谍工作实际情形,分别优劣,按照总队呈报准备案之职员奖惩暂行章程予以奖惩。同时,由各队会同辖区内的乡镇长,责成各保甲督饬人民,饬职报告检举捉拿奸谍。如举发破获奸谍者奖,知情不举者罚。其奖惩实施,则具报请当地县政府,按照民众防奸暂行条例奖惩办法,予以奖惩[18]。
江西水文情况极为复杂。诚如《江西省政府公报》所载,“赣之划域,三面环山,一隅倚水,而内蓄大湖,中亘长流,绵延三千余里,曲经几二十县,而巨浸浅港,支流分歧,若以绝潢薄泽所经之县区,几又占全省十之而九”[24]。特殊的水域地理环境为水匪活动创造了天然条件,以赣江为首的5大水系及鄱阳湖两岸时有湖匪水贼出没。民国时期,“鄱阳湖地区当过土匪的民众占湖区总人数的40%以上,占全湖区所有劳动力的90%左右,其中以抢劫为生的惯匪约占水匪总数的20%”[2]。湖岛中心地带的水匪更为严重,不仅人数众多,且武器装备精良。如位于鄱阳湖中心的强山,该地200多户人家,竟拥有步枪100多支、机枪2挺,常成群结队杀人抢劫,活动猖獗。水匪或乘夜色抢劫财物,或公然杀人夺取船只,给过往商旅和船民带来极大威胁。因而保护过往商旅、船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也是水上警察的重要职责。
水上警察对水匪予以严厉打击。据《民国江西日报》记载,1929年4月24日,在距城十五里的叶家楼,有匪徒五人乘坐小舟,身藏利刀手枪。该地民众见之行动不对,当即驰赴对岸水上公安局分队报告。该队部即派班长一人率领武装士兵,荷枪实弹前往追击。该匪见无处逃遁,乃相率登岸并开枪拘捕。幸得该班长指挥得法,历数小时之久,始将该匪七人完全被击毙[25]。另据资料,1935年4月24日,南昌籍船民熊金根驾船由惠外桐梓树码头开往抚州贩买甘蔗,至下午7时行至距省城30里的许柏岗熊里地方泊宿。不料是夜突来一只载有盗匪4人的小划,将船主熊金根枪杀,抢去银元150元。事后水警第3中队第3分队立即“派侦缉员前往肇事地点化装侦查,并密令所属各队,限期严缉盗匪,毋任漏网”[26]。
水上警察还经常在物价高涨之时,对省内易发劫案的河流、湖泊加强巡弋,保护该区百姓的安全。如1946年江西水警总队在该年工作报告中称,“值此物价高涨、民不聊生之际,宵小流氓、散兵游勇遂铤而走险,乘机劫掠,本总队为防缉盗贼,除饬各队组织武装巡查队及便衣侦缉队经常巡逻秘密侦缉外,并与与鄱阳、都南等县政府取得联络,协力防剿”。水警总队不仅挑选干练员警担任省河两岸十华里以内之侦缉工作,而且利用汽船及黎明兵舰向鄱阳及沿江一带游弋,协助各队剿捕。该年水警总队共侦缉盗匪12起,除破获抢劫瑞洪、鄱阳等处船货盗贼4起,已移交法院办理外,三家店劫案亦查获重大嫌疑犯一名,已解送省保安司令部[5]。
即便水警严厉打击,仍有水匪铤而走险。水匪不仅袭击单行船户,还公然抢劫过往旅行社等团体。据1947年江西省陶旅旅行社称:“本班船一艘载有客货,于本月27日下午9时,由镜州往南昌运送石料,行至财神港(距南昌七十华里)地方,突遇匪徒约20余人,手持步枪及手榴弹鸣枪示威,本轮为旅客安全计,遂停泊。该处匪徒十余人蜂拥上船,旅客中有一名军人被劫持手枪,本船方面有鄱阳售票款三十万元置放水舱内悉被劫去。此外,另有鄱阳带来重件五袋,被劫去三袋,总计已有客货损失约在万元左右。当经过滁槎时,系报告当地水警队追缉”[27]。
江西水警还经常受地方县政府之托,对辖区内水域进行协防。如1948年都昌县政府称,“现值匪气甚旺时期,盗匪出没靡定湖面,亟感不靖,而东北之大田、徐埠及梅坡等乡紧接武山、谈山,向为匪犯滥之地,散匪不时出没,警报频传,”但“该县兵力单薄、分布不敷,为确保安全”,请求水警总队派兵“分驻黄金咀及大港武山等地,并饬拨兵舰常在鄱湖巡捕湖匪以保治安”[28]。
经过水上警察持续的侦缉盗匪行动,江西水上治安环境得到极大改善。这体现了水上警察对辖区内水域的积极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水上秩序的安定,保护了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1]。
民国时期,每当冬季来临,为生存所迫,“老弱者难免转乎沟壑,少壮者不无存侥幸之想,乃铤而走险,不顾以身试法”[29],导致各地刑事案件不断,“不免有宵小匪徒、流氓、奸宄积极活动,肆行劫掠,妨害商旅,扰乱治安”[30]。因此民国时期各地在冬季更要采取严厉的管制措施,“以期肃清盗匪,确保水上治安”。
江西省“辖境内之赣江、桥、信各河及鄱湖、长江等水面极辽,港汊纷纹,船舶络绎,商旅频繁”[30],水上治安至为重要,因而水警总队对水上冬防颇为重视。1946年,江西省水上警察总队遵照江西省保安司令部订颁的《三十五年冬防计划之规定》,制定该年水上冬防计划,“决以全总队警力从事,施行严密之警戒”。
首先,水警总队规定了冬防的起止时间。江西省水上冬防时间“于1946年12月1日起,至1947年2月28日止,必要时得呈请延长之”[31]。其次,水警总队规定了冬防的水上警备区域。“总队所属各级队舰驻之各河湖流域,上自赣县、云都,下至南昌、吴城、九江、湖口、彭泽以及赣东桥河流域之南城、临川,信河流域之瑞洪、鄱阳湖等地均为水上冬防警备区域”[30]。具体部署为:水上冬防警备区以分队辖区为单位,每一分队为一警备区;省河方面(南昌市区沿江)划为一警备区,由驻警第3中队(原第7中队)所属3个分队担任警备勤务,其区分由该中队自行酌定请核;总队部之省河冬防勤务,除由第7中队组织巡逻班、每日自下午六时起至翌日清晨六时止整夜巡逻外,并轮派所有职员分别担任巡查员及总巡查,经常监督巡逻;各队视防区现实情形配备警力组织冬防巡查队,由各主管担任巡查队长,督率巡逻;各队于辖境之船舶码头督饬河保,组织船划巡查队夜间轮流分班巡逻,随时与当地政府及团队密取联系,并将本队的舰船设法修复,准备随时出动鄱阳、瓢山、吴城一带巡弋,以加强警戒[31]。
冬防期间,水警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及防缉盗贼,从而保持水运畅通,使“航民亲业”。因此,各队须于辖境沿河村镇布置义务警察及情报人员组成情报网,务使盗匪无法活动;并且随时派出干警化装侦缉,与辖区情报员密切联络,务使盗匪无法漏网;并由各队标定沿河交通要隘处,派警轮哨,日夜守望并饬派河保、更夫轮助之,必要时得将巡查改为密侦(乔装),守望改为伺候(潜伏),出其不意攻其不备,以利缉捕而慑匪。其次,要加强警戒设备,组建巡守队哨,日夜巡守,确保船舶码头一带秩序安宁,会哨由甲地驻队与乙地驻队会同勘定适当之地点,各派巡查队日夜会哨;同时,还需取缔船上危险之设置类物品,加强消防以防船舶突变;冬防期间,对于沿河民众赌博及其他不法行为,要严密查禁,以遏乱萌;严密监查来往可疑之人,取缔船舶违章违法之装运,维护商旅之公安;实行紧急抽查制,严防奸宄潜滋,提高警察服务情绪,树立勤劳忠勇警纪,以达成冬防任务[31]。
除此之外,冬防时期水警总队还特别注意所辖流域内的船舶和可疑人员。严密水上保甲组织,切实督办船舶户口调查及并注重登记,经常调查船户户口及办理异动登记,无水上户籍或合法证件之船户及船舶者,应予以扣留,务使奸宄无法潜入。冬防期内,下午六时后、上午五时前禁止船划行驶,但有公务或特殊情况者不在此限;在冬防期内,船舶停泊地点以有水陆警察、专队或保甲驻在者为限,以资保安。但因军运或特别情事并有合法自卫武器者不在此限;在冬防期内,对防区内由可疑之人应及时严加盘问或检查,但非确保治安之时,不得对人民之身体自由加以干涉;遇有袭警及紧急突发事变时,迅即通报当地政府、专队及乡镇保甲协同处置[30]。
为提高水上员警冬防的积极性、落实各项冬防措施,以便高效维护水上治安,江西水上警察不仅拨付专项经费,还专门制定冬防期间的奖惩办法。如“江西水上公安局在1932年12月1日至1933年2月底办理冬防期间,共报办理冬防临时支付预算银元940元,每月每分队拨给冬防费用洋20元”[32]。1946年《江西水上冬防实施办法》规定:“冬防期内,员警执行职务勤劳著绩者予以奖励,懈怠或不力者予以惩罚”[30]。
通过严格执行冬防计划、各方联动维护水上治安,冬防收效甚著。诚如1932年《江西水上公安局业务报告》载,自冬防“办理以来,行将逾月,所有省河及各队汛地,尚无盗匪发生”[33]。
江西水警在维护水上治安方面显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水警人员构成复杂,加之内部管理尤其监督欠缺,导致频繁出现员警携款潜逃、队长中饱私囊的事件。诚如董纯朴所言,水上警察“或以筹措经费为由,大征各种附加捐而中饱私囊;或与帮匪相勾结,坐地分赃;或为日寇充当鹰犬,为虎作伥;或与地方封建势力相融合,鱼肉百姓”[34]。因此,水上警察也将通缉违法职员作为职责之一。
由于水警管理不善,曾出现员警抢夺船民财产的恶性事件。《江西省公报》载,“水警第3队第3分队三角塘检查哨所,于7月1日下午查获船民徐水根掩藏银元钞票数百元,金饰多件,因即带队查办,但在是夜却被看管警士陈辉乘隙卷逃无迹”,[35]水警总队随即下令将该员警的姓名、年龄、籍贯等列表通缉,“饬令各队严拿”。
不仅警员作风不端,各地水警队长也多有“荼毒百姓、敲诈勒索”等败坏警队名声的恶劣行迹。如1945年12月,水警第5队1级警长姚汉清举报其队长叶焕辰“不守官箴,贪求不厌”。不仅“擅罚巨款、包庇赌博、侵没财务”,更无故侮辱长警,任用私亲,甚至“滥交流痞,终日茶楼酒馆,应酬无暇”[36],在当地影响极坏。
据档案记载,1946年4月,赣江航民代表万群洲举报赣县水警第9队队长徐某,称其自“接事以来,对待航民艰难痛苦,不断不予维护体念,且通过虚报警频、巧诈民财等手段进行善诱及敲诈勒索”,于是“一介躬公移员一变而为巨富,花天酒地,取畜三妻,仍不为满”。近来徐某又借管理调派船只机会,擅自在茅店储潭等地分派水警设哨检查,并假收工本费之名,强迫缴交三四百元之费用。赣县航民纷纷恳请水警总队“派员撤查事实,依法严惩”[37]。
不仅如此,由于监督体系缺失,即使水上警察总队长也存在任人唯亲现象。水警总队长邱祚远不仅滥用“犯案未了的胞弟”邱世伦担任水警总队第1科长,更用“流氓成性”的儿子邱家凤充任赣县水警第4中队第4分队长。同时,邱祚远还广用亲戚及流氓亲信充当爪牙。如任用胞侄邱荣良担任水警总队船舶管制室主任,任用私塾学生李给文充任水警第3中队第3分队长,其姨太太的亲信高某更是官至总队部特务处队长。上述人等互相勾结,中饱私囊,贪污腐败,造成的影响极坏,实为“警察之败类”。
江西水上警察以维护江西水上治安为职责,乃是“中国社会现代化和法制化进程中的必然产物”。虽然由于监督体系的缺失,水警内部不乏中饱私囊、荼毒百姓等恶性事件,但在江西错综复杂的水域环境中,水上警察通过游弋巡逻、调查水上户口、管理船舶、防止奸伪、查禁烟毒、防缉盗贼、改善各河运输和积极组织冬防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良性治安的实现,提升了水上治安管理的水平”[1]。对江西水上警察的沿革及职能进行深入研究,当于下水上警察制度的完善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