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小云
2018年9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要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评价指挥棒问题。”[1]2020年10月,《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改进高校教师科研评价。突出质量导向,重点评价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2]此后,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也不断出台相关文件,要求不得将SCI 等论文指标直接作为高校评价和教师评价的标准,要“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3]长期以来,我国高职院校科研评价主要是依据教师发表的论文数、申请授权的专利数、获批的项目数和课题经费到款额等数量指标,较少关注科研成果的质量及其转化效益,尤其是其对人才培养的支撑情况关注极少。明确高职院校科研成果转化的内涵、方向和路径,是“破五唯”背景下实现科研评价从数量转向质量亟需研究探讨的话题。
正确认识和理解科研成果是科研成果转化的首要环节。科研成果,顾名思义,是指人们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产生的成果。20世纪后期美国著名的教育家欧内斯特·博耶依据研究性质和任务的不同,将学术工作划分为四个类型:发现的学术研究、综合的学术研究、应用的学术研究、教学的学术研究[4]。北京师范大学原校长钟秉林指出,“大学的科学研究不仅包括普通意义上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还包括教学研究、课程研究、教学方法研究等。”[5]根据学术界对科学研究的界定,结合高等职业教育办学功能与特性,可以将我国高职院校开展的科学研究活动大致分为应用技术研究和教育教学研究两大类。
据此,首先可以根据研究性质和任务的不同,将高职院校科研成果区分为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和教学研究成果两大类型。前者是指在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取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等;后者是指在教育教学研究中取得的思想、理论、方法和观点。其次按照科研成果的存在形式,可以将其划分为显性科研成果和隐性科研成果两大形式。显性科研成果是指以物化形式存在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著作、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实验报告、专利、产品、设备、图纸、软件等。隐性科研成果则是指蕴含在科学研究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无法以物化形式体现的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以及学术思想、学术观点等。
当前,学术界对科研成果转化的认识和研究主要聚焦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上。在中国知网上,笔者通过主题词“科研成果转化”进行搜索发现,共有相关学术论文2500 余篇,其中,大部分研究文献涉猎的是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仅有250 余篇文献涉及的是科研成果向教学的转化。梳理分析教育部等政府部门对高职院校科研成果转化的评价指标,我们也不难发现,现有的科研评价也主要是关注科技成果向生产一线的转化应用及其产生的效益,关注的也是其生产力的转化。例如,教育部发布的中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对高职院校服务贡献评价指标之一是“技术服务产生的经济效益”。教育部科技司的《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对科研成果转化的统计指标为“专利销售合同和专利销售获得收入”。因此说,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对于科研成果转化的界定和认识都主要聚焦在科技成果的生产力转化上。这种界定和认识对于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提高科研成果质量来说较为片面,有必要从可转化的成果范围、转化去向、转化效益等方面对科研成果转化作出较为全面的界定。
首先,高职院校可转化的科研成果是多元的。从科研成果类型来看,科研成果转化包括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和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转化;从科研成果形式来看,包括显性科研成果转化和隐性科研成果转化。综合来讲,高职院校可转化的科研成果包括:教师开展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等形成的专利、图纸、软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等;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形成的论文、著作、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教师开展科学研究中的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以及学术思想、学术观点等。
其次,高职院校科研成果的转化去向是多元的。转化去向不仅包括社会、市场、行业企业、政府等外部场域,也包括学校、专业、学生等内部场域。科研成果不仅可以应用服务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产业发展,还应应用服务于教育教学、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学校治理等所有办学活动。
再次,高职院校科研成果转化效益是多元的。高职院校科研成果转化效益不仅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还包括在教育教学、专业建设、课程与教学改革、管理工作等学校一切办学活动中的应用情况,即其对人才培养的支撑情况。科研成果向经济领域的转化表现为将成果应用到行业企业的生产中,解决行业企业的技术和工艺难题,为行业企业创造的经济价值和收益。科研成果向社会领域的转化表现为为政府、社会组织等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科研成果向教育教学的转化表现为将科研资源和成果转化为教学资源,如课程、教学内容、教学项目、教学方法、教材等教学资源,并用以支撑人才培养。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转化,都需要政策、经费等的引导和支持。
评价指标是重要的指挥棒。我们梳理当前有关高职院校的评价制度文本,可以发现,涉及科研的评价指标主要是论文数、著作数、课题数、专利数、科研经费到款额等学术性、量化性指标,鲜有涉及对科研成果在人才培养中的应用及其成效评价。大学是一种资源依赖型组织[6]。这种对资源的强依赖使得大学的办学行为很大程度上受到其所依赖的组织的外部控制。现有学术性量化性评价指标,加之科研育人工作难以量化测量,较大程度上导致高职院校忽视科研成果的转化,尤其是向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的转化。
首先,从目前发布的国内高职院校排行榜且影响较大的民间评价机构①的评价指标来看,虽然均设计有科研相关指标,但普遍重视科研成果数量的评价。虽然高职质量年报、武书连高职高专综合实力排行榜、中国高职高专院校综合竞争力排行榜设计了与科研成果转化相关的评价指标,但关注的转化领域主要是科技成果即专利和技术服务产生的经济效益。4 家评价机构有关高职院校科研的评价指标如表1所示。
表1 4 家评价机构有关高职院校科研评价指标一览表
其次,从教育部门开展的职业院校评价和科技成果统计来看,对高职院校的科研评价也主要关注科研成果数量及其产生的经济效益,缺乏对成果质量及其对人才培养的支撑情况的评价。例如,教育督导局开展的高职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的“技术服务到款额”;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数据状态采集与管理平台中的“专任教师获技术专利数占专任教师数的比例”“学校为企业技术服务年收入”;教育部科技司的《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中的“专利销售合同和专利销售获得收入”。
此外,从教师评价制度和教师职称评聘制度来看,虽然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人社部等相关部委相继出台文件,不断强调要完善教师评价机制,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不以SCI、SSCI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3]等等,但相关文件精神在地方政府的落实情况普遍不够理想,地方政府相关文件缺乏具体的可实施可操作的执行方案,较少针对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制定专门的高职教师评价和职称评聘办法,以致职业院校仍然在原有的评价导向下开展科研工作。
近年来,在教育部门各类评价的指挥和引导下,高职院校对科研工作愈来愈重视,然而由于高职院校发展起步较晚,以及一些不合理的绩效制度设计,高职院校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意识和积极性普遍不高,更难说具有较高的科研成果转化意识。
首先,高职院校教师的科技成果市场推广意识不强。教师做科研、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大多只是为了完成科研指标任务或申报职称而用,很少有将其向市场推广应用的意识和行为。有人通过incopat专利数据库系统,选取近五年来发明专利申请数量靠前的88 所高职院校进行统计分析,近五年来,88 所学校共申请发明专利29860 项,授权6121 项,转让1580 项,授权率和转让率分别仅为20.50%、25.81%②。可见,大多数专利都处于“睡眠”状态。较低的转化率一方面说明了高职院校科研成果的应用性有待加强,另一方面也说明高职院校教师的科研成果转化意识不高。
其次,高职院校教师对科研反哺教学的认知存在偏差。教师普遍认为其本职工作只有教学,科研是“额外工作”,并且普遍认为科研和教学互不相容,在本已承担了大量教学工作量的情况下,科研就是一种负担。这种对科研和教学“两张皮”的认知以及“为科研而科研”的功利主义思想使得高职院校的科研越来越偏离育人的功能,极大地制约了科研成果向教学的转化。即使从事科研的教师也因科研成果转化到教学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且工作量难以计算并得到认定,因而也不愿意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资源。
首先,科研成果数量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科研成果的转化。科研成果转化的前提是丰富的科研成果,否则将是“无米之炊”。由于我国高职院校普遍科研实力偏弱、科研平台不多、科研设备设施不足、真正能够开展科研的教师有限,因此科研成果数量不多。据统计,2016—2020年,全国共有99所高职院校发文数为0,占高职院校总数的近7%;有670 所高职院校未申请过发明专利,占高职院校总数的45.64%[7]。另据统计,2020年,全国有217 所高职院校科研社会服务经费是0[8]。虽然这些数据并不能代表高职院校开展的所有科研活动和获得的所有科研成果,但管中窥豹,我国高职院校科研整体水平偏低、成果产出不高。
其次,科研成果质量和应用推广价值不高也制约了科研成果的转化。由于高职院校教师普遍存在“只是为了做科研而做科研”的思想,并且科研能力较为薄弱,在科研选题上容易出现不切实际、缺乏新意、缺乏市场意识、忽视应用和对策性研究等现象,导致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价值不高。据统计,2016—2020年,全国有277 所高职院校有专利申请但无授权,其中有的高职院校申请数量超过100项甚至200 项,但无一项获得授权,或仅获得1 项授权[7]。另据统计,“十三五”期间全国大约仅有290所高职院校具有专利转让的记录,仅占高职院校总数的2 成左右[7]。较低的发明专利授权比例和过低的转让率反映出我国高职院校科研成果质量亟待提高。
制度制约科研成果的转化。科研成果转化需要系统的、可操作性的制度和政策来支撑。然而,对于高职院校来说,科研成果转化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绝大部分高职院校尚未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和专门的管理机构。
首先,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配套政策不健全。有研究发现,当前我国仅有25%的高职院校建立了专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9]。一方面是相关管理机构的缺乏,另一方面是管理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亟待提高。我国高职院校普遍忽视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的建设,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大部分是从其他岗位或者科研管理岗位转岗而来,普遍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理论和经验。
其次,科研成果向教育教学转化的相关制度不健全。绝大多数高职院校仅把科研反哺教学停留在理念层面,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评价标准和激励政策等配套制度支撑[10]。转化内容、形式、激励等方面的不确定使得教师不知道如何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也无法预期转化后可以获得的收益,最终导致教师对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意识不强。
再次,教师评价制度不健全也制约了科研成果的转化,尤其是向教育教学的转化。众所周知,教师的个人行为通常受制于学校的评价制度。当前,我国高职院校教师评价普遍过于强调论文发表、专利申请、著作出版、项目立项、经费到账等量化指标,且与教师职称晋升、职务升迁和奖金分配等直接利益挂钩。长期以来受到“唯论文”“唯数量”“唯项目”的评价制度的影响,教师对科研成果的转化意识淡薄,缺乏把自己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资源的动力。
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是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条件。制度设计是一项系统工程。高职院校科研工作的有序开展既有赖于科研评价体系自身,也有赖于教师绩效评价和职称评聘等与教师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设计。因此,需要从科研、教师、职称等方面统筹考虑、一体化设计高职院校科研评价指标,为高职院校科研工作指明方向。
首先,健全高职院校科研评价指标。一方面尽快完善教育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职业院校评价指标,适度弱化科研成果数量指标及其权重,增加科研成果转化效益指标,尤其是向教育教学转化的相关指标。另一方面,建立不同类型科研成果转化的评价标准。对于应用技术研究,注重评价其成果产业化应用的实际效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其对于解决生产实践中关键技术问题的实际贡献和在教育教学及人才培养中的应用;对于教育教学研究,注重评价其对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实际贡献和支撑作用,并将科研成果向教学资源转化的数量及使用率作为评价教师科研成果转化成效的重要指标。
其次,健全高职院校教师评价制度。一方面将教师科研成果向教学转化的行为及其对人才培养支撑成效作为教师评价、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另一方面合理测算并制定科研成果转化工作量折算依据,并与教学工作量进行置换,作为评价教师总体工作业绩的依据。此外,可将教师提供科研知识的课程数量作为其岗位聘用的参考依据。一般来说,提供科研知识的课程越多,说明学校和教师的科研水平越高[11]。通过教师评价制度的改革,引导教师更好地开展真研究,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再次,健全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加快落实国家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完善地方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聘办法,一方面,针对职业教育特征,将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聘从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单列出来,根据高职院校教师承担的主要任务,制定专门的职称评聘办法,突出科研成果的应用性、在人才培养中的应用成效。另一方面,出台教学业绩与学术成果、横向技术服务与省部级课题等的等值换算的具体操作方案,对于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且在学生培养上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可按一定标准将其教学业绩认定为等值的学术成果。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习惯、传统、道德、价值和意识形态等都属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其在规范和调节人们行为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12]。帮助教师形成积极的科研成果转化习惯和意识,是提高高职院校科研成果转化效益的首要环节。
首先,积极营造“科教融合”的科研工作理念。所谓“科教融合”是指科学研究与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相互融合。教学是任何一所学校的中心工作,科研工作也必须服务学校的教学工作。当前,我国高职院校科研工作更多的是与教师个体发生关联,较少与教学管理等部门共同合作来开展相关工作。“科教融合”的科研工作理念强调科研与教学的相互融合,通过制度设计,引导教师不断重视科研成果向教学转化。
其次,加大科研成果转化政策与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自“破五唯”要求提出来以后,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出台了系列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教师评价等的制度文件,但这些文件精神尚未深入人心。一方面可以通过培训、讲座、沙龙、微视频等方式,向教师进行广泛的政策解读与宣传,使教师充分认识到科研成果转化对教学工作及其个人成长的意义和必要性。另一方面,通过树立科研成果转化典型与先进,并进行奖励和大力宣传,营造一种良好的科研成果转化环境,引导教师逐步重视科研成果的转化。
再次,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经验知识分享与积累平台,统一学校各类科研成果或研究性工作成果转化为教学资源的工作要求、体例格式、操作规范等,逐步引导教师形成及时分享科研成果的习惯,形成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常态化、有序化、规范化。
数量和质量是对立统一的。没有一定的数量就没有一定的质量,而没有质量,数量也就毫无价值。“破五唯”的本质并非是不要论文、不要课题、不要经费、不要数量,而是不能将其作为评价教师、评价学校的唯一指标,要注重成果的质量。科研成果的转化必然要建立在一定的科研成果数量和较高的科研成果质量的基础上,没有足够的数量和较高的质量,科研成果的转化就无从谈起。
首先,鼓励高职院校教师积极参与科研,提高科研成果的产出。与本科院校教师“重科研,轻教学”不同的是,高职院校教师普遍“重教学,轻科研”,认为只有教学是其本职工作,科研是其本职工作之外的“负担”,教学和科研是互不相容、难以产生交集的对立物。这种对科研及其与教学关系的片面认识,从根本上制约了教师科研行为的产生。因此,首先要帮助教师形成对科研的正确认识,帮助其认识到科研与教学相辅相成,科研源于教学实践又反哺于教学实践,从而提高其科研积极性,为科研成果转化奠定基础。
其次,要加强高职院校科研管理与指导,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从科研成果转化的效度来看,科研成果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科研成果的实用性不强。一是加强科研课题的立项管理,在课题立项时,组织专家对课题的可行性、实用性和推广应用前景进行严格论证,尽可能选择能够应用于企业产生经济效益的课题或者能促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课题立项,确保课题的实用性与推广性。二是加强科研成果转化指导与服务,成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专门机构,健全机构职能,根据成果类型和转化方向,分别配置专职人员,有针对性地指导教师面向不同领域进行相应的转化。
要引导教师注重产教融合、科研育人,形成科研成果转化意识和行为习惯,需要学校从教学、科研等多方面来构建系统的制度体系。
首先,健全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一是在有关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标准开发等的规定中,鼓励教师广泛开展体现科研活动、科研思想的教学,广泛开设融入科研成果、科研理念的课程等。二是完善教学成果奖等教学质量工程评选与奖励办法,将具有较好的教学研究基础作为评选条件之一,并加大对在研究基础上形成的教学成果等的设奖比例。通过评选标准来引导教师注重教学研究,注重将教学研究成果、技术开发成果等转化应用到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中,并逐步实现教学与科研的合二为一。
其次,健全学校科研绩效评价制度。在评价教师科研业绩、科研项目时,淡化对科研成果数量的评价,明确将研究成果的转化作为科研项目结题评审的必要条件之一,并提高科研成果转化尤其是向教育教学的转化在科研业绩评价中的权重,引导教师更多地围绕教育教学工作开展课题研究,实现教学与科研的相辅相成。在评价方式上,可成立专门的科研成果转化评价小组,通过结题评审、听课、学生问卷等方式,了解教师将科研成果进行教学转化后产生的教学效果,如学生的创新思维培养、教学内容的更新、教学方法的改革等。
再次,健全学校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办法。明确科研成果的转化方向、内容、形式和方法。根据高职院校的科研成果类型,将其转化方向大致明确为:面向行业企业的市场推广应用;面向政府的决策咨询建议;面向学校教育教学的应用。明确科研成果向教学转化包括转化为教学资源、教学方法、教学思想等。转化形式包括开设讲座、指导学生开展技术创新、开展“寓教于研”的人才培养模式等。通过开设讲座,介绍各专业基础理论、研究方法、社会热点等,潜移默化培养学生的科研精神、科研素养。
注释:
①评价机构分别是: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中国科教评价研究院和浙江高等教育研究院、武汉大学中国教育质量评价中心(ECCEQ)和中国科教评价网联合发布的“中国高职高专院校综合竞争力排行榜”;由武书连担任课题组长进行研究并发布的“武书连中国高职高专综合实力排行榜”;由广州日报数据和数字化研究院(GDI)发布的“广州日报高职高专排行榜”;麦可思研究院与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联合发布的“中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50 强名单。(摘自:陈保荣,高文杰.高职院校排行榜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0(13):89-96.)
②本文中的近五年高职院校发明专利数据由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李辉老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