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利兵
人类学家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对传统乡村社会有一些解释性概念,如“差序格局”“熟人社会”“无讼”等,在国内外学界影响广泛,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的经典话语。由此,大大促进了我们对传统中国乡村演进的历史脉动和运行机制的认识和理解。
梁治平著《清代习慣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以“习惯法”的生成和演变为研究对象,从法律史的角度展示了传统乡村结构和社会秩序的内在动力及其自然状态的复杂性图景。虽然从形式上看,该著作篇幅不大,但在研究内容上,从问题的提出、文献材料、概念方法出发,依次对清代习惯法的起源、制度变革、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互关系,以及习惯法与传统社会变革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探讨,有理有据,史论结合,并富有强烈的人文思想色彩,被学界视为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的典范之作。作者在书中对习惯法的界定和说明,就颇有思想意蕴。如:“习惯法乃由乡民长期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套地方性规范;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习惯法并未形诸文字,但并不因此而缺乏效力和确定性,它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实施,其效力来源于乡民对于此种‘地方性知识的熟悉和信赖,并且主要靠一套与‘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有关的舆论机制来维护。”进而,作者对清代习惯法流行中的婚姻、析产与继承、土地交易、地权形态、土地典当、会、中人制度等组织构成一一作了考略与讨论,不仅揭示了习惯法作为“生自民间、出于习惯”的“小传统”对于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的支配性效用,而且对这一民间知识传统与来自上层精英文化所型构的“大传统”之“国家法”之间的“分工”与“合作”进行了深入的比较分析,由此证实了它们在乡村社会秩序生成与变革过程中的不可或缺性。
另外,该著作在知识创造上的另一重要之处在于,作者以清代习惯法的案例研究,对学界流行的“国家——社会”二元论、“第三领域”“市民社会”等问题也进行了批评和讨论,凸显了作者在构建中国本土化学术话语体系上的积极探索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