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昆明
战勤是为了支持部队作战提供的各种后勤服务,包括运送粮食弹药之类军需物资、抬送伤员、做军鞋、为军属代耕农田等。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晋冀鲁豫根据地的群众除了交粮纳税,还承担着沉重的战勤负担,为反抗侵略、支持民族解放战争作出巨大贡献。
为抗击日軍,在运输粮弹、修筑工事、转运伤员、交通破袭等方面,需要广泛发动群众,动用大量劳力,形成“有粮出粮,有力出力,人人有责”的抗战局面,因此,根据地将人力畜力服役作为法定义务。
1941年7月22日,边区政府颁布《晋冀鲁豫边区军事支差条令》,明确规定:凡年龄在16岁以上、50岁以下之男子,及一对牙以上之驴、骡、马、牛(不能驮载及驾驭之牛除外)、骆驼得参加服役。
军事支差业务大体上分为参战工作、支差、义运三类。
参战工作是指战时跟随部队行动,协助部队运输军需品和胜利品、抬运伤病员、带路送信、破坏敌人交通及封锁线军用工事、修筑我军工事或交通等。服役人员3天以内自带给养,由县政府在地方粮内统筹开支,从第4天起伙食由部队供给。
支差是指平时帮助军事机关运输军需品或公用物品,协助军事机关迁移。
义运是指为部队和军事机关义务运输公粮。
减免和照顾支差的情形主要包括:年龄在16—18岁,或因体力弱不能负重者,只跟牲口或服轻差;不能走长路的人,以及独身商人可支短差;不脱离生产的区级干部支半差;村长、民政学校中常任义务教员、患病者、工厂工人矿工,均不支差;经证明有病或在生产前后一个半月内的牲畜不支差;民兵参加县区训练、区干部到县区开会,在一天以上,造成误差,不再补差。
用差的机关部队,须按规定为服役的人畜提供食宿、草料,标准为:每人每日小米1斤6两或杂粮2斤、菜金2角;驴每头每日干草8斤、料1斤;牛每头每日干草10斤、料1斤;骡马每头每日干草10斤、料1斤半;骆驼每头每日干草12斤、料2斤。支差路程在35里以内者,按半日计算。
为避免超重,损害健康,人畜运输重量也有规定:每人负重不得超过60斤,每头驴不得超过90斤、骡驮140—160斤、牛马驮120—150斤、骆驼不得超过300斤。
根据地在用差手续上,分为《用差证》《拨差证》《换差证》,三个证只能使用一次,超过填写日期半月或涂改都无效。一般情况下,是由旅级或军分区以上政治机关填写《用差证》,由首长签名盖章,再经专署批准,由县政府拨差,发放《拨差证》。若《拨差证》超期,用差部队或机关人员需拿《换差证》到县政府或区公所办理换差手续。战争时期,形势千变万化,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手续,旅级或军分区以上政治机关也有权临时向县政府、区村公所直接要差。
民国时期,交通和生产条件还很落后,山区群众运送物品主要靠人背畜驮。据边区政府“首府县”涉县1942年底调查统计,全县人力共164576人,其中16—50岁82674人,15岁以下和50岁以上81902人;畜力共有牲畜18677头,其中毛驴15870头、骡子730头、马80头、牛1988头、骆驼9头。各村成立有自卫队、畜力队,负责派差。村畜力队设队长1人,下分几个班,每班设班长1人,管理牲畜15—17头。1942年7—11月,涉县在人力上支差2928人、义运733人,在畜力上支差2808头、义运704头。
磁武县1942年4—12月统计,在人力上支差8人、义运8人、参战13人;在畜力上支差3139头、义运783头、参战184头。
林北县1942年4月12日—12月25日统计,以工计算,人力支差99个工、义运148个工;畜力支差2778个工、义运12698个工。
抗战时期的战勤工作,又称“抗勤”,县、区、村成立有抗勤委员会,其中优待抗日军属也是一项重要工作。而优属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起初管理无序到逐渐规范的过程。
太行山地瘠人贫,参加八路军的青年90%以上是贫苦农民出身,文化程度低,甚至很多是文盲。往往贫穷、文化低的群众,在村中地位低下,即使家中有人参军,因多是普通战士,也改变不了家庭地位。而且,全面抗战初,山区很多老百姓不了解八路军和国民党部队的区别,存在“好人不当兵,好铁不打钉”的陈旧观念。
涉县大规模的优属工作,是从1941年开始的,因全县征兵参战,当年搞了一次优待活动,向参军家属发放粮食。但是缺乏审核制度,导致优属工作乱象丛生:粮食分配不均匀,有的家属分得多,有的分得少,还有很多没有分到;抗属认定也不规范,一些非抗日家属得到优待,甚至有的伪军家属也分到1—3斗粮食,引来群众一片抱怨。
从1942年起,涉县优属工作才逐渐走向正轨,县、区、村三级成立“优委会”,组织开展登记、审核、调查和优待工作。在村一级,抗日家属5人以上者,成立“抗联会”,选出一名会长,协调解决抗属困难。
根据地对抗日军属的优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项:
精神优待:端午、中秋、“双十”、春节等节日,组织干部到抗属家中慰问;区干部下村开会,设“抗属席”,邀请抗属讲话,以示尊敬;动员群众给抗属送礼,请抗属吃饭;村中吃席,请抗属坐“首席”。
劳力优待:组织人员给抗属耕地、挑水、送煤送柴。
土地优待:没收汉奸土地,或分配公地、社地,优先照顾贫苦抗属,让其耕种或租种。
粮食优待:抗属领取粮证,按规定领取粮食。
涉县为水、旱地制定用工标准,每亩地分别需20个工和10个工。对抗属而言,享受的优待是,按照每人不超过1亩的标准,可以自行找人代耕家中土地,或由村里的代耕队帮助种田。而为抗属代耕土地的人员,每个工顶村里支差1天。据涉县1942年中秋节总结优属工作,全县军属412户、1126人,发放粮食63.44斗;113户、216人,享受打柴、担水服务18945斤(次);105户、259人享受劳力547个工;土地优待337亩。
据磁武县1943年1月总结优属工作,在劳力优待上,全县69个行政村,有9个村各成立1个代耕队,为军属代耕土地51亩。西峧村动员富户拿柴给抗属烧,贾壁村组织人员每月给每户抗属送1筐煤,石步槽每月为1户抗属送三四筐煤,并担水。索井在反维持斗争中,从退款里抽出1000元,购买660筐煤(每筐80斤,共52800斤),分给村里七十多个抗属和其他一些村民。在土地优待上,大水没收汉奸土地2亩,分给2个抗属;安子岭没收汉奸土地4.5亩,分给4个抗属;刘家庄没收毒品犯土地2亩,分给1个抗属;北贾壁5个抗属租种公地10.5亩,索井20多个抗属租种公地60余亩。在粮食优待上,游击区封锁沟以西15个村,为大多数抗属发粮食,少数发伪钞;沟东庄村以粮折钞,并给抗属减少支差,每人每月减少支差30个;全县共发放优待粮122606.5斤。
这些优待,反映了抗战时期优属工作的特色。
解放战争时期,由于战争规模庞大,部队作战频繁,加上组织管理不善,一些部队、机关和单位乱派差,根据地很多地区的战勤负担加重。
1947年3月,太行行署统计,由于战争关系,1946年太行区群众的劳力负担成为抗战以来最重的一年,出勤负担空前繁重,农忙时节也无法避免出勤。在根据地腹心地区,一般村庄的出勤劳力(16至50岁),全年人均支付勤工达45—50天,边沿区或作战区群众出勤在100—120天,个别负担特别重的地区,人均达到150天以上。自然,也有个别负担特别轻的村庄,人均15天左右。经统计少数村庄,在农民耕作季节内,服勤时间占21%,若与粮款负担相比,劳力支付占边区粮款负担的141%。在群众战勤负担中,义运、参战、代耕、出勤的比例分别占25%、18%、16%、16%,而其他未经正式手续支拨,由机关干部战士乱要乱派的差务占到25%,让民力造成很大浪费。在武安冶陶,民力浪费比例达到30%。很多地区的服勤面窄,大批干部不服勤务,一些民兵也不出勤,不服勤的人占应服勤人的1/5,甚至有的地方达到2/3。
1948年4月13日,晋冀鲁豫军区副司令员滕代远通过电报,向中共中央报告部分地区群众战勤负担问题:河南济源县7个行政区、217个行政村、20.6万人口,2/3是女人。因连年灾荒、缺劳动力、战勤负担重,导致很多田地荒芜。灾情最为严重的是王屋山区,许多贫雇农甚至还有富农,卖儿卖女,换三四斗粮食度荒,出去讨饭的人更多。
公粮负担平均占到农民总收入的3/5。在劳力负担上,济源县全劳力2万人,1947年秋参军4500人,实有15500人。1947年陈谢(陈赓、谢富治)大军南下时,出修船工2万个、组织群众运粮150万斤,仅六、七两区运送柴草840万斤、派擔架去临汾2400人、为陈谢大军运送弹药及担架达10760人。将20个村设为野战医院,这些村子群众不出差,专门服务医院,包括看护、洗血衣、磨面、割草作铺草等,全村男女老幼加上小学的师生,都应付不过来。
在军鞋负担上,1947年,太岳四专署晋城、阳城、高平三个县,7万妇女做军鞋75.6万双,平均每人做11双,合米84672石。
在社会负担上,包括劳军、村公所办公费、剧团费、扩军费等,超过公粮负担很多。
1948年4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转《滕代远关于群众战勤负担情况的报告》,作出指示:“望陈、谢及各前委各中央局严重注意此项报告,严格检查部队中浪费人力物力现象,迅即订出制度办法,加紧纠正。尤其要将前线依赖后方,不愿尽一切努力就地解决困难,一遇困难,就向已很困难之后方(许多地方已尽了超过其可能性的努力)作过分之要求,忘记了必须将战争负担尽量加之于敌的战略方针这一类错误思想加以检讨,彻底纠正。”
1948年,太岳行署调查统计民力不合理负担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五种:
一是滥用民力。八纵从临汾县动用300辆大车,由闻喜县七里店往翼城县大河口运送炮弹,其中一半车辆拉食盐。一专区召开土改会议时期,动用120辆车拉炭,拖延一个月仍未向群众付脚价钱。
二是浪费民力。有的未精确计算,多报虚要,如军区卫生部在二专署拨300副担架,结果只用100副,其余200副空回,误工3200个。有的是协调联系上出了问题,八纵沁水兵站组织民工运送弹药,结果到了目的地,并无弹药可运,使民工空跑两次,浪费民力3657工。四纵留守处在沁水要民工运输弹药,因没人收,浪费民力13300工。安泽县野战二所两次向地方要担架,却又没用,浪费民力13000工。
三是组织不好。曲沃县派400辆车到煤窑拉炭,因事先没有组织好,窑上不发炭,车辆全部空跑。
四是重财粮轻民力。屯留大批坏粮不在当地处理,送到晋城出售,其实两地销售价格相同,浪费了大批民力。霍县1000双烂军鞋不在当地处理,送到行署,浪费民力240工。
五是扣差不放。卫生部野战八院在沁水等地拨差,扣留90个民工不放,让其多住3天,不仅浪费了民力,还让民工们饿了肚子。
在战勤工作中,种种滥用浪费民力、加重群众负担的现象,也引起各地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想方设法规范管理,节约民力,减轻群众负担。
1947年3月20日,太行行署发出《关于发扬民力节约民力的指示》,指出民力浪费包含两种因素,一种是不该动用而动用,不需多用而多用;另一种是组织不好,计算不好。要求部队和地方都要负起责任,合理组织,精确计算,科学使用,避免浪费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