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玉晓
摘要:从分析中国传统社会关系逐渐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入手,阐述法治在社会秩序重构中的核心作用,得出必须重视发挥法治的基础性作用重构社会秩序的结论,即健全社会治理相关的法律制度,实现有法可依;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打造契约型社会;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效力;培育公民法治意识,打造法治社会;在法治框架下积极推动乡贤治理,促进社群黏合,以期顺利实现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过渡。
关键词:法治;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公平公正;秩序
中图分类号:D90-05;C9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原4496(2021)02原112-03
基金项目:山东省反邪教协会2020年度研究项目野社会转型期农村反邪教工作对策研究冶渊2020SDFXJ26冤遥
新时代的社会治理既强调稳定有序又要兼顾自由活力,这正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由此要求我们加强制度建设、培育制度自信,建设以陌生人间的互信互助为特征的现代社会,顺利实现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过渡。
一、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社会走向现代化的必然结果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提出了“熟人社会”的概念,他認为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人们的活动范围和交往广度有限,人际交往有着很强的地域性,血缘组织和地缘组织构成了传统社会组织的主体。一个人从出生开始就无法摆脱宗族和家乡对他的影响,“生于斯、长于斯、终老是乡”是普通人一生的写照。乡土社会中的人际交往广度受限,但频度却被无限放大。因此,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了“熟人社会”的概念,在这种社会关系下,亲情、交情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和关系调解的工具。在“熟人社会”中,个人事务很少诉诸法律,凭借族长、里长的调节和制衡就几乎可以实现管辖、治理的效果,在这种背景下,现代法律文化缺少滋生的土壤。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社会结构和社会交往方式产生急剧变化,特别是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城乡二元体制被打破,人们不再受地域限制而可以自由流动,中国社会从大中城市开始,逐渐向“陌生人社会”过渡。陌生人社会是建立在成熟的法治环境和法治文化基础上的社会形态,是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所说的“有机团结”联结起来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都处在各种有形或无形的社会规范和运行规则之中,建立在亲情、交情之上的“熟人关系”被货币化浪潮所冲淡。“陌生人社会”的特征就是绝大部分的社会互动行为都发生在相互不熟悉的人之间,人员流动的广度被无限扩展,而交往深度有限,传统社会的宗族治理模式难以发挥作用。
二、“陌生人社会”秩序的重构──社会转型需要法治的支撑
经济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催生了现代化的社会秩序和生活方式。现代社会生活崇尚公平、高效、理性,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所具有的权威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和优势恰恰可以使其成为社会转型期间秩序重构的支撑。
(一)法治化是解决转型期社会信任危机的重要途径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了社会统治类型理论,将社会成员服从权威统治的类型分为三类:传统型权威、领袖魅力型权威、法理型权威。[1]传统型权威中,人们因为受神祗的影响,所以遵从权威;领袖魅力型权威中,领导人的威信和特质使得成员服从统治。而现代社会多是依赖非人格的组织机构和制度规范建立起来的法理型权威社会。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旧有的社会结构、治理模式逐步式微,现代化的制度体制逐步建立,法制观念深入人心。然而,阶层间的冲突矛盾也随之增加,甚至出现了道德滑坡、社会失范等现象。在中国剧烈而深刻的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原有熟人社会信任的基础受到了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人们被抛到一个充满陌生人的社会中来。[2]虽然我们尽力去扩大熟人圈子,让自己生活在一个相对的“熟人社会”中,但这种抵抗终究是徒劳的。在这种情况下,具有强效外力的法治的介入就成为治理方式的必然选择。
(二)法治化是社会治理体制现代化的重要特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而法治中国建设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然选择。在陌生人社会中具有交往关系陌生化的特征,并且行为规则以契约为准则。相比“熟人社会”,在这一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更难建立稳定可靠的信任关系,行为倾向上的个性化特征也更加凸显。法律制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等优势,完全可以将“陌生人社会”离散性的社会关系加以整合,而社会不同利益群体间的信任和良性互动也需要依靠法治的中立、威严和公平作为纽带。建构起以法治精神为引领,渗透着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意识、法治规范的法治文化,[3]是社会治理走向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保障。
(三)法治精神是创新发展乡土社会差序格局模式的重要载体
社会学家费孝通提出了“差序格局”的概念,他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差序格局”,西方社会是“团体格局”。中国传统社会与西方社会的区别就在于,这是一个由密切、复杂的人际关系网交织杂糅而成的结构体系要要要每个人都以自己和家为中心,依据血缘和地缘关系,在周围划出一个圈子,就像往平静湖面投入一颗石子,激起一圈圈水纹,水纹离中心的距离标识着关系的亲疏,所有个体都生活在这样的关系网络当中,行为方式也受圈子文化的影响,这是一个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稳定型社会。然而,“差序格局”社会所具有的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和由此滋生的注重熟人关系的行事规则,使得私人生活规则和公共规范的边界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交叉混杂。原本私人交往的单纯的情感性互动中掺杂了工具性的成分,由此可能导致的公共权力的异化、“利益输送”和“潜规则”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而法治精神所蕴含的客观、公正、独立的实质顺应了现代社会公民的殷切期盼和广泛需求,为人们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矛盾与冲突提供了价值规范,成为保障人们安全、自由、平等的主要手段和创新发展传统社会关系格局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建立规则意识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必由之路。
三、法治社会的建构———用法治助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
以血缘和地缘关系建构起来的传统社会治理模式难以驾驭以陌生人互动为主体的现代社会治理。加强制度建设,以制度力量提升社会信任度,是有效处理陌生人社会中的复杂社会关系的利器。要实现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即构建法治社会的目标,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健全社会治理相关的法律制度,实现有法可依
当前社会利益格局不断变化、社会结构不断调整、社会需求不断增加,必须持续加强立法工作,消除法律真空地带。第一,改革开放以来,在单位制逐步解体的同时,人的社会需求并没有减少。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各种社会组织的立法和监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监督到位,让各类社会组织充分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第二,各级政府部门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过程中,需要建立一系列制度化规定,如政务、党务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同时,也需要将各类制度的执行系统化,使各部门分工明确、协同合作,形成强大的制度合力。第三,要创新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形式,加强公众参与制度制订的程序建设。完善公众批评制度、控告制度、检举制度、监督制度、申诉制度、建议制度和信访制度等,建立健全公众合法参与立法及重大行政决策的机制。
(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打造契约型社会
现代社会是一个打破了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互联互通的世界,不同人、不同群体在不断细化的社会分工下整合成为难以割舍、普遍联结的有机统一体。熟人社会中约定俗成的乡土文化、规则、教化难以对陌生人产生强力的约束作用。这一难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市场经济规则下的契约模式所解决。契约模式在高度分工的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能够促使陌生人之间形成信任和共识,降低互信成本,促进社会更高效、有序地运转,也使法治观念得以深入人心。法治意义上的契约模式包含公平理性、等价交换等内容,可以丰富和发展传统的乡土熟人社会的行为规则。建立契约模式主要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首先,改造原有乡土社会中的社会主体地位不平等的差序格局,确立各社会主体间的平等关系,各主体依法享有平等、公平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其次,促进经济交流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市场经济下的等价交换和契约精神深入人心。
(三)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效力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他认为现代化社会形态中的未知的、意料之外的后果成为历史和社会的主宰力量,这是一个“风险社会”。[4]“风险社会”中的社会成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生存风险,而这种种风险正是工业化生产、生活方式衍生出来的,如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问题。面对这些风险,执法机关必须建立起规则意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威严,在群众中树立公信力。在依法行政的同时,还需要进行有效、有力的监督。普通民众应享有合法监督的权利,这不仅需要我们完善监督程序,畅通政协、人大等民主监督渠道,健全媒体舆论监督机制,还要切实完善行政机关自律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建立起多样化的监督体系。
(四)培育公民法治意识,打造法治社会
在法治化的社会中要使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更为有效,法治秩序更好地发挥作用,都离不开普通民众法治意识的培育。培育公众的法治社会意识,树立起懂法、守法的观念,這是持续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第一,要综合运用新媒体、自媒体等多种互动交流方式进行普法宣传,不断强化公众的法治观念,提高公众的法治素养。第二,加强执法队伍的法治教育。执法者必须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和守法。实行公职人员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提高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整体法律素质。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促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理念。
(五)在法治框架下积极推动乡贤治理,促进社群黏合
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孕育了“皇权不下县”的治理模式。乡贤作为乡村人民的精英,掌握着乡土社会的话语权和主事权,具有带头领导的作用,是村民之间“熟人”的典范人物,具有先天沟通村民的优势。这一阶层成员或德高望重、或知书达理、或功成名就载誉归乡,在以熟人社会为特征的传统乡村中实际担负着社会治理者的职责。在现代化市场经济背景下,农村“城镇化”和农民“进城潮”冲击着原有的乡村社会关系格局,血缘和地缘关系因素不再成为农民从事市场化活动和职业化劳动的限制。因此,依托法治精神,在法治框架下发展乡贤治村模式成为及时传达社情民意、加速社群融合的重要方法。推动乡贤治理要积极发挥乡贤反哺桑梓、凝心聚力、教化村民作用,[5]在有条件的乡镇可成立乡贤联合会,广泛吸引乡贤参与,增强乡贤治理的仪式感和荣誉感,例如建立乡贤馆、召开乡贤大会、开展杰出乡贤的命名授牌等活动。充分发挥内外乡贤在经验、资金、人脉等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回乡经济,吸引本乡人回家干事创业。乡贤群体具有根植乡土文化、资源丰富、甘于奉献等特点,能够在基层社会治理的矛盾化解、扶贫助困、公益慈善、产业规划发展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杜力.法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一个韦伯理论视角的解读[J].领导科学论坛,2019(19):20-31.
[2]张清,王露.陌生人社会与法治构建论略[J].法商研究,2008(5):68-73.
[3]陈宏,刘晨浩.我国“生人社会”治理法治化路径研究[J].理论探讨,2018(6):169-173.
[4]贝克,邓正来,沈国麟.风险社会与中国———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对话[J].社会学研究,2010,25(5):208-231.
[5]卢芳霞.新时代“枫桥经验”:中国特色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J].人民法治,2019(4):13-21.
责任编辑:王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