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凤学|文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做任何事情都要循规守纪。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武器。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原来的法律、规章越来越跟不上发展的步伐,新修改的法律和规程的出台无疑也给行业提出新的要求,更高的标准。
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法》”)修改,主要包括完善工作原则要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
现行的《安法》是2002年制定的,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今年是第3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风险还没有完全消除,有的还在集中暴露,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虽然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特别是2021年以来全国先后发生多起重大安全事故,给安全工作敲响警钟。同时,在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下将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处于爬坡期、过坎期。在这个阶段,对《安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安法》的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在会议上周彬教授对新《安法》做了细致的解读,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针对矿山安全生产主要修改完善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是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等作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此外,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一些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
同时,周教授还着重解读了新《安法》中危险作业罪以及对企业罚款增加按日连续罚的条款,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处罚力度。一是罚款金额更高,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二是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三是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
新《安法》还把“三管三必须”写入法律,让大家知道安全不是一个部门一个行业的事,是所有参与管理的人员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让安全责任更明确。特别是企业要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生产员工,让每一位员工知道自己的安全职责确保了生产安全。
新《安法》还修改了主要负责人职责,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对制度落实责任,同时还规定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容,加快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进程。
此次培训上,陶平凯教授关于井下电气做了专项讲解,关于排水设施的定义以及井下中段挡水设施的新规定。夏长念教授认真分析当前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形势,对企业现在急需解决的问题做了准确分析,使我受益匪浅。特别是关于地下矿山安全出口的规定,其中包括——安全出口、主要安全出口、紧急安全出口。还有像地采矿山无轨运输严格规定尾气排放标准,新情况下新的设备不断投入使用会产生一些新的不安全因素,井下作业毕竟空间有限不确定因素多发,新规程的出台让我们有据可依。
2006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发布距今已有十多年的时间,很多情况都发生了变化:
一是安全生产面临新的问题,国内超大规模、超深矿床开采逐渐提上日程,而大规模超深井开采缺乏相应标准。二是规程的某些条款对矿山技术和装备的发展形成了制约,需要做出改变。三是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需要进行分析和总结,为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增加或修改相应内容。四是需要整合补充部分强制性标准,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管理部门为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在此期间颁布了一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程对涉及矿山安全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后的《安规》定位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领域唯一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旨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不断老龄化,矿山工人年龄逐渐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制约着机械化进程,特别是地采矿山,地下空间狭窄大型机械设备应用缓慢,我们要不断加快机械化换人和自动化减人工作,采用现代化机械提高本质安全。
近期,国际金属价格不断攀升,给一些小企业小型矿山带来了生机,不断复产复工。但安全保障不足迫切需要新的行业标准进行约束其安全行为。新《安全生产法》和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的出台无疑给这些企业提供了更高的标准,为保证企业安全发展提供了法律武器。
此次培训,让我清楚意识到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企业要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必要的,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强化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加强隐患治理,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保证每一位员工的人身安全。安全生产,不是一蹴而就的,要切切实实在每一天的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规范、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