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问责,如何不再“雷声大雨点小”

2021-09-24 11:01程锦慧
教育家 2021年35期
关键词:督学督导问责

程锦慧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压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了《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

纵观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到,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在恢复重建的四十多年中,为基本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推动农村教育管理体制的落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实现从人口大国转向人力资源大国继而实现人力资源强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尽管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在《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确立了教育督导制度,但与教育事业发展对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相比、与教育督导实践对制度创新的要求相比,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还存在不少具体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教育督导问责如何有效落实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出台、教育督导问责机制的建立,无疑从制度建设的层面确立了督导工作的责任和权力,能够进一步促进教育督导逐渐走向法制化道路。

教育督导问责,是督促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及相关人员更好地履行各自的教育职责所采取的机制,是教育督导制度的组成部分。《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在问责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程序和组织实施等方面,作了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操作性和一定的权威性,是各级教育督导工作者的坚强后盾。各级政府和教育督导部门要提高站位,将贯彻落实《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作为事关国家发展和教育未來的重大战略任务,摆在突出的位置狠抓落实。

一是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把握“问责”的根本。紧紧围绕“为国育人、为党育才”这个根本立足点,督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推动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对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等问题进行有效问责。

二是科学研制每项督导检查的项目指标,盯住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要求,明晰管理和执行的力度和底线,突出必须要落实的要点和刚性要求,以保证督导检查的公平公正和科学客观。

三是切实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建设和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完善教育督导,加强社会监督”。建设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相适应、与教育决策和执行相协调的中国教育督导制度,是党和国家赋予教育督导的历史使命。但是,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建设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也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中的迫切任务。

由于近几年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力度较大,各级政府都在精简机构,人员缩编。据全国不少区县教育督导室主任反映:一些县(市、区)督导机构都撤销了,变成了教育局下面的一个科室或一个工作组,更有甚者,大部分督导室被整合到新组建的科室中,成了“保障服务中心”“教育发展中心”“教育评估中心”或“政策与法规室”中的一员。没有了教育督导室的设置,想开会布置任务都十分困难。对于《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的规定,我们根本无法落实。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四个原则,既是深化机构改革的认识论,也是推进机构改革的方法论,更是改革沿着正确方向推进的重要保证。机构改革,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在各方面制度安排上,切实落实“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完善教育督导,加强社会监督”。

四是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是教育督导事业发展的基础与长远持久的任务。国家督学制度的建立为督学队伍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但要把督学队伍建设完全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促进督学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仍需要解决一些基本问题。

按照《教育督导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但目前督学队伍的现状是,专职督学很少,有的甚至没有。大多数地方都是聘任责任督学,这些责任督学基本是校长、书记、副校长、中层干部等,他们本身工作任务就很重,请他们做事,基本是走过场。如果我们把问责任务落实给这些身兼多职的责任督学,效果可能会打折扣。如果把问责任务落实给其他科室,则“名不正言不顺”,而且让一般的“保障服务中心”“教育发展中心”“教育评估中心”或“政策与法规室”人员来落实教育督导责任,则显得缺乏权威性与专业性。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第二章问责情形中的第七条“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在不少地方都难以落实。没有教育督导机构,没有专职督学队伍,想要搞督导问责,只能是走过场,问责效果可想而知。所以切实解决基层教育督导力量薄弱的现状,是促进教育督导依法行政的关键性问题。

教育督导如何助力“双减”落实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专门通知,明确各省自2021年8月30日起,每月15日和30日前,报送“双减”工作落实进度。教育督导为助力“双减”政策的落实,让教育回归本质,应认真做实以下几件事。

其一,应以“双减”半月通报为监督手段,对“双减”督导的各个环节、工作重点及目标方向,都要有明确的定位和要求,使“双减”的各项要求都能在落实的过程中见到实效。

其二,应以狠抓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为重点,将作业管理、课后服务、校外培训机构以及群众举报查处情况等七大类作为督导内容。

其三,应充分依靠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领导作用,将相关职能部门有效组织起来,联合开展所辖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宣传引导、摸底排查、整治规范、违法处理等各项工作。主要包括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广告管控等。“双减”落地,需多方联动,共同实现有效监管。

中小学“双减”工作专项督导半月通报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全局性长效机制,急需有关部门、学校高度重视,尽快动起来,共同建设高质量的教育体系,让学生得到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让群众的愁难急盼都能切实解决。

责任编辑:李香玉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出台、教育督导问责机制的建立,能够进一步促进教育督导逐渐走向法制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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