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过失侵权制度中注意义务的一般标准

2021-09-24 10:50汤文华
英语世界 2021年9期
关键词:行为人被告义务

汤文华

过失侵权(negligence)是美国侵权法的核心领域,也是最常见的侵权形式。过失侵权的总体原则是,一个人有责任不对他人产生不合理的危险或损害。如果该人违反这一责任而给他人带来伤害,那么就应为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

根据过失侵权的总体原则,可以将过失侵权的要件归纳为:(1)被告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duty of care);(2)被告违反了该注意义务(breach of that duty);(3)原告遭受了损害(sufferance of an injury);(4)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受到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causation)。其中,被告的注意义务是过失侵权产生的前提。

在大多数案件中,行为人过失责任认定的一般标准是:一个人在类似环境中应当具有合理注意(reasonable care)。在侵权责任制度中,合理注意是一个模糊且笼统的概念,没有绝对标准,主要根据一般人的常识、当时的情况、风险大小以及规避风险所要付出的代价等因素来判断。在司法实践中,理性人(reasonable man)和“风险—收益检测”(risk-benefit test)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合理注意义务以及该义务是否被违反的常见标准。

一、理性人标准(reasonable man)

《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283条规定:“一个人必须遵守的避免存在过失的行为标准是类似环境中的理性人标准”。1这一标准通常用来确定被告是否具有注意义务(duty of care)。

理性人是法律上被理想化和标准化的假象人,具有法律所期望的一般人所应具有的谨慎和理性。当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谨慎合理时,我们需要将一个理性人置于被告所处的环境中;如果在类似情形之下,被告没有如同理性人那样行动,那么被告的行为就不符合理性人的标准,被告违反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过失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理性人并不是一个完美、一成不变的人,他的行为在不同环境中会有不同的表现。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法庭对被告的身体缺陷问题采用更加主观和个性化的方法。如果被告因无法看见而实施了过失行为,那么陪审团在评估其行为时,应当按照一个合理谨慎的盲人在相同情形下的标准进行。

根据理性人标准,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时,始终围绕的是“合理性”(reasonableness)这一核心概念,这是规范性的也是经验性的价值判断。所以,理性人标准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二、“风险—收益检测”标准(risk-benefit test)

“风险—收益检测”标准主要是通过衡量风险的量级和行为的效用来进一步判断被告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breach of duty of care)。相对于合理性概念而言,“风险—收益检测”标准更加精确,操作性更强。

在United States v. Carroll Towing Co., 159 F.2d 169 (2d. Cir. 1947)海事事故案件中,勒恩德·汉德(Learned Hand)法官将数学公式“B

在Carrol Towing一案中,卡罗尔拖船公司(被告)由于疏忽未将驳船牢固绑在码头上,导致该驳船漂离海岸;21小时之后,该驳船意外撞上一艘油船,严重受损,最终导致驳船上美国政府(原告)的面粉沉入大海。该案中,被告存在明显的过失,但被告上诉称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在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中,该案的核心问题是:由于驳船脱离码头时原告没有安排随船人员,原告是否应该对驳船的损坏和所丢失的面粉负部分责任。

上诉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被告因过失未将缆绳绑好,导致驳船撞上油轮,应当承担该驳船被损坏的全部责任;但是对面粉的损失,原告应当承担相当一部分责任,因为原告也存在过失。根据汉德公式,原告应该认识到,驳船没有绑好而撞上其他船只的可能性是有的(P大于0),潛在的损失(L)是巨大的,这两项相乘后,可推定预计中的损失是重大的。要避免如此重大的损失,原告应当指定随船人员或派人到船上定时检查,但是整整21个小时该驳船无人照看,最终造成如此严重的损失。这里,原告采取措施预防损害的负担(B)是微乎其微的(即B

在《侵权法重述·第三次》(2010年)中,“风险—收益检测”作为行为人是否缺乏合理注意的判断标准被进一步明确。其中“人身伤害与精神损害责任编”(Liability for Physical and Emotional Harm)第3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未能实施合理注意,则其行为存在过失。确定行为人行为是否缺乏合理注意应考量的首要因素是:其行为将(1)导致损害发生的可预见可能性,(2)可能发生损害的可预见严重性,以及(3)消除或减少该损害风险的预防措施的负担。”2

这里提到的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缺乏合理注意应考量的三个首要因素,同汉德法官提出的导致事故损害的三个变量内涵相同。其中,前两个首要因素可以理解为根据风险概率预算的损失的严重性(P*L),即行为人的行为所产生的风险可预见性的全部水平;第三个首要因素是消除或减少该损害风险的预防措施的负担(B),如果预防措施的负担小于根据风险概率预算的损失,那么行为人缺乏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过失责任。

理性人标准和“风险—收益检测”标准是认定合理的注意义务及其违反的一般标准,是认定行为人过失责任的重要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法庭对行为人行为的合理性评估处在一个不太正式的水平上;而汉德公式(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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