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 潇
(山东聊城大学 文学院,山东 聊城 252000)
《木瓜》是《诗经》中一首有名的赠答诗,为了方便研究,现将《木瓜》原文列在下面:
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匪报也,永以为好也。
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匪报也,永以为好也。
投我以木李,报之以琼玖。匪报也,永以为好也。[1](P327~328)
毛《传》引孔子语“吾于《木瓜》见苞苴之礼行”。“苞苴之礼”一般被认为用来表达贿赂之意,但据传世及出土文献,表馈赠义的“苞苴之礼”和“币帛之不可去也”并不等同于春秋及以后的贿赂行为,《木瓜》诗旨当为赠答无疑。
“苞苴”与“币帛”同为相见礼过程中所使用的“贽”,也即宾主双方在馈赠过程中所使用的礼物。有学者认为“苞苴”为贿赂意,实则不然,“苞苴”与贿赂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并且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苞苴之礼”作为各种礼仪中表相见的馈赠礼俗之一,符合礼书的详细规定。《礼记·表记》:“无辞不相接也,无礼不相见也。”[1](P1 638)据礼书记载,“贽”被广泛运用于“冠礼”“昏礼”“士相见礼”“觐礼”和“聘礼”中。在上述几种礼仪中,所用“贽”品级的高低承载着宾主各自身份的差异以及彼此之间亲族关系、政治关系的亲疏远近,这在礼书中有着详细的规定。相见礼中用来作为“贽”的礼物,主要有玉、帛、牲三种。《尚书·尧典》:“修五礼、五玉、三帛、二生、一死贽。”据郑玄,“二生”即羔与雁,为卿大夫所执,“一死”即雉,为士所执。[1](P127)《周礼·大宗伯》:“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国;王执镇圭,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谷璧,男执蒲璧。以禽作六挚,以等诸臣:孤执皮帛,卿执羔,大夫执雁,士执雉,庶人执鹜,工商执鸡。”[1](P762)又《礼记·曲礼下》:“凡挚,天子鬯,诸侯圭,卿羔,大夫雁,士雉,庶人之挚匹,童子委挚而退。……妇人之挚椇、榛、脯、修、枣、栗。”[1](P1 270)由上所述,礼书中对社会各阶层所用“贽”的品级都有详细规定,贵族依次以玉(圭、璧等)、帛、禽(羔、雁、雉等)为“贽”,女子以干果或干肉(椇、榛、脯、修、枣、栗等)为“贽”。由于礼书对相见礼中馈赠所使用的礼物品级有着明确规定,若不越矩,自然不能算作贿赂。
“苞苴”或“币帛”表现出的馈赠义与春秋及后来的贿赂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春秋时期,诸侯国之间在交往时相互赠送财物的行为,《左传》《国语》等典籍称之为“贿”“赂”“货”或“币”。其中“贿”大多指合乎礼仪的行为,而超出礼仪规范,带有明显功利目的行为大多被称为“赂”。据李海勇先生统计,《左传》《国语》中记载有关“赂”的事件共有45例。[2]下面对《左传》中关于“赂”的具有代表性的事件试作举例。《左传·襄公十九年》晋荀偃帅师助鲁伐齐,鲁“贿荀偃束锦、加璧、乘马、先吴寿梦之鼎”。[3](P250)《左传·昭公元年》楚、晋、鲁会于虢,鲁国伐莒。楚欲杀鲁使叔孙穆子,“(晋)乐桓子相赵文子,欲求货于叔孙,而为之请”。[3](P1 332)以上是向私人贿赂的记载。此外,向诸侯或诸侯国贿赂的事件。《左传·僖公二年》“晋荀息请以屈产之乘和垂棘之璧假道于虞以伐虢”。[3](P307)《左传·成公二年》齐侵鲁、卫而晋救之,“齐侯使宾媚人赂以纪甗、玉磬与地。”[3](P870)《左传·成公二年》楚伐鲁,鲁“孟孙请往赂之以执斲、执缄、织纴,各百人。公衡为质,以请盟。”[3](P882~883)《左传·襄公十一年》晋伐郑,“郑人赂晋侯以师悝、师触、师蠲、广车、軘车淳十五乘,甲兵备。凡兵车百乘,歌钟二肆。及其铺磬,女乐二人”。[3](P1 089~1 090)《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晋伐齐,齐人“赂晋侯以宗器、乐器。自六正、五吏、三十帅、三军之大夫、百官之正长、师旅及处守者皆有赂”。[3](P1 214)《左传·桓公二年》宋内乱,诸侯会于稷以平宋乱。“以郜大鼎赂公,齐、陈、郑皆有赂,故遂相宋公。”[3](P92)《左传·僖公十五年》“晋侯许赂中大夫,既而皆背之。赂秦伯以河外列城五,东尽虢略,南及华山,内及解梁城,既而不与。”[3](P384~385)《左传·襄公十五年》郑堵女父、司臣、尉翩、思齐等作乱奔宋,“郑人以子西、伯有、子产之故,贿赂于宋,以马四十乘,与师茷、师慧”,郑人醢之三人也。[3](P1 125)《左传·僖公三十年》晋侯将酖卫侯,“公(鲁僖公)为之请,纳玉于王与晋侯,皆十瑴,王许之。秋,乃释卫侯。”[3](P523)由此,贿赂在春秋时期诸侯国之间为一普遍现象,其特征即以贵重财物或奇珍异宝这些越过礼仪规范的礼物来达到自己功利性的目的。与此不同,“苞苴”与“币帛”作为相见礼中合乎礼仪规范的礼物,表达出馈赠义与礼尚往来。
判定一个事件是否为贿赂之举,除了考察其是否符合礼仪的常制外,礼物的等级的高低也可以作为判定的一个依据。贿赂事件所使用的礼物大都价值不菲,而寻常馈赠的物品则多为苞苴(包裹起来的蔬菜、瓜果或肉类)和币帛之类。据前引李海勇先生的统计,在《左传》《国语》所记载的45次贿赂事件中,有 19 次记载了赂品。这些赂品种类较多,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各个方面,包括土地、城池、货币、黄金,也有铜器、玉器、兵车、牛马、锦帛、衣裘,甚至还有乐师、木匠、织工、缝工等技工。[2]此外,珍裘、美女等也可用作贿赂,《史记·孟尝君列传》“秦昭王……囚孟尝君,谋欲杀之。孟尝君使人抵昭王幸姬求解。……最下坐有能为狗盗者,曰:‘臣能得狐白裘。’乃夜为狗,以入秦宫臧中,取所献狐白裘至,以献秦王幸姬。幸姬为言昭王,昭王释孟尝君”[4](P571)再如《国语·越语上》记载大夫文种以金玉和美女贿吴太宰嚭[5]。诸如此类的贿赂,其所使用的赂品必然是价值不菲的高档礼品。
相反地,“苞苴之礼”之“苞苴”意为用茅或苇包裹送给他人的鱼肉或水果等物品,或代指包裹起来的财物,一般而言,价值都不会很昂贵。毛《传》:“孔子曰‘吾于《木瓜》见包苴之礼行。’”郑《笺》:“以果实相遗者必苞苴之。《尚书》曰‘厥苞橘柚’。”[1](P327~328)郑玄据《尚书·禹贡》“厥包橘柚锡贡” 认为送给他人的果实须包裹起来。《诗经·召南·野有死麝》 “白茅包之”,毛《传》:“苞,犹裹也。用白茅取其洁清也。”[1](P292)《礼记·曲礼上》郑玄注:“苞苴,裹鱼肉或以苇或以茅。”[1](P1 244)在上述文献中,苞用作动词,指用茅草包裹,苞苴指用茅或苇包裹的送给他人的鱼肉或水果等物品。这表明,“苞苴之礼”最初指在人际交往中用来馈赠礼物的礼俗。可见,寻常馈赠所使用的物品相比充当“赂”的物品而言不那么稀奇或贵重。此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投我以木瓜”之“木瓜”是所赠予对方的礼物,“报之以琼琚”之“琼琚”为对方回赠的礼物,所以即便“琼琚”“琼瑶”和“琼玖”为贵重的玉器,也不能表明《木瓜》诗有贿赂之嫌。因为贿赂行为指向对方献上贵重的礼物以期达到同等价值的回报,而《木瓜》诗表明收授双方所赠礼物价值并不对等,并且与送礼者送上贵重礼物不同,乃是受礼者回赠送礼者以贵重礼物。据此,《木瓜》一诗与贿赂并无关系。《卫风·木瓜》对当时社会相见礼中的馈赠礼俗有所反映。杨宽先生指出,《木瓜》中的男女投瓜报玉实际上是周代贽见礼的起源和早期形式,并认为后世贽见礼还保存了当初男用玉器、女用瓜果相赠的基本习惯,由当初的俗上升为后世的礼制。[6]
《木瓜》一诗为“永以为好”的人情赠礼,战国出土文献也印证了这一点。《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孔子诗论》中对《木瓜》的评语如下:
《孔子诗论》“葛覃组”与“关雎组”相同,都是对同一诗篇反复讨论了三次,所以上述这三支简有着相同的主题并且共同指向相见礼仪中礼物所蕴含的馈赠义。由“葛覃组”与“关雎组”相同的论诗体例可知,这三支简共同涉及对《木瓜》的评论。此外,由《孔子诗论》对“葛覃组”诗篇的评论中反复出现的“民性固然”一语可知,“民性固然”为该组诗论的题眼。《木瓜》作为《葛覃》等诗其中的一首,必然与其所论主题相适应。“民性固然”在对《葛覃》等诗的评论中分别表现为“吾以《葛覃》得祗初之诗”“吾以《甘棠》得宗庙之敬”“吾以《木瓜》得币帛之不可去也”及“吾以《杕杜》得爵”,简而言之,这一系列的评语揭示了“民性固然”在此处意为“敬重初始”与“敬重宗庙”等[7](P52~53),皆是肯定义。由《孔子诗论》对《葛覃》与《甘棠》等诗的评论可知孔子对这几篇诗诗旨的肯定。由上所述,《孔子诗论》中对《木瓜》的三次评语共同相关以表现相见礼中馈赠礼俗的《木瓜》诗旨。
《孔子诗论》的学派属性也可以印证《木瓜》之“苞苴之礼”不是恶行。《孔子诗论》:“《木苽(瓜)》(得)(币)帛之不可迲(去)也▂,民眚(性)古(固)然。”《孔子诗论》指出由《木瓜》得“币帛之不可去也”乃为“民性固然”。据学者研究,《孔子诗论》属思孟学派,思孟学派在战国儒家中肯定性情的成份最多,他们最为明确地指出诗乐艺术的抒情本质,深刻地把握了艺术以情感人的根本特征,他们的性情学说从人性角度深化了传统的艺术教化思想[13](P36)。荀子认为人性本恶,基于其对人性的负面认识,不大可能对诗歌中的真性情发出赞扬。由于学派不同,学派对于诗乐艺术中性情教化的观点自然也不能同一论之。既然是《孔子诗论》所言“民性固然”,那么这其中所指的“民性”一定是经教化所释放的“善”之“民性”,而不是“人性本恶”的“恶”之民性。
孔子所言“吾于《木瓜》见苞苴之礼行”之“苞苴之礼”不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下收受贿赂的行为,而是西周礼乐文明下用来馈赠及表达“礼尚往来”义的相见礼仪。苞苴之事若为恶行,为什么会被称为礼呢?不是相见馈赠本身不好,而是这一行为过度则会产生负面的影响。《论语·为政》:“子曰: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14]《木瓜》本身表达的是由馈赠礼物而产生的礼尚往来这一礼之精神,孔子正是从《木瓜》文本中领悟到了这一点,所以才会发出“吾于《木瓜》见苞苴之礼行”的感慨。
《木瓜》诗篇内容虽短,对其诗旨的讨论却众说纷纭,历代学者主要有以下四种看法:
一是以《诗序》为代表的美齐桓公说:“《木瓜》,美齐桓公也。卫国有狄人之败,出处于漕。齐桓公救而封之,遗之车马器服焉。卫人思之,欲厚报之,而作是诗也。”[1](P327)
二是孔《疏》为代表的合乎人情的赠答说[1](P327~328)。
三是以吴懋清《复古录》为代表的礼尚往来说:“卫承武公投桃报李之教,礼尚往来,因作是歌,以达其意。”[15]
《木瓜》诗旨为美齐桓公或是讽刺送礼行贿之风等,仔细思考,实有未妥。下面对此一一进行辨析。
1.《诗序》说
《木瓜》的诗旨,《诗序》言美齐桓公:“《木瓜》,美齐桓公也。卫国有狄人之败,出处于漕,齐桓公救而封之,遗之车马器服焉。卫人思之,欲厚报之,而作是诗也。”[1](P327)历代赞成此说的学者很多。但仔细考察,此说实不可信。此说有三大疑点:
(1)主角不合:《木瓜》诗属《卫风》,诗篇的主角应为卫君或卫人,诗中说“投我以木瓜”应指对方赠我(卫君或卫人)木瓜之类微小的礼物,“报之以琼琚”应指卫君或卫人回赠对方琼琚之类贵重的礼物,因此诗中的主角应该是“我”(卫君或卫人),而《诗序》却说《木瓜》旨在“美齐桓公”,这与诗篇的主角不甚相符。
(2)史实不合:若如《诗序》所言,齐桓公救卫,又封之,又赠之车马器服(据《左传》《史记》,齐桓公确实有救卫之举),这是很大的恩德,诗人却说成是“投我以木瓜”,好像送的是一个微小的礼物;相反的,卫人并没有任何回报的行为,诗文却说“报之以琼琚”,未见其所据。①
(3)国风归属不当:若如《诗序》所言,《木瓜》旨在美齐桓公,那么《木瓜》理应归属《齐风》,而不是现在所处的《卫风》。
根据这三点,我们认为《诗序》之说不可从。
2.吴懋清礼尚往来说
此说主张“卫承武公投桃报李之教,礼尚往来”,未见其文献依据。据《史记·卫康公世家》,卫武公在争取君位继承权时“以其赂赂士,以袭共伯于墓上”。其后修康叔之政,佐周平戎,但也未见有任何“投桃报李,礼尚往来”的史事。[4]此外,投桃报李中往来双方所持礼物是对等、相当的,与投“桃”报“瑶”相去很远。
3.贿赂说
贿赂说主要是误解了“苞苴之礼”的意义。“苞苴之礼”本身是一个涵义很广的词语,用在好的地方就是指合于人情事理的礼物,如《尚书·禹贡》“厥包橘柚锡贡”[1](P327~328)和《诗经·召南·野有死麝》“白茅包之”[1](P292)。用苇或茅包裹“橘柚”等水果进贡显然是合乎礼制的,用“白茅”包裹“死麕”与“死鹿”是作向女子示爱之用,二者皆不是贿赂。“苞苴之礼”用在不好的地方就是贿赂,如《荀子·大略》:“汤旱而祷曰……苞苴行与?谗夫兴与?何以不雨至斯极也”[17],“苞苴”与“谗夫”并行,应为贿赂义无疑。从《木瓜》一诗来看,诗中说“匪报也,永以为好也”, 所指应为正面义,而不是讽刺之意。
在五礼中,有的馈赠即使超出了礼制的规定,但出于亲情或世情的缘故,也不算做贿赂之举。《秦风·渭阳》:“我送舅氏、曰至渭阳。何以赠之、路车乘黄。” 《诗序》云:“《渭阳》,康公念母也。康公之母,晋献公之女。文公遭丽姬之难,未反,而秦姬卒。穆公纳文公,康公时为太子,赠送文公于渭之阳,念母之不见也。我见舅氏,如母存焉。及其即位,思而作是诗也。”[1](P374)《秦风·渭阳》所写为外甥送舅,诗中“我送舅氏”,赠之以“路车乘黄”。若照礼制规定,“路车乘黄”应为天子赠予诸侯的礼物,如《大雅·韩奕》所载“韩侯出祖、出宿于屠。显父饯之、清酒百壶。其淆维何、炰鳖鲜鱼。其蔌维何、维笋及蒲。其赠维何、乘马路车。笾豆有且、侯氏燕胥。”[1](P571)“乘马路车”本为天子赠予诸侯的礼物,在《秦风·渭阳》中却作为外甥送给舅舅的礼物,这虽然于礼制有所越矩,但不是贿赂之举,乃是出于亲情的流露。《诗经》中还有很多男女的馈赠,重在真情的流露,也不属于五礼规定的常制,贵重的有珍好的玉器,如《王风·丘中有麻》中的“佩玖”[1](P333)和《郑风·女曰鸡鸣》中的“杂佩”[1](P340~341);普通的也可以用寻常之物,如《召南·野有死麕》中的“死麕”“死鹿”[1](P292~293)、《邶风·静女》中的“彤管”[1](P310)、《郑风·溱洧》中的“芍药”[1](P346)以及《陈风·东门之枌》中的“握椒”。[1](P376)由上所述,《诗经》中记载的这些馈赠都是出于真实情感,没有不可告人的利益交换,自然没有贿赂之嫌。
由上所述,《木瓜》诗旨当以毛《传》引孔子曰“吾于《木瓜》见苞苴之礼行”较为妥帖。《木瓜》诗旨当为赠答无疑。
“苞苴之礼”作为一种合于人情的礼仪,广泛运用于社会的各种场合。《礼记·经解》:“故朝觐之礼,所以明君臣义也;聘问之礼,所以使诸侯相敬也。”[1](P1 610)觐礼和聘礼中的贽见礼用于明君臣之义,使诸侯互相尊敬。在其他礼仪中,贽见礼也有其意义。杨宽先生认为贽见礼行于君臣之间,所以明君臣之义;行于同辈之间,所以使相尊敬;行于亲族之间,使确立和巩固亲族关系。[6](P350~351)可见,相见礼中的“贽”,也即“苞苴”,或称“币帛”,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其意义,简而言之,“贽”即维护良好社会关系的纽带。上述材料表明“贽见礼”或者称为“苞苴之礼”这一表达馈赠义的礼仪存在的必要性及其所蕴含的意义。
综上所述,毛《传》引孔子语“吾于《木瓜》见苞苴之礼行”之“苞苴之礼”当依从传统训释解为馈赠礼物的礼俗,在《木瓜》文本语境中表现为相见礼仪之宾主相见过程中互相馈赠礼物的行为。《木瓜》诗旨当从孔《疏》[1](P327)与朱熹《集传》[18]以来所说的“赠答诗”。其他异说皆不可取。
注释:
① 姚际恒.《诗经通论》[M].北京:中华书局,1958.12.第91页。驳《小序》说共四点:其一、卫被狄难,本未尝灭,而桓公亦不过为之城楚丘及赠以车马、器服而已;乃以为美桓公之救而封之(潇案:这一点批评有些过于苛刻,齐桓公确实有救卫之举,这是无疑是很大的恩德);其二、以是为卫君作与?卫文乘齐五子之乱而伐其丧,实为背德,则必不作此诗。以为卫人作与?卫人,民也,何以力能报齐乎?(潇案:齐桓公生前曾托宋襄公照顾太子昭,齐桓公饿死,尸蛆成河,五公子争位,宋襄公率卫、曹、邾护送太子昭回国继位,这是仁义之举,姚际恒却说是背德);其三、既曰桓公救而封之,则为再造之恩,乃仅以果实喻其所投之甚微,岂可谓之之美桓公乎?其四、卫人始终毫未报齐,而遽自儗以重宝为报,徒以空言妄自矜诩,又不应若是其丧心。潇案:姚说有些可从,有些则不甚恰当,所以我们重新整理为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