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视角下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现状及对策

2021-09-22 09:52林菲邓砚杨鑫
现代职业教育·高职高专 2021年33期
关键词:章程大学大学生

林菲 邓砚 杨鑫

[摘           要]  大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有助于维护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稳定,可以保障学校的民主决策与培养大学生的责任感与主人翁精神。研究并分析了大学章程中学生参与治理的有关规定,明确我国大学生参与治理的现状,深入剖析了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的缺失和个人能力的不足是造成学生参与治理成果不佳和学生积极性不高的原因,基于原因分析,提出完善大学章程各项规定和提升学生治理能力的建议。

[关    键   词]  大学章程;学生参与;大学治理

[中图分类号]  G64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1)33-0112-02

纵观国内外高等教育的发展史,皆认为大学治理可以实现高校有效治理和推动高校高质量发展。尽管学界对于大学治理的涵义表述不一,但都达成基本的认识,即“大学治理是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重大事务的决策机制和过程”[1]。大学治理结构包括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前者的主体主要包括教师和学生,后者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和社会。相比于外部治理结构对大学治理的宏观管控,内部治理结构则从微观层面提升高校的治理效能和办学质量。大学的利益相关者以大学治理为纽带相互连接起来,形成大學治理的主体,其中学生是大学治理不可忽视的重要主体,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有效治理是大学发展的保障,而完善的治理机制是实现有效治理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国家的治理方针,同样的,依法治校也应该成为治校方针。因此,完善的治理机制应该以明确的条文固定下来,形成学校科学、完整的“高校宪法”,并要求所有人均不可凌驾于“宪法”之上,各利益相关者都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以保证大学自主管理。大学章程自制定以来就明确了其作为“高校宪法”的地位,是高校依法治校的根本依据,也是高校治理在制度层面的首要表征,能够反映大学治理的基本状况,审视当前大学章程建设的制度瑕疵,有助于我们清晰把握高校强化治理效能的基础脉络。因此,本文重点研究学生参与内部治理的现状,通过完善大学章程对学生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具体规定,达到学生参与治理的目的和成效,最终实现高校的有效治理。

一、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现状

大学章程是全面规定高校的办学目标、高校及其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治理体制、教学科研活动、财务资产等基本问题的规范化文件,以保证高校在处理各项事务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外大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程度越来越高,这为我国推进大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提供了很好的范例,但我国高校在章程的制定中对学生的参与权缺少详细的规定和保障条款,极大地阻碍了高校内部治理活动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不利于推动高校实现多元治理和科学健康发展。

(一)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范畴界定模糊

章程均普遍规定了学生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但更多的是有限参与和浅层次参与。尽管各高校的章程中对学生参与治理的条款在语言表述上不尽相同,但规定学生参与治理的内容大致包括参与教学管理、参与学术管理和参与后勤管理三大方块,具体包含规划学校发展、建设校园文化、制定校内规章、监督教学活动、奖学助贷评选及评奖等方面。然而在大学章程里却找不到学生治理究竟可以覆盖三个方块中哪些具体的事项,更找不到他们可以通过哪些参与机构何时何地参与到这些事务的决策中。

(二)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不明确

学校遴选优秀的学生作为学生代表,由学生代表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行使参与治理的权利是最为普遍的形式。高校组织召开学代会就学校重大事务决策进行民主讨论,发挥学生代表在学校事务管理中建言献策和监督的作用,保障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权利。高校章程充分阐释了学代会的性质和作用,但就学代会的人员构成、学生代表所占的比重、组织规则、议事程序等方面只字不提。同时,章程中仅明确学代会作为学生参与治理的渠道,忽视了学生对多样化参与渠道的需求,单一的参与渠道不利于全面收集学生意见。

(三)学生行使的权利有限

章程规定学生在学校治理中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权和决策权,但多以知情权和监督权为主,直接行使决策权上是较为罕见的。在实际中,学生主要评价教师教学质量、自主选择课或是在后勤管理、学生事务管理方面提供“建议权”,仅停留在前期的信息收集阶段,无法对决策和监管产生实质性的作用[3]。表明学生参与治理仅停留在较低层次。

二、制约学生参与治理的因素分析

学生是大学不可或缺的部分和重要利益主体,高校大学章程均认可和保护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影响学生参与内部治理的因素可从以下方面分析,在客观上,大学章程对学生参与权的规定偏向于规范化描述,缺少具体性的描述,可操作性不强,不能保障学生参与治理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不健全

学生参与治理的渠道主要是学代会,但大学章程中对会议召开的时间、条件、学生代表所占的席位、学生能够参与学校哪些具体事务和行使哪些具体权利等内容未作具体规定,导致学生在参与过程中无章可循,挫伤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校务信息公开制度缺失

在章程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学校应该向学生公开校务信息,因此高校管理者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仅愿意公布与学生密切相关的事务,导致学生对学校各项事务的认知不全面,不能在大会中提出高质量的意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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