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RCEP 协定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研究

2021-09-19 12:23兰红丽
对外经贸 2021年8期
关键词:代理信用专利

兰红丽

(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上海 200031)

一、引言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积极履行入职承诺,制定和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国际方面,2020年11 月,中国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RCEP 条款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做了全面规定,充分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承诺是中国适应全球知识产权领域的治理体系以及规则重构的需要,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国内方面,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处在发展中阶段,虽然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已逐步完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处于较低水平,知识产权侵权、滥用频频发生,我国知识产权体系保护缺乏自律机制[1]。因此,探索在信用基础上,构建知识产权分级分类监管评价体系,根据监管结果实施奖惩,提升了监管效能和精准度,而且,分级分类的监管模式已经在一些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获得显著成效,例如:海关企业分类管理,通过对进出口公司实施等级划分,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和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大幅提高了监管效能[2]。因此,通过建立分类分级监管模式可以有效提高知识产权水平。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发展势头良好,2020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共计363.9 万件,详见表1。

表1 2020年专利授权数量及增长情况

随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策的推动和落实,为整个市场经济提供了更优化的营商环境,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得到迅速发展,行业规模逐步扩大,知识产权机构数量也持续攀升[3]。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研究结果表明,截至2019年,在我国,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的代理机构数量共计6.6 万余家,同比增长8.2%,其中,“十三五”以来新增3 万家,约占机构总数量近一半。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组织中,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有 2691 家。 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涉及的业务内容占比来看,28.9%的业务是从事专利代理,57.8%的业务是从事商标代理,合计占比 86.8%,可见,专利和商标是专利代理业务的主要类型。

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服务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进行调查,得出结论,67.8%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选择“市场恶性竞争”是阻碍其发展的主要原因,其次为市场需求不足占31.1%,高端人才稀少占29.7%,人员流动性过高占22.3%,自身管理不善占 6.4%。调查结果详见图1。

图1 阻碍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发展的主要问题(单位:%)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只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才能进一步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充分激发市场创新力,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激发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通过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加强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合法合规情况、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4],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展信用信息的收集,借助政府或第三方机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不仅有效利用监管资源,实施精准监管,而且提高监管效能,进而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知识产权信用监管研究现状

通过文献资料法,对有关文献进行查阅和梳理,整理了国内和国际对知识产权信用监管的研究现状,具体如下。

(一)国内监管现状

1. 国家层面

2019年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要求全面提升代理机构监管水平,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代理行业自律自制。另外,对于企业法人及相关机构,组织主要通过导入GB/T 29490-2013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管理,同时,自主引入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体系认证。政府主要依据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监管。

对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监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个是行业外监管,一个是行业内监管,两者监管机制不同,途径不同,共同承担着这个行业的监管职责,如图2 所示。

图2 我国专利代理行业监管模式

(二)地方层面

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是知识产权信用体系迅速发展的基础。近些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根据地方特色积极推动本地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探索并制定了具有特色的相关政策方案,其中上海、北京、天津等省市走在了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的前列,通过收集各省市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及各省市知识产权网站,基本都出台了知识产权相关政策,选取上海、广州、深圳、河南、天津五个省市进行介绍。

1. 上海市

2020年4 月24 日,上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方案围绕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和同保护。在“上海市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方案”中要求建立知识信用标准体系,探索基于信用的知识产权分类分级监管体系。

2. 广州市

2014年7 月,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将企业知识产权的诚信情况同政府奖励、银行融资授信、优秀企业评选等关联,并且对失信企业采取了严厉打击和惩戒。

3. 深圳市

2014年10 月深圳市发布了《深圳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其中将知识产权的失信记录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进行了关联。

4. 河南省

河南省印发了《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提出要规范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归集、建立管理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

5. 天津市

2020年12 月2 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结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提出10 项具体落实措施,其中第九条提到出台《天津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进而建立自律机制。

各级地方政府主要在奖惩机制、企业信用体系、信用信息管理上进行策划和建立,各地方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在《信用纲要》的基础之上,同时根据各地区知识产权领域发展的需求有所差异。

(二)国际监管现状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发达国家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探索,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三种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欧洲和日本[5]。美国模式,专利代理机构的建立必须满足严格的规章制度,在监管方面,未设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而是由行业协会进行协助监管。德国模式,具备健全严谨的诚信体系和法律体系,其中,制定的法律《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对专利机构经营管理作出详细规定,包括设立、开展业务、营业场所、领导、股东合伙人和职业责任保险等。日本在诚信体系建设中比较重视违规行为的惩戒,主要通过辨理士协会实施监督管理,《辨理士处分制度》作为日本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对专利代理机构和辨理士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要求,如果专利代理机构或辨理士的行为不符合其要求,不仅面临着罚款,严重时可能需要执行监禁。明确规定了辨理士和专利代理机构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履行的义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专利代理机构将受到刑事处罚,被判处不合格后还需要执行罚款和监禁。

三、知识产权领域分级监管评价体系构建

分类分级监管是政府依据不同的信用等级采取的全过程监管的行政管理措施,核心手段和思路是分类分级,开展包含源信息采集、评级管理和针对评级结果在内的全过程管理,详见图3。

图3 分类分级全过程监管管理

(一)分类监管评价内容和指标

1. 评价内容

信用等级可从信用意愿、知识产权提供和保障能力、市场价值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1)信用意愿

信用意愿[6]是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关注服务的质量,并且通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水平进而获得委托人的认可,承诺并兑现服务质量的意愿。信用意愿包括:经营资质、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监管情况及社会责任意识等。

(2)提供和保障能力

知识产权提供和保障能力是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高效获得专利证书、商标认证、地理标志等的能力。知识产权提供和保障能力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自我管理控制能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基础能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技术、设施设备以及人员能力五个方面来评价。

(3)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不仅具备了基本的服务能力,而且在其特定领域甚至整个社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市场价值包括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能力的评价,包括政府、行业、委托人及行业表现等方面。

2. 指标种类

评价内容对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水平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这些外在表现对于确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具有不同的作用,我们将指标分为三类。

(1)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是指反映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情况的基本要素,通过评分手段评价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信用水平。基本指标一般包括资质情况、合法合规情况、人员能力情况等。

(2)奖励指标

奖励指标是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某些方面的信用能力超出了目前行业平均水平的指标。例如具有良好的市场口碑、获得行业协会或政府的奖励等,满足奖励指标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往往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标杆引领性。

(3)否定指标

否定指标是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信用存在重大缺陷或缺乏主观意愿的指标。例如存在超范围开展专利代理服务、多次受到有效投诉且造成恶略社会影响等情况。

(二)分类分级指标体系的建立

根据文献检索及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水平影响因素的分析,整理了分类分级评价指标的体系,共计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2 个,二级指标9 个,三级指标29 个。

1. 公共信用信息

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中第二章第八条阐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其二级指标主要包括4 个指标,分别为经营资质、监管处罚、履约责任和企业形象,详见表2。

表2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分类分级评价指标

2. 市场信用信息

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中第二章第八条阐述,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采集或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其二级指标主要包括5 个指标,分别为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业务管理、服务管理和持续改进。

四、结语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国内自主创新能力的基础,也是实现中华民族强国梦的战略举措。我国知识产权和信用监管,搭建了知识产权分类分级监管评价体系,随着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变化、科学技术及大数据水平的日新月异[7],分类分级监管评价体系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逐步实现动态化的监测和评价,提升政府监管效能,营造更加良好的知识产权体制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夯实国际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构建对外贸易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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