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菁菁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590)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跨领域、跨学科研究需求的与日俱增,法律、农学、金融等传统学科与区块链、物联网等新技术逐渐交融,呈现出“区块链+电子证据”“区块链+农业”等新型研究模式。《经济学人》将区块链描述为“信任机器”,区块链概念“布道者”安东诺普洛斯也宣称区块链代表“可信的人”到“可信数学”的转变[1]。从“杭州互联网法院区块链存证第一案”司法实践来看,虽然法院对区块链存证效力给予充分肯定,但当前区块链存证制度自身理论方面仍存漏洞,因此,对于“区块链+电子证据”“区块链+法学”的研究任重道远。
1.明确电子数据实质地位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等条款将电子数据作为新证据种类纳入立法的基础上,对其独立证据的地位给予充分肯定。
2.规范电子数据形式规则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2款对电子数据部分形式进行规范。2019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七条对电子数据提取方法进行规制。此外,《电子签名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数据电文的原件形式要件要求,第八条则对数据电文真实性审查的相关因素进行详细阐述。
3.指导电子数据实践举证
2018年,《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通过区块链、时间戳、哈希值等技术手段或存证平台认证的电子数据,足以证明其真实性的,法院应当确认。由此可见,该规定对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的电子数据作为互联网案件中的证据身份予以肯定,这也标志着我国区块链存证技术已经为司法解释所认可。
1.区块链存证技术原理
区块链存证技术原理如图1所示。
图1 区块链技术原理图
区块链的每个块由哈希值、前区块哈希值及部分数据组成。具体而言,区块链存证技术原理(见图1)包含三个特质:第一,哈希值与区块创建同步生成,每个区块的哈希值均为独一无二。第二,区块内数据由区块链类型决定,不同类型区块链所生成的区块数据存在各异。第三,每个区块内第三个元素是前一区块的哈希值,有效生成一系列区块。此外,由于哈希值随区块数据变化而改变,因此,我们也可以通过哈希值变化反观区块变化。
以杭州区块链存证第一案为例,作为原告的华泰一媒通过联盟链公证通(Factom)提供技术支持的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进行侵权网页抓取、源码识别及调用日志等数据打包,计算哈希值上传至区块链及Factom作为证据保存,而在证据提交环节,通过在区块链中搜索哈希值并对用密钥解锁交易即可查看证据存放内容及生成时间。
2.区块链存证流程
区块链存证是通过哈希算法将电子数据转换成证据唯一ID——哈希值,并将其保存于区块链,同时将哈希值和相关电子数据提供给法院核实。区块链存证流程如下:首先,登录存证平台进行注册并进行实名认证,平台对用户的目标文件数据进行获取,同时通过哈希算法将目标数据转换为与之对应的哈希值。其次,平台将用户身份信息、目标文件及哈希值等数据一并打包为存证数据包,并为其添加电子签名,同时使用与之对应的数据ID标记数据包。再次,生成认证ID后,将存证数据包和数据ID一并保存并生成存证区块,随后将其传输至区块链网络。最后,由区块链网络进行存证证据的区块存储,最终完成证据上链,实现联盟链内证据共享。
1.技术上的防篡改性
关于区块链,部分学者将其视为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2],而这个数据库由分布式计算机网络构成。也有学者将其视为一种实现数据防篡改、防抵赖、存储一致的技术体系①,而该体系由多方共同维护,并由密码学保障数据访问、传输安全。由此可以看出,区块链以其不可抵赖、不可篡改、多方参与等技术特征,与电子数据存证需求相得益彰。
2.法律上的可证实性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任何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然而,电子证据则面临真实性的巨大挑战[3],这对当事人等行为主体证明证据属实的义务承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机制上的多元混存
区块链存证机制(见图2)由“区块链+证据保全”“区块链+证据见证”“区块链+证据鉴定、公证”“区块链+证据保管”四大板块组成。其中,互联网法院为“保全人”,履行证据保全职责。存证中介公司为“见证人”,履行证据见证职责。司法鉴定、公证机构为“鉴定人、公证人”,履行电子证据鉴定、公证职责;当事人为“保管人”,负责电子证据的提存、保管。
图2 区块链存证机制图
从司法采信度来看,传统电子证据普遍较低。据统计,仅7.2%的法庭在诉讼过程中对电子证据作出采信判断,92.8%的法庭尚未明确判断是否采信电子证据[4]。在实践中,各基层法院受电子证据鉴定难度大、自身技术能力较弱等的影响而难以辨明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无法辨识②”“未加公证③”“内容易篡改导致关联性无法确认④”等原因无法采信。
区块链通过高证明、高信任的自我背书[5],有效扭转了传统电子证据司法采信率偏低的现状。存证中通过分布式分类记账的方式,有效弥补传统电子证据易篡改缺陷。区块链证据的自我印证,推动了公证为主、自证为辅的认定手段的发展,有效提高了质证科学性。
传统电子证据难以确认不同文件之间的关联关系,区块链存证可以实现关联证据追溯。首先,区块链通过关联证据追溯技术确认证据间的关联性,使存证中的电子证据构成一个保管链,呈现出不同节点相关联的体系。其次,从无损取证原则来看,为确保证据连续性,电子证据从收集到提交法庭过程中尽量保持全部完整状态,其间任何状态变化必须能够说明。然而,区块链则是依时间戳顺序产生区块,即首个区块到当前区块都是按照时间顺序连接的,加之其不可篡改的特性,以此便可获取完整且连续的信息。
由此可见,区块链可溯性与电子证据关联性紧密相连,而其不可篡改性、时间序列与信息完整性、连续性匹配度极高,以此取证具有可行性。
传统电子证据审查要件包括主体合法性、形式合法性、程序合法性,而区块链存证审查在此基础上需进行存证合法性审查。
在华泰一媒诉道同科技网络传播纠纷案中,互联网法院在对区块链技术,即该平台中立性给予充分肯定的基础上,实现对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⑤。而在全景视觉与康辉旅行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存证平台是否取得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属于行政管理法规调整范畴,不能以此对存证平台资质及存证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否定⑥。
在传统电子证据取证质证中,受制于电子证据的科技成分高、当事人私力取证难度大、基层法院在专家证人以及电子证据鉴定方面等压力,司法机关在采信电子证据时总是采取“转化式应用”,其实质则是否定电子证据作为独立证据类型。此外,证明力与公证紧密相连及对公证效力的严重依赖,也极大削弱了电子证据的司法效力。
区块链存证所运用的时间戳等技术,充分保障电子数据不被篡改[6],降低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真实性证明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履行公证职责的公证机构,助力电子证据独立证据价值的实现。
1.法院概况
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于2017年8月,其主要通过信息技术应用及相关制度创新,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涉互联网一审民事、行政等六类案件进行审理,全力开启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专业审判、全流程在线办案新篇章。
2.应用框架
首先,登录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平台,对表单式的结构化选项进行勾选和填充,完成起诉立案申请。其次,系统在立案后会自动生成加盖法院公章的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短信、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再次,系统在举证质证环节中自动更新并提示证据交换动态,并以视频方式开展案件审理工作,当事人利用闲暇时间,足不出户即可参加庭审。最后,在线诉讼平台对电子证据进行展示,诉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调查、辩论,同时借助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实时生成电子笔录,有效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3.实践优势
第一,运用人工智能研发智能化审判系统,实现立案到裁判全程智能化,通过智能生成包含判决主文的裁判文书,解放法官劳动力,提高办案效率。第二,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及诉讼前约定送达地址均有效的裁判规制,搭建诉讼文书一键多通道同时送达的电子送达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这一裁判规制纳入规定范围,并将其作为互联网法院司法审判的一般规制进行推广、运用。第三,通过出台《网上庭审规范》《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规程》《电子送达规程》等规范互联网法院司法审判程序,打破传统“互联网+审判”的模式,逐步构建起在线审理互联网案件的规则程序及操作指引体系。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诉嘉乐公司、聚凡公司的小猪佩奇著作权跨国纠纷案件,一度被最高人民法院写入工作报告,这也意味着我国互联网法院逐步迈向探索国际司法的新时代。
1.法院概况
2018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成立,其依“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理念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互联网案件开展审判活动,通过立案、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体化展开,有效提高了司法审判的质效。同时,法院联合北京高院、公证处、金融机构等20多个单位组建“天平链”,并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当日上线运行。
2.应用框架
天平链主要通过“事前评估”“事前上链”“事后勘验”发挥效用。首先,针对电子证据、接入系统进行事前评估,确保证据有效性及系统安全性。其次,第一时间对系统产生的电子数据的数字摘要值进行上链,天平链对此返回存证编号。再次,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上传原始数据、存证编号等文件,将其作为证据资料。最后,法官利用天平链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勘验,作出最终判决。
3.实践优势
第一,吸引来自知识产权、金融交易、应用服务、技术服务等行业接入,实现多领域参与、社会化共治的运行机制。第二,由防篡改特性的天平链对当事人所上传到诉讼平台的文件及相关证据进行存放,实现电子证据可信存证[7],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第三,当事人对于已经存入天平链证据的资料可以进行高效验证,随时提取,这极大缓解了诉讼中取证难、质证难的难题,从而提升了法官采信电子证据的效率。
1.法院概况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正式成立,据统计,截至2019年9月28日,该法院依托智慧审理平台立案37 688件,在线立案率99.98%。一审服判率息诉率98.98%,案件自动履行率69.55%。案件平均审理周期36天,平均审理时长25分钟,分别较传统模式节约时间2/3和3/5。
2.应用框架
首先,由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阶段需其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登陆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平台,在仔细阅读《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文件的基础上,对身份、案由等选项进行勾选,认真填写并提交起诉状。其次,互联网法院立案后,原告就立案状态进行关注,“待分案”则证明立案成功,这时需原告及时缴纳诉讼费用。再次,开展举证质证工作。诉讼双方当事人将证据导入存证平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勾选,对其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最后,采取视频审判方式展开庭审。依当事人举证、质证等审理案件,作出最终判决。
3.实践优势
第一,创立“E链智执”工作执行平台,开创在线申报、核对财产、传唤被执行人等执行方式,在缩短审批时效、提高审批效率方面取得有益探索。如申请执行人上线22分钟全额兑现胜诉权益57万余元。第二,建立“E法庭”便民服务设施,健全“审、调、证”三位一体、融合“自助存证、立案、送达、庭审”等六大功能的纠纷解决体系。同时,辅以“终端拓展”对服务场景进行丰富,有效推动审批公正高效。第三,开创“6+1+1+1”的纠纷化解模式,并在实务运用中卓有成效。如在2019年7月林俊杰诉胡桃里餐厅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次实现粤港澳三地在线跨地域诉讼调解的对接,打通了跨地域司法交流新通道。
综上实践可见,我国互联网法院正在推行的区块链存证制度已超越现行法律文本。同时,以其信任机制、可升级为制度的经验备受认可。然而,区块链存证中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存证困境。因此,本文将以“杭州互联网法院区块链存证第一案”为例,展开分析。
案情概述:2017年7月,《都市快报》发表《×××》(涉案文章),并将该文章著作权独家授权于“华泰一媒”(本案原告)。“道同科技”(本案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主办网站刊登了“涉案文章”,侵犯“华泰一媒”合法权益。
“华泰一媒”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杭州互联网法院率先对电子证据上传事实及其与案件的关联性进行审查,以此衡量区块链存证方式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随后对区块链存证方式合法性、侵权网页取证技术可信度及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全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以此判断区块链证据的证明力和法律效用。最终对“华泰一媒”所提供的区块链证据的效力予以肯定,并确认了“道同科技”的侵权事实。
电子证据入链流程:首先,由当事人直接或委托存证公司保存电子证据。其次,存证公司将电子证据哈希值写入存证。再次,存证链返回存证编号。最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进行上传原始数据和存证编号,法官利用存证链计算哈希值,判断电子证据是否发生篡改,并以此作出裁判。
由此可见,电子证据入链后受到区块链技术保障。然而,入链之前电子证据的安全性、真实性如何保障成为一大难题。
原件论者认为,基于电子证据完整性复制、功能等同等特性,只要其被完整记录,便具有等同于原件的证据效力,即区块链证据属于精确复制或具备同等证明效力的应当视为电子证据原件[8]。支持复制件的学者则认为,无论是电子信息的生成、存储还是传播、修改,均是以人类肉眼不可见的方式进行的,由此可以推断,书证化的电子证据并非原件,而是复制本[9]。具体来看,原件论者和复制件论者各有利弊,即原件论者对“区块链证据去中心化的存储模式颠覆原件证据理论”这一事实无法作出解答,而复制件论者则对“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件审判中,并未向原告提出区块链复制件与网络原件一致的举证要求”无法作出解释。
由此可见,区块链本质上与电子数据的原件、复制件存在内在逻辑关系,只是传统证据法学理论难以对该逻辑关系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可见,原件是证明电子证据有效性的补充条件而非必要条件。但这也是以牺牲电子证据证明力为前提,形成的电子证据原件取证困难下的折中方案,即原件证据证明力依然大于复制件证据。
因此,复制件证据必须通过信用背书、公证等方式使其形成与证据原件同等效力。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并未要求原告提交证据原件,也未要求被告对区块链证据与原件一致性进行证明。基于举证程序缺位原则可以看出,杭州互联网法院将区块链证据视作原件证据。一方面,区块链证据在司法审判中作为补充证明力的技术性手段,有效地降低了法院印证成本,从而促进了裁判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基于互联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对于区块链证据作为原件的认同,传统证据法学中关于电子证据原件、复制件之分便不具法律意义,传统证据法相关规定有待改进。
1.存证平台安全性问题
关于区块链存证平台资质问题,我国行政法尚未对该行业的准入设定行政许可。在全国首例涉区块链存证诉讼案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经专项检查及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辨别检测,认定区块链体系具备中立性特点,并且具备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资格。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147号民事判决提出,在被告没有持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借助区块链的时间戳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验证,并将验证结果作为初步证据辅助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由此可见,区块链存证可靠性认定需建立在存证平台的权威性、中立性之上,且必须考察数据没有被极端性攻击,这对于第三方存证平台资格认定提出了严峻考验。
2.电子数据完整性问题
电子数据多元性、关联性、系统性等特点对于区块链存证中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提出了极高的要求:首先,待证事实内容性证据,即数据产生传递、增删修改等附属信息以及记录收发件人、源代码、日志记录等痕迹数据信息需一并保全[10],最大限度地确保电子证据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其次,若电子数据通过保全网等抓取所得,则需明晰数据来源、生成及传递痕迹。同时,要求各项附属信息通过与相关证据及时间戳信息逻辑关系的阐述,辅助电子数据真实性印证。
3.存证机构诉讼地位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与人有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主体。若将区块链存证机构定性为证人,那区块链存证机构必要时应当出庭接受审判人员及当事人的询问。但实质上,区块链存证机构只是区块链取证系统各个节点运行的维护者,并未参与证据具体内容。
前端控制是指档案管理部分及档案工作者为确保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完备性、可靠性,在电子文件成立之初就对其进行前期控制与监督;而区块链证据入链前真实性的保障,是电子文件的证据性要求,也是确定电子文件归档范围的最佳时机。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其明确了互联网法院审理互联网案件应以“线上证据交换为常态、线下证据交换为特例”交换规则。为此,我国初步形成区块链背景下以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为代表的“物质证据”和以电子数据为代表的“虚拟证据”。
从我国当前立法现状来看,“物质证据”的法律体系及相关规则趋近完备。然而,“虚拟证据”的法律规则明显缺失[11]。我国新修订的三大诉讼法虽然将电子证据作为新的证据种类纳入立法,但并未对电子证据规则及证据采纳采信标准进行规制。法律规范式的缺位间接导致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采信度低、跨域网络管辖争议及载体审查等难题的出现。为此,革新陈旧的证据制度,构建符合互联网技术特征的“区块链+虚拟证据”的新型证据规则,是互联网纠纷数据激增的需要,也是互联网审判的法治发展趋势。
第一,革新电子证据认定规则。目前,我国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印证多依赖于司法鉴定、公证。然而,在大数据和科技要素引领的技术治理时代,大量区块链证据将以自我印证取代公证,提高了电子证据质证的科学性和质证效率。
第二,改进责任举证责任分配机制。我国传统举证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牺牲了个案的实体正义,并没有保证当事人之间“势均力敌”,只是维系了公平竞争的假象。因此,在司法机关证据证明成本明显低于个案正义损失的情况下,借助电子证据调取机制来认定法律事实,进而实现公平裁判尤为重要。
1.存证平台安全性审查
首先,革新区块链存证机构的认定办法,摒弃以往以国务院信息产业部授予的“特定资质”为前提的条件,运用时间戳服务系统的标准时间溯源及系统时间同步分配的方式,即可认定存证技术的真实性以及电子数据生成时间的准确性,进而对存证平台技术能力水平进行判断。
其次,借鉴杭州互联网法院存证平台的安全审查做法,对涉案存证平台股东及经营范围与原告、被告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进行审查。
2.电子数据完整性审查
首先,举证方应证明在当前技术条件下,部分节点出现故障和损坏不会造成数据残缺或者丢失,不会影响其他节点正常运行,更不会出现因持证一方或存证平台的失误操作导致电子数据被篡改情况的发生。
其次,举证方应提供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电子数据无形性致使其真伪辨别无法通过物理感知方式进行,但其承载设备是有形的,可通过载体的设备参数、运行状态等进行电子数据真实性判断。
最后,对电子数据产生、收集、保存及传送全过程进行综合考察,保障电子数据的可靠性。
3.明确存证机构诉讼地位
首先,重新定位区块链存证机构角色。基于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将其定性为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涉案证据固定、存储及传输的证人更为妥当。而作为证人身份,区块链机构则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的相关规定,必要时需出庭接受审判人员及当事人询问。
其次,重新定性区块链技术角色,将其认定为诉讼辅助工具并由公证机构等适格的区块链存证机构加以运用,实现程序正义最大化,进而维护司法审判的权威性。
综上,区块链存证技术得益于操作便捷、不可篡改等优势在实践中广泛试用,但受制于自身理论匮乏,其本质上并未补足传统证据短板。然而,我国互联网法院对区块链存证行为方式及证明效力的明晰使其立法路径有据可循。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应重视区块链技术的运用,立足技术革新把握司法制度变革契机:一方面,在法律滞后性与区块链等新兴事物前瞻性撞击融合中,既要坚持法律本位,又要保持客观、审慎、理性、包容的态度,将技术作为法律工具加以运用,切不可因技术先进性而对此本末倒置。另一方面,保持敏锐嗅觉,顺时而动,深刻思考区块链等新技术对法学这一学科的积极作用并深入实践应用,打通司法实践的创新链、价值链、应用链,构建具有制度张力、强大生命力和无限活力的多元司法体系。
注 释:
① 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应用接入技术规范》第3条,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标准(BICB-002-2019),2019年12月发布。
② 资料来源:(2017)最高法民申2877号,“李某某、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③ 资料来源:(2016)最高法民终322号,“中色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④ 资料来源:(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1号,“程某,佛山市顺德区伟侑家具有限公司与翁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⑤ 资料来源:(2018)浙0192民初81号,“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判决书”。
⑥ 资料来源:(2019)京0491民初797号,“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