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华
加强中国同老挝等国家之间跨境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的联合保护是“一带一路”倡议下新的发展使命。位于中国西南的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最早建立的自然保护区之一,有勐腊、尚勇两个保护区与老挝相连。从2003年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与老挝北部南塔省农林厅和楠木哈保护区展开交流合作以来,到2012年,中老两国生物多样性跨境保护工作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建成了一条总长约220千米、面积近20万公顷的“中老边境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带”。该廊道从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生态系统恢复、扶贫、社区能力建设、机构能力建设、生物多样性研究、宣传和教育七个方面与东盟成员国老挝和缅甸等协同推进。(1)陈 敏,涂道勇:《深化中国—东盟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的思考》,《国际经济合作》2019年第5期。然而,联合保护不断遭遇双方合作交流广度深度不足、合作治理水平低、合作治理成效不足等困境;行政性的权力未能转换成有效执行的力量,以年会交流形式作为载体的政府间合作、以边民培训交流为载体的非政府间协作未能引导两国合作政策的完善及促进合作法律法规的健全,需要采取措施将双方的政治性权力转换成共同参与、满足多元主体诉求、有活力的协作治理能力。(2)社会治理的价值追求是充满活力,这不仅是指多元主体在参与治理过程中充满生机活力,而且也指治理主体的活力能够让社会治理的整个过程也充满活力。通过社会治理达成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多个主体利益的交集和最大公约数,从而实现和满足多个主体的利益诉求。参见卢思含《边境地区的社会治理社会化:基于社会组织的主体行动策略分析》,《思想战线》2021年第4期。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共建“一带一路”是我国对世界贡献的国际公共产品。(3)《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365页。在这样的背景下,中老两国开展边境合作和交流迎来了机遇,为两国跨境生物多样性联合保护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交流频繁、往来贸易中不受约束的逐利行为也对边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造成了极大影响:两国之间的边境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生物多样性锐减明显,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逐渐遭受人类的影响、适宜生存的范围逐渐缩小、自由迁徙的通道受到破坏,野生动物数量减少、种类单一、迁徙路线异常等问题日益严重。就此有研究提出,在跨境合作中,存在一些地区和国家决策者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淡薄,以及全球生物多样性国际合作开展困难等问题。(4)孟宏虎,高晓阳:《“一带一路”上的全球生物多样性与保护》,《中国科学院院刊》2019年第7期。中老两国自建立跨境自然保护区以来,双方在协同治理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不足,合作治理水平低。有研究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的现状进行分析,认为由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或过于抽象、原则,或显得分散、零乱,尤其是一些规章、管理办法、规划纲要等,基本上是基于孤岛式管理的理念制定的。(5)龙悦宁:《中、老、缅跨境自然保护区合作中的法律问题》,《东南亚南亚研究》2017年第3期。缺乏相连互通的政策制定过程,上下级政府及同级政府部门间沟通不畅,对实现自然保护区跨境合作治理造成了一定的阻力。我国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的联合治理,各级政府都有权力对自己管辖领域的自然保护区实行管理,参与主体多但协作困难。从老方来看,老挝自然保护区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正逐渐完善,但是,老挝自然保护区内居住着多个少数民族,这些少数民族主要依靠狩猎、开荒等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维持生计,根深蒂固的传统思维难以改变。因此从总体上说,双方协同治理还遭遇了生态保护意识差异、语言交流障碍、高科技保护手段单一、联合执法困难的治理困境。
SFIC模型是应用于协同治理的分析模型,其最初是由Ansell与Gash采用“连续近似分析法”分析了137个案例,提炼出了包含协同过程、制度设计、催化领导、起始条件这四个基本组成要素的权变模型,主要适用于复杂社会环境下,采用协同治理的有效策略,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从而更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6)Chris Ansell and Alison Gash,“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vol.18,no.4,2008,pp.543~571.SFIC模型的组成要素适用性较强,现广泛应用于我国的雾霭治理、国家经济贸易合作等领域。在中老跨境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工作中,单个国家是不能承担起生物多样性维护重任的,需要发挥不同国家主体之间的相互协同作用。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解决中国国内对协同治理的阻碍因素,同时需要与老挝进行更深层次的交流互访及协同治理,制订规则、加强制度顶层设计,才能达成自然保护区设立维护生物多样性的本意,这从理论和实践上满足了SFIC模型的基本权变要素。但同时,将SFIC模型应用于中老跨境生物多样性协同治理中,尚处于初级利用阶段,还需要利用该模型的基本组成要素,分析中老两国生物多样性跨境联合保护困境的影响因素,从协同治理的角度提升跨境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在跨境合作协同治理过程中依照双方共同的规则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助力中老两国健全并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带的协同治理制度。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中国西南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境内,是我国最早建立的自然保护区之一,有勐腊、尚勇两个保护区与老挝相连。整个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由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进行管理,(7)1986年,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87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家林业部批准成立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16年,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更名为“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xsbn.gov.cn/zrbhq/112818.news.detail.dhtml?news_id=1856389。下辖勐养管理所、曼稿管理所、尚勇管理所、勐仑管理所和勐腊管理所,根据保护区大小,每个管理所又设置了少则1个、多则3个的数量不等的共12个管理站,以细化管理,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责任。
20世纪90年代,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先与老挝边境省份开展森林防火合作、保护当地生态,到了2003年,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首先与老挝南塔省农林厅和楠木哈保护区进行交流合作,并在之后每年都开展中老跨境联合保护项目年会(见表1),最近两年因新冠疫情暂停。每一年持续开展的年会交流加强了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两国之间的合作也逐渐上升到如何构建、完善合作平台的高度,实现了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紧密相连的老挝自然保护区内之间保护行为的规范化与协同化。
表1 中老跨境生物多样性联合保护交流年会概况节选(8)资料来源:根据调查资料整理自制。
续表1
在中老跨境自然保护区的协同治理过程中,一开始以地方政府、民间交往为主,以交流年会为切入点,在协同治理过程中采取自下而上的模式实践了SFIC模型,完整地体现了起始条件、制度设计、催化领导、协同过程等SFIC模型的基本要素。第一,中老双方在起始条件中,都有在自然保护区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基本意愿,也有长期共同管控盗猎、打击走私野生动物的协同行为。第二,在制度层面设计了一定的协同治理规则,通过交流年会、共同巡护、资料共享、定期召开工作会等形式遏制了盗猎行为、严厉打击了非法走私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第三,在共同协作治理中,中老政府之间的主导力量越来越强,投入的资源也明显增加,成效也比较明显。在整个协同治理过程中,中老两国保护区内外居住的居民,大多语言相通,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对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植物资源都有朴素的生态保护意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已经成为中老两国普遍遵循的价值观,政府、民间组织、居民等共同做了大量的努力,共同建设、维护生物多样性走廊带,保护自然保护区内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与老挝边境省份在中老边境分5段连线,建成了南起“中国尚勇—老挝南木哈”,北至“中国勐腊—老挝丰沙里”,地跨中国西双版纳、老挝北部三省(南塔省、乌多姆赛省、丰沙里省)的一条总长约220千米、面积近20万公顷的“中老边境生物多样性走廊带”,走廊带的建成初步实现了中老边境生物多样性资源的有效保护,为“中老边境绿色生态安全屏障”和“中老边境生物多样性走廊带”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为栖息于这个区域的跨境生物提供了一个安全畅通的迁徙走廊。
两国之间持续的沟通交流为跨境联合保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成效显著,但从SFIC模型的角度来分析,两国之间的联合保护协同治理模式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建立中老跨境自然保护区是跨境生物在自然状态下自由迁徙、繁衍生息的重要举措,跨境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及相互协作是两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关键。但受制于两国的管理体制、参与动机与投入资源的差异,协同治理受到制约。首先是管理体制与机制上的差异,导致跨境联合保护工作受到影响。中方保护区的管理主要由中央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地方具体执行,与老方跨境合作接触层级具有差异性。如图1所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受到管理所和县级政府双重领导,开展自然保护区的治理是一个多方利益协调的过程。而老方的行政体制架构不同于中方,减少了市一级的管理层级,老方自然保护区管理主要受到中央和县一级的推进。从两国之间历年来的年会交流主体上可以看出,2017年,两国交流上升到了两国政府部门间合作,但中国的云南省农林部门与老挝北部三省各农林厅之间往往不是直接的合作主体,两国的年会交流等合作主要基于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景洪市政府等主体与老挝北部三省农林厅、外事厅等主体开展合作,双方所具有的行政职能与所能调动的资源是不尽相同的。
图1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主体示意图
其次,经济发展水平及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投入的不同。两国自然保护区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环保资金支持、国家基建支持等,经费来源基本相同。但是根据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投入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情况有所差异。在项目合作期间,虽然双方各自努力向本国政府及国际组织寻求项目资金的支持,但资金支持力度的薄弱影响了项目的整体推进。(9)王利繁,李泽君等:《中老跨边境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初探》,《林业调查规划》2015年第2期。并且,老挝人均收入较低,边境线一带居民采取传统的狩猎生产生活方式,导致资金的投入在很大程度上要用于弥补环境破坏造成的影响,难以发挥其应有功能。
最后,参与动机与合作冲突的影响。由于中老两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在经济、文化方面的差异,导致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同,参与跨境协同治理的意愿程度不一。比如,在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的尚勇自然保护区内,少数民族聚居形成了规模不一的少数民族村寨,零星分布在自然保护区内的边境沿线;老挝距离保护区最近的距离上也有3个村寨,居住着老龙、老听、老宋三个少数民族,翻过山就是中国的曼旦村等哈尼族村寨,这几个村寨的居民在中老两国未正式划界前长期走婚,很多居民都有亲戚关系。两国相邻的村寨居民以前一直有靠山吃山的习惯,对森林资源等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但随着中方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中方居民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认可度较高,而老方部分居民还停留在解决温饱的阶段,保护意识相对淡薄。这就要求两国之间的跨境合作要兼具协调两国保护区居民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在保护中求生存、在发展中求共赢,才能实现联合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标。
中老跨境生物多样性联合保护协同治理制度的困境主要包括:协同治理成效考核、协同治理资金投入保障、两国正式与非正式交流条件保障等缺乏政策依据及法律支持。两国政府间对于生态保护的意识一致,同时配套有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但是两国没有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关于两国跨境保护协同治理的法律制度。双方的国内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均无法提供合适的自然保护区国际合作法律理念。(10)龙悦宁:《中、老、缅构建跨境自然保护区国际合作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在中老开展的联合项目中,中老两国签订了相应的保护协定,但里面的条款和规定的法律效力不足以约束两国之间的保护行为。
中老协同治理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机构及非政府力量,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国际环境保护组织等非政府力量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基于中老两国的国家利益追求、国内政府之间博弈困境、非政府参与碎片化等因素的影响,协同治理遭遇主体困境。首先,两国治理主体利益诉求存在差异。2006年6月,中老两国在景洪达成了两国联合保护协议,在项目实施规定的引导下,双方在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上实现了多次互通互联的有效合作,在已经举办的13次中老联合交流年会中,中方不同程度地在自然保护的设备、经验的交流、技术的分享等方面给予老方帮助,寻求两方紧密协作,以加强合作的信任基础,体现了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合作的诚意。但是,两国基于自己的利益需求,出发点和落脚点主要是各自外交政策中的国家利益保护。在此背景下,有选择、有保留地进行互通互联合作,合作成效和保护工作的实际推进程度有限。
其次,国内政府部门之间合作治理困境。国家林草局、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在尚勇管理所成立了中老合作项目办公室,但基于勐腊管理所、尚勇管理所等每个自然保护区相关部门资金投入与管理规范的不同,自然保护区之间的差异性比较明显,治理水平参差不齐。同时,治理主体所能提供的条件与支持平台不同,使得治理经验不具备适用性与普适性,相互之间难以进行有效的经验交流与借鉴,例如,尚勇管理所有较为充足的资金来源以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也能提供大量先进设备进行工作,而资金来源较少的勐腊管理所,无论从经济条件还是能力水平来说,都不足以按尚勇管理所的模式开展治理行动。
此外,对于老方来说,更多要求的是中方提供资金支持、开展合作,也希望中方在巡查设备等硬件上予以更多的支援;而中方则希望和要求老方提供野生动物种群迁徙等方面的一手资料,加强对于边境地区盗猎、物种走私等非法行为的监控。这种需求及意识方面的差异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两国间的合作对接。
中老联合保护协同过程遭遇的困境包括:面对面交流机制的不健全、协同治理中双方的投入不均衡、协同过程中两国的信息不对称等。首先,中老跨境协同治理受到语言、地域等方面的影响。两国协同治理中缺乏翻译人才,导致两国的沟通受阻。比如,2019年时,尚勇管理所曾引进了一名老挝语翻译人员,能应付基本的项目交流的翻译工作,但面对跨境合作繁杂的日常交流工作,一名老挝语翻译是明显不够的。而随着合作的深入,中国西双版纳与老挝三省也在不断寻求构建两国之间沟通交流的平台。为提高边民保护意识,早在2007年3月,就在勐腊举办了中老边境村寨边民亚洲象及资源保护意识培训班等;并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日常巡护、监测巡护、纵深武装巡护、自然保护区林地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肇事调查核损及赔付等管理措施开展过经验交流。这些基本的工作都需要语言的互通,需要跨越国界,这些都导致了中老双方面对面交流机制建立的困难。其次,在协同过程中,中老双方投入不均衡。中老跨境联合保护项目自始就特别关注项目工作人员的能力培训,主要由中方先后组织了红外相机培训、GPS设备使用、GIS及地形图运用等技能培训,并在自然保护区中安装了“森林眼”,为老方提供自然保护区保护设施等。老方由于经费有限,基本没有这方面的投入。最后是信息不对称。双方的合作交流主要基于两国地方政府及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之间的交流,国家层面的合作交流比较有限。在中老跨境联合保护区域内,世居少数民族之间联系紧密,相互之间不断开展着非正式的交流与沟通,但交流的信息局限在于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上,对国家的利益需求缺乏较为敏感的认知。
SFIC模型四要素的分析框架和中老跨境联合保护协同治理具有较强的契合性,尤其是其中的制度设计分析过程,能较好地诠释中国与老挝在管理体制与制度设计上的差异性,从而为分析两国治理实践提供论述基础和分析思路。同时,在中国开展乡村振兴战略、繁荣发展固边之际,需要通过进一步拓展和修正SFIC模型,结合老挝第九个五年计划中满足环保要求、减少自然灾害的目标,加强关于提升面对面对话、建立信任承诺、达成共识等在联合治理模式中的效用分析,为加强联合保护协同治理提供更全面和更科学的支撑。
跨境生物多样性联合保护中治理的跨国界与跨部门协同性质,使得单一国家与单一部门的治理难度增加,生物多样性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催生了中老双方的国家层面与政府部门之间合作的意愿。基于两国的国家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的差异与不对称,两国之间协同治理遭遇了权力、体制、相互信任等方面的困境,这些影响因素共同形成了协同治理的初始条件。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好坏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或阻碍着联合保护的协同治理。
制度设计是联合保护协同治理法治化、程序合法化的重要方面。首先,联合保护制度的设计包括制度由谁制定、谁来参与的问题,相应的规定影响了联合保护治理主体的准入和参与程度。其次,制度设计包含规定协同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行为规范,中老双方协同治理行为规范对联合治理效益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最后,制度设计必须明确协同过程的开放水平。只有制度的规范,才能保障协同过程的开放与包容,使中老双方能在公开透明的制度环境下进行协作。
在中老联合保护中,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协同治理中发挥着直接的推动作用,但是面对跨国界协作,中央政府扮演着协作的关键角色。在中老两国协同治理中,有效的领导力应该包含:一是有力指导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地方政府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同时发挥中央政府在协同治理中的广泛作用和影响,践行中老命运共同体的建设。二是对地方政府开展跨境多样性联合保护进行宏观调控,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自然保护区联合治理方面创新保护机制、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环境保护自主权,鼓励地方政府创新管理体制、整合资源,从而“激发基层一线干部干事创业的自主性,赋予他们与职权相匹配的自由裁量权,让他们在一线治理中愿干事、能干事、敢干事”。(11)田先红:《适应性治理:乡镇治理中的体制弹性与机制创新》,《思想战线》2021年第4期。
中老两国协同治理是一个基于面对面的对话、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与交流、基于相互之间的承诺而开展协同的过程。面对面的交流是协同治理的起始条件,有效充分的沟通是协同治理的开端,随着生物多样性复杂治理事务的不断增加,中老双方需要开始新一轮的协同治理过程,以此形成完整的治理循环过程;在协同治理过程中,中老双方要实现协同治理的顺畅性则需要建立相互之间的信任基础;而为了协同治理效果的保障,双方在不知道面临怎样的最终结果时,需要达成彼此之间的承诺,以对不理想结果的解决措施达成共识基础。
中老联合保护协同治理困境反映出单一国家治理的困境,单凭某一区域内政府自身的力量无法完成,(12)刘 柯:《论环境治理中区域行动者网络的建构》,《理论与改革》2019年第3期。对此,要加强两国之间合作的协同性,利用中老双方合作初始条件的有利部分创造条件,规避不利因素;加强中老双方协同治理的催化领导作用,发挥治理主体的能动性;加强制度保障,为协同治理提供政策依据和法律支持,并完善协同过程,以解决中老协同治理推进过程中的困境。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中老协同治理提供了良好的初始条件,但两国在管理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参与动机等方面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两国合作交流的基础性障碍。因此,首先要降低国家体制与管理体制的差异性对协同治理的影响。双方要在确认统一执法标准的基础上,建立跨境自然保护区内统一的协调机构和管理、执法队伍,形成统一的执法权和执法主体。(13)龙悦宁:《中、老、缅跨境自然保护区合作中的法律问题》,《东南亚南亚研究》2017年第3期。其次,加强两国在协同治理中的资金投入,支持相关科研机构对生物多样性的生物性质检测,增加专业性技术设备资金投入。最后,增强国家管理的服务性,以调动中老两国之间的充分合作的意愿。合作项目的开展,通常需要跨越边境线进行交流,自然保护区内跨境管护工作往往涉及多个部门与多级政府,繁杂的出入境办理手续、经费报账等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地方进行跨国交流的积极性,为此,要加强两国相关规定规范的服务性特点,调动两国之间跨境交流的积极性。
中老双方的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主体共同在协同治理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具体来说,首先在跨境治理中,要发挥中央政府在保障地方政府职能履行、协调治理资源的作用,推动两国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主要体现在治理自然保护区内易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行为:一方面,在自然保护区内现有的少数民族传统世居村寨无法整村搬迁的情况下,管护所、护林站等要连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等治理主体对居民盗猎、种植大量经济作物等可能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进行共同治理;另一方面,涉及自然保护区内正在修建的高速公路和铁路等建筑设施,管护所要与相关政府部门、承建的施工单位等协商施工的规划、建筑施工时间等事项。其次,加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非政府主体跨境联合保护的协作程度。比如,尚勇自然保护区隶属于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和勐腊县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现有职工29人。“目前,勐腊县有护林员13个,其中有两个专职护林员,每人月纯收入2 100元,其余为兼职护林员,每人月收入为800元。”(14)资料来源:对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腊管护所护林员YC的访谈,2019年7月17日。可以看出,参与基层治理的主体人员少,资源与力量薄弱,需要借助相关主体之间的协作力量,加强投入,共同形成治理合力。最后,发挥各管理主体协同的作用。例如:在安装“森林眼”等监测设备后,除了自然保护区管护局与老方沟通之外,也需要中方的外事与国家安全部门同老方主动沟通、打消老方的疑虑,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两国相关技术部门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的动植物的检测和识别工作中。
首先,健全中老两国跨境协同治理的法律法规,明晰两国参与多样性联合保护的内容和条款,为协同治理提供相互信任和保障的法律基础。其次,完善政府政策执行法规制度。在我国现行的保护体系下,条块分割制约了政策的执行效果,迫切需要提高生物多样性整体性治理的行政执行力,加强行政法规的制定及协调,发挥行政执法的约束作用,为治理主体提供有序、有效的法治环境。相应地,老方政府也要完善行政法规,转化政府行政性权力为执行力,发挥职能作用。最后,双方管理部门应把合作推入国家管理层面,重点推进生物多样性廊道和跨境自然保护区建设,并协同湄公河国家制定生态保护规划,持续加强对澜湄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15)卢光盛,吴波汛:《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的“清洁美丽世界”构建——兼论“澜湄环境共同体”建设》,《国际展望》2019年第2期。同时,突破传统司法管理的界限、创新流域司法协同治理(16)周 迪:《司法的流域性——兼论我国长江经济带司法协同治理》,《中国环境管理》2021年第3期。意识,完善并健全中老双方自然保护区的司法协同治理模式,共同应对保护区盗猎、走私、盗采野生动植物基因的行为。
首先,健全面对面交流机制,积极展开年会交流互动工作,深化合作。完善用人机制,不唯学历地引进精通两国语言的翻译交流人才,加强国家层面的交流,同时引导跨境自然保护区边境世居民族参与治理,发挥跨境民族语言互通、风俗习惯相近的优势。其次,平衡中老双方协同治理的投入,充实中老跨境联合保护协同治理的内容。“现在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已经不光是我们国家的,而应该是全球生态环境保护。”(17)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新办举行科技支撑“一带一路”建设成果情况发布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39595/40268/index.htm。要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寻求资金、组织、技术和人才等多方面的支持。从国家、区域层面全方位争取项目资金支持,继续开展跨境亚洲象及其他关键物种的调查和保护工作、开展联合巡护和标桩立界工作、加强联合保护项目区边民及工作人员的交流与能力培训、加强跨境联合保护宣传。最后,利用多元的协作治理方式,减少信息不对称。加强中老双方对彼此保护区域和监测巡护工作的了解,提升双方项目工作人员对彼此管理经验知识的相互学习,加强中老双方的自然保护区巡查经验交流。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护主体在开展管护工作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开展正式的专业技术管护工作,同时也需要开展非正式的、与自然保护区内的村民及相关主体的沟通交流,这在治理环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一直扮演着治理事务直接利益关系者的角色,从老方来看,在处理一些与少数民族相关的问题上,效果不及非政府组织和当地跨境居民之间交流沟通的成效。并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一些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出了具体执行的政府人员的认知范围和能力,借助于多重主体协作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进行处理,能较好地达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建立在协同治理的系统工程之上的,生态系统之间是循环的、相联系的,“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为中老联合保护协同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合作基础,在协同治理过程要继续完善和修正SFIC模型,并以此为重要分析视角,夯实中老两国政府对自然保护区跨境联合保护的基础,保障中老两国之间有效的沟通交流,共同克服语言、地域、制度、合作基础等因素的影响,破解中老两国协同治理面临的主体困境、制度困境、协同过程困境,完善中老跨境协同治理的运行机制。同时,从国家层面上重视跨境联合保护生物多样性工作的重要性,调动相关主体的参与积极性,通过专业、技术、资源等多方面的合作,从一个整体的视角出发,提升中老跨境国家自然保护区的系统治理水平,从而维持和改善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环境。这对于提升区域性的跨域环境保护协同治理能力,“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全球环境治理、共建万物和谐的美丽世界”(18)《习近平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xinwen/2020-09/30/content_5548766.htm,2021年2月20日。具有重要意义。
致 谢:感谢何瓦特、熊梅等团队成员为本文贡献的智慧,以及在资料整理、编写过程中的辛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