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现代法律文化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及其实践研究

2021-09-15 02:09赵赟
兵团党校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实践研究新疆

[摘要]位于我国西部边陲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诸多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之一,是多民族国家的有机构成,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容忽视的地缘政治地位和战略地位,由此决定了新疆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既关乎我国的政治现代化,更是关乎国家治理效能、治理现代化的大事。新疆少数民族成分复杂,民族人口占比较高、分布较为集中,其治理理念、治理制度、治理方式以及治理实践都离不开现代法律文化的引领与保障。因为法律文化可以对各民族的思想观念、行为规范以及社会结构等进行科学调适与有效整合,促使不同群体成员的价值取向、是非评判、行为抉择等趋于理性化、秩序化、规范化,进而推动新疆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新疆;现代法律文化;社会治理现代化;实践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274(2021)04—0088—07

[作者简介]赵赟,女,兵团党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法律文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71年,也是新疆地区现代法律文化建设蓬勃发展的71年。伴随改革开放、西部地区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新疆地区的民主法治建设事业取得巨大成就。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始终立足于新疆社会稳定大局,相继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律等领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革实践。法律文化也随之经历了一个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程,深刻反映和影响着新疆地区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进度、广度和深度。对新疆地区现代法律文化的发展轨迹、变迁特征的探索,是对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的贯彻与实践,更是有效应对新疆特殊形势的迫切要求,并从根本上为实现新疆工作总目标以及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铸牢强有力的思想基石。

从意识形态角度来看,法律文化具有根本性和长远性的特性,是引导新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决定性因素,更是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强大杠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没有精神力量的民族难以自立自强,一项没有文化支撑的事业难以持续长久。”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亦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广泛凝聚人民精神力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厚支撑。因此,社会治理需文化力量的有力支撑,更需要现代法律文化的引领与保障。因为法律文化之于新疆的“长治”,可以起到以文化凝聚人心、以文化引导民意、以文化孕育法治共识的不可替代作用,使各族人民群众从中国历史、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深厚历史底蕴,从多民族共同构成的大一统格局的宏大背景来认识新疆的发展历程和法律文化的变迁演进,才能正确对待并妥善处置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关系,从而树立中华民族高于一切、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和政治理想。因此,加强现代法律文化建设,充分彰显以文化人的导向功能,才能建新疆“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地区现代法律文化建设取得的成就

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关于稳疆治疆、安边固疆的战略总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依法治疆的系列重大举措,启动了新时代新疆现代法律文化建设的崭新篇章,将新疆的法治文明建设引领入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自治区党委在对党领导人民开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成功做法进行深入阐释和科学归纳的前提下,对依法治疆方略不仅探索并实践创新,还发展完善了符合新疆特性、反映依法治疆客观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新疆各族群众法律价值观的树立、法律制度的制定以及法律实践活动的有效开展均提供了必需的理论与实践指引,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大局的稳定,保障了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各族群众紧密地融合為血脉交融、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开启了新疆现代法律文化建设的全新历程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社会主义革命实践中创立的制度,也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为新疆的开发建设,形成平等互助、团结和谐的民族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式成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疆的法制实践中取得了丰硕成就。自治区始终坚决捍卫国家宪法法律的尊严,贯彻执行国家的大政方针,同时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依据,以促进各民族平等与和睦繁荣为目标,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建设;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通过各领域的法治建设积极应对市场经济、民族关系及其“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等现象带来的严峻挑战,持之以恒地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常有序运行,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显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新的历史时期有效治理新疆的基本政治制度,构成我国边疆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贯彻执行为实现新疆的长治久安提供了必需的制度支撑,不仅使新疆的社会治理在法治轨道内有序开展,而且为新疆现代法律文化的发展兴盛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现代法律文化建设得到极大发展与繁荣

在改革开放的深刻影响下,自治区对经济发展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为大力推进新疆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步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相继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以及加强宏观调控等各个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不可或缺的制度遵循。先后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立法工作的决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等一大批地方法规,为维护新疆社会经济秩序的高效运转,推动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等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保障作用。

显然,这一时期无论是从地方性法规还是政府规章的立法分布来看,经济领域的立法呈现出显著的上升趋势,尤其是城市发展建设与社会管理方面的法规数量上升较快,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已由以往的“工具论”向现代“治理理念”转变。市场经济和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缜密相连,因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与完备是现代法律文化形成、赖以生存成熟的必备前提,现代法律文化、相关经济制度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又为市场经济的良性运作、新疆的长治久安创建较好的法治氛围。因此,从一定程度来看,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对现代法律文化的产生和形成起着决定性的重要作用;反之,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法律文化又必然是在市场经济的推进过程中培植和生发的。法律文化所具有的演进性、发展性,也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社会进步而不断完善的。所以,在相关经济法规的全面落实下,新疆地区的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现代法律文化建设得到极大的繁荣,充分彰显出法律文化引领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张力。

(三)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对新疆现代法律文化建设内容的丰富

2010年5月召开第一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新疆关乎整个国家安全、核心利益的战略高度出发,毫不动摇的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指示国务院制定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全面深化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各民族地区的落实,进而推进新疆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坚持顶层设计、宏观统筹,动员全国各地倾其之力建设新疆,启动了新一轮的对口援疆工作的全面展开;并从维护新疆稳定的治本之策出发,强化以确保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坚决捍卫祖国领土完整和法治统一。

2014年,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中央科学分析了新疆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明确了新疆工作的主旨、基本任务和主攻方向,并对未来一个时期内新疆工作作出了系统部署和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疆工作必须要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高擎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旗帜,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的治疆方略,推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此可以看出,依法治疆论述是对党中央治疆方略的持续深入与进一步升华,深刻阐释了稳定与发展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为法治新疆的建设明确了目标和前进方向,更是新的历史时期,中央依据新疆境内外形势和全国安全大局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论断,团结各族人民群众致力于平安新疆建设的首要举措,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历史意义,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新疆的具体法治实践,为进一步拓展依法治国之路开创出一个新的境界,同时也极大地发展丰富了新疆地区现代法律文化的内涵和外延。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强调:“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多谋长远之策,多行固本之举,努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这次会议从历史与现实相贯通的高度对新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行统筹规划,体现了党中央治疆理念和治疆模式的伟大创新,意味着法治是维护新疆稳定的引领和保障,文化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植根塑魂工程,发展是新疆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而现代法律文化的构建则是确保新疆持续稳定长期稳定的重要任务,为推进新疆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现代法律文化是推进新疆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强大动力

新疆在国家总体安全观、国家整体利益与国防布局中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地位,其治理能力、治理水平事关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历程中的重要内容。增强新疆地区各民族成员的国家认同感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要用超越各民族族别利益、反映各民族共同价值理念的现代法律文化为引领。因为现代法律文化是一个内涵价值体系、规范体系以及法律体制机制在内的综合范畴,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政治文明发展历程最初的、最直接的特质以及本源面貌,也是各族群众对社会活动治理历史经验的深刻阐释与总结,不仅为提升新疆社会治理水平提供有益的借鉴,而且对实现治理高效能提供必不可少的智慧方案。特别是现代法律文化的构建可以引导各民族群众从灵魂深处、思想意识以及法治模式方面为社会治理开拓道路,明确发展方位,为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必不可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价值观念。而这些知识和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各民族群众的理性思维,增强其明辨是非、善恶判断的能力,从而强化行为的规范化、理性化。

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可见,现代法律文化的生发、兴盛离不开与先进生产力相适应的物质基石,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背景下形成的,是为满足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而萌生孕育的一种法治形态的法律文化。从现代法律文化的生成机理及其科学合理、良善可期的法律体系的全面构建而言,对多民族地区无疑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极为有效的内在因素;它以科学民主、理性的法律体系为根本,公平正义、竞争有序的法律实践活动为载体的有机协调、互动融合的完整统一体,不仅有助于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理解和认可,以推动各民族同一法律价值体系的认同,逐步建立各民族共同遵守的规则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而且会成为新疆地区社会治理强大的生命力,每天都在以其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着各民族群众的思维模式以及行为选择,对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从而最终实现新疆地区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三、現代法律文化构建视域下制约新疆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突出问题

(一)新疆地区现代法律文化发展较为缓慢,致使其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导向力较低

历史上,新疆是一个比较封闭的,以血缘关系、宗法姻亲关系为主要纽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传统社会,也是民众个体相互赖以生存的基本社会单元,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尽管随着现代文明、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作为共同体传统的“熟人社会”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是民众共同生活单元的实质并没有完全改变,因此出现了一个村庄中较为普遍的一个家庭有几十口人的大家族现象。在这种“熟人社会”中,民众的伦理道义、情理教化的观念较为根深蒂固,认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主要靠礼仪道德规范即可,致使法律的重视程度及其适用不够。尤其是少数民族人口布局集中、结构单一,民众的思想保守、观念陈旧,其法律意识与法治观念较为匮乏,加之法律文化建设的起步较晚,现代法治文明的传播力度与推广深度不够,法治环境不完善、法律文化的氛围不够浓厚,致使无论思想基础还是硬件软件设施的基础建设均不足,决定了现代法律文化建设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局限性,在治理理念、制度架构以及法治行为等方面均制约着经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由于现代法律文化的凝聚力、整合力还不够,难免会出现某个民族或多个民族过分强调本民族的特性,激发狭隘民族意识的膨胀,造成不同文化族群间的罅隙越来越大,进而导致微观层面的单一民族文化认同的凸显。因此,如果缺失现代法律文化的正确导向,没有深入到各族群众内心与血液中的宪法法律至上价值观的浸透和传承,就很难实现社会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高效能。

(二)新疆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对滞后,致使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生动力不足

从市场经济的理论与实践视野考量转型期多民族地区法律文化与社会治理之间的互动关系,可以为新疆的长治久安提供强大的经济驱动力。因为现代法律文化的生发基础是在市民社会、契约社会的土壤中建立的,以市场经济为根基,以责权利明晰的契约关系为联系纽带,尊重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强调规则意识、程序意识与法治意识。由此决定了市场经济有助于各民族形成较为理性化的交往关系,增进不同民族彼此间的认同及其对国家的认同,并进一步强化各族群众依规则、依程序办事的自覺意识,进而成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必不可少的内在活力。但是新疆偏处于祖国大西北一隅,无论是自然禀赋条件还是生态环境都比较脆弱;市场化意识、市场经济的基础均较为匮乏,市场主体单一。加之受历史传统文化、价值观念以及地理环境的局限,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商品经济发展诱因不足,以至于市场化程度较低,使得边疆地区社会治理的创新动力不足,延缓了多民族地区迈向现代文明的进程。

尤其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多,且整体上接受文化教育的水平不高,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限,导致很多少数民族群众接触新事物、新知识的机会较少,以至于其更多的秉持着传统的生存发展观念,而缺乏现代市场经济的理念。一些群众考虑较多的只是基本生活需求,而很少思考如何拓宽自身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因此就业能力、竞争能力不足,这既不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交融,也不利于少数民族群众融入新社会与现代化治理的氛围中。

(三)境内外敌对势力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不断渗透,严重干扰了社会治理现代化良好法治环境的形成

当前,伴随国际形势发生的巨大变化,我国正处在冷战结束以来最为深刻复杂的时期,境内外敌对势力在意识形态领域更是加快对我国的“和平演变”,恣意推进西化、分化战略,妄图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寻找和打开突破口,以达到对我国的长远发展进行牵制和遏制,新疆地区由此成为各种敌对势力“西化”“分化”的主攻目标和渗透重点。加之与新疆相邻的周边国家也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多变性,致使政治安全的维护、文化安全的守护、领土主权完整的捍卫任务更加艰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1因此,意识形态领域是反分裂斗争的重要阵地,是关乎人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行为选择的争夺人心的看不见硝烟的“无形战场”,争夺与反争夺、控制与反控制、渗透与反渗透的斗争异常激烈,对新疆地区的现代化建设造成严重干扰和破坏。

四、加强现代法律文化建设,推进新疆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

新疆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民族众多的特殊地域,加强以平等互助、公平正义、诚信和谐为导向的现代法律文化的构建是一项复杂艰巨且又不可一蹴而就的系统工程,必须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社会思潮,充分发挥现代法律文化在治理边疆、推动长治久安方面的引领作用。在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指导下,坚定党的领导,从宏观的全局思维、长远的战略思维、系统的法治思维上去筹谋,切实把现代法律文化中先进的法治理念、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建设各族群众有责、尽责的共享社会治理共同体,才能成就新疆长治久安之大业。

(一)加强党对现代法律文化构建的领导,推进新疆地区依法治理的进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进行了制度体系的系统规划,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亦明确“坚持加强党对新疆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事业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定海神针”,要切实贯彻到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而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本质就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新疆多民族聚居的实际区情决定现代法律文化的构建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管理好辖区内的社会事务、管理好经济文化事业。新疆地区法律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构成,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与完善,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一步发展创新的重要力量。加强和改善党对新疆现代法律文化建设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国家历史实践以及法治建设规律的必然要求,为法律实践活动提供理论指引和方向遵循,从而确保新疆的社会治理始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轨道上前进。

现代法律文化的建设是一个庞大工程,启动这项工程,不仅要将其置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大背景下筹谋,更要坚定党的领导。要弘扬新疆现代法律文化的主旋律,具体而言:一是党要从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对新疆长治久安目标下现代法律文化的构建进行顶层谋划,进行科学定位,明确前进方向和努力目标,分解任务,明晰责任,逐步健全和完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体系。二是在党的领导下,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新疆工作总目标的高度重视法律文化的建设,以意识形态安全为着眼点,率先垂范,有目标、有层次的推进法律文化的建设,强化法律文化建设的相关软硬件设施的更新、配置与完善,增强法律文化传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党要为现代法律文化的研究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和专业人才队伍,培养一支我们党领导的高水平、高素质的法学理论研究队伍,为新疆的和谐稳定建言献策,发挥法学智库的作用。四是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将社会各方面有效的资源大力整合,形成推动现代法律文化构建的强大合力,不断为法律文化的建设以及相关理论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和物质帮助,进而为新疆的依法治理、系统治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强化新疆地区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型,充分发挥其推进社会治理高效能的引領力

法律文化建设是关乎意识形态安全重中之重的首要环节,必须从国家宏观战略角度以及国家安全的高度来深刻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意义。现代法律文化的构建则是社会有效治理、安边固疆、兴边富民的强大基石,在推进新疆地区长治久安的进程中,必须把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型摆在至关重要的地位,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导向辐射作用。

首先,要坚持尊重宪法法律权威、法治统一之下的多样性,传统的、富有民族特色的法律文化的长期存在是不可规避的客观现象,其在本民族群体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凡世界任一民族其文化都具有鲜明的特色,应在兼容并蓄中坚持国家主体法为主干的引导地位,通过各种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活动,逐步深化各族群众对国家法的认同,同时在互动中打造并提升区域文化特色,进而不断强化现代法律文化的感染力。

其次,在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方面,倡导和扶持各民族群众在思想上、制度上重塑传统法律文化,促进它与时俱进,向现代化的方向转型,使其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从而创造适应法治现代化所需要的文明环境。同时,要让各族群众有清晰的识别力,只有强化各民族间的友好交往,才是承继优秀传统文化的正道坦途。而那些妄图将民族习俗宗教化、把宗教活动引入歧途的行为,则必然将民族传统文化导向歪门邪路,必须要态度果决的抵制。

此外,现代化的社会已不可能使任何民族或族群徘徊在文明体系之外或永远桎梏在因循守旧的社会之中。因而决定了新疆法律文化迈入现代化,必须要推进各民族深度交往交流交融的各种活动,使少数民族群众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从农耕文明迈入现代文明。

(三)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文化,为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商品经济这一社会人类学的历史运动,同时伴随着文明社会法权关系与法律文化的深刻改变。”1市场经济即是法治经济,是生成现代法律文化必不可少的前提;而法律文化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要求,没有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不会有蕴含现代文明的近现代法治,也就不会有作为法治化标志的近现代法律文化,这是经历史实践充分阐明的客观规律。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化必须通过法律规范形成和维持,离不开法治,也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首先,充分利用各种援疆力量、有效的社会资源,优化新疆特别是南疆地区的经济结构,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市场经济跟进的步伐,转变革新少数民族群众保守滞后的观念,进而提升自我造血、自我发展的能力。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大力推进,一方面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使闲散、富余劳动力有业可就,增加收入,创造美好生活;另一方面也能带动社会的结构性变化,使基层社会传统的依赖血缘与姻亲牢固维系的乡土社会的人际关系结构受到震动,而代之出现的则是现代化产业所催生出的制度化框架和法治化管理,使各民族群众走出家庭,走向社会,融入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去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

其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深入推进,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和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引导各族群众在流动和转移就业的过程中形成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促进传统社会向市民社会转变。

此外,市场经济能进一步增强各族群众权利义务相互统一的法治观念。融入市场经济的各族群众实现了农牧民身份的“华丽转型”,从农牧民转变为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等,极大地激发了其市场主体的意识,在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平等的经营运作,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履行法定的义务。在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情况下,各市场主体彼此之间是一种平等互利的关系,这种关系会逐步带动并辐射其他群体,进而深化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意识,成为各族群众之间深度交流交往的重要规则,促进现代法律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

(四)持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疆地区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强大的思想武器

新疆反分裂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分裂、极端思想是危害新疆各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的最大毒瘤,只有从意识形态领域铸牢各民族群众坚定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极大地融汇起各民族的凝聚力,化解离心力,从而彻底根除分裂主义恣意策反活动的空间。

首先,必须要妥善处置好族属意识和公民意识的关系,要着力强化各民族群众的公民意识。针对实践中一部分人个体民族意识膨胀,中华民族意识淡薄,重教民身份轻公民身份,强调自身的民族权利,而忽视或无视公民法定义务的问题,必须要进行教育和引导,否则就会成为境内外各种分裂势力借此挑起民族分裂、制造民族矛盾的有利条件。要通过政府部门、基层党组织以及社区对各族群众进行思想指引,要让群众深切地认识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公民,必须要认同自己身处的国家,要热爱伟大的祖国,热爱中华民族。只有确认了自身的公民身份,树立了公民意识,才会孕育出“国家至上”的价值观念,自觉维护集中统一的国家政治共同体。只有各民族群众树立起强烈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真正遏制分裂倾向,铲除分裂主义阴险图谋的空间,消除政治分歧,筑起新疆长治久安的牢固精神堤防。

其次,运用法治资源强化对法治统一的认同,亦是打造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举措。境内外分裂、极端势力极力消解并侵蚀各民族群众的国家大一统意识,歪曲中央政府对新疆的执政合法性,割裂新疆地区法律文化与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联系,企图达到推翻我国政权的非法目的。对此,要在各民族群众中大力弘扬和传播以国家统一、法治统一为主导价值衡量的历史传统,倡导团结一致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的法治理念,实现中华民族法律文化认同。同时,通过刑法、反恐怖主义法的强制性和震慑力严厉打击惩罚民族分裂犯罪分子,使民族分裂组织及其团伙得以彻底清除。在法律特殊运作机制下将各族群众的行为规范在国家许可的秩序范畴内,进而逐步强化国家认同,由此极大地压缩和根除民族分裂主义滋生的空间和土壤。

此外,以国家法律主导的形式推进“民族互嵌”社会结构的形成,是铲除分裂主义土壤的关键之举。近年来,自治区党委及各级政府发布相关文件,大力推进各地实现“民族互嵌”居民结构的形成,以增强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显然,该项工作属于典型的国家、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会涉及一系列的安置、就业、教育、医疗等诸多生计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仅有政策、文件的依据远远不够,亟需要国家从制度上做出顶层设计,建立起国家法律主导的“民族互嵌”社会结构。依法推进互嵌,依法构建互嵌,真正实现各民族在居住环境以及居住心理上的全方位互动和频繁交往,从而彻底根除分裂主义滋事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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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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