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政策组合与资源型企业创新产出
——基于创新产出异质性视角

2021-09-14 08:21成琼文丁红乙
中国科技论坛 2021年9期
关键词:财政补贴资源型规制

成琼文,丁红乙

(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0 引言

资源型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重要力量,其可持续发展关乎国家高质量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创新是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的源泉,因而激励资源型企业不同类型的创新产出,并利用创新成果的价值转化驱动其可持续发展是当前的重要课题。政策激励是企业创新的重要外部动力,财政补贴作为创新政策工具箱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补贴是否可以激励企业创新?”这一基本问题,学术界已经进行了充分论证,形成了补贴的创新激励观[1-3]、创新抑制观[4]和不确定观[5-7]。事实上,对补贴政策有效性进行广泛探讨有极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现有文献对于补贴政策有效性的条件机制、补贴政策与其他创新政策的组合效果、补贴激励下创新成果价值转化等关键问题,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这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并不匹配。有鉴于此,本研究从财政补贴政策着手,旨在为设计积极有效的创新政策及组合、提升资源型企业创新产出、促进企业创新成果转化提供理论依据,为了达到这一研究目标,重点解决以下三个科学问题:一是财政补贴对绿色创新和传统创新产出的激励效果有怎样的差异体现?二是如何恰当选取其他不同偏向性的创新政策,并与财政补贴科学组合,充分发挥政策组合的互补相容特征,更有效地促进异质性创新产出?三是在补贴规模日益增加的背景下,资源型企业绿色创新和传统创新成果是否成功实现了价值转化,进而促进企业经济绩效与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本研究可能的边际贡献有:第一,研究并比较财政补贴对传统和绿色创新产出的不同影响,是对补贴政策的创新激励效应、补贴强度有效区间、企业绿色创新驱动因素文献的丰富和补充;第二,将税收优惠、环境规制纳入财政补贴影响企业创新的研究框架,探索政策组合效果,不仅对补贴、税收和规制三种不同创新政策的偏向性有更深入理解,也是对创新政策组合选取和效果检验研究的深化与拓展,为设计积极有为、互补相容的创新政策组合提供实证经验支撑;第三,基于经济绩效与环境效益协调发展视角,进一步探索创新产出的价值转化成效,回答补贴政策是否具备创新驱动效应这一关键问题,为优化创新驱动发展模式提供理论依据,同时也为后续政策评估与企业创新交叉领域的研究提供逻辑框架参考。

1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1.1 财政补贴与企业创新产出

(1)财政补贴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平均影响。财政补贴特指通过政府支出的方式直接增加企业收入,主要包括物价补贴、研发补贴、企业亏损补贴等,不含税收优惠部分[8]。考虑到创新资源投入力度大、创新结果不确定程度高以及技术和知识外溢等因素,企业常常缺乏创新实践的内生动力,而财政补贴可以缓解企业创新的融资压力,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度[9]。获得补贴的企业向外界传递出其创新能力、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较好的信号,这有利于企业吸引社会资金[1],进而加大创新实践的投入。企业创新与风险承担能力息息相关,风险承担处于适度状态可以增强企业竞争力[10],然而风险承担具有较强的资源依赖性特征,财政补贴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配置举措,可以增加企业的可支配资源,提升企业风险承担水平[2],从而刺激企业创新意愿。根据上述分析,财政补贴主要可以通过缓解融资压力、信号传递效应、风险补偿效应等渠道促进企业创新产出。据此提出假设H1:财政补贴可以有效激励资源型企业创新产出。

(2)创新产出异质性视角下的补贴效果。资源型企业创新可以细分为传统创新和绿色创新,相比传统创新,绿色创新更加追求经济效益和环境质量的统一,突破了传统创新着重以经济增长作为目标的局限,是实现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驱动力。但是绿色创新难度更大,且面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程度也更高,对于以营业利润为基本目标,且资源、资金有限的多数企业而言,对开展绿色创新实践会表现出更加谨慎的态度。因此在财政补贴的激励下,资源型企业可能倾向于将有限资金投入传统创新项目。有学者认为补贴虽然有助于激励绿色创新,但是其环境质量的优化效应短期内不明显[11]。据此提出假设H2:相比绿色创新产出,财政补贴对传统创新产出的激励效果更显著。

(3)财政补贴对异质性创新产出的非线性影响。尽管财政补贴的激励效应已经得到大量文献的验证,但也有部分研究表明补贴会导致激励扭曲,反而抑制企业创新。这是因为财政补贴可能引致企业的寻租动机,即企业以数量化或速度化的创新成果骗补[12]。并且企业在争取财政补贴时,为了避免知识技术外溢,会隐藏内部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容易滋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13-14]。随着研究的深入,也有学者综合考虑财政补贴对企业创新的促进效应和抑制效应,认为在两种力量的作用下,补贴强度与企业创新呈现出非线性的形态结构特征[6],补贴强度只有达到一定的临界阈值才能显著促进企业创新,甚至存在补贴强度的有效区间[5]。而当考虑不同类型的创新产出时,由于绿色创新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质量,其技术难度更大、风险更高、不确定性更强,因此相比传统创新,可能需要更大的补贴强度来促进企业绿色创新产出。据此提出假设H3:随着补贴强度的变化,财政补贴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呈现出非线性形态结构特征,只有达到一定的补贴强度阈值才能激励企业创新产出。并且相比传统创新,激励绿色创新产出需要达到更大的补贴强度阈值

1.2 不同类型创新政策的组合效应

现有研究重点考察单一政策的实施效果,却忽略了不同类型创新政策的偏向性,以及异质性政策的组合效果。有鉴于此,本文重点关注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环境规制政策的组合效应。

(1)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的组合效应。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对企业应纳税款给予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多以“事后扶持”为主。对于税收优惠的政策效果,多数研究肯定其积极效应,一是税收优惠直接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有利于企业稳定地进行创新投入[15-16];二是相比财政补贴政策,税收优惠能够避免多数的交易费用,对市场竞争机制的破坏较小[8]。理论上,补贴和税收优惠的双重激励叠加会更大程度缓解融资约束,从而使企业更有动力开展创新实践。然而,两种政策的组合也极有可能无法激励企业创新,原因在于,其一,当补贴与税收优惠配合实施时,企业可能会因生存与发展的压力减小而调整经营策略,出现明显的创新惰性现象,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难以及时调整激励对象或方式,导致“逆向选择”风险被强化,最终无法促进创新产出;二是补贴与税收优惠的组合实施也可能会强化资源型企业的寻租动机,诱发挤占企业创新投入的行为,或者降低创新资源配置效率[17]。根据上述分析,当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配合实施时,基于税收优惠对补贴效果的调节视角,考虑到强化的“逆向选择”风险和寻租动机,本文提出假设H4: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组合实施时,无法发挥政策协同效应,表现出税收优惠对财政补贴激励创新产出的调节效应不明显,或者负向调节补贴的政策效果。

(2)财政补贴与环境规制的组合效应。关于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多数研究支持波特假说,认为环境规制会深刻影响企业的环境认知和行为,不仅可以促进企业创新,长期来看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优势[18]。但随着研究深入,有文献发现环境规制政策具有偏向性和侧重点,仅是促进了那些环境友好的创新产出。这就表明,环境规制影响了企业创新决策,使得有限资源流向绿色创新实践[19]。而当补贴政策与环境规制政策配合实施时,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互补协同效应。一方面,地方政府部门可能会根据企业的环境效益,判断是否给企业持续补贴的机会,因此企业会倾向于遵循环境规制,在绿色创新方面投入更多资源。另一方面,资源型企业在环境规制压力下,很有可能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等方面投入更多资源,环境治理下的遵循成本会对经营绩效冲击明显,而政府补贴有助于缓解企业环境治理与企业创新间的资源竞争,既保证了环境效益提升,也能维持持续创新[20]。根据上述分析,当财政补贴与环境规制配合实施时,考虑到环境规制偏向于环境效益的政策特点,以及环境规制与财政补贴潜在的耦合关系,基于环境规制对补贴效果的调节视角,本文提出假设H5:财政补贴与环境规制的政策组合效应显著,主要表现为环境规制可以正向调节补贴的创新激励效果,但这种正向调节效应主要是针对补贴激励下的绿色创新产出。

2 研究设计

2.1 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企业创新产出(Innovation)。专利产出是企业创新成果的直接体现,因此大量研究采用专利申请数据衡量企业创新,但考虑到相比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具有审核标准严格、审核周期长、具备实质审查流程等特征,代表了企业高质量的创新成果,因此本文采用发明专利的年度申请数量来衡量资源型企业的整体创新产出(Tpatent)[12]。将整体创新产出细分为绿色创新产出(Gpatent)和传统创新产出(Bpatent)两种类型,其中绿色创新产出主要是指有利于资源利用效率提升、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的环境友好型成果,本文基于企业申请的发明专利,参考Lim等[21]的研究,提炼出包括环保、节能、减排、低碳、清洁、循环、可持续等反映企业绿色创新内涵的关键词,利用关键词检索手工整理出绿色发明专利,以此度量绿色创新产出。而传统创新产出具体的计算方式为发明专利总量减去绿色发明专利数量。本文对发明专利申请数据进行了对数化处理。

(2)解释变量:财政补贴(sub)。财政补贴是指政府对企业的直接补助金额,参考柳光强[4]、周燕等[8]的研究,查询企业年度报告营业外收入栏目的“政府补助”金额,并减去企业所收到的所有税费返还等税收优惠性补助,用剩余金额的自然对数衡量财政补贴强度。

(3)调节变量:税收优惠(tax)、环境规制(supervise)。对于税收优惠,本文参考柳光强[4]的研究,采用税费返还/(税费返还+企业支付的各项税费)的计算方式予以衡量。至于环境规制变量,本研究从污染治理费用角度衡量某地区的环境规制强度,具体计算方式为企业所在省份或直辖市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的比重。

(4)控制变量。本文主要根据现有财政补贴与企业创新的相关文献,选择研发投入、融资约束、风险承担、企业规模等可能影响企业创新产出的重要因素作为控制变量。

上述相关变量的定义及计算方式如表1所示。

表1 关键变量定义及计算方式

2.2 基准计量模型构建

(1)基准面板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Innovationi,t=α0+α1subi,t+αnXi,t+εi,t

(3)

利用基准模型(3)检验财政补贴对资源型企业创新产出的平均影响,其中Innovation包含TPatent、GPatent和BPatent,α1的估计结果是我们重点关注的内容,ε为随机扰动项。

(2)基准面板门限模型如下:

Innovationi,t=γ1subi,tI(σi,t≤ω)+γ2subi,t×

I(σi,t>ω)+γnXi,t+εi,t

(4)

基于补贴强度的异质性视角,建立面板门限模型(4),探索财政补贴对资源型企业创新产出的非线性影响。其中,I(.)为指示函数,当括号中的条件满足时,I值为1,否则为0;σ为门限变量,本文中的门限变量与核心解释变量都为财政补贴;ω为门限值,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基准模型是单门限回归模型的情形,但ω的个数实际上并不确定。需要利用自助抽样法(bootstrap)和似然比(LR)检验法分别明确门限效应的显著性和门限值的真实性,最终根据检验结果设定门限回归模型的具体形式。

2.3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1)样本选取。本研究聚焦中国资源型企业,参考现有研究,本文将其界定为开发与加工能源与矿产资源为主业,依赖资源的独占获取形成竞争优势的企业[7]。根据资源型企业的定义,结合证监会2012年的分类标准,本研究样本包含采矿业和资源加工业,采矿业主要有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资源加工业主要包括石油加工基炼焦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业。剔除观测期内出现ST、*ST及缺失核心变量观测数据的样本后,剩余202家样本企业,本研究时间跨度为2013—2019年,总共1414个观测值。

(2)数据来源。专利数据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财政补贴、企业研发、税费返还等数据来源于企业年度报告,环境治理投资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目前《中国环境统计年鉴》更新到2018年,实际观测数据截止到2017年,其余企业特征、财务数据、公司治理等观测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和锐思数据库(RESSET)。本研究主要利用stata软件作为实证分析工具。

3 实证结果分析

3.1 关键变量描述性统计

图1所示为资源型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均值的年度变化情况。发明专利和非绿色发明专利的变化趋势在不同年份间存在一定波动,但是绿色发明专利曲线变动较为平缓。不难发现,绿色创新在整体创新产出中的占比仍然不高。关键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特征如表2所示。

图1 资源型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年度变化

表2 关键变量描述性统计特征

3.2 财政补贴对资源型企业创新产出的平均影响效应

本文首先采用OLS方法进行系数估计,回归结果见表3。第(1)列的回归结果表明,财政补贴(sub)的估计系数在1%的水平显著为正。经过F检验、LM检验和Hausman检验后,进一步采用固定效应模型(FE)进行系数估计,第(2)列中sub的系数估计结果为0.012,达到5%的显著性水平,表明财政补贴显著激励资源型企业整体创新产出。

一般而言,地方政府倾向于将有限资金补贴给先前创新成果更丰硕的企业,原因是这些企业传递出了创新能力更强的信号,而这种因果反向的内生性问题会导致估计结果不一致,因此本文采用工具变量法(IV)缓解潜在的内生性问题。现有研究表明,具备政治关联背景(politic)的企业更有可能获得补贴等政府支持[7],因而本文将企业的政治关联背景特征作为财政补贴的工具变量之一。本文认为国有资源型企业和高管(董事长和总经理)曾任或现任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营资源型企业具备政治关联背景,politic赋值为1,其余民营资源型企业不具备政治关联,politic赋值为0,将politic滞后一期处理。此外,我们采用财政补贴的滞后一期作为其本身的又一个工具变量。表3第(3)列是工具变量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的系数估计结果,sub的系数估计结果仍在1%的水平显著为正。并且,联合F统计量数值为143.243,远大于10的临界值,而Hansen J统计量的数值为3.827,p值为0.147,表明工具变量满足相关性和外生性的前提条件。总之,在缓解了潜在的内生性问题后,H1仍然成立。

对于不同类型的创新产出而言,表3第(6)列结果显示财政补贴对绿色创新产出的激励效果并不明显;然而当被解释变量为传统创新产出时,第(7)列的结果显示sub的估计系数在1%的水平显著为正,即财政补贴对传统创新产出产生明显的促进效应。不难发现,尽管整体而言,补贴对企业创新产出有显著的激励效应,但是这种激励效果主要针对传统创新产出,即回归结果支持H2。

表3 财政补贴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平均激励效应

3.3 财政补贴对异质性创新产出的非线性影响分析

本文利用门限回归模型考察补贴对企业创新产出的非线性影响,并尝试探寻补贴强度的有效区间。首先进行门限效应的显著性检验,单门限效应的F统计量数值为9.847,达到1%的显著性水平,而双重门限效应的F值为4.195,达到5%的显著性水平,具体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其次检验门限值的真实性,表5结果显示门限估计值分别为15.287、19.388,根据门限值95%的置信区间,两个门限值都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因此我们构建双重门限模型进行回归分析。

表4 门限效应显著性检验结果

表5 门限值真实性检验结果

表6第(1)列的系数估计结果表明,当补贴强度小于15.287时,补贴的政策效果并不明显,而当补贴强度超过15.287的强度阈值时,补贴对企业创新产出产生明显的激励效应。细分绿色创新和传统创新产出类型,经过门限效应显著性和门限值真实性检验后,都建立双重门限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第(2)列结果显示补贴强度处于(17.303,17.928)区间,可以对绿色创新产生明显的激励效应,而当补贴强度小于17.303或者大于17.928的强度阈值时,补贴政策的效果并不显著。第(3)列结果表明补贴强度若小于15.704或者大于17.720,补贴政策都处于无效状态,只有当补贴强度处于(15.704,17.720)区间,财政补贴才可以对传统创新发挥明显的激励效应。根据门限效应的回归结果,不难发现,补贴强度必须达到一定的阈值才能发挥创新激励效应,否则会由于激励不足导致政策无效,并且相比传统创新产出,激励绿色创新产出需要达到更大的补贴强度。但是当补贴强度过高时,寻租与套利行为同样会导致政策无效。总之,H3通过验证,并且门限回归结果可以对H2进行必要的解释。

表6 补贴强度的异质性效应分析

3.4 稳健性检验

(1)Heckman两阶段模型修正样本选择偏差问题。由于本研究存在没有获得财政补贴的企业样本,因此不排除样本选择偏差导致回归结果失真的风险。基于此,我们采用Heckman两阶段模型修正样本选择偏差问题。根据表7的Heckman两阶段模型回归结果,当被解释变量为整体创新产出(列1)以及传统创新产出(列3)时,lambda的系数估计结果达到1%的显著性水平,表明存在一定的样本选择偏差问题,但是经过Heckman两阶段模型修正偏差后,sub的估计系数仍然在1%的水平显著为正,即支持财政补贴的创新激励效应,而对于绿色创新产出而言(列2),lambda的估计系数不显著,即并不存在样本选择偏差问题。

表7 Heckman两阶段模型回归结果

(2)面板分位数回归。本文采用面板分位数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研究在10%、30%、50%、70%和95%的补贴强度分位点财政补贴创新激励效果的差异。表8所示为面板分位数模型的回归结果,只有当补贴强度在30%、50%、70%分位点时,补贴才会对企业创新产出发挥显著激励效应,否则补贴效果并不显著。细分为传统创新和绿色创新产出类型后,结果都表明有效的补贴强度处于中间位置。

表8 财政补贴对企业创新产出的面板分位数回归

4 创新政策组合效应

4.1 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政策的组合效应

为了考察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的政策组合效应,本文在基准模型(3)的基础上引入税收优惠,以及交互项(sub×tax)。表9列(2)、列(4)、列(6)的回归结果表明,税收优惠对财政补贴影响整体创新、绿色创新和传统创新产出的调节效应都不明显,回归结果支持假设H4,可能的原因在于补贴叠加减税的强激励反而诱发企业的寻租动机,导致企业并非致力于产出以发明专利为代表的高质量创新成果。

表9 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的政策组合效应

4.2 财政补贴与环境规制的政策组合效应

为了考察财政补贴与环境规制的政策组合效应。本文在模型(3)的基础上引入环境规制,以及两种政策的交互项(sub×supervise)。由表10列(1)、列(2)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环境规制对整体创新产出的直接影响以及对补贴效果的调节影响都不明显。细分创新产出类型后,列(3)、列(4)揭示了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产出的影响效应,列(4)中交互项的系数在5%的水平显著为正,即环境规制正向调节补贴对绿色创新产出的影响效应。而当被解释变量为传统创新产出时,列(6)结果显示交互项的系数在10%的水平显著为负,即环境规制弱化补贴对传统创新的激励效果。因此,财政补贴与环境规制政策的组合效应明显,但环境规制却充当了“双刃剑”作用,既正向调节补贴对绿色创新产出的激励效果,同时又弱化补贴的传统创新激励效应。表明相比财政补贴,环境规制政策的着力点在于促进环境友好型的创新成果产出,H5通过实证检验。

表10 财政补贴与环境规制的政策组合效应

5 进一步研究:补贴激励下资源型企业创新产出的价值转化

本文重点考察补贴激励下,异质性创新产出是否推动了资源型企业经济绩效与环境绩效的协调发展,以明晰创新成果的价值转化成效。

5.1 补贴激励下企业创新产出对经济绩效的驱动效应

对于企业经济绩效,考虑到本研究的企业样本都是上市公司,且会计指标易受到企业管理者会计行为的操纵,因此采用市场型指标托宾Q值予以衡量,其具体计算方式为企业市场价值与资产总计的比值,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根据表11的回归结果,结合补贴对创新产出影响效应的回归结果(见表3),不难发现,财政补贴不仅可以直接促进资源型企业经济绩效,也能通过创新成果的价值转化驱动企业经济绩效提升,但主要是传统创新成果的驱动作用。这是因为相比绿色创新的双重任务,传统创新成果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竞争优势,推动企业经济利润增长。

表11 财政补贴激励下企业创新产出驱动经济绩效

5.2 补贴激励下企业创新产出对环境绩效的驱动效应

对于企业环境绩效,本文参考于连超等[23]的生态效益法,采用企业营业收入自然对数与环境影响自然对数的比值予以衡量,环境影响包括排污费、环保税、资源税等的总额,企业营业收入和环境影响的观测数据来源于企业年度报告。根据表12的回归结果,Tpatent、Gpatent、Bpatent的系数估计结果都未能达到显著性水平,表明补贴背景下创新产出尤其是绿色创新成果对环境绩效的驱动效应并不显著。我们认为主要原因在于资源型企业绿色创新产出仍然较低,并且绿色创新成果的环境价值转化需要一定的时间窗口,目前资源型企业的绿色成果还未能充分释放其价值。

表12 财政补贴激励下企业创新产出驱动环境绩效

6 结论与建议

本文利用资源型企业2013—2019年的观测数据,遵循创新动力—创新产出—创新价值的基本逻辑,研究财政补贴对异质性创新产出的激励效果,以及补贴与税收优惠、环境规制的政策组合效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检验补贴激励下企业创新产出对资源型企业经济和环境绩效的驱动效应,研究结论如下:①就平均效应而言,财政补贴可以明显激励资源型企业创新产出,但这种激励效果主要是针对传统创新产出,相比传统创新,激励绿色创新产出需要达到更大的强度阈值。②当财政补贴与环境规制政策配合实施时,环境规制发挥了“双刃剑”作用,既正向调节了补贴对绿色创新产出的影响效应,同时也弱化了补贴对传统创新的激励效果,这也证实了环境规制政策的侧重点在于提升环境效益,而补贴政策更偏向经济利润。但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的政策组合极易诱发企业的寻租动机,无法促进以发明专利为代表的高质量创新产出。③补贴激励下企业创新产出可以有效驱动企业经济绩效提升,但主要是传统创新成果的驱动效果。此外,创新产出对环境绩效的促进作用不明显,揭示了资源型企业绿色创新成果的价值还未能充分释放。

根据上述研究结论,本文为财政补贴的精准有效设计、发挥创新政策“组合拳”作用、促进创新成果价值转化提供以下建议:①财政补贴政策有效的前提是精准设计,所以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创新项目设计差异化的补贴强度,尤其对于高附加值的绿色创新项目,应适当加大补贴力度,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也能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绿色发展。②选取互补相容的创新政策并予以科学组合,发挥政策“组合拳”的协同激励效应。本文建议构建财税政策与环境政策的协同机制,完善绿色产业政策体系。例如在利用财政补贴激励企业创新的同时也应该施加一定的环境规制压力,这会使资源型企业同时有足够的意愿和能力开展绿色创新实践。③推动创新成果价值转化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共同推进。一方面,构建创新成果价值转化的评估机制,地方政府可组织专家学者对创新成果价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为标准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另一方面,资源型企业应深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塑造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尤其应致力于释放绿色创新成果的价值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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