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2021-09-13 04:39:52贾汉伟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9期
关键词:一体化经济发展信用

摘要: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信用一体化建设等做出重要决策部署。加快研究信用一体化建设,在各地方探索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门户网站等系统一体化建设对于破解各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发展难题,推进信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信用;信息;经济发展

一、信用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信用信息充分共享共用,更好发挥信用信息经济社会价值。通过推进信用一体化建设,以“数据”“信息”为核心要素,以数据流通、信息共享作为基础支撑,统一系统连接、数据交互、业务办理等标准规范,建立数据流、信息流、业务流至下而上共享共用机制体制,有效破除“孤岛”和“烟囱”,实现信用信息深度融合、共享共用。

二是有利于信用服务供需匹配,推进信用领域供给侧改革。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讲信”“用信”,对信用服务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只有深入推进信用一体化建设,在标准规范、基础设施、业务设计等方面,打通制约信用服务提质增效的堵点、难点,才能打造更加便捷、高效、精准的信用信息服务,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三是有利于信用业务协同发展,提高群众满意度、获得感。推进信用一体化建设,通过创新系统扁平化管理、信息同步报送、结果实时反馈等机制,补齐传统服务的层级多、流程长、模式单一等短板,提升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公众密切关注的信用业务协同效率,将加快提高市场主体对信用服务的满意度、获得感,从而更好凝聚社会公众对信用体系建设共识,提升社会公众“用信”“讲信”的自觉性,加快创新社会建设步伐。

二、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需把握的关键

(一)统一数据标准、建设标准

一是统一数据标准。各地方应当根据信用建设实际需要,梳理汇总信用信息需求清单,严格遵照全国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有关要求,统一数据标准,建立各地方基础信用信息目录,确保基础目录的数据项、信息格式、更新机制等和全國保持一致。

二是统一建设标准。各地方信用一体化建设应当向上与国家信用基础建设、信息服务、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保持一致,确保信息更新、服务保障等高效、准确。信息服务方面,应加强地方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服务设计逻辑、信息和业务线条关系、先后端信息交互等方面与全国一体化信息系统保持一致。数据安全方面,考虑到央地信息大批量交互,省级层面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应和国家保持一致,确保未来全国信息一体化推进中兼顾安全和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确保系统联通、数据流通、业务融通

一是确保系统联通。省级信用信息系统是各地方信用一体化系统对接全国信用信息系统一体化系统的关键枢纽,应当确保关键系统并发高、可靠强、速率快、防护好等特性,灵活采用数据落地、接口访问、信息验证等多种信息共享方式,确保全国信用信息系统和省信用信息系统在数据共享交互时“透明化”传输。同时,针对各地方省会经济圈、示范经济圈等地方区域发展实际需要,可建立中央至城市直通信息交互通道,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特殊支撑保障。

二是确保数据流通。数据流通性可看着信息系统的“血液”健康指标。各地方信用一体化建设应当建立数据“内循环”和“外循环”交互支撑的数据流通体系,“内循环”要求省市县关键信用信息子系统要建立规范、标准、灵活的信息归集、上报机制,确保地方信用信息能够及时、完整归集至省级信用信息枢纽;“外循环”要求央、地信息交互要保持高效、准确,全省一体化系统能够向国家提供畅通、实时的信用信息流,同时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能够向地方信用一体化系统反馈可服务经济社会的服务流、价值流。

三是确保业务融通。各地方信用一体化建设应当抓好与全国信用一体化系统数据“同源”和服务“同网”两项重点。数据“同源”主要要求在地方信用信息系统和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应确保数据来源保持一致,保持数据更新一致性,坚持接口访问为主、数据落地共享为辅的原则,为业务融通提供基础保障。服务“同网”主要要求地方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在服务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方面要建立“一口访问”路径,要以“信用中国”网站为业务服务逻辑人口,为各城市提供各类基础信用服务,同时对于省级信用建设特色服务,也要在全国“一张网”的框架下实施,避免出现因服务路径的差异而导致服务内容的不一致现象。

(三)协同政策调整、数据更新和情况反馈

一是协同政策调整机制。各地方信用一体化建设应当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框架下,注重国家、省、市政策对接、联动,把信用信息一体化建设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战略部署的重要助手,把信用信息化建设作为服务保障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撑,既要向上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思路、目标方向保持一致,同时又要结合政策末端细化要求,立足服务地方特色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强化信息系统建设的特色化、区域化发展。

二是协同数据更新机制。各地方信用信息系统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的思路,与国家信息系统建立科学、高效、灵活的数据更新机制。要根据数据重要性和敏感度,建立信用信息主动更新和被动更新相互配合的信息更新机制,对于常规信用服务以省级信用信息体系主动更新信用数据为主,对于涉及敏感信息、重要事项以及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信用服务,要建立国家信用信息系统主动更新为主、省级被动更新为辅的信息更新机制。

三是协同情况反馈机制。主要考虑随着各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信用查询、信用修复等信用服务的访问量和使用率将大幅提升,如何更好服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实际需要,这需要信用业务全链条互动,建立国家、省、市建立高效协同反馈机制。省级信用信息系统要对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全流程线上沟通、反馈机制,建立短信、邮件、热线等用户响应提示渠道,提升信用服务透明度和及时性。

作者简介:贾汉伟(1986.4-),男,汉族,山西吕梁,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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