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红霞
摘 要:我国目前处于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员工过度劳动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威胁着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也影响着社会和谐及人民生活幸福感。本文从我国员工过度劳动的现状出发,指出其危害,挖掘其原因,提出了构建防范员工过度劳动的用工监管新体系的必要性及总体思路,以期对我国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有促进作用。
关键词:过度劳动;用工监管;新体系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5.027
0 引言
过度劳动一般是指劳动者在较长时期的过度使用,即在较长时期处于一种超出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和强度的工作状态,致使劳动者无法得到必要的休息,从而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及工作生活质量的情形。过度劳动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直接导致劳动者发生猝死,形成“过劳死”。
1 过度劳动在我国呈蔓延态势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行各业努力进行改革与创新,竞争不断加剧。用人单位为了谋取更大经济效益,同时缩减人力资源成本,员工必须高负荷长时间加班才能完成工作任务,员工压力剧增。2021年1月初,一则关于“拼多多一名23岁的女员工凌晨1点在下班路上猝死”的新闻在社交平台引发热议。事实上,近年来,员工过劳猝死的案件早已不是什么特色新闻。就在这名女员工猝死之前的一个月,两家知名公司的员工猝死消息,也在社交媒体上引起广泛关注,其中包括国美电器福州分公司一名27岁员工在年终誓师大会期间猝死。
翻看这些年来更多的员工过劳猝死案例,不难发现,员工过劳猝死现象已经从低学历低收入的一线流水工人蔓延到高学历高收入的精英人群,从中年以上员工蔓延到风华正茂的青壮年,从创造经济效益的各类企业员工到搞科研过度劳累的大学教师,从传统行业中小微企业到大名鼎鼎的互联网巨头公司……劳动者过度劳动的情况已呈快速上升趋势。过度劳动的极端后果“过劳死”现象多年来层出不穷,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因过劳而逝的事件为整个社会的用工状况敲响了一次次警钟,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理应引起所有用人单位与政府劳动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这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须研究与解决的重要课题。
2 “过劳死”频发折射用工监管缺失
事实上,对于延长工作时间我国早已在法律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自1995年就开始施行的《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这个规定表明,对于延长工作时间,有三个关键因素:必须要和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没有工会的企业要和劳动者协商),即加班要经得劳动者的同意;一般情况下,每天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很显然,用人单位不能每天都属于特殊原因,每天都超过三小时,而且每月的加班时间总长不能超过36小时。
而在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制造业生产车间、高科技公司、互联网公司,部分员工加班到半夜一两点是常事,每天要加班六、七个小时,显然已严重超出了正常工作时间,这样的加班强度完全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劳动法》虽然有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限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
深究其因,不难发现:《劳动法》作为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虽然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的最长时限,同时在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却没有对违法行为规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具体的处罚措施。而在2008年起施行的作为对劳动法的有效补充和修改的《勞动合同法》,其中也没有涉及这方面的相关规定。这显然是劳动保障制度层面急需弥补与完善的一个重大缺陷。因为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上述时间规定强令员工长时间、高强度加班,所付出的代价也只是支付廉价的加班费,甚至很多企业还会在加班费上钻空子,用各种技巧进行克扣,把加班成本降到最低。
对于员工过度劳动,目前,最常见的做法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接到员工猝死事件引发舆情或相关投诉后,会对涉事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予以调查,包括调查用工合同、用工时间等。然而这种调查后的处理结果仍然令人尴尬,因为我国现行对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加班的最直接法律依据是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保护监察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即无论用人单位如何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所对应的惩罚措施只有三种:“警告”“责令改正”“每人500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依据现在的监察规定,监察部门最多只能开出500元每人的罚单,侵权成本太低,这样显然无法对违法的用人单位形成有力的震慑。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那么多互联网企业能公然违背《劳动法》,堂而皇之提倡“996”“886”乃至“007”如此令劳动者绝望的工作制度。正是因为没有足以震慑、警戒违法者的制裁措施,导致我国保护劳工工时制度的法律规定执行起来只能是一纸空文。
3 构建用工监管新体系
过度劳动的普遍存在,造成各行各业劳动者压力过大,身心受损;“过劳死”的潜在威胁,影响着社会民众的工作生活幸福感,违背了我们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初衷,同时也恶化了劳动关系,影响社会和谐安定。但是如果没有用工监管的根本保障,何以遏制住呈快速上升趋势的过度劳动现象?因此构建防范过度劳动的用工监管新体系已是刻不容缓,其最关键之处就是要对过度劳动的法律制度进行重新构建。
3.1 对防范过度劳动进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