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与企业参与社会治理
——基于珠三角民营企业的实证研究

2021-09-11 07:22刘晋飞
商学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政商显著性检验

刘晋飞

(1.华中科技大学 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4;2.东莞行政学院,广东 东莞 523083)

引言

当前,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2017年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在社会治理领域,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可以说,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社会治理的重要论述为社会各界探讨和研究我国社会治理议题提供了方向和目标。近年来,社会治理已经成为学术界的热点议题,其中民营企业参与社会治理备受学者关注。“传统的观念认为,民营经济是制度的产物,更多表现为一种逐利为导向的、被动的制度压力接受者。但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其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也逐渐凸显,直接表现为参与到政策制定和社会治理过程中来”[1]。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表明,民营企业作为社会协同的重要主体,对于提升我国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具有不可忽略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因此,促进民营企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不仅关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问题,而且关乎国家治理大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这一根本性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艰难而辉煌的发展历程中,政企关系、政商关系始终受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2016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用“亲”“清”二字对新型政商关系做出精辟阐释;2017年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2018年11月1日,针对社会上出现的“民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等错误言论,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经济座谈会上再次强调指出,“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落到实处,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要“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体系”。这表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不仅对于指导领导干部与企业正确相处与健康交往、优化营商环境和政治生态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家的创新创业热情,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劲发展动力和巨大创造活力,对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

基于以上论述,本文主要考虑:一方面,民营企业作为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有利于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另一方面,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能够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那么,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和民营企业参与社会治理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从学界研究来看,现有关于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相关研究大多集中于政策层面的学理分析和逻辑推演,在研究方法上也以定性研究为主。尤其关于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指标体系和指标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影响作用等议题缺乏数据支撑和实证检验。鉴于此,本文利用2018年珠三角民营企业政商关系的调查数据,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指标体系,探讨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影响作用机制,同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对拓展深化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指标体系研究和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机制等议题提供学理借鉴。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政商关系研究进展

政商关系是对政府、官员、企业和企业家等不同主体合作交往关系的集中概括,“在中国情境下,政商关系既是政治与经济的关系,也是不同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间的关系,还是企业组织中的人与政府部门中的人之间的关系”[3]。作为一种全球性最普遍的合作关系,Mara Faccio等(2006)[4]学者发现“政商关系不仅存在于法制不健全、腐败严重的国家,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同样也存在着政商关系”。从国内外学术界关于政商关系的研究来看,其理论渊源主要来自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和凯恩斯主义“看得见的手”两大经济学派对政府和市场之间关系的经典论述。国外学界对政商关系的研究,主要包括规制俘获理论、寻租理论和政治关联理论。规制俘获理论的代表人物Posner(1974)[5]认为政府为了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对企业和行业实行政策规制,是政府对市场无效率做出的积极反应;但是在规制的过程中,Holmstrom(1982)[6]认为行业、企业和特定利益集团会对政府政策制定进行影响,即政府会被“俘获”。寻租理论的核心观点在于处于特定利益目的,政府会对市场进行干预,从而影响资源配置。比如,Mccormick和Tollison(1978)[7]认为一些工资较低的司法人员为了获取额外收入,会帮助利益集团得到司法“便利”。政治关联理论的代表人物Mian和Khwaja(2005)[8]认为政企之间的政治关联可以为企业带来融资便利、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治租金。面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Evans(1995)[9]提出“嵌入型自主”的理想政商关系模式。

近年来,政商关系议题备受国内学者关注。张维迎(2001)[10]指出,与西方相比,我国企业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较多,而且影响方式更为多样。聂辉华和李金波(2007)[11]研究提出“政企合谋”概念,特指政府为了发展政绩而对企业的纵容现象。张红凤和汲昌霖(2015)[12]认为政治关联存在“扶持之手”效应。随着中央提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概念,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探讨和研究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议题。毛寿龙(2016)[13]认为“清”和“亲”意味着政商双方的合作可监督、可公开,而非私下隐秘的交往关系。陈连艳(2017)[14]认为转型期中国存在交易型、关系型、利益型三种畸变形式的政商关系。杨典(2020)[15]认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根本上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包含政府治理、市场治理、企业治理与社会治理之间如何实现立体联动、综合发力的治理现代化等议题。

此外,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指标体系的定量研究也取得进展。邓联繁(2017)[16]认为“亲清指标”与“亲清指数”各有侧重又密切联系,指标体系建设大有可为。聂辉华等(2017)[17]对我国新型政商关系进行了系统评价,制定了国内第一份专门关于政商关系的城市排行榜;基于政府层面,从“亲”“清”两个维度评价新型政商关系,“亲近”指标共包含3个一级指标、7个二级指标和13个三级指标,“清白”指标共包含2个一级指标、4个二级指标和4个三级指标。褚红丽(2018)[18]基于中国企业营商环境调查数据,实证检验了哪些“亲”环境的打造更利于“清”关系的建立;从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融资环境、公共服务水平、基础设施完备度等方面分析和测量企业发展面临的“亲”现状,从企业向政府的行贿及其在政府部门的任职情况来反映中国政商关系中的“清”现状。

从上述研究进展来看,学者侧重对政商关系的理论分析和逻辑推理,并针对中国政商关系现状提出政策建议,其中部分学者近年来开始探讨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议题,少数学者关注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指标体系研究。总体来看,政商关系研究以定性为主,量化研究屈指可数,关于亲清指标和指数的研究更为少见。

(二)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研究进展

国外学者关于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探讨,更多地与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相联系,其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其代表人物Freeman(1984)[19]认为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而且还要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社会、股东和雇员等主体;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与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企业社会责任最早由Bowen于1953年提出,其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中正式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被誉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20]。之后,Mc Guire (1963)[21]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外延做出了详细的阐述,认为企业承担的责任不仅包括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还有超越这些义务的社会责任。上述研究表明,企业的社会责任范畴应当包括企业参与社会治理。可以说,西方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为国内学者探讨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理论基础。

当前,中国社会治理结构正由传统的体制内单中心治理向党建引领下的多元治理结构转变[22],企业正在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参与主体。高鹏(2015)[23]以深圳市桃源居集团为个案分析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认为社区平台的搭建、优秀的企业文化、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等因素,促成了企业的社会治理参与;慈善战略可以被视为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一条重要路径。何轩和马骏(2018)[1]基于2002—2010年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数据库,研究发现企业家已经开始有效运用“制度化”和“组织化”方式(工商联、行业协会和企业内部基层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协助执政党共同推动营商环境改善和市场化改革。王勇(2018)[24]认为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社会治理参与限度显而易见,公共部门应当以民企党组织为核心和纽带,经由相关政策供给与规引,从而有效激发民企内外向度的社会治理参与行为。

通过梳理上述文献,可以发现: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即政商关系与企业参与社会治理存在一定的影响关系机制。那么,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民营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究竟存在什么样的影响机制呢?与以往研究不同,本文拟基于企业层面,从“亲近”和“清白”两个维度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指标体系;同时从“参与意愿”和“参与行为”对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进行考察。基于理论分析,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H1: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意愿存在正向影响。

假设H2: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行为存在正向影响。

二、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8年对珠三角(广州、佛山、东莞和深圳)民营企业政商关系的问卷调查,本次调查通过各地民营企业协会,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共发放问卷2000份,有效回收1760份,有效回收率88.0%。从企业规模来看,小型企业(人数<100)占68.3%,中型企业(100<人数<500)占24.3%,大型企业(人数>500)占7.4%;从企业行业类别来看,第一产业占3.4%,第二产业占38.4%,第三产业占58.2%,样本在企业规模和行业类别上分布均衡,有较好的代表性。数据处理使用IBM SPSS19.0软件和EXCEL软件进行。

(二)变量设计(表1)

表1 变量设定与指标设计

被解释变量:企业参与社会治理。主要从企业社会治理参与意愿和参与行为两个维度进行测量。参与意愿为五分类变量(1表示非常愿意,5表示很不愿意);参与行为包括6个具体指标,利用李克特量表来测量(0表示有,1表示没有),由于选取指标较多,将通过因子分析,得到最终变量。

解释变量: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论述,结合学界观点,本文从企业层面,将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设定为亲近指标和清白指标2个一级指标,其中亲近指标包括沟通交流、建言献策和支持地方发展共3个二级指标,沟通交流包括9个三级指标,建言献策和支持地方发展分别包括2个三级指标;清白指标包括洁身自好和遵纪守法共2个二级指标,洁身自好包括2个三级指标,遵纪守法包括9个三级指标。沟通交流和遵纪守法指标较多,将通过因子分析进行处理。

控制变量包括个体指标和组织指标,个体指标包括企业家的性别、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组织指标包括企业年龄和企业规模。

变量赋值为:是否加入党派组织(1表示中共党员,2表示民主党派,3表示未参加);是否为人大或政协代表(1表示人大代表,2表示政协代表,3表示都不是);是否为工商联会员(0表示否,1表示是);企业设立党组织(0表示否,1表示是);对民营经济政策的了解(1表示比较了解,2表示听说过,3表示不知道);政府领导对企业的考察等4个指标通过李克特量表测量(1表示符合,2表示不符合,3表示说不清);建议政府调整相关政策和为政府提供信息决策(1表示符合,2表示不符合,3表示说不清);是否纳税(0表示否,1表示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比例(签订个人合同员工数/企业当年雇工人数);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建立企业年金/拖欠工人工资(0表示否,1表示是);购买医疗保险的员工比例等5个指标设定(购买保险的员工人数/企业当年雇工人数)。企业家性别(1表示男,2表示女),受教育程度(1表示小学及以下,6表示研究生);企业年龄(2018减去企业注册时间);企业规模(1表示小型企业,2表示中型企业,3表示大型企业)。

(三)描述性分析

在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方面,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意愿的均值为1.52,偏向于“比较愿意”,企业参与意愿较强。从参与行为来看,95%的企业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74%的企业与民间公益组织合作过,66%的企业与政府主办的公益组织合作过,62%的企业参与了公益事业捐助;相比较而言,参与环保治污和社区治理的企业比例较低,分别只有32%和40%。

在亲近指标方面,“沟通交流”包含9个指标,“建言献策”和“支持地方发展”各有2个指标。从建言献策来看,建议政府调整相关政策的均值为1.25,说明多数企业会建议政府调整相关政策;为政府提供信息咨询的均值为1.35,说明多数企业曾经为政府提供了信息咨询。从支持地方发展看,是否纳税均值为0.96,表明绝大多数企业履行了纳税义务,支持了地方发展;企业雇佣员工的平均数量为78.6人。在沟通交流层面,只有少数企业家加入党派组织和当选人大或政协代表,41%的企业为工商联会员,35%的企业设立了党组织;大多数企业对民营经济政策的了解倾向于“听说过”;从政府领导对企业的考察、政府对企业的优惠和扶持、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与政府部门领导来往等4个指标的均值来看,集中于“不符合”情况,说明大多数企业与政府在这四个方面的沟通交流较少。

在清白指标方面,“洁身自好”包含2个指标,“遵纪守法”包含9个指标。从洁身自好来看,企业应付各种摊派费用平均为22.21万元,公关招待费用平均为36.74万元。从遵纪守法来看,绝大多数企业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84%的企业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只有35%的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12%的企业拖欠员工工资。从购买社会保险的员工比例来看,接近六成的企业为员工购买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接近五成的企业为员工购买了失业保险,购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员工比例分别为46%和30%。

三、回归统计结果与分析

(一)因子分析

1.“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行为”的因子分析

首先,对参与行为的6个指标进行相关系数检验,KMO度量值为0.719,Bartlett球形检验值为2813.898值(P<0.001),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各指标相关性较强,适合因子分析。

其次,通过主成分分析法,得到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表2显示,有1个因子满足条件,但它只能解释样本总方差的36.924%,考虑到第二、第三个因子特征值较大,因此可以选择“因子的固定数量”,将提取因子设定为3个,解释总方差达到69.064%,这样能够较好地提升模型的解释力。

表2 解释的总方差

再次,计算因子载荷矩阵。从初始因子载荷矩阵来看,各公共因子的典型代表变量不是很突出,因此进行旋转因子分析,得到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从表3看,经过旋转因子分析,各公共因子所代表的典型变量较为突出。X1公因子集中于“参与环保治污”和“参与公益事业捐助”,命名为“参与公益”;X2公因子集中于“与政府主办的公益组织合作”和“与民间公益组织合作”,命名为“与公益组织合作”;X3集中于“参与社区治理”,命名为“参与社区治理”。

表3 旋转成分矩阵

最后,根据各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以方差贡献率作为每个因子的权重,乘以各因子得分,计算出综合得分,得到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行为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行为= 0.369×X1 + 0.165×X2+0.157×X3

2.“沟通交流”的因子分析

相关系数检验的KMO度量值为0.871,Bartlett球形检验值为17174.519(P<0.001),通过显著性检验,适合因子分析。从表4旋转成分矩阵来看,得到的两个公因子可以有效代表“沟通交流”指标。公因子X1可命名为“政策性交流”,公因子X2可命名为“组织性交流”。

表4 旋转成分矩阵

3.“遵纪守法”的因子分析

相关系数检验的KMO度量值为0.813,Bartlett球形检验值为32559.373(P<0.001),通过显著性检验,适合因子分析。从表5旋转成分矩阵来看,得到的两个公因子可以有效代表“遵纪守法”指标。公因子X1可命名为“购买社会保险”,公因子X2可命名为“员工权益保障”。

表5 旋转成分矩阵

(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影响作用分析

本文将企业参与社会治理划分为“参与意愿”和“参与行为”,因此模型分为两大部分,为了得到各因素对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净效应,共建立4个嵌套模型(表6)。模型1纳入亲近指标,作为基准模型,模型2纳入清白指标,分别验证亲近指标、清白指标对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意愿的影响作用。模型3和模型4依次纳入亲近指标和清白指标,分别验证亲近指标、清白指标对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行为的影响作用。

表6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标准化回归系数 Beta值)

模型1数据显示,模型整体通过显著性检验,拟合度较好,从R2值来看,亲近指标能够解释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意愿的31.6%的影响作用。在沟通交流指标中,组织性交流和政策性交流均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两者对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意愿具有显著提升作用。组织性交流每提高1个单位,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意愿相应会提高0.185个单位,政策性交流提高1个单位,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意愿相应提高0.154个单位。在建言献策指标中,建议政府调整政策和为政府提供信息咨询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建言献策能够显著提升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意愿。在支持地方发展指标中,是否纳税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雇佣员工数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企业雇佣员工数量越多,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越高。总体来看,亲近指标能够显著提升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意愿。

在模型1的基础上,模型2纳入清白指标,模型整体通过显著性检验,拟合度较好,R2逐渐升高,模型的解释力进一步提升,亲近指标和清白指标能够共同解释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意愿的38.2%的影响作用。从清白指标来看,洁身自好中的应付各种摊派费用、公关招待费用等两个指标均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遵纪守法中的员工权益保障和购买社会保险两项指标通过显著性检验,两者对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意愿具有显著影响作用。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提高1个单位,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意愿会提高1.576个单位;员工权益保障提高1个单位,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意愿会提高1.502个单位。从亲近指标来看,与模型1的结果相同,沟通交流、建言献策和雇佣员工数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对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意愿存在显著影响。结合模型1和模型2的结果来看,亲近指标和清白指标对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意愿存在显著影响,研究假设H1通过验证。

模型3数据显示,模型整体通过显著性检验,拟合度较好,从R2值来看,亲近指标能够解释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行为的35.7%的影响作用,解释力较强。在沟通交流指标中,只有组织性交流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企业家加入党派组织、担任人大或政协委员,企业加入工商联会员和企业内部设立党组织等“组织化”途径,能够有效促进企业参与社会治理。在建言献策指标中,为政府提供信息咨询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为政府提供信息咨询能够有效促进企业以实际行动参与社会治理,其机制可能在于企业为政府提供信息咨询可以进一步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使得企业能够对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项目、机制和方式等内容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从而促进企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在支持地方发展的指标中,企业是否纳税和雇佣员工数均通过显著性检验。是否纳税能够有效促进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行为,与不纳税的企业相比较,纳税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行为是前者的0.063倍;从雇佣员工数的影响效应来看,企业雇佣员工数越多,其参与社会治理行为越积极,作用机制可能在于:一方面,企业雇佣本地员工数量较多,能够加深企业对本地社会发展状况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推动企业参与社会治理;另一方面,员工数量较多,有助于提升企业内部信息交换频率和流通效率,社会治理信息会更迅速地在企业内部得到共享和传递,从而促进企业有效参与社会治理行为。

模型4在模型3的基础上,纳入清白指标,模型整体通过显著性检验,拟合度较好,R2逐渐升高,模型的解释力进一步提升,从清白指标的各指标来看,公关招待费用、员工权益保障和购买社会保险均通过显著性检验;公关招待费用越多,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行为越积极,其机制可能在于企业公关招待费用越多,说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越密切,能够更为有效地促进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合作,从而促进企业参与社会治理。员工权益保障和购买社会保险的程度越高,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行为越积极,其机制可能在于企业对员工权益保障、购买社会保险的投入越大,越能够更加有效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从而推动员工和企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此外,应付各种摊派费用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从亲近指标来看,组织性交流和雇佣员工数对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行为的影响作用在不断加强,为政府提供信息咨询和是否纳税的影响作用有所减弱。结合模型3和模型4的结果来看,亲近指标和清白指标对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行为存在显著影响,研究假设H2通过验证。

从控制变量来看,模型1和模型2中,企业家的性别和受教育程度通过显著性检验,企业年龄和企业规模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女性企业家比男性企业家在意愿上更能够推动企业参与社会治理;企业家受教育程度越高,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意愿越强。模型3和模型4中,企业家的年龄和受教育程度通过显著性检验,性别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性别与参与社会治理行为并没有相关关系。企业家年龄与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行为存在负相关,受教育程度与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行为存在正相关。在企业组织层面,企业年龄和企业规模通过显著性检验,且均为正相关。

四、结论与启示

利用2018年珠三角民营企业政商关系调查数据,实证检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影响作用机制,得到以下结论与启示。

第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于党委政府、社会各界认识和处理政治与经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多维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企业层面,研究发现在亲近指标中,“沟通交流”指标可划分为“组织性交流”和“政策性交流”;在清白指标中,“遵纪守法”指标可划分为“员工权益保障”和“购买社会保险”。因此,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指标体系过程中,要注重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尽可能在微观层面探讨指标设计,便于可操作性。

第二,企业参与社会治理可划分为“参与意愿”和“参与行为”。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行为可进一步细化为“参与公益”“与公益组织合作”和“参与社区治理”三个维度,有助于拓展学界对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行为的研究。

第三,亲近指标中的“组织性交流”“政策性交流”“建议政府调整政策”“为政府提供信息咨询”和“雇佣员工数”均对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其中“组织性交流”的影响作用最大;清白指标中的“员工权益保障”和“购买社会保险”对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意愿也存在显著影响。因此,一方面,政府要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氛围,引导企业和企业家通过加入党派组织、担任人大或政协代表、加入工商联和企业设立党组织等制度化渠道,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从而提高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意愿;另一方面,企业要做好内部管理,注重员工权益保障,加强企业内部凝聚力,促进企业有效参与社会治理。

第四,“组织性交流”不仅能够提高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意愿,而且能够促进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行为;与“建议政府调整政策”相比较,“为政府提供信息咨询”更能够促进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行为;同时,“是否纳税”体现了企业支持地方发展的态度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清白指标中的“公关招待费用”对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行为存在显著影响,虽然在结论上企业提高公关接待费用能够提升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行为,但在现实操作层面却值得商榷,因为过高的公关招待费用会加大企业成本负担,还可能滋生腐败行为。因此,如何客观看待企业公关招待行为和合理确定政商之间公关招待行为的边界和尺度,将是政商关系研究中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议题。

显然,本文研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指标的设置和选取值得商榷,部分指标之间存在交叉和关联,无法做到明确划分;其次,调查样本数量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模型稳定和数据结果,导致部分结果出现差异,有望后续进一步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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