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博
摘要:在党和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事宜越来越重视的今天,随着各种国有企业改革及投资并购政策的落实,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正式进入了大局已定、逐步落实的新阶段。在这样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逐渐实现自主化,还可以借助国有资产分割实现投资并购,这对于国有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规范并购交易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国企并购法律制度、保障并购依法操作,控制并购交易风险、有效防范并购隐患等行之有效的国企投资并购策略进行研究。
关键词:国企改革;国有企业;投资;并购
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国有企业想要保证高竞争力存在一定的难度,只有不断调整经营体制和发展思路,以现代化企业制度为基础,对现有的各类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才有可能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情况下,迎来新的发展。换而言之,国有企业方面务必要重新审视和规划重组并购、投资并购等方面的业务,并打破过去投资并购工作模式,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策略,确保投资并购能够顺利进行并给国有企业发展带来新的助推力量。为了达到这一系列目标,有必要对国企改革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投资并购对策进行深入研究。
1.规范并购交易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1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目前已经得到了一定的落实,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说管理及责任人分配不清晰就是最严重的问题之一,这主要是因为政府部门职能不够清晰、产权关系模糊导致的。政府部门是国有企业的最大投资者,然而却无法通过相应渠道实现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监督,致使国有企业权力责任分配模糊、内部管理问题严重。为了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必须要对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加强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做好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保证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资源资金管理的有效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而对于一些比较特殊、无法直接监管的国有企业,政府部门可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同时,政府部门还需要加强国有资产公司的监事会建设,从而保证国有企业每一项投资都具有合理性,并尽快完善现有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责任追究制度为基础,有效处理因个人主观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损失问题。此外,调整国有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晋升渠道,选择工作能力突出、工作效果优异的人员进行培训并给予其发展空间,从根本上降低出现人为失误的几率。
1.2强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体现国有资产价值
国有企业方面务必要尽快提升资产评估的有效性,并通过调查了解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业口碑、资质水平等,最终选择最佳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合作,同时以有效的规章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约束和管理。资产评估的内容比较多,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固定资产评估以外,企业的品牌商标等也属于资产评估的内容。同时,党和政府必须要提升市场监督管理力度,并通过行之有效的策略为国有企业投资并购提供有效支持。
1.3改革并购交易方式,实现并购利益最大化
以信息化技术为基础开展工作,能够有效确定资产评估单位的合作意向,同时以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投资并购目标,这样一来就能更好地了解评估机构的实际情况,并保证整个并购过程的清晰透明。换而言之,国有企业方面必须要调整竞争机制,并改革并购交易方式,从而让国有资产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确保投资并购的合理性。
2.完善国企并购法律制度,保障并购依法操作
国有企业投资并购工作是新时代背景下的必然之选,决定了国有企业能否在市场经济下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也决定了国有企业在新时期的市场竞争中能否进一步提升整体竞争力。更重要的是,做好国有企业投资并购工作,还能够带动国有企业现有资产、资源的综合、有效利用,使存量资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改变过去国有企业资金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的局面,保障国有企业长远而健康发展。但是从实际的工作情况来看,我国的国有企业并购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对于国有企业的并购工作来说,真正适用且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不多,没有统一、综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使得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作用大打折扣。为了保障国有企业投资并购的合理性,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有必要尽快推出国有企业投资并购的相关法律制度,实现对国有企业并购工作的引导、监督及约束,同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变化重构保障体系,使企业并购更加顺利。
3.控制并购交易风险,有效防范并购隐患
3.1规范完善并购流程和协议
第一,在正式进行并购工作之前,有必要对待并购公司的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除去传统的法务尽调、财务尽调以外,还应重视并购标的公司的经营尽调,确定该公司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风险,双方做好充分沟通,在并购前或者未来合作发展过程中,谋划解决方案,找到有效的方法措施。第二,通过前期各项尽调,形成最终的投资分析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国有企业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内部投资决策程序,落实“三重一大”事项要求,防止盲目投资、跟风投资。第三,国有企业在与对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关注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及保密性,对必要的条款进行着重强调。第四,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某一方出现了违约违法行为而造成了严重的风险或损失,应由损失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责索赔,这是合同中必须要明确的一点。
3.2严格产权交易程序
为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有必要调整传统法人治理结构,重新确定法人权责范围,对治理结构进行改革,保证各个岗位责任职权都能够清晰明了,从而达到企业内部管理层结构优化目标,实现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这是企业优化的重要一步,也是为后续投资并购做准备的重要一步。另外,在進行并购的过程中,一般以在产权市场上进行招拍挂程序为宜,鼓励不同企业进行竞争,并在对这些企业进行有效审查的基础上确定投资数额等。同时,在确定最终投资并购企业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应对竞争企业的优势方向进行了解,选择那些在产业方向、产业规模等方面具有优势的企业进行并购。
3.3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并购中的作用
目前比较常见的中介机构可以分成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资银行等,在确定中介机构的过程中,企业方面应综合考察机构的行业口碑及资质水平等,并根据中介机构在市场化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实际成果,判断中介机构的能力水平。还需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对中介机构能否发挥相应作用进行监督管理,从根本上提升投资并购的稳定性。另外,政府有关部门务必要尽快调整思路,认识到行政干预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并在缩减干预力度的基础上,保证收购行为监督管理质量,对存在弄虚作假问题、蓄意扰乱市场规则的机构进行严肃处理,保障企业投资并购的公平公正性。
3.4建立健全并购项目后评价调节机制
并购项目完成后,在正式运营的过程中,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可能与并购前的预期存在差异,会直接影响并购预期目标的实现。为防止偏离预期,保障预期目標顺利实现,国有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并购项目后评价调节机制,明确在并购业务完成后运行一定的周期内,适时开展并购项目后评价,结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对照预期目标,及时提醒及时纠偏。对出现较大偏差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触发预警,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策略,必要时可启动退出程序,防止发生连锁反应,阻断风险蔓延。
3.5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完善资本市场和配套措施
党和政府的宏观调控及综合管理,能够为国有企业的投资并购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已经基本成熟,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发展模式完全完善、也不代表中介机构管理体系的完整,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党和政府有必要进一步打开企业融资渠道,使规模合理、资产稳定的企业能够实现上市融资,使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能够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共同迎来新的发展契机。同时,党和政府还需要着力建设稳定的社会信用制度,提升对市场的监督管理能力,达到稳定我国资本市场的目标,同时充分发挥自身的调控职能,确保国有企业投资并购的顺利进行。
4.结语
国有企业改革的落实,给国有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了新机遇的同时,也给其带来了不容忽视的新挑战,过去一些经营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特别是投资并购方面的不足之处越来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必须要根据投资并购的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投资并购风险,政府部门也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的方式解决国有企业投资并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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