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非遗”传承人的个体性与群体性

2021-09-10 07:22:44李冬
今古文创 2021年1期
关键词:非遗非物质文化遗产

【摘要】 湘西州非遗资源丰富多样,现行对传承人的保护以“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为主。但湘西州除了拥有众多个人传承色彩鲜明的项目之外,还有众多特征明显的群体性项目。而这些依靠团体或群体合作的非遗项目,如果仅仅依赖个人的力量将无法顺利传承。所以,湘西州单一针对个人传承人的认定方式,不适于当前非遗存续传承的现实状况。本文针对这一现象,通过分析湘西州钢火烧龙这一民俗的“个体”与“群体”关系,并通过借鉴同属亚洲地区的日、韩“非遗”传承人保护政策历史经验,提出完善湘西州“传承群体”认定与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人个体;传承人群体

【中图分类号】J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01-0076-03

基金项目: 吉首大学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编号:19SKY45)。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中华上下五千年民族文化传承的结晶,凝结了全民族自信心与民族凝聚力,是国家积累的文化财富之一,更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组成元素。正因如此,2004年8月,我国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关于非遗的保护工作逐步展开,非遗传承人的研究也成了众多学者关注的主题。顾名思义,非遗是一种文化形态,表现形式是无形的、动态的,文化形态的传播依赖于人的活动,非遗的创造和保护传承核心在于“人”。

然而,非遗作为无形的文化形态,并不是由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完成,而是由更多人组成非遗的每一部分,形成丰富多样的形态、艺术表达等,这个“更多人”演绎成“传承群体”。关于如何保护非遗传承人个体与群体的探讨由此而来。

湘西州非遗资源类型丰富、价值多元、特色鲜明,现有的传承人认定制度,对非遗的传承和保护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和挑战。

目前,湘西州众多的非遗项目仍然以一个或者几个代表性传承人为联系,由他们作为单独的个体进行非遗项目的演绎与传承、传播。对于某些个人性质突出的非遗项目来说,代表性传承人往往体现了非遗的最高技艺水平。但实际情况却是,丰富多彩的非遗项目除了包括众多个人传承色彩鲜明的项目之外,还有许多特征明显的群体性项目。若单单认定传承人个体,也就单方面割裂了那些具有群体属性的非遗与传承人主体的实际联系,生生排除了“团体”或“群体”类型的传承主体。因此,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仅仅针对传承人个体的认定方式,并不符合当前湘西州非遗存续的客观现实。

一、湘西州非遗传承人中“个体”与“群体”关系

个体是群体的单元,个体组成群体,群体离不开个体,个体当然也离不开群体。在审视非遗项目时,既要关注“树木”,更要关注树木背后的“森林”。通过湘西州钢火烧龙这项习俗来探讨,它是元宵节狂欢的特色节目,是一场对来年农事的祭祀与庆典。

近几年,钢火烧龙在湘西地区影响日增,成为最具群体性特色的民俗节庆项目。一个完整的钢火烧龙团队由扎龙、制火药、祭祀、乐队、舞龙五个传承小队伍组成,每个小队伍基本为四到十二个人不等。在正式烧龙的前三个月,匠人便开始制作纸龙。制药就是做火药,即钢火烧龙绚烂的“钢火”的原料。与其他观赏性烟花不同,花儿需要硝、磺、木炭这些材料外,还要加入白酒。花儿药粉制作好之后便装筒,必须掌握诀窍将火药筒的泥巴筑得不紧不松,装好之后需经过试火。接龙,即将钢火烧龙的主体龙焚烧祭祀,由专门的长者焚香、倒酒、烧纸,并经过“神语”向土地神和天地诸神祷告,以表对神灵的虔心尊重,祈求上天庇佑保护。舞龙队伍在化龙结束后,还要在河滩进一步烧纸祝祷,最后大家一一从龙头、龙身上撕下碎纸或者碎布烧掉,用点燃爆竹的方式象征送龙魂入海,祈求新年岁稔年丰。

钢火烧龙这项非遗延续主要是师徒传承的方式,师傅们严格选徒、授徒2-3人進行言传身教式的技艺传授。收徒之前师傅会平衡其所属村寨或家族情况,其间考察徒弟是否真心喜欢民俗技艺钢火烧龙,并在授权期间持续观察徒弟的品性情况、接受水平等。钢火烧龙一个队伍共计三十人左右,形成不同的分工,由若干个小群体形成烧龙的大群体。钢火烧龙作为技艺类非遗项目,从选材、制作、完善到最后成型,需要众多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另外还需信息和技艺来共同完成。这也是由非遗项目的复杂性决定的,它必须依靠群体成员的分工合作才能完成。非遗项目中,涉及民俗类型的综合性项目时,活动及相关环节越复杂,分工也就更为细致,细节变化也就越多样,那么人员的集合方式、队伍形态,彼此间的依存关系也就越明显。

以上通过对钢火烧龙的主要活动流程,以及对其传承群体在活动中的分工情况分析,可知非遗传承主体是个体与群体是命运共同体,他们之间相辅相成,同时相互依存。同时,群体也是由个体组成,他们集合在一起掌握了非遗技艺或技术的关键价值,并且这个群体还是较高水准的个体集合。如果说非遗传承是一个系统工作,那么传承个体就是整个传承链条上的一个系统子元素,传承人与传承人作为个体组成群体,在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环境中依附生存;传承个体各自分工活动,组合完成群体传承。传承群体看作“分”,传承个体看作“分”,总—分最终形成“总”的非遗传承活动。因此,庞杂的非遗项目作为一个系统不能由个人行为独自完成,从创造之处,到逐步完善并持续传承的过程中,它就是集体的成果,吸收和积累了集体的经验、智慧、创造力,并产生新的技艺演变,最终以单位元素流传、延续和传播,体现了非遗传承主体的群体性特征。

二、日本、韩国的“非遗”传承人保护的相关经验

中日韩同属于亚洲东亚文化圈,地缘亲近,古往今来交流密切,因此文化上具有许多共通性。日本、韩国在非遗保护工作上领先我国近半个世纪,与国内非遗项目具有不同类型特点,产生的社会影响并不相同,但它们的发展经验值得借鉴。

日本是最早从政府层面对非遗进行保护的国家,1955年即开始认定非遗,日本称之为“重要无形文化财”,并且通过个项认定、综合认定和持有团体认定三种认定方式。“个项认定”主要针对个体进行资格认定,这些个体是国家已认定的无形文化财中技能高超的传承者,授予“人间国宝”称号。“综合认定”是针对多种组成部分的民俗文化活动的认定。“持有团体认定”主要是以团体形式传承无形文化财的工艺技能的认定。对某一项无形文化财传承者认定时,以成立专员组织形式监督与评判该项认定是否成立,确认通过后即从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方式加以保护,以积极支持无形文化财及其传承者或保持团体,他们不仅获得经济补助,传承者还拥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从而让他们继续提高技艺,不断创新。如若传承者不再适合相应条件,国家也将宣布公告,解除认定。

另外,《文化财保护法》还明确了注销认定资质的相关规定,如密不传人的持有者可能不再具有认定资格。同时,法令中还倡导社会群体参与无形文化财的保护,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其他民间组织积极响应,全民保护意识得到了提升,涌现出更多文化财保护人才。这一整套体系,既有对不同无形文化财的认定管理,也有对配套持有者不同的认定,十分有效地促进了对非遗的保护传承。

韩国与日本同样出台了《文化财保护法》,1962年即发布开始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被制定后,相应的持有者或持有团体一并进行认定。其中“持有团体”即是对个体无法承担而团体共同持有发扬无形文化财传承工作的组织,同时团体中任命代表人物,负责团体中各项管理工作并接受各领域专家的调查。

显而易见,韩国借鉴了日本对无形文化财的保护方式,但还特别设立专项荣誉称号和专项资金,以此激发鼓励更多年轻人,对无形文化遗产产生兴趣并积极学习,确保传统文化后继有人。选拔并不是唯一硬性规定,也因不同领域不同年龄段而标准不一样,充分适应了丰富多样的无形文化财可持续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并且日益煥新,繁荣兴盛。

通过对日本、韩国非遗保护的经验分析,他们的群体性认定和评估切合了非遗存续的现实,有着积极的保护意义。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目前在传承人群体性认定方面,还存在着缺失,因此,需要尽快地得到改进和调整,使非遗保护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

三、完善湘西州“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群体的认定和保护

通过以上分析,如何在湘西非遗传承人的认定上做出科学合理的认定和评估?本文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与对策。

(一)积极贯彻非遗名录的科学认定

湘西州非遗资源丰富,目前在册获得认定了26项国家级非遗保护项目,84项省级非遗保护项目,234项州级非遗保护项目。根据中国非遗名录四级体系标准,逐级投入对市级、县级非遗名录的申报,避免遗漏优秀的传统文化项目,对非遗项目进行有效认定是实现非遗及其传承人保护的基础条件。

(二)建立完善评审细则和相应标准

针对非遗项目的不同门类及复杂多样,传承人的认定要与项目关联或统一。保护和发扬湘西州非遗项目,相应的传承人的认定不能采取完全没有区分的标准。由此,根据项目类型确定具体的、细化的专业化评定标准至关重要。例如,成立专家委员会,前往非遗传承或表演现场,通过实地考察参观,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群众意见,明确传承人“个体”或“群体”的职责,制定相应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分别授予“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认定,最终完成评定并公示,避免纸上谈兵、不切实际的认定发生。另外,“传承群体”由于参与人数众多,成为一个活动单元,在群体中还需设立代表人物,负责项目或活动的管理与组织,避免“群龙无首”的无序状态,有组织地融入公共机构提供的交流机制。

(三)给予传承群体相应待遇

获得认定的非遗传承“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都要给予相应的活动保障措施。除了如同以往一样授予荣誉称号、给予财政补助之外,还可以倾斜公共传媒资源,提供良好的活动场所,加强跨界、跨地区甚至跨国的对外宣传与展示交流,可极大增强非物质文化传承人个体与群体的积极性,同时激励他们不断提升技能技艺,发掘新的优秀的传承人,从而促进非遗的保护与代际传扬。

(四)设立荣誉称号和专项资金

倡导社会群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由各级地方政府搭建交流平台,积极调动其他民间组织参与响应,全面提升全民保护非遗意识,从而激励全民参与非遗系统保护工作,发掘更多非遗保护人才。

综上所述,非遗传承群体的问题的确值得关注,需要在保护实践中采取相应的对策予以解决。作为国家级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湘西自治州在非遗保护方面正逐渐形成自己的保护特色和有效的保护模式,对于非遗保护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比如本文所探讨的传承群体的认定和评估问题,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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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冬,女,吉首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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