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法律史演进的思考

2021-09-10 07:22张琦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指导思想研究方法

张琦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在各个领域的研究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果[1]。然而,我国虽然有着悠久的历史和较强的文化底蕴,但是传统的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都存在着很大局限,使得研究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深度和效果。基于此,为了对中国法律史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本文对中国法律史的演进、传统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进行了相关探讨。

关键词:中国法律史;指导思想;研究方法

中图分类号:D90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052(2021)04-0054-05

我国较为系统地对中国法律史进行研究是从清末年间开始的,晚清时期开始陆续有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著作。19世纪中期,除了国内学者以外,一些外国学者也纷纷对中国法律史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然而到了近代,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出现了停滞。直到最近20年,我国对法律史的研究才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其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而要使中国法律史能够在新世纪取得更好的发展,就需要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

一、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是法律史学科研究的关键,不同类型的指导思想也会对法律史学科的走向产生不同影响。指导思想的实质就是指以什么样的观念来对法律及法律史进行分析和研究。近50年来,在我国法律界有一种思想,即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换言之就是法律是阶级压迫和剥削的工具。因此,站在这一思想角度上来看,我国历史中几乎所有的法律史著作都是以刑法为主线,而中国法律史也演变为中国刑法史。这种观念和思想是非常狭隘的,如果所有法律都是以刑法为主,那么法律史就失去了存在的社会价值[2]。

法律史其实可以看作是法的科学性不断提高的历史。法律史作为一门学科,根本任务是揭示法的科学性是如何提高的,然后人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借鉴,并对法的科学性进一步研究。但是,这样的指导思想也并不意味着只需要关注那些积极正面的内容。对于一些反科学、反人道的内容也需要进行研究,并进行深入剖析,这样才能够找出阻碍法科学性发展的原因,并在后续发展和完善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虽然中国法律史历史悠久,但从法的科学性发展来看,却比西方国家更迟[3]。究其原因是因为中国法律史中一些保守落后的思想和制度有着非常顽强的生命力。因此,在对中国法律史进行研究时,就需要对这些特殊现象进行深入剖析。

二、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内容

(一)静态法律与动态法律的统一

毫无疑问,将中国法律史中的一些成文法作为静态研究,是最基本也是最快速的研究方式,并且其内容也最能揭示法律的意义。但尽管静态的法律内容能以一种确切形式作用于社会,但法律本身只是立法者的一种思维方式。在法律颁布时,对社会的作用和效果是未可知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法律也具有一定的预知性,但这种预知未必是确切的,且只是立法者一人的主观猜想。因此,对静态法律进行研究只是对中国法律史进行研究的第一步。要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如法律在颁布后的实行效果如何?民间对于法律是如何看待的?这些问题都要通过成文法在颁布之后的实际运行效果来进行动态研究。诚然,这样的研究并不容易,却是法律运作的真实映照,是对于法律史研究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二)刑事法与民事法的统一

最初我国对法的观念并不像西方国家产生于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需要,而是产生于对“刑起于兵”的认识。中国古代无论王公贵族还是平民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法=刑”。正是因为这一观念的根深蒂固,以“刑”为法成为制定文法的主线。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内容确实是以刑为主的,而这也揭示了中国古代统治者立法的真正目的和动机。当然,中国法律史中还有大量的民事法与经济法内容,这些法律与刑法并不存在必然联系,但是由于多种原因,这些法律被人为的扭曲,丧失了作为一部单独法律的资格。因此,尽管中国古代社会以刑法治天下,但这些刑法中有包含了多种被扭曲的其他法。正是因为其他法的丰富,刑法才能够适应古代社会。今天,在对中国法律史进行研究时,要想真正揭示古代法律的全部面貌,就需要尽量找到其他法与刑事法之间的平衡。

(三)官方法律和民间习惯的统一

对官方法律进行研究能够很好地揭示当时社会的主流意识和主流价值。但如果对法律研究仅限于官方法律,那么对法律史的解读就是不全面的。官方法律只是有某种存在的必要性,但并不代表非官方人员的意识,是非常片面的。在中国古代,除了官方制定的法律外,还有许多民间习惯。这种民间习惯在社会中起到了極大的调节作用,可以说是对官方法律的补充。一些学者也认为,习惯法就是一个地方的规范标准,是人民在长期生活和劳动中逐渐形成的。也正因如此,民间习惯法也表现出非常顽强的韧性,在民间中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以至于某些时候能和官方法律进行对抗。由于民间习惯根植乡土之中,因此在表达上也与官方法律的表达有着很大出入。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达到双赢的局面,这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在对中国法律史进行研究时,也需要重视对民间习惯法的研究,这样才能够揭示古代人理想的社会秩序。

三、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一)以往研究中国法律史的方法

对于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不同的研究方法得到的结果也有所不同。因此,可以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创新,找到新的研究方法,以便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以往对于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是阶级论。这是以往对中国法律史进行研究的最常用方法,这种方法存在着一定的道理,但并不完全正确。二是价值论。这种方法的研究可大致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当代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进行研究,以此为基础来对历史上存在的法律及文化进行评价。一方面是选择一种绝对错误的价值观,以此为标准,公式化套用古代法律当中的价值选择。通常在对中国法律史进行研究时,这种方法往往与阶级论合用。三是法条论。这种方法是根据法律条文对其进行字面意义的理解,试图以法律条文来阐释当时法律的社会功能。但值得注意的是,法条论是否能够真正将法条的本质阐释清楚?思路是否真正通畅?这是需要进一步验证和考究的。四是考证论。这种方式也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出土文物进行考证,另一方面是通过古书古籍进行考证。出土文物对于文化价值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这是因为在我国数千年的历史当中,发生过无数战乱与暴动,能够留存下来的完整书籍数量非常少。可以断定的是,至今能够接触到的文物书籍只是历史当中遗留下来的极小部分。因而,作为重要历史的见证或载体,尤其是涉及法律的文物,就引起了学者们的高度重视。而保存完好的古书古籍更是专家学者们追本溯源的证据。当然,对于书籍中讲述的内容也不能过分迷信。法律是动态的,动态的法律才具有生命力。因此古籍中所记载的法律与法律颁布之后运行的可能是完全相反的两种法律。

(二)一些新方法的尝试

第一,案件档案论。这种方法就是以历史当中的某一案件诉讼资料来对当时静态法律在动态社会中的应用进行分析和研究。世界是变化的,也是复杂的。往往一部看起来完美无瑕的法律,实际存在着许多漏洞。在其具体运作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挑战,如道德伦理的挑战、民间习惯的挑战、社会舆论的挑战等。这种情况下,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之间存在的矛盾就能够很好地在诉讼案件中体现出来。通过对诉讼档案进行研究,就能够真实地看到当时静态法律与动态社会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这些矛盾冲突最终如何解决?实际上,中国古代法律一方面要遵循立法者的理想目标,因此在法律条例的撰写中存在高度道德化的话语;另一方面,在其实际运作中,又要适应民间社会的复杂环境,因此又具有强大的宽容性。

第二,社会学论。法律是社会中各种要素相互作用形成的,因此,虽然法律条例表面上看是由法条及硬性规则组成的,但要适应复杂的社会环境。社会学论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并不限于法律本身,而是从整个社会的大环境出发,依照法律与社会各部分之间的互动关系来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在利用社会学论对中国法律史进行研究时,也会发现一些新的问题。例如,能否将“功能主义”“现象学”的理论运用到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当中?对于当时社会体系中能够作用于法律的行为方式及途径能否进行提取?这些问题都有待思考。

四、结语

综上所述,近二十年,我国对中国法律史学科的研究才有了进步,如今要想更好地对中国法律史进行研究,就必须正确看待其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只有对这些错误进行客观分析,并从中找出原因,中国法律史才能得到更加健康的发展。本文对中国法律史的指导思想、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式进行了阐述,希望能够从多个层面、不同的角度对中国法律史的演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了案件档案论和社会学论两种新的研究方式,希望能对新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有所帮助。

參考文献:

[1]李美香.论《中国法律史》教学内容设计[J].法制博览,2020(8):231-232.

[2]马小红,张岩涛.当代中国法律史学研究方法的分析[J].政法论丛,2020(1):3-16.

[3]尤陈俊.批评与正名:司法档案之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学术价值[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1):119-130.

(责任编辑:董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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