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最新教育督导规定

2021-09-10 07:22桂文
广西教育·D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督学人民政府督导

桂文

本刊讯 3月30日,自治区政府主席蓝天立签发政府令,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督导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区关于教育督导工作的最新指导文件,对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深化区域教育督导改革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党建以及党建带团建队建和依法依规办学情况;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幼儿园、中小学现代化学校建设情况,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情况以及教学、科研情况;师德师风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收费、教育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学校招生、校园安全和卫生、师生身心健康和权益保护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要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线上督导与线下督导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控制督导频次,避免给学校和教师增加负担、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根据《规定》,被督导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導机构有权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的;教育工作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的;办学行为不规范的;教育教学质量下降的;安全问题较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规定》明确指出,约谈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工作实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规定》明确了“申请回避”制度。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回避: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或者就读的;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3年的;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其他情形。

《规定》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工作体制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配置教育督导工作人员,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经费。

《规定》提出,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督导报告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责编 欧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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